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规则
欧盟 发明专利申请文书
欧盟发明专利申请文书英文回答:In the European Union (EU), the process of filing a patent application requires the submission of certain documents. One of these documents is the patent application itself, which includes a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claims, and drawings if necessary. The patent application must be written in a clear and concise manner, providingall the necessary details about the invention.When it comes to the language requirement for the patent application, the EU allows applicants to submittheir documents in any of th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EU. Howeve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application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translation of the claims into one of th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which include English, French, and German.The reason behind this requirement is to ensure thatthe claims of the invention can be understood by the examiners at the EPO. As the EPO is responsible for granting patents in the EU, it is necessary for them to assess the patentability of the invention based on the claims. Therefore, having the claims translated into one of th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EPO allows the examiners to properly evaluate the invention.中文回答:欧盟(EU)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一些文件。
欧洲专利法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标题】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分类】知识产权【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1973年10月5日公布;1981年6月4日最新修订)经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先后于1977年10月20日、1978年2月24日、1978年12月21日、1979年11月30日、1980年12月11日和1981年6月4日修订。
(欧洲专利局公报第1/78期第12页和以后各页;第3/78期第198页和以后各页;第1/79期第5、第6页;第11-12/78期第447页和以后各页;第1/81期第3页和以后各页;第7/81期)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第五条译本的证明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第八条专利分类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第十七条发明人的指定第十八条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第十九条更正发明人的指定第三章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第二十条转让登记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第四章展出证明第二十三条展出证明书第三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三部分的条款第一章专利申请的提交第二十四条总则第二十五条专利分案申请的提交及条件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专利的请求第二十七条说明书的内容第二十八条涉及微生物的申请文件的写法第二十八条之二微生物的重新保藏第二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内容和形式第三十条权利要求的不同类别第三十一条应当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第三十二条附图的格式第三十三条文摘的内容和形式第三十四条禁止内容第三十五条关于提交申请文件的总则第三十六条申请后提交的文件第三章年费第三十七条年费的缴纳第四章优先权第三十八条优先权声明及文件第四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四部分的条款第一章受理处的审查第三十九条受理审查后的通知第四十条某些形式条件的审查第四十一条申请文件内容的补正第四十二条发明人的最后指定第四十三条附图的遗漏或迟交第二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报告第四十四条检索报告的内容第四十五条不完全的检索第四十六条发明缺少单一性检索报告第四十七条文摘的确定内容第三章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四十八条公布的技术准备第四十九条专利申请及检索报告的公开形式第五十条公布的通知第四章审查部的审查第五十一条审查程序第五十二条向共同申请人批准欧洲专利第五章欧洲专利说明书第五十三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形式第五十四条欧洲专利证书第五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五部分的条款第五十五条异议书的内容第五十六条不能受理的异议书的驳回第五十七条异议审查的准备第五十八条异议审查第五十九条证明文件的提交第六十条异议程序的自行继续第六十一条专利的转让第六十一条之二异议程序中提交的文件第六十二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在异议程序中的形式第六十二条之二欧洲新专利证书第六十三条费用第六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六部分的条款第六十四条申诉书的内容第六十五条不能受理的申诉书的驳回第六十六条上诉审查第六十七条上诉费的退回第七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七部分的条款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和通知第六十八条决定的形式第六十九条权利丧失的通知第七十条欧洲专利局通知书的形式第二章口头程序和审理第七十一条传讯参加口头程序第七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的审理第七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第七十四条审理费第七十五条证据的保留第七十六条口头程序的记录和审理第三章通知第七十七条关于通知的总则第七十八条经邮局通知第七十九条直接通知第八十条公布通知第八十一条通知代理人和代表人第八十二条通知的缺陷第四章期限第八十三条期限的计算第八十四条期限的长短第八十五条期限的顺延第八十五条之一交费期限的延长第八十五条之二请求审查的延长期限第五章修改和更正第八十六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第八十七条不同国家的不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第八十八条对申请文件中错误的修改第八十九条对决定书中错误的修改第六章程序的中止第九十条程序的中止第七章放弃强制性收回第九十一条放弃强制性收回第八章情报的公布第九十二条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簿上登记第九十三条非公开查阅文档第九十四条公众查阅的方式第九十五条文档中有关情报的通告第九十五条之二文档的保存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局的其他出版物第九章法律与管理的协调第九十七条欧洲专利局与缔约国行政当局的联系第九十八条向缔约国法院、主管当局或其中间人查阅文档第九十九条委托程序第十章代表人第一百条共同代表人的指定第一百零一条委托书第一百零二条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第八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八、第十、第十一部分的条款第一百零三条变更的公告第一百零四条欧洲专利局的受理资格第一百零四条之二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资格第一百零四条之三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的资格第一百零五条对审查的限制第一百零六条过渡期间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第一百零六条之二过渡期间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机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一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第一条在书面程序中不使用语言的规定(1)提出异议者和参加异议程序的第三者都可使用欧洲专利局一种正式语言制定的文件。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是一个国际专利公约,旨在为发明家和创新者提供统一的专利申请制度。
EPC旨在为欧洲国家提供一个统一的专利申请程序,从而减少了专利申请的成本和复杂性。
为确保其有效实施,EPC还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EPC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首先,EPC的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程序的要求和步骤。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申请文件还需要满足一系列规范要求,如文件格式、语言要求等。
