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解读8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共275字,规定了油气罐区在日常管理、安全设施、特殊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禁止事项。
《十条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油气罐区发生的重大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足于现场管理和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
《十条规定》每一条都是血的教训,每一条都是生命线、高压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
油气罐区安全事关重大,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一旦失控后果严重,各企业要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现对《十条规定》逐条进行解读: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储罐的使用管理要求。
油气储罐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这些指标超出控制范围会带来泄漏着火、爆炸等安全风险。
储罐在设计阶段是按照既定的某种储存介质进行设计,设计考虑的因素仅局限于该种介质的物化性质和储运工艺要求,若要变更储存介质,必须要考虑既定储罐的设计条件是否满足该介质的存储要求,确保储罐安全运行。
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或储罐用途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典型事故案例:1984年3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油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输入渣油(原为锅炉燃料油罐),油温过高,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火花引发爆炸。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本条主要规定了储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管理要求。
手动切水是指通过间断手动打开切水阀放出沉积在油气储罐底部的水;切罐是指将进出物料从一个储罐切换到另一个储罐;装卸车是指将储罐中物料装车或从运输车辆向储罐中输送物料。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规定(4篇)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和爆炸的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居民楼、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第三条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二章火灾防控第四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居民楼、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火灾防控:(一)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二)设置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警报;(三)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包括消防器材、灭火器、灭火器等;(四)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电线电路的安全可靠;(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能力;(六)建立火灾报告制度,确保火灾发生后能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条各类场所和设施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结构应符合耐火等级要求,建材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设有正确标识并配备应急照明;(三)设备、机械和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做好储存和使用管理;(四)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
第六条备发电机房等特殊场所和设施,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安全。
第七条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防止火灾扩大蔓延,同时做好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爆炸防控第八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居民楼、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爆炸防控:(一)建立健全爆炸危险源排查制度,对可能存在的爆炸危险源进行定期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二)设置有效的爆炸警报系统,当发生爆炸事故时能及时发出警报;(三)做好易燃、易爆材料的储存和使用管理,确保安全可靠;(四)对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分类存储,并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五)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油气罐区是一种具有很高危险性的场所,如果发生火灾或爆炸,将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
在这种环境下,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完整性,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的规定。
以下是油气罐区防火防爆的十条规定。
一、设备精良油气罐区所使用的各类设备,必须是精良的、经过了严格的检测和维修保养的设备,以确保设备在高温高压等条件下的运行安全可靠。
二、防静电处理在油气罐区内,静电产生的风险非常高,这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了保障设备的稳定运行,必须采取防静电的措施,如设立防静电地线和防静电装置。
三、安装自动监测系统为了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减少事故的发生,必须在油气罐区内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且定期对监测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
四、严格控制火源油气罐区内禁止带火种,必须控制好设备和人员的火源,确保不会引发爆炸事故。
五、规范存放危险品在油气罐区内,存放危险品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合理利用安全容器存贮危险品,标记明确,以便及时调查事故。
六、建立安全制度每个油气罐区都必须建立安全制度,并确保所有的员工都能够认真遵守制度,规范生产和操作行为。
七、定期检查设备油气罐区内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出现问题的设备及时进行处理,并保证设备维护和检测的记录真实可靠。
八、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防火防爆的措施和常识,提升对于事故的敏锐度,减少可能的危害。
九、备用的备用方案在油气罐区内,必须建立完备的灾难备用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后续处理方案等。
在遇到意外情况时,需要立即启动备用方案。
十、完善的监测系统油气罐区内必须配备完善的监测、报警系统,以及紧急救援系统。
当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缩小可能危害范围。
结论在油气罐区的生产过程中,防火防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每个油气罐区必须按照规定的防火防爆措施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稳定,以维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内容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解读8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共275字,规定了油气罐区在日常管理、安全设施、特殊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禁止事项。
《十条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油气罐区发生的重大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足于现场管理和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
