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

合集下载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案例(3篇)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餐饮品牌(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地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是一家拥有多年历史的知名餐饮品牌,拥有多个注册商标。

被告是一家地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经营管理。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二者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

经审理,法院最终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关注以下要点:(1)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2)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3)被控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2.经济损失的确定在确定经济损失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

具体操作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损失;(2)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获利;(3)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酌定赔偿数额。

特许经营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案例分析——麦当劳所谓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有契约关系,特许人提供品牌、经营诀窍和培训,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1.我国特许经营的现状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可追溯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 旧中国的工商企业就有以品牌和商号为基础, 在各地发展分号。

不过那时还没有像现在的特许经营那样规范和现代化, 因此只是特许经营的雏形。

特许经营在我国的真正发展是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起步的。

当时一些国际特许经营组织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 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在餐饮、冲印服务、服装专卖等领域建立连锁店进入中国市场。

据2006 年EFF (欧洲特许联盟) 推荐给世界特许联合会的特许经营行业分类,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已覆盖了该分类的所有13 大类别, 涉及行业60 多个, 特许经营商达2320 多个, 加盟店铺总数为168000个, 单个特许体系平均加盟店铺数达到73个。

2.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的特许经营行业已涉及众多领域,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 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潜力。

但就总体而言, 我国的特许经营尚属探索时期, 特许经营体系内部、市场、社会、法律法规建设等外部条件与国际规范水平都有相当大差距, 需要积极地研究与探索。

(1)企业规模小、知名度低。

特许经营赖以生存的法宝就是良好的品牌声誉和成功的经营技术。

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创建时间偏短, 据资料统计, 超过2/3 的企业从成立到实施特许经营的准备时间不足三年。

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人员素质等都有待提高, 企业的形象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都比较薄弱, 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

(2)市场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对特许经营的政策扶持, 而且普遍存在的行政壁垒和市场进入障碍, 严重限制了特许经营的发展。

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地区封锁, 行业条块分割严重,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特许经营相关案件的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相关案件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12年1月19日,世纪名庄公司与福将酒业公司签订一份《贵州XX集团“黔坤·兰天海霞”酒总经销合同》(以下简称《总经销合同》),约定经世纪名庄公司与福将酒业公司双方协商,世纪名庄公司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同福将酒业公司达成新开发“黔坤·兰天海霞”高、中、低三款白酒总经销的本合同。

《总经销合同》约定:一、产品要素,产品名称暂定黔坤·兰天海霞,商标乾坤,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XX公司),酒精度52,香型酱浓兼香型。

二、经销权限,福将酒业公司授权世纪名庄公司为“黔坤·兰天海霞”三款酒全国总经销商,在产品上市之前,XX 集团审批同意后,由福将酒业公司提供XX集团XX公司的全国总经销授权牌,相关合法证件以及每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随货给世纪名庄公司(附:相关合法证件的复印件由福将酒业公司加盖公章,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经销期限,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福将酒业公司同XX集团XX公司的合同期满后,如福将酒业公司同XX集团XX公司继续合作,世纪名庄公司圆满完成任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福将酒业公司不得将“黔坤·兰天海霞”同其他机构合作。

“兰天海霞”是世纪名庄公司刚申请受理商标,属世纪名庄公司专用。

如经注销批准后,凡是双方不合作的情况下,按照XX集团品牌管理办法执行。

四、产品价格,原产品名称木乾坤、暂定新名兰天海霞3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8元/500ml;原产品名称火乾坤、暂定新名兰天海霞2号,68元/500ml;原产品名称土乾坤、暂定新名兰天海霞1号,40.80元/500ml。

上述酒水价是按福将酒业公司与XX集团XX公司签订合同,同类产品的原价,作为福将酒业公司和世纪名庄公司结算单价,此价格不含税收,一切包装费用由世纪名庄公司承担。

五、计算方式及保证金,福将酒业公司授权世纪名庄公司全国总经销3个条码产品,由世纪名庄公司交纳15万元/个的保证金×3个条码,共45万元。

【实例分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维权要点(一)

【实例分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维权要点(一)

【实例分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维权要点(⼀)近⽇办结了⼀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今天和⼤家分享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的维权要点或者注意事项,后续有空进⾏深⼊研究后再⾏分享我认为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的⼀些难点问题。