其次,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根据EPC的规定,专利申请需要经过欧洲专利局进行审查。
实施细则规定了审查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对专利申请的内容审查等。
审查程序还包括对专利权要求的审查和考虑对专利申请的异议。
此外,EPC的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公开和公告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开和公告,以便公众了解专利的内容和范围。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公开和公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实施细则还包括对专利申请的程序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需要进行程序,以确定专利的先前技术。
实施细则规定了程序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的提交和评估等。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决定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授予专利。
实施细则规定了审查决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审查决定的通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的要求等。
最后,实施细则还包括了一个关于专利的续展程序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对已授予的专利进行续展,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
实施细则规定了续展程序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续展申请的提交、续展费用的支付等。
总体而言,欧洲专利公约的实施细则为欧洲国家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专利申请制度,并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要求。
pct 专利撰写要求
pct 专利撰写要求
撰写PCT(国际专利申请条约)专利申请时,需要遵守一些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撰写PCT专利申请的一些基本要求:
1. 具体描述:申请人需要提供一份具体而清晰的技术描述,以说明发明的实质、结构和功能。
描述应尽可能详细,以便他人能够复制和实施该发明。
2. 权利要求:要求部分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其中定义了该发明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应尽可能明确和具体,以确保对新颖的和非明显的发明进行保护。
3. 图纸:申请人需要提供与技术描述相符的图纸,以更好地说明发明的结构、组成和操作方式。
图纸应清晰、准确、易于理解。
4. 摘要:摘要是对发明内容的简要陈述,旨在提供给专利审查员和他人迅速了解发明的概念和主要特点。
5. 语言要求:通常 PCT 专利申请可以用多种语言撰写,但需要选择主要语言,并提供所选择语言的翻译版本(例如,英文或法文)。
6. 完整性:PCT 专利申请应包含所有必需的文件和费用。
如果某一要素遗漏或未按要求提供,则申请可能被视为不完整,导致申请失效。
7. 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需要提供申请人和所有发明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住所、国籍等。
8. 文字说明和图纸的一致性: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和图纸应与技术描述的内容相一致,以确保发明的完整披露。
9. 公开:一旦提交申请,PCT 专利申请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后公开,成为公众可访问的文件。
因此,申请人需要确保不向非授权人员泄露不应该公开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撰写PCT专利申请是一个专业性的任务,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建议申请人在撰写之前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以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专利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架构,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具,给企业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以便他们保护自己的创新和商业秘密。
欧洲专利制度由欧洲专利局管理,主要授予外国实体在欧洲的发明及材料的专利权。
欧洲专利局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申请,检查发明是否满足专利发授条件,并在其发授了专利权后,监督其遵守专利权期限及权利期间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此外,欧洲专利局还负责管理欧洲专利及其他欧洲专利法律制定的各项保护政策,以确保它们的有效执行,并保护发明的公平投资者的利益。
欧洲专利制度的最基本原则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批准授予欧洲专利权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创新性(确保申请发明是符合专利权发授标准的);合法(发明是否涉及任何违反专利法或其他法律的情况);发明实用性(发明是否有实际可行性);术语和术语清晰(发明说明书是否明确、易于理解)等。
同时,发明也必须符合欧洲专利权的任何其他标准,如实用新的,可以与已知技术有显著不同等。
如果申请发明符合上述专利发授标准,则欧洲专利局将授予欧洲专利权,其权利期限为20年,由发授日起计算。
一旦发授,欧洲专利权就可以在欧洲内有效,在有效期内拥有者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其技术的行为。
拥有者可以给他人授予他的欧洲专利权,这些他人并不一定必须是欧洲国家的,也可以是其他国家的公民或企业。
欧洲专利权的发授赋予了拥有者特定的权利,可以阻止任何无授权的使用和交易他的发明,或者招致侵权行为。
欧洲专利权还为拥有者提供了具体的司法救济,可以用来向非法使用者追索损失,或者要求禁止他们使用发明并索回其利润。
此外,欧洲专利制度也提供了许可机制,如授权许可,允许拥有者将他的欧洲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
此外,欧洲专利局还可以授予豁免许可,允许特定类型的使用者免费使用发明,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发明的使用和发展。
因此,欧洲专利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发明投资者的利益,帮助他们获得合理的报偿。
知乎 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知乎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是指在欧洲各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申请则是指通过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申请的专利,也称为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申请是一种集中申请方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这种方式相对于逐个在每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方法更加高效和经济。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
根据该公约,申请人可以通过在EPO 提交一份申请来启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语言上使用英语、德语或法语。
如果申请人选择非官方语言进行申请,还需要提交翻译文件。
在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后,专利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欧洲国家进行保护。
这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翻译文件、支付费用等手续。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专利持有人可以享受在欧洲国家范围内的专利权益。
总结来说,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是一种集中申请方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语言上使用英语、德语或法语。
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后,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欧洲国家进行保护。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
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要求
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要求
以下是 6 条关于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要求的内容:
1. 嘿,你得把说明书写得像讲故事一样吸引人呀!就好比建房子,咱得根基牢固不是?比如描述发明内容时,要像给朋友介绍新奇玩意儿一样详细又有趣呀!不然谁会感兴趣呢?那可不行!
2. 哇塞,语言表述得清晰明了呀!不能模棱两可的,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哦!就像在迷雾中给人指引方向一样,要干脆利落,让审查员一下就懂!比如具体实施方式那部分,可别含糊不清哟!
3. 哎呀呀,细节决定成败呀!说明书里的每一个小细节都不能放过!就像拼图一样,少一块都不完整嘛!比如附图说明,得把每个小标注都说明白呀!这可太重要啦!
4. 嘿哟,格式一定要规范哦!不能随心所欲的啦!这就好比军队的队列,得整齐有序嘛!比如各个部分的顺序,可不能乱了套呀!不然多糟糕哇!
5. 哇哦,创新性要突出呀!得让人眼前一亮才行呀!就像夜空中最亮的星一样耀眼!比如独特的技术特点,得使劲强调出来呀!这样才会吸引目光呢!
