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形式)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中,凡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的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定价权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交的定、调价材料,接受价格初审,而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布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
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市场销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中,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品种,经营企业应上报生产经营成本等价格材料,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协调平衡其销售价格;其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可自主定价销售。
第五条(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适度竞争。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必须反映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经营企业可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适度竞争。
——坚持公平公正,实行集体审议。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结合经营企业实际购进药材价格和实际经营成本状况,对矛盾突出的品种应通过集体审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高零售价。
——坚持统筹协调,自觉接受监管。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医保支付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合理价格,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定价办法)制定中药饮片价格应以药材市场行情及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由经营者依据生产成本、费用等因素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出价格申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沪食药监药注[2009]457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沪食药监药注〔2009〕457号)中医药是传统的医学科学,也是灿烂的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中医药事业获得蓬勃的发展,并取得巨大的成就。
中药作为中医治疗学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在许多研究领域取得丰硕成果,也成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源泉和主要支撑。
但还应该看到,中医药事业发展水平离充分满足人们群众的康复、保健需求还有较大距离,还要研究和解决不少实际的问题。
鉴于中药饮片作为中成药和传统汤剂的原料,在中药材、饮片、中成药这一完整中药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承上启下的作用,把它作为提高中药产品质量水平的突破口,可以收到事半工倍的效果。
为切实做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建议,提出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意见如下:一、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是中药饮片的原料,没有高质量的中药材作保证,饮片质量就是无源之水。
对于中药材,言必称“道地药材”,这就是先人关于如何保证中药材质量重要经验的朴素总结。
上海是个地产中药材资源极度贫乏的都市,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就意味着要走出去。
要积极探索各种可能的形式和方法,在传统产区建设中药材基地。
以实施中药材种植规范(GAP)为基础,通过加强种质和种植(养殖)管理,纯化药材基原(品系),减少或避免农药、重金属等污染,从源头上为中药材的质量提供可靠保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价费[2012]00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9.12【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自制及委托加工制剂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市销售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临床必需、补偿成本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制剂名称及质量标准相同的制剂,应保持不同剂型、规格产品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报审核程序:(一)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定价或价格调整,应当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申报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送按本办法自行核算的制剂价格,同时还须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该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以及购进原辅料、包装材料财务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委托加工制剂另须报送加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等相关材料。
保密制剂配方应在相关材料中注明。
申请制剂价格定价或调价所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二)
7.3
△
69
防风通圣颗粒
颗粒剂
3g
袋
1.7
*
70
玉屏风颗粒
颗粒剂
5g
袋
2.1
*
71
保济丸
水丸
3.7g
袋
0.33
*
72
藿香正气水
酊剂
10ml
支
0.75
*
73
十滴水
酊剂
5ml
支
0.33
*
74
十滴水
酊剂
10ml
支
0.63
75
十滴水
酊剂
20ml
支
1.2
76
十滴水
酊剂
50ml
瓶
2.8
77
十滴水
酊剂
500ml
胶囊剂
24粒
盒(瓶)
9.5
△(指用量为一次4粒,一日2次的品规)
112
黄连上清胶囊
胶囊剂
10粒
盒(瓶)
4.1
113
黄连上清胶囊
胶囊剂
18粒
盒(瓶)
7.2
114
黄连上清胶囊
胶囊剂
60粒
盒(瓶)
22.8
115
黄连上清颗粒
颗粒剂
2g
袋
1.3
△
116
牛黄解毒丸
蜜丸
2g(人工牛黄)
丸
0.38
117
牛黄解毒丸
蜜丸
盒(瓶)
9.6
164
牛黄解毒胶囊
胶囊剂
0.4g*20粒(人工牛黄)
盒(瓶)
6.7
165
牛黄解毒软胶囊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办法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药饮片“柜台方”的销售管理,确保饮片配方质量,做到用药安全、有效、可控,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药饮片'柜台方'试点销售的函复》(沪食药监流通〔2010〕514号)文的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药饮片“柜台方”(以下简称“柜台方”)是我国中医药的传统特色之一,是由历代坐堂中医和长期从事中药调配的老药工根据患者病情,按照长期积累的经验拟定的简单处方。
第三条本着“安全性高、疗效确切”的原则,“柜台方”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组织征集,经专家甄别、筛选、验证认定,经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实施销售。
第二章“柜台方”经营的许可第四条中药饮片“柜台方”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资质并符合GSP规范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五条纳入医保结算的“柜台方”仅限于中药饮片医保定点药店配售,有关定点药店应按照“沪人社医监[2011]770号”《关于特定中药饮片“柜台方” 纳入医保结算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柜台方”医保配售服务管理。
第六条“柜台方”经营企业的确定:依照自愿申报、协会审核、逐步扩大的原则进行。
经营企业需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中药饮片“柜台方” 销售申请表》,由企业法人代表作出质量和服务承诺。
协会综合药店所在区域、经营规模、技术条件、人员结构等情况予以审核,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医保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员及其培训第七条“柜台方”经营企业的人员要符合中药饮片配方的有关规定,配备执业中药师(中药师)和中药调剂员。
医保定点药店的人员配备应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柜台方”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岗位培训,具有“柜台方”方解、用药指导、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经培训后上岗。
第四章“柜台方”销售的服务规范第九条执业中药师(中药师)负责“柜台方”用药指导,根据患者自诉作出诊断与辨证分型,做到对症下药。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市定价目录》、《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自制及委托加工制剂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市销售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临床必需、补偿成本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制剂名称及质量标准相同的制剂,应保持不同剂型、规格产品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报审核程序:(一)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定价或价格调整,应当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申报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送按本办法自行核算的制剂价格,同时还须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该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以及购进原辅料、包装材料财务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委托加工制剂另须报送加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等相关材料。
