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使用要求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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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金属分公司

安全环保部

2017年1月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1目的

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制造、检验、使用、报废、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集装箱专用吊具与吊索。

3 定义

3.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2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3 吊索:起重机械吊、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

3.4 C型吊钩:端部做成C型钩装,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

3.5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的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3.6 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3.7 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

3.8 主环: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

4 标准内容

4.1 安全作业一般要求

4.1.1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4.1.2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

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放可投入使用。

4.1.3拴挂前,应确认所吊重物上设置的起重拴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4.1.4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的功能特殊工况)。

4.1.5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加保护衬垫。

4.1.6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具重获的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4.2 吊具与索具的基本要求

4.2.1结构应力求简单、受力明确、减少应力集中的影响;

4.2.2承载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2.3 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

4.2.4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其适当位置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并具有合格证书。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书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4.2.5应使用有合格证书的吊具与索具,并建立及健全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4.3 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

4.3.1 吊钩

4.3.1.1 一般要求

a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等缺陷。

b 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c 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的标志,测出标志间的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是否发生变化的依据。

4.3.1.2 C形吊钩

a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b C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的保护措施。

4.3.2 板钩

板钩一般应采用GB700中规定的Q2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的16Mn钢制造。钩片的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的高应力弯曲单位不得用铆钉连接。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

4.3.3 自制吊钩

自制吊钩应按要求经过检验载荷试验合格,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直柄吊钩、板钩开口度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环眼吊钩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5%或0.2mm(两者中按较大值)。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检验载荷。检验载荷应无冲击地沿吊钩轴向作用。对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具有相同额定起重量的吊钩机械性能抽检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4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吊钩与索具接触面磨损或腐蚀,达原尺寸的5%;

c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d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e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度。

4.3.5 夹持吊具

4.3.

5.1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钳(吊卡)等的安全系数及验证及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

4.3.

5.2钳爪对应的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板钢坯夹钳的两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整。

4.3.

5.3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的需要。

4.3.

5.4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吊牙锥顶角应根据夹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确定,一般为90°-120°。且应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4.3.

5.5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允许拼接

4.3.

5.6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的措施。

4.3.

5.7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应能保证钳口在开启和闭合状态的锁定。

4.3.

5.8夹持吊具主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裂纹(铸造钳臂横向裂纹)。

b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c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的10%。

d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

4.3.6 起重横梁

4.3.6.1横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横梁的吊钩、夹钳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连接,且不得降低横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

4.3.6.2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4.3.6.3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起重机吊钩宜设置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

4.4 集装箱专用吊具

4.4.1吊具尺寸、额定起重量应符合GB3220的规定。

4.4.2吊具的转锁、搭钩连接机构应符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不得用铸造方法进行制造。一般应采用GB3077中规定的40Cr钢进行锻造,每个转锁(搭钩)应能承受的垂直向下载荷,不得小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的1/2。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4.4.3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必须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的吊孔连接,且四吊点的起吊力应始终保持垂直向上。

4.4.4吊具的转锁、搭钩与集装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应有与四个顶角件切实锁紧(闭锁)或解锁(开锁)的指示装置。

4.4.5转锁(含搭钩)在集装箱起吊后,应保证不再转动。

4.4.6集装箱起重机,应有显示吊具实际到达位置的指示器。

4.4.7集装箱起重机,应有使吊具全部转锁,搭钩切实到位后,起升绳不再下降,转锁再闭锁或开锁方可升降以及吊运不能开锁(含误操作)的联锁保护装置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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