6. 哈哈,认真撰写可别马虎哟!这可是关系到你的专利能否成功呀!就像一场重要的比赛,得全力以赴呀!比如反复检查有没有错误,可不能有一
丝懈怠呀!总之,把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写好是至关重要的哟!大家都要加油哇!。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欧洲专利是指在欧洲专利组织(EPO)颁发的专利,它为发明人提供了在欧洲范围内保护其发明的权利。
欧洲专利流程相对复杂,但只要按照规定逐步进行,就能够顺利获得专利保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专利申请文件。
这份文件需要包括一份详细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必要的图纸。
申请文件可以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书写,但如果申请人不懂这些语言,还需要提供一份翻译件。
接下来,欧洲专利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规定,欧洲专利局就会发布公告,并将申请文件送交给搜索部门进行检索。
搜索部门会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进行检索,并撰写搜索报告,列出与申请文件中的发明相关的已有技术。
在收到搜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根据搜索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需要再次提交给欧洲专利局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通过,欧洲专利局就会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等。
如果实质审查通过,欧洲专利局就会颁发欧洲专利。
申请人在获得欧洲专利后,可以在欧洲范围内对其发明进行专利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并不是统一的专利,而是由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局分别进行审查和授权的。
因此,申请人需要在获得欧洲专利后,根据各个国家的要求进行翻译和国家专利申请。
总的来说,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形式审查、检索报告、修改申请文件、实质审查和授权。
整个流程相对繁琐,但只要按照规定逐步进行,就能够顺利获得欧洲专利。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了解欧洲专利流程有所帮助。
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知识产权•【公布日期】1973.10.0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欧洲专利公约(1973年10月5日签署,1978年12月21日、1994年12月13日和1995年10月20日修改)目录第Ⅰ部分一般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Ⅰ章总则第1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第2条欧洲专利第3条地域的效力第4条欧洲专利组织第Ⅱ章欧洲专利组织第5条法律地位第6条所在地第7条欧洲专利局的分办事处第8条特权和豁免权第9条责任第Ⅲ章欧洲专利局第10条管理第11条高级职员的任命第12条任职的义务第13条本组织与欧洲专利局职员之间的争议第14条欧洲专利局的语言第15条程序的负责部门第16条受理处第17条各检索部第18条各审查部第19条各异议部第20条法律部第21条各申诉委员会第22条扩大申诉委员会第23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第24条回避和异议第25条技术意见第Ⅳ章行政委员会第26条成员第27条主席第28条理事会第29条会议第30条观察员的出席第31条行政委员会的语言第32条人员、房屋和设备第33条行政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的权限第34条表决权第35条表决规则第36条选票的加权第Ⅴ章财务规定第37条花费的开支第38条本组织自己的资源第39条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续展费应缴的款项第40条费用标准和缴纳;特别财政捐款第41条预付款第42条预算第43条支出的授权第44条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第45条会计期间第46条预算的编制和通过第47条临时预算第48条预算的实施第49条账目的审计第50条财务条例第51条关于费用的规则第Ⅱ部分专利实体法第Ⅰ章可享专利性第52条可享专利的发明第53条可享专利性的例外第54条新颖性第55条不具有损害性的公开第56条创造性第57条产业上的应用第Ⅱ章有权申请和取得欧洲专利的人;发明人的署名第58条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第59条多数申请人第60条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第61条无权取得欧洲专利的人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第62条发明人的署名权第Ⅲ章欧洲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第63条欧洲专利的期限第64条欧洲专利授予的权利第65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译文第66条欧洲申请与本国申请等同第67条欧洲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的权利第68条欧洲专利撤销的效力第69条保护范围第70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作准文本第Ⅳ章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71条移转和权利的构成第72条转让第73条协议许可第74条适用的法律第Ⅲ部分欧洲专利申请第Ⅰ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对申请的要求第75条欧洲专利申请的提交第76条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第77条欧洲专利申请的转送第78条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第79条缔约国的指定第80条申请日第81条发明人的姓名第82条发明的单一性第83条发明的公开第84条权利要求书第85条摘要第86条欧洲专利申请的续展费第Ⅱ章优先权第87条优先权第88条要求优先权第89条优先权的效力第Ⅳ部分审批程序第90条申请提交时的审查第91条形式要求的审查第92条欧洲检索报告的作出第93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94条请求审查第95条提交审查请求的期间的延长第96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第97条拒绝或授权第98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布第Ⅴ部分异议程序第99条异议第100条异议的理由第101条对异议的审查第102条欧洲专利的撤销或维持第103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公布第104条费用第105条推定侵权人的参加第Ⅵ部分申诉程序第106条可以申诉的决定第107条有权提出申诉和成为申诉程序当事人的人第108条申诉的期限和形式第109条中间修改第110条对申诉的审查第111条对申诉的决定第112条扩大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第Ⅶ部分共同规定第Ⅰ章程序方面的共同规定第113条决定的根据第114条欧洲专利局自动进行审查第115条第三方的评述第116条口头程序第117条采取证据第118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统一性第119条通知第120条期限第121条欧洲专利申请的进一步处理第122条恢复原状第123条修改第124条关于国家专利申请的信息第125条参考一般原则第126条财政义务的终止第Ⅱ章向公众或官方机构提供信息第127条欧洲专利登记簿第128条文档的查阅第129条定期出版物第130条信息交换第131条行政的和法律的合作第132条出版物的交换第Ⅲ章代理第133条代理的一般原则第134条职业代理人第Ⅷ部分对国家法律的影响第Ⅰ章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第135条适用国家程序的请求第136条请求的提交和转送第137条转换的形式要求第Ⅱ章撤销和在先权利第138条撤销的理由第139条在先日期或同一日期的权利第Ⅲ章其他效力第140条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第141条欧洲专利的续展费第Ⅸ部分特别协定第142条单一专利第143条欧洲专利局的特别部门第144条在特别部门的代理第145条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第146条完成特别任务花费的开支第147条关于单一专利的续展费的缴纳第148条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149条共同指定第Ⅹ部分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第150条专利合作条约的适用第151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第152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转送第153条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第154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第155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第156条欧洲专利局作为选定局第157条国际检索报告第158条国际申请的公XXX向欧洲专利局提供第Ⅺ部分过渡性规定第159条过渡期间的行政委员会第160条过渡期间职员的任用第161条第一个会计期间第162条欧洲专利局活动领域的逐步扩大第163条过渡期间的职业代理人第Ⅻ部分最后规定第164条实施细则和各议定书第165条签字一批准书第166条加入第167条保留第168条适用的地域第169条生效第170条首次捐款第171条公约的有效期间第172条修订第173条缔约国之间的争议第174条退出第175条既得权利的保留第176条前缔约国的财政权利和义务第177条公约的语言第178条送达和通知各缔约国,渴望加强欧洲各国之间关于发明保护的合作,渴望在这些国家,这种保护可以通过单一的专利授予程序,借助于制定有关这样授予的专利的某些标准规则而获得,为达到上述目的,渴望缔结一项公约,该公约规定建立欧洲专利组织,并成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最后在1967年7月14日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第19条所称的专门协定,和1970年6月19日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第45条第1款所称的地区专利条约,议定如下:第Ⅰ部分一般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Ⅰ章总则第1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本公约制定各缔约国①(注①:目前有17个缔约国:奥地利、比利时、瑞士、德国、丹麦、西班牙、法国、联合王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土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葡萄牙和瑞典。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讲解
▪ 官方通知 – 对所有当事人 (细则第81条(1)) – 回应当事人的请求
▪ 口审程序 (欧洲专利公约第116条) ▪ 裁定
在先公开使用
▪ 举证责任: “充分证明" (T 472/92) – 何人 – 什么 – 怎样 – 何时
– 特定情况时,申诉扩大委员会重审申诉委员会的裁定 (欧洲专利公约第2条和 第112条a)
申诉程序概览
做出一审的部门:
▪ 受理处 ▪ 审查处 ▪ 异议处 ▪ 法律处
相关决定
局长 提议
申诉
申诉委员会
▪ 技术 ▪ 法律
提议
申诉扩大委员会
需要更多信息吗?
info@ Tel. + 49 (0)89 2399 - 4636
异议程序如何进行?
