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机械安全
35、砂轮机开口方向直接对着机床操作位
需改变砂轮机位置或加装防护挡板.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 4674-2009
第5.11条砂轮机一般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不得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如果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则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米高度的防护挡板。
第5.7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楼梯的净宽最小应为600mm。
第7.1.4条护栏的最小高度应为1100 mm。
14
部分手拉葫芦吊钩防脱钩安全装置处非正常状态
按要求恢复手拉葫芦吊钩防脱钩安全装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
2.1.3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15
动力叉车(3T)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3-2007
第5.3.3条间歇式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
29、烤箱通风管已严重破损
需更换通风管
《深圳市涂层烘干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
第4.1.7条排气管道和检修口就保持良好的气密性。
30、排气扇防护网过稀,手指可接触到皮带传动部位
需将防护网改成较密的防护网,使手指无法直接接触到皮带传动部位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8196-872.3.1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31、动力叉车进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检验;
GB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doc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eneral rules or designing the production fac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safety and health requirements代替GB 5083—1985 自 1999-12-1 起执行前言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
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
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
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ГOCT1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
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T1.1—1993《标准化工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
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
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居1999-05-14批准GB 5083—1999 代替GB 5083—19851999-12-1前言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
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
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
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人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l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没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TOCTl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
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
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
同时,增加了—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机械加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应依据标准规范
16.
气焊气割火焰距明火太近,存在火灾、爆炸隐患。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
22.
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没有安全标志;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 7.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23.
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17.
乙炔瓶与氧气瓶放在同一库房内储存,存在火灾和爆炸的隐患;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二条 7.1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18.
起重设备未在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或无使用登记证;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
反击式和锤式破碎机·存在着飞出物料及回转元件意外飞出的重大危险。进意观察设备惯性运转件,如:锤头、板锤等的磨损情况。
11.
木工机械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未设置防护装置;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2008)4.5.1
裸露的传动装置( 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 应设置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入这一防护区域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12.
木工带锯机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讲解学习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
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GB2894—1996 安全标志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生产设备production facilities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4 基本原则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技术标准、规范清单
技术标准、规范清单(截止到2011年5月30日)一、国家标准、规范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适用于尾矿库使用危险化学品)8、《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适用于尾矿库)9、《防洪标准》(GB50201-1994)(适用于尾矿库)1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11、《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1983)12、《电气设备安全导则》(GB/T25295-2010)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1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GB50057-1994)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适用于高硫矿山)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1993)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22、《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3、《建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24、《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适用于尾矿库)25、《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 12265.3-1997)26、《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1993)(适用于有带式输送机的矿山)27、《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适用于有机动工业车辆的矿山)28、《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适用于有起重机械的矿山)29、《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适用于有起重机械的矿山)3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32、《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3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3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3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09)3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有害化学》(GBZ2.1-2007)3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3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48-2008)39、《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8)4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2、《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4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1-2009)4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4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47、《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48、《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1989)49、《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50、《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16542-1996)(2011版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51、《竖井罐笼信号安全要求》(GB16541-1996)(2011版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52、《矿用人车安全要求》(GB21011-2007)(适用于有矿用人车的矿山)53、《矿用炮孔钻机安全要求》(GB21009-2007)54、《安全帽》(GB2811-2007)55、《安全带》(GB6095-2009)5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57、《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58、《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T12265.3-1997)59、《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60、《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61、《矿山杂散电流的测定》(GB/T17682-1999)6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08)6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64、《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T157-2009)6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6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189.2-2007)6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189.3-2007)6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189.4-2007)6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189.5-2007)7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7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7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7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7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0-2007)7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T189.11-2007)76、《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T194-2007)77、《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GB/T183-2006)7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7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80、《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192.3-2007)8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GBZ/T192.4-2007)8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T197-2007)8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T196-2007)84、《粉尘采样器》(GB/T20964-2007)85、《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整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
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GB2894—1996 安全标志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生产设备production facilities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4 基本原则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工业企业常见安全隐患整改对应依据标准
