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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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电话:×××××××××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认字[20××]第×××号《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依法认定李××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年×月×日作出的×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大队于20××年×月×

日作出的×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运用法律错误。

×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一栏,认定

的“吕××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运用法律错误。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路(高架桥下)×××号门口处,此处因快接近××路与××东路交叉路口,道路由高架桥下的两车道逐渐加宽变为四车道,见下图:

事故发生前,申请人(以下用第一人称)驾车要通过上图左侧小路口到路边的××眼科医院。当时,我驾驶机动车在第三条车道打转向灯,向右侧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变更车道,当我车身已明显向右转向,车右前轮已跨过车道分界线到达第四条车道时,一辆×××路公交车从后方冲上来,在快要撞到我车时,公交车向右急打了一下方向,公交车的左前转向灯擦着我车的右后尾灯撞到我车右后门上。

在以上过程中,我认为×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我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说法不符合事实,我对此认定不服,具体理由如下:

在我变更车道前,公交车是在和我同一条车道的正后方,在我向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正常变更车道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意识到车距

过近、速度过快要刹车时,公交车距我车应在二十米左右(依据[20××]痕鉴字第×××号《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中,公交车行驶速度为41~45km/h推算:反应时间+车辆响应时间+制动距离),此时在公交车位置第四条车道还没有出现,公交车和我车是在同一条车道上,公交车是在刹车的过程中,拖着7米的刹车痕冲进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半个车身的(从公交车刹住车的位置到第四条道路刚出现的位置距离是12米)。也就是说,公交车司机在发现我车明确的变更车道信号并已付诸行动时,公交车是在和我车同一条车道的正后方,在公交车当时的位置,第四条车道还未出现,宽度是0(见下图),我向第四条车道变更车道的行为根本不会“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所以说,×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我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引用法律错误。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我违反以上条款不符合事实。理由如下:

1. 撞车的性质是追尾:碰撞发生前我一直是正常行驶,已接近目的地××眼科医院。碰撞发生时,我的车在第三条车道上打着转向灯正经过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右转弯上辅道,车速10公里左右。转向前,我通过右后视镜查看后方,发现有一辆公交车刚进入距我车30米左右的同一条车道,这个距离在市区道路上车距已经不算近,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公交车司机没注意观察前方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和安全车距,发现情况不妙后刹车来不及从而导致碰撞事故发生。虽然公交车是撞到我车的右后门处,但撞车的性质是追尾(我的车已经右转了一定角度,加上公交车在撞到我车前向右急打了一下方向盘,公交车擦着我车的右尾灯撞到我车的右后门上,所以说撞车的性质是追尾),见下图。

2. 本此事故交警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很不准确,具体错误有以下两点:①.发生碰撞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在公交车的前面,刚出现的第四条道路只有公交车的三分之二宽,车尾只有公交车的三分之一宽。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则标示公交车头已全部进入第四条车道、车尾已进入二分之一(见上图及下图);②.公交车左前、左后部位距里侧BRT公交车专用车道护栏距离标注有误。现场公交车位置明显是左前部距护栏远,左后部距护栏近,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的标注则是相反。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以上问题不是绘制水平问题,而是错误,依据这样不准确的“现场图”做为事故认定的依据,势必会影响正确的判断。

3.保持车距,控制车速是后车的责任。公交车作为和我同一条

车道的后车,其司机李××不仅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运营,而且事故发生前没有注意观察路况,未保持安全车速和安全车距,在前车向相邻车道变道时匆忙急刹车与前车发生追撞事故、摔伤乘客,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我们两车当时30多公里的时速差,撞车是必然的结果,我没法对公交车司机的行为负责。

4. 在事故认定前与交警的沟通中,交警认为我没有在第四条道路出现的第一时间进入第四车道,这种说法是对现场路况了解不清所致,我要右转的小路口只有5米宽,我车的转弯半径也是5米,如果我贴着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边右转弯,势必要转到对面的路沿石上去,现场转弯的其它车辆实际上也没有贴着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边转弯的,贴边走是无法正常转弯的,我的行车线路很正常。(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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