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28-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 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人保(备案)[2009]N100号-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货物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地震;(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八)盗窃、抢劫。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人保(备案)[2009]N98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平安防损工作,以利商品消费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根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根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漂浮、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背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根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及时提货,那么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当货物在国内进行水路或陆路运输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以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项金融服务。
二、保险责任范围1.货物损失: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损失范围包括货物的全损、部分损失、船只或车辆的损坏等。
2.盗抢损失:保险人对因盗抢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损失范围包括全损、部分损失、抢劫导致的袭击性损失等。
3.灵活货物险:对于货物的特殊性质,如易损、易腐、易漏等具有高风险性的货物,保险人可以提供灵活的保险条款,并根据特殊情况确定相应的赔付额度。
三、投保范围和费率1.投保范围: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国内范围内的水路和陆路货物运输。
包括但不限于港口到港口、城市到城市、仓库到仓库等各种运输方式及路线。
2.费率计算: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价值、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计算。
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货物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保险费。
四、理赔流程和规定1.理赔申请:投保人在货物损失或盗抢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损失证明等相关文件,以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2.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货物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将确定赔付金额。
在确认货物损失后,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
3.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合同中设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投保人需按照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并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取保险赔付。
具体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五、保险责任的免除和终止1.免除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若干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包括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抗议等无法预见的政治事件、货物自身的缺陷等。
在免除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贵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通过国内水路或铁路运输的货物。
保险标的应为合法拥有并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承当以下责任: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三条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货物因违背运输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军事行动、____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货主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间隔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时开场,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时终止。
第七条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提供货物的;在货物起运前,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当保险责任;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及时进展现场勘查,并做出赔偿决定;在赔偿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条索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在____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应提供事故报告、货物清单、运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展现场勘查,并在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赔偿决定。
第十条赔偿处理保险人在确认保险责任后,按照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的比例进展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赔偿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货物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国内水路、陆路综合险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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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 版)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或军事行动;
2. 核事件或核爆炸;
3.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 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 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 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
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