工业企业常见安全隐患整改对应依据标准在工业生产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工业企业常常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转,及时发现并整改这些安全隐患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些工业企业常见的安全隐患以及对应的整改依据标准。
一、电气安全隐患1、电线电缆敷设不规范隐患表现:电线电缆未按照规定的路径敷设,随意吊挂或铺设在地面上,容易受到外力损伤,引发短路、漏电等事故。
整改依据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18),其中明确规定了电缆敷设的方式、路径、间距等要求。
2、电气设备接地不良隐患表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连接不可靠,接地电阻过大,无法有效将漏电电流导入大地,可能导致人员触电。
整改依据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该标准对电气设备接地的方式、接地电阻值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3、配电箱、开关柜防护不足隐患表现:配电箱、开关柜的门未关闭或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容易触及带电部位。
整改依据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 部分:总则》(GB 72511-2013),规定了配电箱、开关柜的防护等级和防护措施要求。
二、消防安全隐患1、消防设施配备不足隐患表现:企业内未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已经过期或损坏无法使用。
整改依据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其中明确了不同类型、规模的工业建筑应配备的消防设施种类和数量。
2、疏散通道堵塞隐患表现:疏散通道被货物、杂物堵塞,或者疏散通道的宽度不符合要求,影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逃生。
整改依据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疏散通道的宽度、畅通性等有严格的规定。
3、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隐患表现:工业厂房内的防火分区划分不合理,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有效控制火势蔓延。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eneral rules or designing the production fac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safety and health requirementsGB5083-1999GB 5083—1985前言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
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
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
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DIN31000/VDE1000—1993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ГOCT12.2.003—1992?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
在技术内容GB/T1.1—19931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标准化工导则第单元:标准的1起草与表述规则第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GB5083—1985 在对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
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
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
GB5083—1985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doc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年版)GB5083-1999前言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
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
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
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人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l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没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TOCTl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
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 /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
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
同时,增加了—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2007-9-3 11:23:15前言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
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
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
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ΓOCT1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
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
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
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代替GB5083—1985General rules for designing the productionfac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safety and health requirement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操作者在操纵室内就能擦拭 必要时 应在门窗透光部分上配置擦拭装置
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 如噪声 振动 粉尘 毒物 热辐射和落物等 的良好性能 当
操纵室工作环境温度低于 或高于 时 应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的采暖 降温装置
操纵室应保证操作人员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撤出 对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 除
提示性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若直接和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 则 应以说明书或在设备上设置标志等适当方式说明安全使用生产设备的条件
生产设备在规定的整个使用期限内 均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 对于可能影响安全操作 控制的零部 件 装置等应规定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可靠性指标
一般要求
适应性 在规定使用期限内 生产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 特别是满足防腐蚀 耐磨损 抗疲劳 抗老化和 抵御失效的要求 材料
设计生产设备 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 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操作者造成的体力 脑力消耗 以及心理紧张状况
设计生产设备 应通过下列途径保证其安全卫生 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进行安全卫生评价 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在运输 贮存 安装 使用和维修等技术文件中写明安全卫生要求
设计生产设备 当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 应优先考虑安全卫生技术上的要求 并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 但是 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 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 从治 本 上入手 尽快改善我国劳动
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以使生
产设备设计 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
传动部位的安全检查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生产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生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传动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传动带、齿轮、转轴、传动链、连轴节、带轮、链轮、飞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
三、安全检查内容1. 防护装置的设置(1)传动带、齿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护装置。
(2)防护装置应稳固可靠,不得有松动、损坏等情况。
(3)防护装置的尺寸应与传动部位相匹配,确保防护范围覆盖所有危险部位。
2. 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1)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其功能正常。
(2)安装后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过调试,确保其能够有效防止意外伤害。
(3)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操作,不得影响生产作业。
3. 传动部位的结构与材料(1)传动部位的结构设计应合理,确保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会发生变形、断裂等故障。
(2)传动部位的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优质材料,具有良好的耐磨、耐腐蚀性能。
(3)传动部位的关键部件应定期检查,发现磨损、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4. 安全警示标志(1)传动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2)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安全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1)企业应每月对传动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检查内容包括防护装置的设置、安装、结构、材料、安全警示标志等。
2. 不定期检查(1)企业应定期组织不定期检查,对传动部位进行抽查。
(2)抽查内容包括防护装置的设置、安装、结构、材料、安全警示标志等。
3. 特殊检查(1)在传动部位发生故障、损坏等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特殊检查。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22年3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3)二、标准编制原则、强制性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和理由 (7)三、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9)四、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对比分析 (10)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0)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10)七、标准实施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11)八、实施标准的有关政策措施 (12)九、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14)十、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4)十一、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14)十二、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14)十三、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14)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于1985年4月17日首次发布,1999年完成第一次修订并于同年5月14日发布实施,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长期以来,《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在保障生产设备安全方面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但随着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材料的不断更新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加之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颁布,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在保障设备安全生产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根据国标委下达的制修订计划,《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由应急管理部组织修订,计划号为20091203-Q-450,应急管理部委托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审查。
(二)起草单位。
依据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的修订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辽宁安科院”)牵头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天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各单位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标准修订各环节的工作。
最新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
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GB2894—1996 安全标志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生产设备production facilities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4 基本原则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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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安全色 安全标志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安全色使用导则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位于危险区域 并只能由此处起动或停车
