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3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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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施日期】2016.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
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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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内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规定)精神,进一步督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委托生产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受托双方药品质量管理,结合近期委托生产监管检查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持有人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持有人各项责任和义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处理好药品质量、安全和发展的关系。

鼓励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文号委托生产,支持质量管理能力强、市场价值高、安全有效创新品种的研发与生产,不鼓励临床价值低、长期未生产、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品种的引进和恢复生产。

二、委托生产管理工作要求(一)开展事前沟通按照省药监局《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提前帮扶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要求,有关持有人在开展委托、受托生产申报前提出事前沟通申请,提高申报效率。

(二)适时提出申请持有人应充分评估受托方生产条件、委托检验及信用情况并在事前沟通中如实报告,完成必要的研究、验证及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后,再行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申请。

未满足申报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提交委托生产申报资料严格对照《公告》要求提交委托生产有关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无受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及同意受托生产意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长期未生产品种原则上不予受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4•【文号】安监总管一〔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和文明执法(以下简称“五项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加强规范执法(一)规范执法职责。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要坚持属地监管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范围,制定分级监管办法,实施风险分级监管;要确保每一座非煤矿山都纳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

(二)规范执法内容。

对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落实,非煤矿山法规标准执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整顿关闭工作,制定执法计划、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整治、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查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对于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技术、设备设施及安全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规范执法程序。

要制定安全许可、行政处罚、事故查处等执法行为工作流程图。

在行政许可方面,要严格落实受理、审查、批复、告知、送达、变更、撤销、暂扣、吊销等具体步骤;在行政处罚方面,要严格落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陈述申辩、说明理由、审裁分离、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跟踪督办等具体程序;在事故查处方面,要严格落实调查前准备、现场勘查、材料收集、原因分析、对责任人处理建议、事故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跟踪落实整改措施等具体程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全面推行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并持续加以改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1.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强化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分级达标;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颁布实施HSE管理体系分级及评分办法;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二、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1.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云政发[2010]157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1.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

《通知》是国务院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继2004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后的又一纲领性文件,特别是在我省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连续6年实现了国务院下达的各项控制目标,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二是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甚至无视安全,非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三是我省企业“小、散、差、乱”现象突出,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四是重点建设项目多,安全生产“三同时”不落实,存在大量隐患。

为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5月6日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9项具体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如何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如何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两个问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把整治措施落到最小单元,一项一项纠治整改。

——聚焦重大隐患。

紧盯高危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隐患,“过筛子”排查,摸清底数、完善机制、闭环整改、集中攻坚,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矿安〔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2月8日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

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

同时要规范排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

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云安监管〔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7〕2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活力,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省安全监管局就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大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

(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3.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

二、关于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以外的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1.大型非煤矿山;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3.具有钻探、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4.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

三、有关要求(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是省安全监管局近年来调整下放幅度较大的一次,是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践行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放管服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以下简称“总局104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以下简称“总局177号文”)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以下简称“总局190号文”)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衔接和过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化等级(一)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原五个等级调整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

对非煤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总局177号文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统一为新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已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四级和五级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统一为新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各企业到原考核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更换相关证书和牌匾。

(三)截止2011年12月底前,经过外部评审机构按原评分办法评审并确定等级的,评审结果不变,在补充说明有关情况后,可以按照本通知的等级归类原则申报等级和评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和评分标准一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组织(一)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为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二级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并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12•【文号】安监总管一〔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对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有的企业没有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建立的标准化系统没有体现基于风险的思想;有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流于形式,片面强调标准化体系文件编写,忽视了标准化体系的日常运行,重形式、轻效果;有的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以下统称评审机构)专业力量不足、把关不严,现场评审走过场,评审报告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甚至弄虚作假。

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工作职责(一)非煤矿山企业职责。

非煤矿山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标准化体系,并保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评审单位的职责。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对出具的标准化评审报告负责。

评审单位要自觉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评审组织单位的职责。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以及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受理标准化评审申请、选择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审核标准化评审报告、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进行抽查、对评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工作。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改善企业安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效控制风险,预防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为目标。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的原则,抓好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

企业要按《规范》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好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通过标准化建设,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努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消除风险,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是,从2010年起力争用4年时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实现标准化。

具体规划目标为:--2010年,大中型矿山、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入标准化系统试运行阶段,其中30%达到四级以上等级,其他企业做好宣传培训、落实组织机构、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对照检查找差距等四项基础工作,其中20%进入标准化系统试运行阶段;--2011年,大中型矿山、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企业达到四级以上水平,其他60%的企业进入标准化系统试运行阶段,其中30%以上达到五级以上水平;--2012年,全省所有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进入安全标准化系统试验运行阶段,其中80%达到五级以上水平;--2013年,全省所有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全部实现标准化,其中大中型矿山、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企业20%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他矿山和尾矿库企业30%达到四级以上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的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的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的意见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夯实基础年”活动的部署,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三大基础(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省安全监管局制定《2013年云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检查验收表》(见附件)。

企业要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逐项对照自查,自查结果报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凡未达标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年底前未整改达标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取缔关闭。

要健全完善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新建和技改、扩建的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把好生产和安全的设施设备关,已投产的项目,在运行中要加强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保养和检修维修,确保各种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随时保持在良好的安全状态,有效防范设备事故。

要保障作业环境安全条件,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安全范围,作业环境整洁卫生。

工业场地选址要符合安全条件,避开容易受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带,矿山与周边重要设施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要做好厂区厂房和重要设施设备防护、作业现场危险点和危险作业防护、作业人员防护装备配备。

要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专项使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选矿厂安全监管,提高选矿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选矿厂本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选矿厂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为有效推动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彻底摸清我省选矿厂底数,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包括外购矿石和尾矿进行选矿的浮选、磁选、磁化焙烧磁选、重选、电选、化学选(氰化法提金、酸浸-沉淀-浮选、离析-浮选处理氧化铜矿等)、拣选擦洗等工艺的选矿厂,以及煤炭洗选厂。

要彻底摸清选矿厂数量、基本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尾矿堆存情况、周边影响情况、主要危害因素及危险源情况。

各选矿厂企业要认真填写《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现状调查表》(见附件1)和《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属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各选矿厂填报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后,报州(市)安全监管局;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统计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

二、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云政发[2011]229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2011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煤矿事故,造成了重大损失。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刻反思“11·10”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进一步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地、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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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
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的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

(一)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三同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尾矿库建设立项批文后,请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评价机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3.企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4.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经有发证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企业方可组织施工建设;5.项目建成后,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6.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组织整改验收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7.整改完成后,写出整改报告,向有发证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8.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批准后,企业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
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86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准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直接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企业必须请安全评价机构以初步设计为依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再反馈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修改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并在提交给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的安全专篇中详细说明修改的情况。

(三)企业在履行安全“三同时”的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和安全评价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四)末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就开始建设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86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企业的申请书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完整、不缺项,并加盖与申请取证单位名称一致的印章。

三、当前一些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现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不相符,滥采乱挖,给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隐患。

因此,中介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对生产现状与开采设计的吻合
性做出评价结论,附件应齐全,如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非煤矿山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检查表、初步设计封面、主要设计图纸和生产现状图纸,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企业要在报告编制单位的指导下,进行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后,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五、《采矿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被各级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但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并经验收销号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或有设计但没有按照设计组织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不予受理,并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下发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本通知下发之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受理,但没有设计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退回企业并限期补做设计。

七、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组织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八、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和调洪演算,尾矿库安全评价必须以坝体稳定性分析报告和尾矿库调洪演算报告为基础,没有坝体稳定性分析和调洪演算报告的颁证、换证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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