异议程序的对抗性:
▪ 专利所有人和异议提出人之间的博弈 ▪ 异议处进行仲裁并做出最后决定
异议提出人
专利所有人
异议程序:
▪ 异议请求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9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公约 第99条) ▪ 除专利所有人以外,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 (审查指南9/93) ▪ 异议是一个独立审查程序 ▪ 与双方当事人相关
– 导致中止 ▪ 裁定
申诉委员会
受理
检索
公布
审查
授权
异议
申诉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 法律事务申诉,如退费
技术委员会 ▪ 审查中的技术问题,如缺乏新颖性的驳回
申诉扩大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的重要法律问题
– 在申诉程序中 ▪ EPO局长提出的法律问题
– 各申诉委员会做出相互冲突的决定 ▪ 新EPC2000:
修订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的文件
修订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的文件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知识产权•【公布日期】2000.11.29•【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慕尼黑正文修订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的文件(1973年10月5日签订,1991年12月17日、2000年11月29日修改)欧洲专利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欧洲各国在欧洲专利公约基础上的合作以及按照该公约建立的授予专利的单一程序,对欧洲法律和经济的一体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希望为进一步发展欧洲专利制度奠定基础,以更有效地促进欧洲的创新和经济增长,渴望按照专利制度日益国际化的性质,使欧洲专利公约适应自缔结以来所发生的技术和法律的发展,兹议定如下:第一条对欧洲专利公约的修订欧洲专利公约修订如下:1.在第4条之后增加新的第4a条:第4a条缔约国部长会议各缔约国负责专利事务的部长至少应当每5年集会一次,讨论有关本组织和有关欧洲专利制度的问题。
2.第11条修改如下:第11条高级职员的任命(1)欧洲专利局局长由行政委员会任命。
(2)各副局长应当由行政委员会在与欧洲专利局局长商议后任命。
(3)各申诉委员会和扩大申诉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在内,由行政委员会根据欧洲专利局局长的建议任命。
上述人员可以由行政委员会在与欧洲专利局局长商议后再次任命。
(4)行政委员会应当对第1款至第3款所述的职员行使纪律处分权。
(5)行政委员会在与欧洲专利局局长磋商后,也可以任命缔约国国家法院或者准司法机关的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为扩大申诉委员会的成员;他们可以继续在国家一级的司法活动。
他们的任期为3年,可以再次任命。
3.第14条修改如下:第14条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语言(1)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为英语、法语和德语。
(2)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应当使用正式语言之一,或者,如果是使用任何其他语言提出的,应当根据实施细则译为正式语言之一。
在欧洲专利局的全部程序中,此种译文可以修改,使其与原提交的申请保持一致。
欧洲专利文献
欧洲专利文献§2.2.1 欧洲专利公约概述欧洲是专利的最早发源地。
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就是在威尼斯诞生的。
18-19世纪欧洲各国相继颁布专利法。
1973年欧洲14国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
欧洲专利公约是一个地区性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满足一定条件的欧洲国家才能成为其成员国。
截止2009年8月,已有36个成员国。
欧洲专利公约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
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作为指定国。
一旦依照公约授予专利权,该授权申请要在指定的成员国生效,要在授权公告日3个月内完成国内注册程序。
在所指定的成员国生效的欧洲专利,与指定成员国依国家法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
审查程序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及授权后的异议制度。
欧洲专利权有效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
欧洲专利公约仅仅是一个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员国依照国家法进行。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成立了欧洲专利局,负责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授权公告后异议的审理和文献出版工作。
欧洲专利文献包括欧洲专利说明书和欧洲专利公报。
§2.2.2 欧洲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说明书用德、英、法三种文字中的一种出版,具体某件说明书使用何种文字要依据申请人所使用的语言。
1.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由扉页、说明书正文、权利要求书、附图和(部分文献具有的)检索报告组成。
为表明是否附有检索报告,在A后加注一位阿拉伯数字说明:A1——附有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A2——未附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A3——单独出版的检索报告;A4——对国际申请检索报告所做的补充检索报告。
2.欧洲专利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B)欧洲专利说明书自1980年开始出版。
组成与申请书类似,只是无检索报告。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介绍欧洲专利流程是指在欧洲范围内申请和获得专利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欧洲专利是指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在欧洲国家范围内有效的专利。
申请程序1. 选择专利类型在进行欧洲专利申请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专利的类型。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拟定专利申请文件准备申请材料是欧洲专利流程的关键步骤之一。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专利申请书:详细描述发明的内容、技术特点和技术效果。
•说明书:描述发明的实施方式和技术背景。
•所有权声明:标明专利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图纸:用于进一步解释发明的实施方式。
•摘要:对发明的简洁描述。
3. 选择申请途径欧洲专利可以通过直接申请、欧洲专利组织(EPO)的国际申请和欧洲专利的分册方式进行申请。
•直接申请: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给指定的国家专利局。
•国际申请:通过国际专利申请组织(WIPO)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系统进行申请。
•分册申请: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可以选择在提交申请前先申请欧洲专利办公室(EPO)的欧洲专利分册。
4. 完善申请材料欧洲专利办公室(EPO)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如果发现问题会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5. 审查程序欧洲专利办公室(EPO)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细致的评估,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讨论。
6. 合格决定如果申请材料合法且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审查官会作出合格决定,并最终颁发专利证书。
专利保护1. 专利费用的支付在欧洲专利保护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支付一系列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等。
2. 专利权的维持与续期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但需要在特定时间内支付维持费用才能继续保护专利权。
3. 专利的效力范围欧洲专利的效力范围是通过专利权主张来确定的。
专利权主张定义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他们由独立主张和从属主张构成。
4. 专利的转让与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专利的方式将专利权交给其他人使用。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在欧洲地区,专利申请和专利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和专利诉讼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确权和维护。
首先,针对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策略,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被考虑:1.选择专利申请类型:在欧洲,可以选择欧洲专利申请(EP申请)或者国家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是在欧洲专利局(EPO)一次性提交的申请,可以同时覆盖多个欧洲国家。
相比之下,国家专利申请需要针对每个国家分别提交申请。
2.申请范围的考虑:根据发明的性质和市场需求,需要考虑在欧洲的哪些国家进行专利保护。
一方面,可以选择部分国家进行申请,以降低申请成本。
另一方面,要考虑目标市场的重要性,可能需要在欧洲的一些主要市场国家进行申请。
3.优先权的利用:如果在其他国家已经申请了相同的专利,可以利用优先权原则,即在一定时间内以最早申请的日期优先申请欧洲专利。
这可以保护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的技术。
4.专利申请语言的选择:欧洲专利局接受多种官方语言的申请,包括英语、法语和德语等。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语言进行申请。
5.合理的申请内容编写:在申请阶段,需要编写具体而详尽的申请内容,包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
这些文件需要符合欧洲专利局的规范,并清晰地揭示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之处。
其次,关于欧洲地区的专利诉讼,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被考虑:1. 选择合适的法院和辩护律师:在欧洲,专利诉讼可以选择各个欧洲国家境内的法院进行,也可以选择专门针对专利争议的法院,如德国的专利法院(Patent Court)。
同时,选择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利律师来代理案件也非常重要。
2.已有专利权的维护:如果专利权已经成立,但被他人侵犯时,可以通过专利诉讼来保护权利。
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通过法院确认侵权事实。
3.异议程序的利用:如果被他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或专利权利范围的限制申请,应积极应对,并通过专利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欧盟 发明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书
欧盟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并明确其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文件部分。
撰写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权利要求数量的限制:根据新版欧洲专利条约,提交给欧洲的专利申请中,如果权利要求项数过多,会产生附加费用。
2. 不同国家的不同要求:如果欧洲专利局了解到存在先行权利,那么针对这些国家的欧洲专利申请或专利可以提出不同的权利要求。
在必要情况下,还可以提交不同的说明书和附图。
3. 遵循《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它在所授权的各缔约国的效力及条件约束等同于该国的国内专利。
总的来说,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需要精确地界定发明的技术方案,并且要考虑到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要求。