《十条规定》每一条都是血的教训,每一条都是生命线、高压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
油气罐区安全事关重大,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一旦失控后果严重,各企业要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现对《十条规定》逐条进行解读: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储罐的使用管理要求。
油气储罐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这些指标超出控制范围会带来泄漏着火、爆炸等安全风险。
储罐在设计阶段是按照既定的某种储存介质进行设计,设计考虑的因素仅局限于该种介质的物化性质和储运工艺要求,若要变更储存介质,必须要考虑既定储罐的设计条件是否满足该介质的存储要求,确保储罐安全运行。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罐区安全管理责任制
章节副标题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油气罐区安全管理责 任制应明确各级管理 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 责,确保各项安全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
罐区应建立完善的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并确保员工熟悉 并掌握相关规定。
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和隐患排查,及 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 安全隐患。
罐区应加强应急预案 的制定和演练,提高 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作业人员需在作业结束后, 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确保 无残留物。
清理现场时应保持通风良好, 避免因残留气体引发火灾或
爆炸。
清理现场时应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罐区应急处理
章节副标题
制定应急预案
确定应急组织架构和职责 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确定应急资源需求和配置 制定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
THEME TEMPLATE
20XX/01/01
XX
油气罐区防火 防爆十条规定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汇报人:XX
目录
CONTENTS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罐区消防安全要求 罐区安全设施 罐区作业管理 罐区应急处理
罐区安全管理责任制
单击此处添加章节标题
章节副标题
罐区消防安全要求
章节副标题
严禁烟火
油气罐区内严禁吸烟、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在罐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严禁在罐区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严禁在罐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启动应急预案, 按照预案要求进 行人员疏散、灭 火救援等工作。
确保应急物资准 备充足,如灭火 器、消防水带等, 并定期检查其有 效性。
定期组织应急演 练,提高员工应 对突发事件的能 力和意识。
油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附典型事故案例
油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附典型事故案例引言:油罐区是储存石油和石油产品的重要场所,然而由于其涉及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和设施完好,制定一套严格的防火防爆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油罐区防火防爆的十条规定,并附带典型的事故案例,以增加读者对于安全措施的重视和理解。
第一条:严格限制人员进入油罐区油罐区属于高危区域,非管理和岗位需要的人员严禁进入。
入口处需进行身份验证和登记,并配备专门的安全人员进行巡视和管理。
第二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油罐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油罐的完整性检查、泄漏探测器维护和消防设备的检测。
任何异常情况都需要及时报告并进行修复。
第三条:严禁吸烟和明火油罐区内是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的区域。
员工需接受相关培训,以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同时,设立指定吸烟区域并配备防火设备。
第四条: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油罐区必须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五条:安装可靠的泄漏探测器泄漏探测器是预防油罐区泄漏的重要装置,可及时发现泄漏情况并启动紧急处理措施。
因此,油罐区必须配备可靠的泄漏探测器,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第六条:加强防雷措施油罐区是易受雷击的区域,因此需要进行防雷措施。
包括安装避雷针、接地装置和防雷网,并确保其有效性。
第七条:加强油罐及油罐车辆的防静电措施油罐区的油罐和油罐车辆在操作过程中会产生静电,为了防止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例如接地、加装接地线和静电消除装置等。
第八条:加强员工培训油罐区的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火灾逃生、灭火器使用和紧急处理等知识。
定期组织演练,以强化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九条: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对于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至关重要。
应急预案应包括各种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安全疏散路线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加强安全管理油罐区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包括制定详细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宣传等,并进行安全管理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十项规定
一、必须依法建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品仓库、成品仓库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四、必须执行值班领导和员工进出工厂的登记制度。
五、有必要确保所有员工都经过培训,并且危险流程的使用都有证书。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非法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过剂量擅自改变车间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非法检查和维护操作及生产。
十、严禁离开岗位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2017 年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2017 年
(2017 年 3 月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公布)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
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
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
带病运行。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的物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所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防火防爆管理第五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条生产设施和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必须进行防火防爆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控制,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整齐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并采取合适的包装和标识进行存放和搬运。