【案情简介】本案代理原告。

原告为个⼈,被告系⼀家注册在上海市嘉定区的公司,有商业特许经营经营资质证书,原被告双⽅于2017年4⽉签订有店铺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其相关经营资源许可原告使⽤,原告⽀付授权合作费⽤5万元,其中包括4万元的品牌以及平台使⽤费⽤还有1万元的保证⾦,合作协议约定1万元的保证⾦可在合作期限届满并且原告⽆违约时可以全额⽆息退还。

后原告在⽀付5万元合作费⽤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开设合作协议项下的店铺,被告亦从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合作协议项下之服务。

合作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授权合作费⽤,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遂委托本律师协助处理本案。

代理经过:⾸先是管辖权的问题。

知产案件在上海实⾏相对集中管辖,在起诉时被告公司在嘉定的知产案件应该是在普陀区法院起诉;但是合作协议约定了本案管辖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依照合作协议应该向嘉定区⼈民法院起诉。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选择嘉定还是普陀呢?最终我选择普陀法院,理由是:本案诉请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期满终⽌但是被告未履⾏合同义务,是否适⽤特许经营合同相关规定对本案裁判影响不⼤,但是对于合同性质的判断是律师专业性的体现,同时普陀法院作为集中受理知产案件的法院,其⽴案庭对于案件性质的把握应该⽐不受理知产案件的嘉定法院好,向普陀法院申请⽴案⽐起嘉定法院应该不易被退回或者移送。

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在我申请⽹上⽴案后不到两个⼯作⽇,普陀法院⽴案庭⼯作⼈员就电联告知我说,知产案件不接受⽹上⽴案,让我把纸质材料邮寄⾄⽴案庭窗⼝,如此,便完成了⽴案材料的接受。

⽆奈的是,从⼋⽉初寄出⽴案材料到后⾯突然收到电话通知开庭,已经是12⽉中旬了。

说是通知开庭,仅告知时间地点,没有案号,没有短信,没有承办⼈员……那估计就是谈话或者调解了,我⼼⾥想,但不管如何案⼦有新消息好过没有消息的那种忐忑。

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3篇)

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拓宽市场,提高知名度,不少律师事务所开始尝试特许加盟模式。

然而,在特许加盟的过程中,因合同纠纷、管理混乱等问题引发的官司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XX律师事务所特许加盟官司为例,对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进行分析。

XX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

为了拓展市场,提高知名度,XX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开始推行特许加盟模式。

经过几年的发展,XX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多家加盟店。

然而,在加盟过程中,因合同纠纷、管理混乱等问题,XX律师事务所与部分加盟商产生了矛盾,最终诉诸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同效力问题XX律师事务所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2. 违约责任问题XX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若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3. 管理混乱问题XX律师事务所对加盟店的管理是否到位?加盟店是否存在管理混乱的情况?三、法院判决1. 合同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XX律师事务所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XX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加盟商提供统一的管理和培训;(2)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加盟商提供统一的市场营销策略和宣传材料;(3)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对于XX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其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加盟商因XX律师事务所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3. 管理混乱问题法院认为,XX律师事务所对加盟店的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但并未对加盟商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因此,法院未对此问题作出判决。

四、案例分析1. 特许加盟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XX律师事务所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特许经营管理个案分析

特许经营管理个案分析

85度C的營運模式(一)
1、提供五星級的平價產品: 價格戰略只能吸引消費者一次光臨;品質戰略才 能讓客戶天天上門。
2、24小時不間斷營運: 直營店堅持24小時的營運模式,就是看準台灣夜 生活的商機。
3、不斷嘗鮮的新品上市: 每月會淘汰三款銷售不好的產品,同時研發三款 新品補充,以維持顧客新鮮感。
85度C的營運模式(二)
問題討論
3、速食餐廳若要能夠發揮規模經濟必須能夠快速的 展店,如此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更可以提昇知名度 與擴大市佔率然,而背後所需要的資源卻是非常 多且必須及時到位,試想像85度C如何能在短短 兩年間就能夠擁有上百間的加盟店,請問你以為 85度C的創業團隊如何能夠獲得如 此多的資源?
吳政學分析,700萬元的投資成本,原本預計要18 個月才能回本沒想到不到一年時間就全部回收他 認為目前118家店都能快速獲利這意謂市場尚未飽 和甚至還潛藏著大量未消費族群。
風險與挑戰
85度C在短短兩年內,營收呈現倍數成長,其平價 咖啡結合蛋糕的經營模式,成為業界爭相模仿的 對象。
有業者指出,以蛋糕為主力的咖啡店將進入戰國 時代,由於蛋糕製作有技術門檻,毛利又比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咖啡低,因此最後決勝點在於誰最能獲利,而不 是誰的營業額最高或是開店數最多。
問題討論
1、請以85度C的例子請自資源基礎理論分析這個新創業 是具有哪些優勢?你覺得 對於餐飲業來說,哪一種 的策略性資源最為重要?
A: (1)一個新鮮的組合搭配都能帶動話題,而85度C的 統一資源亦是他能使顧客,在北、中、南部都能吃 到、喝到相同口感,而這便是85度C的優勢所在。
(2)由於85度C的蛋糕一律由中央廚房產出,而咖啡豆 也都是採用同一家農場所生產的安堤瓜火山咖啡 豆,對一個餐飲連鎖來說,要保持同樣的品質與 口感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2003年,**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向唐某授予“**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载体。