因此,建议在准备欧盟发明专利申请时,与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利代理人合作,以确保满足所有适用的规则和要求。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of 5 October 1973 as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of 13 December 2001)•Bibliographic Entries•TextsSelect Language▼Table of Contents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Chapter I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Rule 1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Rule 2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of the proceedings in oral proceedings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Rule 3(deleted)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Rule 4Language of a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Rule 5Certification of translations第五条译本的证明■Rule 6Time limits and reduction of fees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Rule 7Legal authenticity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Chapter IIOrganis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Rule 8Patent classification第八条专利分类■Rule 9Allocation of duties to the departments of the first instance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Rule 10Presidium of the Boards of Appeal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Rule 11Business distribution scheme for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and adoption of its Rules of Procedure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Rule 12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PART I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II OF THE CONVENTION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Chapter IProcedure where the applicant or proprietor is not entitled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Rule 13Suspension of proceedings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Rule 14Limitation of the option to withdraw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Rule 15Filing of a new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by the person entitled to apply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Rule 16Partial transfer of right by virtue of a final decision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Chapter IIMention of the inventor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Rule 17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第十七条发明人的指定■Rule 18Publication of the mention of the inventor第十八条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Rule 19Rectification of the designation of an inventor第十九条更正发明人的指定■Chapter IIIRegistering transfers, licences and other rights第三章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Rule 20Registering a transfer 第二十条转让登记■Rule 21Registering of licences and other rights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Rule 22Special indication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 licence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Chapter IVCertification of exhibition第四章展出证明■Rule 23Certificate of exhibition第二十三条展出证明书■Chapter VPrior European applications■Rule 23aPrior application as state of the art■Chapter VI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Rule 23bGeneral and definitions■Rule 23cPatentable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Rule 23dExceptions to patentability■Rule 23eThe human body and its elements•PART II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III OF THE CONVENTION第三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三部分的条款■Chapter IFiling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第一章专利申请的提交■Rule 24General provisions第二十四条总则■Rule 25Provisions for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s第二十五条专利分案申请的提交及条件■Chapter II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第二章专利的申请■Rule 26Request for grant第二十六条专利的请求■Rule 27Content of the description第二十七条说明书的内容■Rule 27aRequirements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relating to nucleotide and amino acid sequences■Rule 28Deposit of biological material第二十八条涉及微生物的申请文件的写法■Rule 28aNew deposit of biological material第二十八条之二微生物的重新保藏■Rule 29Form and content of claims第二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内容和形式■Rule 30Unity of invention第三十条权利要求的不同类别■Rule 31Claims incurring fees第三十一条应当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Rule 32Form of the drawings第三十二条附图的格式■Rule 33Form and content of the abstract第三十三条文摘的内容和形式■Rule 34Prohibited matter第三十四条禁止内容■Rule 35General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presentation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第三十五条关于提交申请文件的总则■Rule 36Documents filed subsequently第三十六条申请后提交的文件■Chapter IIIRenewal fees第三章年费■Rule 37Payment of renewal fees第三十七条年费的缴纳■Chapter IVPriority第四章优先权■Rule 38Declaration of priority and priority documents第三十八条优先权声明及文件■Rule 38aIssuing priority documents•PART IV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IV OF THE CONVENTION第四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四部分的条款■Chapter IExamination by the Receiving Section第一章受理处的审查■Rule 39Communication following the examination on filing第三十九条受理审查后的通知■Rule 40Examination for certain physical requirements第四十条某些形式条件的审查■Rule 41Rectification of deficiencies in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第四十一条申请文件内容的补正■Rule 42Subsequent identification of the inventor第四十二条发明人的最后指定■Rule 43Late-filed or missing drawings第四十三条附图的遗漏或迟交■Chapter IIEuropean search report 第二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报告■Rule 44Content of the European search report第四十四条检索报告的内容■Rule 45Incomplete search第四十五条不完全的检索■Rule 46European search report where the invention lacks unity第四十六条发明缺少单一性检索报告■Rule 47Definitive content of the abstract第四十七条文摘的确定内容■Chapter IIIPub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第三章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Rule 48Technical preparations for publication第四十八条公布的技术准备■Rule 49Form of the publica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and European search reports第四十九条专利申请及检索报告的公开形式■Rule 50Information about publication第五十条公布的通知■Chapter IVExamination by the Examining Division第四章审查部的审查■Rule 51Examination procedure第五十一条审查程序■Rule 52Gra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to different applicants第五十二条向共同申请人批准欧洲专利■Chapter VThe European patent specification第五章欧洲专利说明书■Rule 53Technical preparations for publicationand form of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第五十三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形式■Rule 54Certificate for a European patent第五十四条欧洲专利证书•PART V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V OF THE CONVENTION第五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五部分的条款■Rule 55Content of the notice of opposition第五十五条异议书的内容■Rule 56Rejection of the notice of opposition as inadmissible第五十六条不能受理的异议书的驳回■Rule 57Preparation of the examination of the opposition第五十七条异议审查的准备■Rule 57aAmendm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Rule 58Examination of opposition第五十八条异议审查■Rule 59Requests for documents第五十九条证明文件的提交■Rule 60Continuation of the opposition proceedings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f its own motion第六十条异议程序的自行继续■Rule 61Transfer of the European patent第六十一条专利的转让■Rule 61aDocuments in opposition proceedings第六十一条之二异议程序中提交的文件■Rule 62Form of the new specif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in opposition proceedings 第六十二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在异议程序中的形式■Rule 62aNew certificate for a European patent第六十二条之二欧洲新专利证书■Rule 63Costs第六十三条费用•PART V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PART VI OF THE CONVENTION第六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六部分的条款■Rule 64Content of the notice of appeal第六十四条申诉书的内容■Rule 65Rejection of the appeal as inadmissible第六十五条不能受理的申诉书的驳回■Rule 66Examination of appeals第六十六条上诉审查■Rule 67Reimbursement of appeal fees第六十七条上诉费的退回•PART VI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PART VII OF THE CONVENTION第七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七部分的条款■Chapter IDecisions and commun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和通知■Rule 68Form of decisions第六十八条决定的形式■Rule 69Noting of loss of rights第六十九条权利丧失的通知■Rule 70Signature, name, seal第七十条欧洲专利局通知书的形式■Chapter IIOral proceedings and taking of evidence第二章口头程序和审理■Rule 71Summons to oral proceedings第七十一条传讯参加口头程序■Rule 71aPreparation of oral proceedings■Rule 72Taking of evidence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七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的审理■Rule 73Commissioning of experts第七十三条专家委员会■Rule 74Costs of taking of evidence第七十四条审理费■Rule 75Conservation of evidence第七十五条证据的保留■Rule 76Minutes of oral proceedings and of taking of evidence第七十六条口头程序的记录和审理■Chapter