第九条生产设施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报警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生产设施必须进行防爆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储存环节的防火防爆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二条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防火防爆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储存设施必须进行定期的清理和检查,防止积存及堆放过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储存设施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施,保持良好的空气流通,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储存设施必须配备有效的火灾报警器材和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储存设施内禁止存放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吸烟、明火或使用易燃材料。
第四章运输环节的防火防爆管理第十七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八条运输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第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燃烧或者能够与氧气发生剧烈反应的物品。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地方或者存在其他导致火灾和爆炸事故风险的地方。
第二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第四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防火防爆工作,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第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标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火防爆技能。
第八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要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演练和应急演练。
第十条对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
第三章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防火防爆工作,建立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加强现场管理,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电器设备等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事件的行为。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8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6日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1、严禁在站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站。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站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生产区及易燃易爆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生产区及易燃易爆区。
5、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站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加气工岗位职责1、在班长的带领下,完成加注工作。
2、遵守本岗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
3、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流程。
4、负责加注设备的安全运行操作。
5、负责加注设备的日常保养。
6、负责登记本岗的技术资料和操作记录。
7、负责本操作区的卫生。
8、不断钻研业务,提出改进工艺的合理化建议。
9、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加气站交接班制度“六不接”是指:1、生产情况不明不交接。
2、设备、仪表动态不清不交接。
3、资料数据不齐不准,不交接。
4、内外联系,上级指令不明确不交接。
5、工具、设备、用具、仪表不全,不完好不交接。
6、卫生不好不交接。
7、接班时必须做到“三交、四到、五报告”。
“三交”对重要生产部位要一一交接,对重要生产数据要一一交接,对主要工具要一一交接。
“四到”:交接时做到看到、听到、摸到、闻到。
“五报”:报部位、报生产情况、报存在问题和报采取措施、报指令联系。
8、严格按照生产运营的有关规则制度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省略、涂改。
所以生产运营、销售等基础资料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并在记录上签字。
9、交班人员应主动积极配合接班人员对本班工作的检查,并负责对遗留问题进行整改。
做到不留隐患给下一班。
加气站交接班制度1、交接班人员在上班前4小时内不得喝酒,交班人员如发现接班人员醉酒应拒绝交班,并向站长报告。
重读“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重讀“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4月23日凌晨1时54分,在千余消防官兵协同奋战16小时之后,江苏泰州市靖江市危化品仓储大火终被扑灭,没有形成更大范围的连锁爆炸。
据新华网报道,22日上午9时40分许,一条火情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位于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境内的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危化品储存罐区发生大火。
德桥仓储是由新加坡上市公司——恒阳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外资企业,专业从事液态散化及油品的仓储中转、分拨、灌装业务。
火灾起火点位于该公司二号软管站,据江苏省消防总队初步判断,是一阀门漏油引燃汽油罐。
围绕起火点的是42座大型储罐,其中油品储罐12个,主要是柴油和汽油;危化品储罐30个,主要是脂类、醇类。
2015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并对此进行了解读。
温故而知新,让我们重新学习这十条规定。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现对《十条规定》逐条进行解读。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储罐的使用管理要求。
油气储罐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这些指标超出控制范围会带来泄漏着火、爆炸等安全风险。
储罐在设计阶段是按照既定的某种储存介质进行设计的,设计考虑的因素仅局限于该种介质的物化性质和储运工艺要求,若要变更储存介质,必须要考虑既定储罐的设计条件是否满足该介质的存储要求,确保储罐安全运行。
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或储罐用途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典型事故案例:1984年3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油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输入渣油(原为锅炉燃料油罐),油温过高,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火花引发爆炸。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本条主要规定了储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管理要求。
手动切水是指通过间断手动打开切水阀放出沉积在油气储罐底部的水;切罐是指将进出物料从一个储罐切换到另一个储罐;装卸车是指将储罐中物料装车或从运输车辆向储罐中输送物料。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最新版】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油气罐区安全事关重大,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一旦失控后果严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共275字,规定了油气罐区在日常管理、安全设施、特殊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禁止事项。