用可拔出的开关钥匙
设备上具有多种操纵和运转方式的选择器 应能锁闭在按预定的操作方式所选择的位置上 选
择器的每一位置 仅能与一种操纵方式或运转方式相对应
使设备势能处于最小值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 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必要时 应
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
则 俄罗斯国家标准
生产设备 安全总则 制订的 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
一致 在编写规则上按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单元 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 部
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执行
在对
进行修订时 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 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
令方面的条款 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 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
表面 角和棱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 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
锐角 利棱 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操纵器 信号和显示器
操纵器
设计 选用和配置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位的特性 特别是功能特性 以及控制任务相适应 除应符
合
规定外 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生产设备关键部位的操纵器 一般应设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
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 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信号和显示器
设计 选用和配置信号与显示器 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并满足以下要求
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 清晰 迅速的原则下 根据工艺流程 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繁程度 配置在
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 信号和显示器的性能 形式和数量 应与信息特性相适应 当其数量较
对有司机驾驶或操纵并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 其稳定系数必须大于 并应设计倾
覆保护装置
若所要求的稳定性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地点采取特别措施或确定的使用方法才能达到时 则应在
生产设备上标出 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对有抗地震要求的生产设备 应在设计上采取特殊抗震安全卫生措施 并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
该设备所能达到的抗地震烈度能力及有关要求
执行
生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漏性能 对有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 应有适宜的收集和排放装
置 必要时 应设有特殊防滑地板
照明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 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对可
移动式设备 其灯光设计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其他设备 照明设计按
执行
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观察的部位 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源插座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生产设备 生产过程中 为生产 加工 制造 检验 运输 安装 贮存 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 设施 装置和 器具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 起保障人员 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多时 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分区排列 区与区之间要有明显界限
信号和显示器应清晰易辩 准确无误并应消除眩光 频闪效应 与操作者的距离 角度应适宜
当多种视觉信号和显示器放在一起时 与背景间及相互间的颜色 亮度和对比度应适宜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 应配置声 光或声 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事故信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批准
实施
基本原则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 必须有足够的强度 刚度 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按规定条件制造 运输 贮存 安装和使用时 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 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 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 振动 辐射和其他污染 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 必须在设计上采取 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 但是 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 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 从治 本 上入手 尽快改善我国劳动
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以使生
产设备设计 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
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 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重要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人员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 对于某些在起
动设备时看不见全貌的生产设备 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 预警信号装置应有足够的报警时间
控制系统应保证 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 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 控制阀
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 以防止意外起动
当动力源因故偶然切断后又重新自动接通时 控制装置应能避免生产设备产生危险运转
工作位置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 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 臂 手 腿 足在
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 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操作位置高度在距地面
以上的生产设备 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附属设备
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卫生性能 即保证设备即使在异常情 况下 也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和产生有害作用
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若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 则必须在生 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 设计出其效果与主体先进性相当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设 计 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
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 危险信号 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 其强度应明显高于
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声 光信号的强度
控制系统
控制和调节装置
控制装置应保证 当动力源发生异常 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 时 也不会造成危险 必要
时 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和备用设备系统
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 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 同时 在每台设备上还
准的条款 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 同时 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 同时代替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樊锡瑛 汤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代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 水上交通工具 水上设施 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 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 应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并使其具体化
操作者在操纵室内就能擦拭 必要时 应在门窗透光部分上配置擦拭装置
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 如噪声 振动 粉尘 毒物 热辐射和落物等 的良好性能 当
操纵室工作环境温度低于 或高于 时 应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的采暖 降温装置
操纵室应保证操作人员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撤出 对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 除
用于制造生产设备的材料 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必须能承受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物 理的 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在正常使用环境下 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宜用来制造生产设备 若必须使用时 则应采取可靠的 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全使用期限 应小于其材料在使用条件下的老化或疲劳期限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 并应采取防蚀措施 同时 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害 爆炸或生成有害物质等 的材料 处理可燃气体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 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稳定性 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 风载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 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 则必须采 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 以保证其具有可靠的稳定性
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 应在所有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紧急开
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 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生产设备由紧急开关停车后 其残余能量可能引起危险时 必须设有与之联动的减缓运行或
设计生产设备 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 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操作者造成的体力 脑力消耗 以及心理紧张状况
设计生产设备 应通过下列途径保证其安全卫生 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进行安全卫生评价 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在运输 贮存 安装 使用和维修等技术文件中写明安全卫生要求
设计生产设备 当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 应优先考虑安全卫生技术上的要求 并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应设置保护操纵室的安全支撑外 还应设置能从里面打开的紧急安全出口
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设计操作位置 必须充分考虑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 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 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安全走板 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
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维护 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 以上时 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
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 护板或安全圈等 设计梯子 钢平台和防护栏杆 按
执行
供司机操作用的座位 应保证司机承受的振动降到合理的最低程度 座位的固定应使其能承受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