IIINotifications第三章通知■Rule 77General provisions on notifications第七十七条关于通知的总则■Rule 78Notification by post第七十八条经邮局通知■Rule 79Notification by delivery by hand第七十九条直接通知■Rule 80Public notification第八十条公布通知■Rule 81Notification to representatives第八十一条通知代理人和代表人■Rule 82Irregularities in the notification第八十二条通知的缺陷■Chapter IV Time limits第四章期限■Rule 83Calculation of time limits第八十三条期限的计算■Rule 84Duration of time limits第八十四条期限的长短■Rule 84aLate receipt of documents■Rule 85Extension of time limits第八十五条期限的顺延■Rule 85aPeriod of grace for payment of fees第八十五条之一交费期限的延长■Rule 85bPeriod of grace for the filing of the request for examination第八十五条之二请求审查的延长期限■Chapter VAmendments and corrections第五章修改和更正■Rule 86Amendm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第八十六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Rule 87Different claims, description and drawings for different States第八十七条不同国家的不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Rule 88Correction of errors in documents filed with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八十八条对申请文件中错误的修改■Rule 89Correction of errors in decisions第八十九条对决定书中错误的修改■Chapter VIInterruption of proceedings第六章程序的中止■Rule 90Interruption of proceedings第九十条程序的中止■Chapter VII Waiving of enforced recovery procedures第七章放弃强制性收回■Rule 91Waiving of enforced recovery procedures第九十一条放弃强制性收回■Chapter VIII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第八章情报的公布■Rule 92Entries in the Register of European Patents第九十二条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簿上登记■Rule 93Parts of the file not for inspection第九十三条非公开查阅文档■Rule 94Procedur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iles第九十四条公众查阅的方式■Rule 95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contained in the files第九十五条文档中有关情报的通告■Rule 95aConstitution, maintenance and preservation of files第九十五条之二文档的保存■Rule 96Additional publications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局的其他出版物■Chapter IX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第九章法律与管理的协调■Rule 97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and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第九十七条欧洲专利局与缔约国行政当局的联系■Rule 98Inspection of files by or via courts or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第九十八条向缔约国法院、主管当局或其中间人查阅文档■Rule 99Procedure for letters rogatory第九十九条委托程序■Chapter XRepresentation第十章代表人■Rule 100Appointment of a common representative第一百条共同代表人的指定■Rule 101Authorisations第一百零一条委托书■Rule 102Amendment of the list of 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ves第一百零二条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PART VII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VIII OF THE CONVENTION第八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八、第十、第十一部分的条款■Rule 103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in the event of conversion第一百零三条变更的公告•PART IX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X OF THE CONVENTION■Rule 104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 receiving Office第一百零四条欧洲专利局的受理资格■Rule 105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n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or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第一百零五条对审查的限制■Rule 106The national fee■Rule 107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 designated or elected Office —Requirements for entry into the European phase■Rule 108Consequences of non-fulfilment of certain requirements■Rule 109Amendment of the application■Rule 110Claims incurring feesConsequence of non-payment■Rule 111Examination of certain formal requirements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Rule 112Consideration of unity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of 5 October 1973 as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of the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of 13 December 2001)CONTENTSRulePart 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Chapter I: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 1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oral proceedings 2(deleted) 3Language of a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 4Certification of translations 5Time limits and reduction of fees 6Legal authenticity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7Chapter II: Organis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Patent classification 8Allocation of duties to the departments of the first instance 9Presidium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10Business distribution scheme for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and adoption of its Rules of Procedure 11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12Part 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I of the ConventionChapter I: Procedure where the applicant or proprietor is not entitledSuspension of proceedings 13Limitation of the option to withdraw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14Filing of a new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by the person entitled to apply 15Partial transfer of right by virtue of a final decision 16Chapter II: Mention of the inventor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 17Publication of the mention of the inventor 18Rectification of the designation of an inventor 19Chapter III: Registering transfers, licences and other rightsRegistering a transfer 20Registering of licences and other rights 21Special indication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 licence 22Chapter IV: Certification of exhibitionCertificate of exhibition 23Chapter V: Prior European applicationsPrior application as state of the art 23aChapter VI: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General and definitions 23bPatentable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 23cExceptions to patentability 23dThe human body and its elements 23ePart I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II of the ConventionChapter I: Filing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General provisions 24Provisions for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s 25Chapter II: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Request for grant 26Content of the description 27Requirements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relating to nucleotide and amino acid sequences 27a Deposit of biological material 28New deposit of biological material 28aForm and content of claims 29 Unity of invention 30Claims incurring fees 31Form of the drawings 32Form and content of the abstract 33 Prohibited matter 34General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35Documents filed subsequently 36 Chapter III: Renewal fees Payment of renewal fees 37Chapter IV: PriorityDeclaration of priority and priority documents 38Issuing priority documents 38aPart IV: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V of the ConventionChapter I: Examination by the Receiving SectionCommunication following the examination on filing 39Examination for certain physical requirements 40Rectification of deficiencies in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41Subsequent identification of the inventor 42Late-filed or missing drawings 43Chapter II: European search report Content of the European search report 44Incomplete search 45European search report where the invention lacks unity 46Definitive content of the abstract 47Chapter III: Pub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Technical preparations for publication 48Form of the publica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European search reports 49Information about publication 50Chapter IV: Examination by the Examining DivisionExamination procedure 51Gra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to different applicants 52Chapter V: The European patent specificationTechnical