下面用十个典型事故对《十条规定》进行逐条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警醒。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储罐的使用管理要求。
油气储罐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这些指标超出控制范围会带来泄漏着火、爆炸等安全风险。
储罐在设计阶段是按照既定的某种储存介质进行设计,设计考虑的因素仅局限于该种介质的物化性质和储运工艺要求,若要变更储存介质,必须要考虑既定储罐的设计条件是否满足该介质的存储要求,确保储罐安全运行。
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或储罐用途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典型事故案例:1984年3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油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输入渣油(原为锅炉燃料油罐),油温过高,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火花引发爆炸。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本条主要规定了储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管理要求。
手动切水是指通过间断手动打开切水阀放出沉积在油气储罐底部的水;切罐是指将进出物料从一个储罐切换到另一个储罐;装卸车是指将储罐中物料装车或从运输车辆向储罐中输送物料。
切水、切罐、装卸车等作业环节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若监护不到位,极易造成油气泄漏,引发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1988年10月22日,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小凉山球罐区发生液化气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6人死亡、15人烧伤,事故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对液化气球罐开阀切水时,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未在现场监护,致使液化气与水一起排出,且处置不及时,液化气遇到明火发生爆燃。
消防安全公约10条
消防安全公约10条一、保持火源安全在任何场所,都要保持火源的安全。
不得随意放置火种,禁止在禁烟区域吸烟。
对于明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二、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使用电器设备时,应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线,避免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使用电器时应注意插头的接触良好,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的线路和插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在生活和工作中,要特别注意用火用电的安全。
不得在电器设备周围摆放易燃物品,不得将电线暴露在阳光下,避免发生电线老化引发的火灾。
特别是在离开房间或工作场所时,要确保所有电器设备已关闭,以防止因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四、合理存放易燃物品对于易燃物品的存放,要选择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火源和热源。
不得将易燃物品乱堆乱放,也不得存放过多的易燃物品。
特别是在存放液体易燃物品时,要使用防爆柜或者专门的存储容器。
五、加强火灾预防措施要加强火灾预防措施,定期检查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要配备专业的防爆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六、合理使用明火在使用明火时,要注意防火安全。
不得在易燃物品附近使用明火,避免火源接触易燃物品引发火灾。
特别是在户外露天用火时,要遵循相关规定,使用专用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七、控制用电负荷合理控制用电负荷,避免因电线过载引发火灾。
在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时,要确保电线的承载能力,不得超过其额定负荷。
同时要定期检查电线的绝缘性能,确保电线的安全使用。
八、及时处理火灾隐患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处理。
如发现电线老化、电器设备故障、火灾逃生通道被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九、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通过举办消防演练、开展消防知识培训等活动,让公众了解火灾防范知识,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八大禁令十条规定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1、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区域。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未办理维修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作业票,严禁破土施工。
9、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10、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1、严禁在厂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5、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1、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
2、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3、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带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4、进入含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应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及时、方法正确。
10、健全有毒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防火安全十不准制度范文
防火安全十不准制度范文
为了确保社区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防火安全十不准制度。
请大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楼道、通道和安全出口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方便疏散。
二、不准在公共区域堆放易燃物品,如油桶、木材等,防止火灾扩散。
三、不准在楼道、电梯厅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引发火灾。
四、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劣质电线和老化电线,以免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五、不准在电器周围堆放可燃物,如纸张、布料等,及时清理电器周围的杂物。
六、不准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准乱扔烟蒂,确保室内没有可燃物。
七、不准私自改装燃气管道,不准使用老化、漏气的燃气设备,保证燃气安全。
八、不准使用明火炊具,避免炊事引发火灾。
九、不准随意乱拆消防器材,不准使用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确保消防装备完好有效。
十、不准随意损坏火灾报警装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指示灯,确保火灾报警及疏散通道的畅通。
以上就是防火安全十不准制度,请大家严格遵守,提高安全意识,共同为社区的安全努力。
如发现违规行为,请及时举报。
我们一起为安全负责,共创和谐社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
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工作。
四、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子进入易燃易爆区。
五、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黑色金属材质工具或其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十、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