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

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

特许经营的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的案例分析
选址方法
通过市场调研、商圈分析、竞争 对手评估等手段,确定最佳店铺 位置。
店铺装修和形象设计要求
装修风格
根据品牌定位和目标客群,选择适合 的装修风格,营造舒适、吸引人的购 物环境。
形象设计
统一店铺形象设计,包括门头、招牌 、橱窗、货架等,提升品牌识别度和 美观度。
运营管理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员工 管理、财务管理、货品管理、营销管 理等,确保店铺运营有序。
流程规范
制定各项运营流程规范,如收银流程 、退换货流程、促销流程等,提高工 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盟商招募、培训与支持体 系构建
3
加盟商招募条件设置
01
02
03
04
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 商业信誉。
熟悉当地市场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消费者需 求。
认同特许经营品牌的理念和经 营模式。
有志于长期发展该特许经营事 业。
物流支持
协助加盟商建立高效的物流配送体 系。
03
02
技术支持
针对新产品或新技术提供培训和指 导。
经营管理支持
定期巡店指导,帮助加盟商解决经 营中遇到的问题。
04
法律法规遵守及合同管理注 意事项
3
法律法规遵守要求
遵守国家及地方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01
确保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
从而影响品牌的发展。
法律风险
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 ,如果品牌在法律方面处理不当, 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和品牌形象受
损等风险。
特许经营优势与风险分析
3
优势分析
01
02
03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析范文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析范文

合同编号:XX-2020-01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析范文Analysis of franchise contract dispute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析范文前言: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代理合同形式。

本文档根据代理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较为流行的企业扩张途径之一,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实现科学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率的经营方式。

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流行经营模式的认识,尤其是特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企业运营中引发的特许经营纠纷比较频繁。

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

关键词:特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号使用权、经营诀窍等依法享有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受许人使用,并提供统一的营运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保障;受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特许人的统一运营模式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商业活动。

特许经营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扩张 ,另一方面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支持,降低组织成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道路。

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90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中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经营领域已由传统的餐饮业、零售业、美容美发业等向家电、电脑、软件、汽车租赁、教育培训和健身旅游等行业发展,可以说特许经营已成为一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现象,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特许经营的合同纠纷解析

特许经营的合同纠纷解析

特许经营的合同纠纷解析特许经营的合同纠纷解析近年来,“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现在已涉及零售、餐饮、服装服饰等众多行业和领域。

然而,我国“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是一种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包括特许者提供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诀窍、训练和技术支持,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相对控制权等,而且还由商务部专门为此制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规制,这些都与以往传统的经营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

正由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涉及特许经营这一新型的商事行为的案件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作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这一案由的三级案由。

这一新案由的出台,虽然把“特许经营”行为与其他传统经营行为区分开来,但是如何从纷繁复杂的经营行为中识别出哪些属于“特许经营行为”却成为各级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对该合同特征的分析和对其他极易混淆的商业合同比较分析中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

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

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合同范本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范本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特许经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开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调研的背景 2008年4月1日,原归属经济庭审理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调整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案由。

一年多以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数量较多,任务艰巨与审判人员经验欠缺、理论认识不尽统一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因此,北京市二中院民五庭认为有必要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以便统一认识,加深理解,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结该类型案件,以有效维护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特许经营秩序。

调研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诉讼法,一方面从北京市高院裁判文书中检索2008年北京各级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44份,本文所有相关数据均出自对上述裁判文书所载明的相关信息的统计。

另一方面,参阅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的经验和美国相关司法判例,就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比较法研究。

此外,调研组还通过与特许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座谈的方式了解该行业发展状况以及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通过辖区、庭等各级法官座谈会的形式,与具体承办此类案件的法官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二、特许经营的现状以及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分析(一)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看特许经营的特点1、特许经营合同涉及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涉及产品零售(服装、鞋帽、化妆品、珠宝、仪器、设备等)行业的案件数量最多,约占案件总数的72%。

