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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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矗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202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202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造部份2002 年版后增加的部份(更新至2022 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份)更新部份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合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 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序号规范规程名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 类别备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2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工程建设准》JGJ52-2022 行业标准《高层建造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343252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第一章:安全管理组织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1.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1.1.2 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2.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2.1.1 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应包括基础安全知识、操作规程、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2.1.2 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应定期更新,并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都接受培训。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1 施工现场应设立标识牌,明确安全警示标识。

3.1.1 安全标识牌应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安全警示语、连系电.化等内容。

3.1.2 安全标识牌应放置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以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第四章:施工设备与工具管理4.1 施工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1.1 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记录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4.1.2 施工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防火与消防安全5.1 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1.1 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5.1.2 消防器材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章:施工材料与施工工艺管理6.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或假冒伪劣产品。

6.1.1 施工材料应进行验收,记录验收结果和使用情况。

6.1.2 施工材料的储存和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防止产生安全隐患。

第七章:特种作业与高风险作业管理7.1 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应由持证人员进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7.1.1 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7.1.2 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附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施工现场安全标识设计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 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1、地基基础工程1.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等,其承载力检测,数量为总数的0.5-1% 。

但不应少于3处,单桩强度检测相同。

8.1.5 在建筑物临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筑50m³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8.4.7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2.4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调整。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照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目录
• 概述 • 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管 • 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 强制性条文的未来发展
概述
01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规定 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必须强制执行的法 规,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 方面的最低要求。
特点
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强 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同时,强制性条文也是技术法 规,具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绿色建筑推广
强制性条文鼓励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 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以促进建筑业的可 持续发展。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
03
监管
实施方式
01
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降 低标准。
02
03
培训与宣传
技术审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 保他们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 内容和要求。
和安全。
新材料的应用
随着新材料技术的不断创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 对新材料应用的规范,以确保新材料的性能和安全性。
绿色建筑的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对 绿色建筑的要求,推动建筑行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国际标准化趋势的影响
国际标准的引入
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积极引入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我国
强制性条文的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是强制性条文的来源之一,是行业内部必须遵 守的规范和准则。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详细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详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简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建设部审查批准,发布实施。

全文由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及施工质量和安全8篇组成,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9条。

现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篇建筑设计。

包括:一般规定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规定;热工与节能、照明、隔声和噪声限制等室内环境设计要求;屋面防水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等的专门设计要求。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92条。

第二篇建筑防火。

包括: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平面布置要求;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建筑装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要求;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消防电梯等的规定;室内外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消防水泵房等的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80条。

第三篇建筑设备。

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要求;室内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烟气排除等要求;采暖、通风、空调、制冷、自动控制、消声和隔振设备的要求;供配电系统、变电设备、防雷等要求;电梯的要求。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条。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

包括:一般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勘察及其成果要求;一般地基、山区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设计规定;扩展基础、箱筏基础、桩基础的设计规定;基坑支护要求;地基处理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59条。

第五篇结构设计。

包括:结构安全等级,结构荷载及其组合要求;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高层建筑砼结构的设计规定;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高层建筑钢结构、钢网架结构的设计规定;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的设计规定;木结构的设计规定和防腐、防虫、防火要求;玻璃幕墙、玻璃屋顶、饰面砖等围护结构的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12条。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

包括:房屋的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关于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结构材料,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的规定;多、高层钢筋砼房屋,钢筋轻骨料砼结构的设计规定;多层粘土砖、多孔砖、砼小型砌块房屋的设计规定;高层钢结构房屋的设计规定;底层框架、多层内框架房屋、单层空旷房屋的设计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4、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重 要举措 ●技术贸易壁垒协定 ●非歧视原则

四、新标准、规范的特点
1 、仅规定合格指标,取消了优良指标 2 、重点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 3 、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监理验收 4 、明确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5 、加强了施工过程中间的检测






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 ●检验批、分项工程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项目技 术负责人 ●分部(子分部)工程 监理单位总监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分包、 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 ●单位(子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2、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检验批的划分 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 工段、变形缝等划分 3、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 同确认 ●观感质量(分部、单位工程) 好:某些部位质量较好,细部处理到位。 一般:没有明显达不到要求。 差:有的部位达不到要求,或者有明显的缺陷,但不 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



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1号

二、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所包括的标准、 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和安全)目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⑴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121)⑵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 (125)⑶钢结构施工质量 (139)⑷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147)⑸木结构施工质量 (155)⑹屋面防水施工质量 (161)⑺设备安装质量 (163)⑻施王安全要求 (175)1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1.1 一般定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土及验收规范》GBJ202-831.0.3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0.4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应进行验收。

1.0.8 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1.2 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J25-905.1.1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4.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

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人基坑(槽)。

4.2.2 施工过程中不得使基坑(槽)曝晒或泡水;雨季施工应采取防水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该条文的内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7一87,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需要,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经济、美观、舒适和适用。