preparations for publication and form of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53Certificate for a European patent 54Part V: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V of the ConventionContent of the notice of opposition 55Rejection of the notice of opposition as inadmissible 56Preparation of the examination of the opposition 57Amendm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57a Examination of opposition 58Requests for documents 59Continuation of the opposition proceedings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f its own motion 60Transfer of the European patent 61Documents in opposition proceedings 61aForm of the new specif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in opposition proceedings 62New certificate for a European patent 62aCosts 63Part V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VI of the ConventionContent of the notice of appeal 64 Rejection of the appeal asinadmissible 65Examination of appeals 66 Reimbursement of appeal fees 67Part V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VII of the ConventionChapter I: Decisions and commun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Form of decisions 68Noting of loss of rights 69 Signature, name, seal 70Chapter II: Oral proceedings and taking of evidenceSummons to oral proceedings 71Preparation of oral proceedings 71aTaking of evidence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72Commissioning of experts 73Costs of taking of evidence 74 Conservation of evidence 75Minutes of oral proceedings and of taking of evidence 76Chapter III: NotificationsGeneral provisions on notifications 77Notification by post 78 Notification by delivery by hand 79 Public notification 80Notification to representatives 81Irregularities in the notification 82Chapter IV: Time limitsCalculation of time limits 83Duration of time limits 84Late receipt of documents 84aExtension of time limits 85Period of grace for payment of fees 85aPeriod of grace for the filing of the request for examination 85bChapter V: Amendments and correctionsAmendm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86Different claims, description and drawings for different States 87Correction of errors in documents filed with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88Correction of errors in decisions 89Chapter VI: Interruption of proceedingsInterruption of proceedings 90Chapter VII: Waiving of enforced recovery proceduresWaiving of enforced recovery procedures 91Chapter VIII: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Entries in the Register of European Patents 92Parts of the file not for inspection 93Procedur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iles 94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files 95Constitution, maintenance and preservation of files 95aAdditional publications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96Chapter IX: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nd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97Inspection of files by or via courts or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98Procedure for letters rogatory 99Chapter X: RepresentationAppointment of a common representative 100Authorisations 101Amendment of the list of 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ves 102Part VI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VIII of the Convention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in the event of conversion 103Part IX: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X of the Convention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 receiving Office 104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n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or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105The national fee 106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 designated or elected Office —Requirements for entry into the European phase 107Consequences of non-fulfilment of certain requirements 108Amendment of the application 109Claims incurring fees Consequence of non-payment 110Examination of certain formal requirements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111Consideration of unity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112PART 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 Chapter I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Rule 1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第一条在书面程序中不使用语言的规定(1) In writte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ny party may use any official languag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The transla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4, paragraph 4,1 may be filed in any official languag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1)提出异议者和参加异议程序的第三者都可使用欧洲专利局一种正式语言制定的文件。
欧洲专利公约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公约全文、实施细则全文、集中化议定书及收费规定一九七九年五月)前言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欧洲专利公约部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0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0四条第三款;第一百0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新第一百0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收费规定部份:第五条第一款(d)项;第六条第二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
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一九七九年五月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1973年10月5日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1978年12月21日决定的修订本)目录绪言第一编一般的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第二条欧洲专利第三条地域的效力第四条欧洲专利组织第二章欧洲专利组织第五条法律地位第六条所在地第七条欧洲专利局的支局第八条特权和豁免权第九条责任第三章欧洲专利局第十条领导第十一条高级职员的任命第十二条公职的义务第十三条本组织与欧洲专利局职员之间的争议第十四条欧洲专利局的语言第十五条履行程序的各部门第十六条受理处第十七条检索部第十八条审查部第十九条异议部第二十条法律部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扩大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第二十四条回避和异议第二十五条技术意见第四章行政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委员组成第二十七条主席第二十八条执委会第二十九条会议第三十条观察员的出席第三十一条行政委员会使用的语言第三十二条人员、房屋和设备第三十三条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委员会的权限第三十四条表决权第三十五条表决规则第三十六条选票比例第五章财务规定第三十七条花费的负担第三十八条本组织自己的收入第三十九条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年费应缴的款项第四十条收费和交款等级--特别会费第四十一条预付款第四十二条预算第四十三条开支的授权第四十四条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第四十五条会计年度第四十六条预算的准备和通过第四十七条临时预算第四十八条预算的执行第四十九条帐目的审计第五十条财务条例第五十一条收费规则第二编专利实体法第一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五十二条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三条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四条新颖性第五十五条无损害的公开第五十六条创造性第五十七条产业上的应用第二章有权申请取得欧洲专利的人--发明人的记载第五十八条有权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第五十九条多数申请人第六十条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第六十一条无权取得欧洲专利的人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第六十二条发明人的记载权第三章欧洲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第六十三条欧洲专利权的期限第六十四条欧洲专利授予的权利第六十五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译文第六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和本国的申请相等第六十七条公布后的欧洲专利申请授予的权利第六十八条撤销欧洲专利的效力第六十九条保护的范围第七十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说明书的正式文本第四章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七十一条权利的转移和构成第七十二条转让第七十三条契约性许可第七十四条适用的法律第三编欧洲专利申请第一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和条件第七十五条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第七十六条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第七十七条欧洲专利申请的转递第七十八条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第七十九条对缔约国的指定第八十条申请日第八十一条发明人的指明第八十二条发明的单一性第八十三条发明的公开第八十四条权利要求书第八十五条文摘第八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年费第二章优先权第八十七条优先权第八十八条要求优先权第八十九条优先权的效力第四编审批程序第九十条申请时的审查第九十一条形式审查第九十二条作出欧洲专利的检索报告第九十三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九十四条请求审查第九十五条可以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的延长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