2、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3、涉案特许经营期限较短,合同期限小于3年的短期合同约占案件总数的78%。

4、4〃6%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3篇)

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许加盟经营模式逐渐成为许多行业的经营方式。

法律行业也不例外,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尝试采用特许加盟的形式拓展市场。

然而,在特许加盟过程中,加盟商与总部之间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被告”)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特许加盟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的指导下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协议规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并遵守被告制定的管理制度。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导致原告业务拓展受阻。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特许加盟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合作过程中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且原告的业务拓展受阻与被告无关。

被告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特许加盟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以帮助原告提高业务水平。

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行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2. 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及管理费;3.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特许加盟模式存在风险。

在特许加盟经营模式下,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

特许加盟法律纠纷案件分析(2篇)

特许加盟法律纠纷案件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特许经营模式的快速发展,特许加盟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特许加盟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一)案件概述原告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餐饮连锁业务的特许加盟商,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知名餐饮品牌授予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加盟费和后续费用。

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乙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在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未按时支付返利、擅自调整加盟政策等。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均未予以理睬。

无奈之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2.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乙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1.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2.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该合同有效。

(二)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培训。

特许经营合同模板实例与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模板实例与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实例解析一、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商业交易协议,涉及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关系。

特许人提供品牌、商标、技术或经营模式,供被特许人使用,以换取一定的费用或利润分成。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结构1. 合同标题特许经营合同2. 当事人信息- 特许人信息:- 名称: 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被特许人信息:- 名称: 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3. 合同目的明确本合同的目的及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

4. 特许权授予- 特许人同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品牌及相关技术的权利,具体范围和用途需明确。

5. 费用条款- 被特许人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费用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也需明确。

6. 权利与义务- 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支持。

- 保障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 被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特许人的要求经营业务。

- 维护特许人的品牌形象。

7. 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期内及期满后需对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

8. 合同期限- 合同的起始与结束日期,以及续约的条件。

9. 违约责任- 明确违约事件的认定,以及违约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10. 争议解决- 标明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或诉讼的地点。

11. 其他条款- 包括法律适用、合同生效等其他相关条款。

三、特许经营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知名餐饮品牌与地方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提供品牌支持,被特许人在特定区域内独立经营。

合同亮点分析- 品牌知名度: 利用特许人的品牌影响力,确保被特许人能够吸引顾客。

- 支持系统: 合同中约定特许人提供全面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增强被特许人经营能力。

- 盈利模式: 清晰的费用结构和利润分成机制,减少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doc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doc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较为流行的企业扩张途径之一,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实现科学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率的经营方式。

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流行经营模式的认识,尤其是特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企业运营中引发的特许经营纠纷比较频繁。

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

关键词:特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号使用权、经营诀窍等依法享有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受许人使用,并提供统一的营运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保障;受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特许人的统一运营模式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商业活动。

特许经营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扩张,另一方面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支持,降低组织成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道路。

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90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中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经营领域已由传统的餐饮业、零售业、美容美发业等向家电、电脑、软件、汽车租赁、教育培训和健身旅游等行业发展,可以说特许经营已成为一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现象,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虽然特许经营在我国获得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刚刚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

前者刚刚通过,还未正式生效;后者因该办法是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规,因此其在执行中力度不够,对于一些具体的合同纠纷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初创业者必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全解析

初创业者必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全解析

初创业者必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全解析核心提示:近年来,“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低本钱、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开展,现在已涉及零售、餐饮、服装服饰等众多行业和领域。

然而,我国“特许经营”在快速开展的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是一种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包括特许者提供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诀窍、训练和技术支持,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相对控制权等,而且还由商务部专门为此制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进展规制,这些都与以往传统的经营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

正由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xx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涉及特许经营这一新型的商事行为的案件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作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这一案由的三级案由。

这一新案由的出台,虽然把“特许经营”行为与其他传统经营行为区分开来,但是如何从纷繁复杂的经营行为中识别出哪些属于“特许经营行为”却成为各级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对该合同特征的分析和对其他极易混淆的商业合同比较分析中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帮助。

根据商务部xx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特许经营是指拥有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标准性文件。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

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

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

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避风塘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避风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

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避风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避风塘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

避风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

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避风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

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

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避风塘公司退还唐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情理法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
有代表性。

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

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

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二、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关于特许经营中的保证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
收取的一定费用。

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显然,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但这种担保形式与通常所说的定金有所不同,差别在于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