2.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3.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二章建筑防火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第三章建筑设备2.地面排水: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五章结构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七章建筑节能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八章施工质量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九章施工安全1.楼梯: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8—2010
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2014
2.1。4 各部门主任
领导本组强制性条文质量管理工作,是本组强制性条文质量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组织对施工人员制定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纠正措施.布置对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对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及时处理纠正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管理检查记录资料。
2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表式》(2014年版)
2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施工作业指导书》(2012年版)
2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作业环境管理(5S)工作指引》(2014年版)
23、《南方电网工程施工工艺控制规范》 (第4部分:配网工程)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3.1
本工程根据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实施,施工过程现场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强制性条文培训教育,项目部做好宣传及督促监督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并及时收集相关实施过程资料,对工程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安排:(见附件)
第四章 实施措施
4
4。1。1 教育培训目的:增强全体员工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识。
5。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复习题)基本规定一、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单位: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暗示设主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并负责返工、返修、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单位和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别的标准要求。

3.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定。

(二)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全然规定一、违抗强迫性标准的处罚扶植单位: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应用不合格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暗示设主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抗建筑工程强迫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抗工程扶植强迫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并负责返工、返修、补偿是以造成的损掉;严峻的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天资。

工程监理单位:与扶植或施工单位通同,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扶植工程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或吊销天资,充公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补偿义务。

变乱单位和人员:违抗工程扶植强迫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稳隐患或工程变乱的,对变乱义务单位和义务人进行处罚。

扶植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情枉法的,赐与行政处罚,构成犯法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相符《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同一标准》和相干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同一标准和相干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合营来完成,同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同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确实是说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同一标准来完成。

考查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那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其余标准要求。

3.那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义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订。

(二)应相符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考查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巧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扶植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内容基本要求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施工质量验收3.0.3 检查内容技术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储备、执行、降低、验收。

勘察、设计:按图施工、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组织设计。

人员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工程师。

验收过程:施工自检、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见证取样检测:措施、制度、人员、报告、结果分析。

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填写制度及落实。

抽样检测:制度、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单位资格、人员、结果的规范性。

观感检查:监理计划。

2、单位(子单位):5.0.4 :分部(子分部)、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测、抽查结果、观感验收。

3、严禁验收:5.0.7 :加固、论证、判定。

4、验收报告:6.0.3:自检报告、检查程序。

5、工程验收:6.0.4: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程序、报告内容。

6、工程备案:6.0.7:备案准备、时间。

二、地基基础(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单一地基:4.1.5: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试方法、数量。

2、复合地基:4.1.6: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试方法、数量。

3、打(压)入桩:5.1.3:最终桩位偏差或斜桩的倾斜度,偏差范围,全数检查。

4、灌注桩:5.1.4:最终桩位标高、桩底沉渣厚度及试件强度,偏差。

5、工程桩承载力:5.1.5:水平承载力或竖向承载力,试验,数量。

6、土方开挖:7.1.3:开挖的顺序,方法,设计工况,跟踪措施。

7、基坑(槽)、管沟开挖:7.1.7:基坑变形及周围建筑物的沉降或变形,变形监控措施。

(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1、湿陷性黄土施工:5.1.1:设计要求、施工组织、施工措施、观察记录。

2、黄土湿陷:5.4.5:施工措施、沉降和裂缝观测。

(三)、《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2-871、施工用水:4.1.3:用水措施、排水措施。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国标)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国标)

目录《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3)《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3)《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3)《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049-2014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 (4)《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8)《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 1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1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16)《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1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1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7)《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7)《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1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1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18)《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18)《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18)《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18)《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19)《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19)《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2010 (2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 (20)《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 (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21)《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024-2010 (21)《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 (2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2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4.0.6 成套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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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1 强制性条文1 第4.1.5条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 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 第4.1.6条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3 第5.1.3条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4 第5.1.4条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5 第5.1.5条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 第7.1.3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土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 第7.1.7条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2.2 送检项目1 第4.1.2条砂、石子、水泥、钢筋、石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第4.11.4条进行强度检验时,对承重水泥土搅拌桩应取90d的试件;对支护水泥土搅拌桩应取28d的试件。

2.3 验收用表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1强制性条文1 第4.0.1条: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 第4.0.8条: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3 第5.2.1条: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 第5.2.3条: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 第6.1.2条: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 第6.1.7条: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7 第6.1.9条: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8 第6.2.1条: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 第6.2.3条: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 第7.1.9条: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11 第7.2.1条: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2 第8.2.1条: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3 第8.2.2条: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4 第10.0.4条: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块,应经融化后使用;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3.2送检项目1、第3.0.1条: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第4.0.1条: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第4.0.12条: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者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4、第4.0.13条: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1 砌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5、第5.2.1条: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6、第6.2.1条: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小砌块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7、第7.2.1条: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同一产地的石材至少应抽检一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料石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石材、砂浆检查试块试验报告。

8、第8.2.2条: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各类构件每一检验批砌体至少应做一组试块。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或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9、第10.0.5条: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测试检验28d强度。

3.3验收用表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5.1 强制性条文1 第4.2.1条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 第4.3.1条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3 第4.4.1条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功钉、拉铆钉、铆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铆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 第5.2.2条焊工必须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焊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 第5.2.4条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6 第6.3.1条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7 第8.3.1条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段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8 第10.3.4条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9 第11.3.5条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10 第12.3.4条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跨度在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在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议实测。

11 第14.2.2条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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