制剂配方应在相关材料中注明。
申请制剂价格定价或调价所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规。
(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交的价格材料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申报品种的成本变化情况、市场供需状况、临床必需程度、患者承受程度等因素安排最高零售价格。
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中个别特殊的剂型、规格,或按本办法核价可能与已上市同种药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品种,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组织医疗机构制剂专家组专题审议,提出相应的价格意见。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在个工作日予以复核,并按照规定将审核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公示,而后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和《价格信息》(医药专刊)统一公布。
由于制剂成本、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导致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的品种,应提交市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讨论,按会议提出的审核意见安排最高零售价格,并公示公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沪价费〔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09〕012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和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中,凡涉及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调整价格前,可暂按原定价格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可到市物价局确认;若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凡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列入附件,而规格未列明的药品,在市物价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参照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执行,应尽快与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
五、对已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不高于附表中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销售,医院供应价格统一按照零售价格倒扣15%执行。
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对此次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并就具体品种及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的建议。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809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10-12【生效日期】xx-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药材的经营管理,维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市)设摊经营中药材的医药商贩。
第三条第三条医药商贩在集市中,不得出售下列药材:(一)含有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原药材和罂粟原植物(包括罂粟壳、罂粟种子);(二)麝香、杜仲、厚朴、甘草、人参等国家规定统一收购、分配的药材品种;(三)必须经加工炮制才能作药用的各种动物骨头和其他原药材。
第四条第四条禁止医药商贩在集市出售假药、劣药。
第五条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医药商贩可以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所收载的中药材品种。
第六条第六条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应先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样品送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药检所)检验,鉴定质量。
未设药检所的区,由市药检所负责检验。
第七条第七条药检所应在接到样品以后的三天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做好留样备查。
经药检所检验合格的,发给《中药材鉴定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由药检所书面答复医药商贩。
承担检验的药检所可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八条第八条本市医药商贩在集市经营中药材的,须取得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第九条第九条外省市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须凭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县级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及本市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沪价商〔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32号各区、县物价局: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二〇〇二年七月八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
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
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
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1.03•【字号】沪价商[2000]第33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三日沪价商〔2000〕第331号)各区、县物价局:现将《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切实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改革目标,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本市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本市调整后列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目录另行下发)。
(二)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其他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等处方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由经营者定价,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非处方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药品定价原则(一)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药价的基本稳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原则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沪卫计中管〔2017〕015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检查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201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全国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部署全国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药饮片管理工作要求,2017年我们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提供中药饮片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和诊所。
二、检查形式与安排医疗机构自查、区内督查和市级现场抽查相结合。
(一)医疗机构自查各医疗机构要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梳理本机构中药饮片管理的各个环节,按要求填写《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检查自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表》”),盖章后上报。
市属医疗机构直接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区属医疗机构上报区卫生计生委。
各办医主体负责组织所辖所属医疗机构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并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好整改措施。