第九十七条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第九十八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布第五编异议程序第九十九条异议第一百条异议的理由第一百零一条对异议的审查第一百零二条欧洲专利的撤销或维持第一百零三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公布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推定侵权人的参予第六编申诉程序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申诉的决定第一百零七条有权提出申诉和参加程序的人申诉第一百零八条申诉的期限和形式第一百零九条中间修改第一百一十条对申诉的审查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申诉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扩大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第七编共同性条款第一章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决定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欧洲专利局自行审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者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口头听审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条取证第一百一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统一性第一百一十九条通知第一百二十条期限第一百二十一条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宽限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国家专利申请的情报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性原则的参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财政义务的终止第二章向公众或官方机构提供情报第一百二十七条欧洲专利登记簿第一百二十八条案卷的查阅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出版物第一百三十条情报交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的与法律的合作第一百三十二条交换出版物第三章代理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专业代理人第八编对国家法的影响第一章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程序申请请求第一百三十六条请求的提交及转送第一百三十七条转换的形式要求第二章撤销和在先权第一百三十八条撤销原因第一百三十九条先日权或同日权第三章对国家法的其它影响第一百四十条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第一百四十一条欧洲专利年费第九编特别协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单一专利第一百四十三条欧洲专利局的专门机构第一百四十四条驻在专利机构的代表第一百四十五条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六条执行特别任务用的支付第一百四十七条单一专利年费的支付第一百四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一百四十九条共同指定第十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条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一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第一百五十二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转送第一百五十三条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第一百五十四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第一百五十五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第一百五十六条欧洲专利局作为选定局第一百五十七条国际检索报告第一百五十八条国际申请的公布及欧洲专利局提交第十一编过渡性条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过渡时期的行政委员会第一百六十条过渡时期职员的任命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一百六十二条逐步扩大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范围第一百六十三条过渡时期的专业代理人第十二编最终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实施细则与议定书第一百六十五条签字--批准书第一百六十六条加入第一百六十七条保留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的地域第一百六十九条生效第一百七十条首次会费第一百七十一条公约有效期第一百七十二条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缔约国之间的争议第一百七十四条退出第一百七十五条已获得权利的保留第一百七十六条已终止为公约成员国的财政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约的语言第一百七十八条转送与通知绪言缔约各国,希望加强欧洲各国之间关于发明保护的合作;希望用单一的专程授予程序并且制定管理这样授予的专利的某些标准规则,在这些国家获得这样的保护;希望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缔结一项建立欧洲专利组织的公约,成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最后在1967年7月14日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第十九条所称的特别议定和6月19日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区域性专利条约;议定如下:第一编一般的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本公约制定了各缔约国共同遵守的授予发明专利的法律制度。
欧洲专利法规解析 关键条款解读
欧洲专利法规解析关键条款解读欧洲专利法规解析关键条款解读欧洲专利法规是指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适用的专利法规体系。
本文将对欧洲专利法规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了解和理解欧洲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专利申请的可信度要求在欧洲专利法规中,专利申请的可信度要求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可信度要求意味着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申请所述的发明是存在的。
这些证据可以是实验数据、原型等。
可信度要求的设立有助于确保专利申请的真实性和可行性,防止虚假和不实陈述获得专利保护。
二、专利权的期限欧洲专利法规规定了专利权的期限,通常为20年。
这意味着专利权的持有人在获得专利权后可以享受20年的专利保护。
在这期间,其它人不得未经授权制造、销售或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期限设立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三、专利侵权的行为与后果欧洲专利法规明确规定了专利侵权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制造、销售享有专利保护的技术。
专利侵权的后果可能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专利持有人的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在欧洲专利法规中,专利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和许可。
专利权的转让意味着专利持有人将其专利权完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专利权的许可则是指专利持有人将其专利权授予他人,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有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促进技术的流动和创新的传播。
五、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欧洲专利法规中,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专利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授权等环节。
专利申请的要求包括对发明的描述、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确保专利申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总结:欧洲专利法规中的关键条款对于专利制度的运行和专利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专利申请的可信度要求、专利权的期限、专利侵权的行为与后果、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以及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对欧洲专利法规进行了解析和解读。
办理欧洲申请的一些注意事项-20120425
关于欧洲专利申请的一些注意事项一、权利要求1、欧洲专利申请允许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多项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如果可能,请尽量采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例如为:“X. Method according to any one of claims 1-X-1”。
这可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同时也可增加技术特征之间的组合方式,从而为申请过程中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提供支持。
2、如果权利要求的数量超过15项,则额外的每项将导致225欧元的申请附加费;如果权利要求的数量超过50项,则额外的每项将导致555欧元的申请附加费。
因此,请尽可能将权利要求的总数保持在15项以下3、权利要求中需要用括号来添加附图标记,对于不同的实施例中采用的附图标记,使用分号分隔(例如,(2,5;12,15;22,25)),该操作也可以在申请过程中来完成。
4、推荐使用功能限定的特征,但不能仅仅重复发明的目的,并且在说明书中也应该给出结构方面实施例以支持该功能限定的特征。
5、请不要使用可能导致不清楚的用语,例如,“about”、“substantially”、“essentially”、“very…”等。
6、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举例的表述,例如,“…, such as …”或“preferably”,这也可以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
7、欧洲申请的权利要求通常要求采用两段式进行撰写,即,“...., characterized in that”;但是,对于具有操作顺序的方法权利要求则可不采用这样的两段式。
8、鉴于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存在单一性问题,审查员通常仅审理在前的发明,或者当独立权利要求被认为不具有新颖性或明显缺乏创造性时,各项从属权利要求也被认为也不具有单一性,因此请将最重要的发明撰写为第一组权利要求,而且将最重要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靠独立权利要求撰写。
9、对于欧洲申请,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采用类似于中国专利局的严格标准,即“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clearly and unambiguously derived),对于权利要求的每项修改的支持都必须向EPO解释。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文件书写规范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文件书写规范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文件的书写规范对于保障申请者的权益和加速审查过程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常见的专利文件,并详细说明它们的书写规范。
一、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一份文件,用于申请专利保护。
其书写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页眉页脚:申请书的每一页都应标明正确的页眉和页脚,包括专利申请号、页码和申请人名称等信息。
2. 字体和字号:正文通常采用宋体或者仿宋体字体,字号为小四号。
3. 标题:申请书应分别标明中文和英文的标题,以便审查人员对申请内容进行理解和搜索。
4. 段落格式:采用首行缩进、段间空行的格式,使得文章结构清晰。
同时,每个段落之间应使用空行分隔,以便阅读。
5. 格式规范:按照专利局的要求,每个部分和子部分的标题应编号,以便区分不同的章节。
二、说明书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对发明内容进行详细描述的文件,包括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等。
其书写规范如下:1. 分节格式:说明书应分为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实施方式和附图等几个部分,以便读者了解发明的完整信息。
2. 标题:每个部分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描述该部分的内容,并突出重点。
3. 段落和段落之间的分隔:每段话之间应使用空行分隔,以便读者阅读。
同时,每个部分和子部分之间也应使用空行分隔,以突出各个部分的区别。
4. 表格和图示:如果需要在说明书中插入表格或图示,应使用格式清晰、标号准确的插图,并在正文中进行描述和引用。
三、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对发明权利要求进行界定的文件,其书写规范如下:1. 编号:每个权利要求应按照顺序进行编号,便于理解和引用。
2. 格式:权利要求应采用单列格式,清晰地描述发明的技术要点和限定范围。
3. 条款格式:权利要求应包括术语、特征部分和特征之间的关系等,以确保权利的明确性和准确性。
四、摘要摘要是专利申请中对发明内容的简要描述,其书写规范如下:1. 长度限制:摘要的长度一般在150-250个字之间,要求简明扼要、准确描述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