同时,各区对区属医疗机构自查情况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自查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后统一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二)现场检查2017年10月31日前,各区卫生计生委对所属医疗机构按不低于以下数量进行现场督查:区中心医院1所,区其他综合医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浦东新区4所),中医门诊部1所,其他医疗机构1所。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检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市级医疗机构:中药是中医治疗的主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近年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就医疗机构中药房设置、中药饮片服务等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
2014年,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4〕19号),并于2015年召开全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推进本市医疗机构中药煎药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药饮片管理工作要求,我们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中医院中药价格控制制度
中医院中药价格控制制度
精选文档.中医院中药饮片价钱控制制度
1.为增强中药饮片的监察管理,规范其价钱,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促使医院中医药的特点优势发挥,依照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控制对象为在院销售的中药散装饮片、小包装饮片。
3.药剂部门每年汇总本院中药饮片实质用药状况,综合自己贮备条
件,对常用大宗饮片推行竞标,有计划购入,以降低成本,保护患者
利益。
所购中药饮片均来自合法的生产公司、经营公司,每批中药饮
片均有合格的查验报告书。
4.中药饮片价钱坚持市场导向,一定反应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钱趋势,最大限度降廉价钱,减少患者负担。
5.坚持公正公正,推行集体审议。
一定涨价的中药饮片,供给商需提
前一周供给本批次药品的进货单、合格证、调价单,由医院依据实质
用药状况,并经市场检查综合评论后再做调整。
6.中药饮片供给商增强自律,照实供给成本价钱及有关资料。
不得虚
报价钱,不得以次充好。
供货价钱状况列入供给商评估标准,作为下
年度供货选择参照之一。
7.中药饮片质控小组按期进行市场检查,同样质量比价钱,同样价钱
比质量,发现差别实时征询。
8.中药饮片价钱在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上转动播放,接受各界监察。
9.受理投诉后,对争议药品的等级、质量、进货渠道、涨价程序等积
极展开检查,力争患者满意。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本市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修订并颁布了《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以下简称“《炮制规范》2018版”)。
《炮制规范》2018版以现行版《中国药典》为基础,是对国家药品标准的补充,是本市饮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
为做好《炮制规范》2018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炮制规范》2018版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原收载于历版《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同品种标准同时废止。
《炮制规范》2018版未收载而历版炮规收载的品种(国家禁止使用的除外),可参照历版炮规执行,并符合《炮制规范》2018版通则的有关要求。
附录中收载的中药饮片安全性检查方法,以供中药饮片安全质量研究提供参考。
二、《炮制规范》2018版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名称(含炮制规格)、来源、炮制工艺与《中国药典》完全相同的品种,按《中国药典》标准执行。
中药饮片品种名称(含炮制规格)、来源、炮制工艺(含切制片型)与《中国药典》不同的,可分别按《中国药典》或《炮制规范》2018版执行,并在包装上标明执行标准。
三、本市各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中药饮片,应符合《中国药典》和《炮制规范》2018版凡例、通则、附录项的有关要求(矿物药水分检测除外);配方用中药饮片原则上应符合本地临床使用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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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形式)
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中,凡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的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定价权限)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交的定、调价材料,接受价格初审,而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布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
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市场销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中,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品种,
经营企业应上报生产经营成本等价格材料,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协调平衡其销售价格;其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可自主定价销售。
第五条(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适度竞争。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必须反映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经营企业可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适度竞争。
——坚持公平公正,实行集体审议。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结合经营企业实际购进药材价格和实际经营成本状况,对矛盾突出的品种应通过集体审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高零售价。
——坚持统筹协调,自觉接受监管。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医保支付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合理价格,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定价办法)
制定中药饮片价格应以药材市场行情及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由经营者依据生产成本、费用等因素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出价格申请。
经营企业需提交中药饮片价格申请、中药饮片成本申报表、生产企业GMP证书、原药材进货发票、上年度企业销量等材料。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在收到企业上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中药饮片进行价格初审,对中药饮片的生产成
本、市场供应等情况开展监测、调查,并组织召开价格协调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市价格主管部门收到行业协会的初审意见后,应进行价格复审,并安排最高零售价格。
对其中矛盾较为突出的饮片价格应提交市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讨论,按会议提出的审核意见做出定调价决定,安排最高零售价格。
第七条(作价公式)
(一)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
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饮片含税出厂价格(饮片含税批发价格)=〔原药材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各项期间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各项期间费用标准为5元/公斤,成本利润率为5%。
最高损耗率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中药饮片中的全草类品种最高损耗率标准可上浮15%。
(二)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饮片最高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加价率)
最高流通加价率为:25%。
第八条(价格公布与执行)
上述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市
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统一向社会公布。
属于市场调节价管理,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中药饮片销售价格,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通过其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向社会公布。
本市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执行审核公布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
第九条(价格监督与检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者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价格。
所售中药饮片应质价相符,不得以次充好、超加价率销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中药饮片零售价格调整申报表
申报企业:(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