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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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医药管理杂志》
【年(卷),期】1996(6)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效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总页数】3页(P11-13)
【关键词】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R288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J],
2.《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重点农业地方标准制定与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J],
3.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广东省医疗机构中药新制剂注册情况分析 [J], 陈佩毅;吴生齐;唐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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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一、中药饮片管理制度(一)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一、为科学、规范地管理本院的中药饮片,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二、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院长为中药饮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药剂科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全院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监督体系,各临床相关科室有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药剂科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质量。

四、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医院职工及患者,如果发现中药饮片质量问题,有权直接向医院领导或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反映,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涉和打击报复。

五、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对领取和存放的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以防发生变质失效。

六、药剂科在院长和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供应工作。

药剂科应严格遵守与中药饮片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把中药饮片质量关。

七、做好饮片购销的资质认证工作,合法规范地购进中药饮片。

八、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中药饮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九、中药饮片库房应具备与中药饮片性质相适应的存储设备、设施,如冷藏、防冻、避光、防潮、通风、防鼠、防虫等。

十、中药饮片的出库遵循先进先出、后进后出、近期先用、远期后用的原则,严格按效期管理中药饮片,防止过期失效。

十一、中药饮片调剂人员、煎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中药饮片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工作。

(二)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一、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药饮片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将中药材经炮制制成一定规格的供中医临床配方用的制成品。

第三条国家对中药饮片逐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药饮片品种的审批。

的品种。

行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工作,并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应负责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试行标准转正申报等工作,具体组织工作另行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完成有关研究工作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填写《中药饮片注册申请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联合完成的研究资料由牵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组织对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报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中药饮片注册批件》的形式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中药饮片生产批准文号及其试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字母Y+8位数字。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百度文库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百度文库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目录(一)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二)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三)中药饮片管理制度(四)中药质量的控制与监测措施(五)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六)中药饮片入库验收管理制度(七)中药饮片保管储存管理制度(八)中药饮片调剂管理制度(九)中药饮片调剂标准操作规程(十)煎药室管理规范(十一)煎药室操作规范(十二)煎药室工作制度(十三)煎药室设备标准化操作程序(十四)中药急煎制度(十五)煎药室质量控制监测制度(十六)煎药质量控制措施(十七)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一)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一、为科学、规范地管理本院的中药饮片,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院长为中药饮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药剂科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全院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监督体系,各临床相关科室有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药剂科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质量。

四、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医院职工及患者,如果发现中药饮片质量问题,有权直接向医院领导或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反映,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涉和打击报复。

五、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对领取和存放的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以防发生变质失效。

六、药剂科在院长和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供应工作。

药剂科应严格遵守与中药饮片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把中药饮片质量关。

七、做好饮片购销的资质认证工作,合法规范地购进中药饮片。

八、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入库验收制度。

入库时应对中药饮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九、中药饮片库房应具备与中药饮片性质相适应的存储设备、设施,如冷藏、防冻、避光、防潮、通风、防鼠、防虫等。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规定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效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是确保医疗机构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环节,是发挥中医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的重要工作,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树立饮片质量第一的观念。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饮片的采购、验收、炮制、质检、保管、调剂等各环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与职责第六条凡从事医疗机构中药材和饮片的管理、采购、质检、验收、炮制、保管、调剂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医药院校毕业或受过一年以上专门培训、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业道德和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由本机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

具体管理工作,由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实行药剂科主任、饮片质量监督员、饮片质量验收员、调剂室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应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

三级医院必须有1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医院必须有1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必须有1名中药士或相当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

饮片质量监督员,对本机构使用的饮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检查记录,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

发现质量可疑或不合格的饮片,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一.根、根茎、藤木类
二.果实、种子类
三.全草类
四.叶类
五.花类
六.皮类
七.树脂类
八.动物类
九.矿物类
十.菌澡类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部分名词解释
1.霉变:系指因干燥不够或受潮湿侵袭后,药物表面或内部寄生了霉菌,引起药物变质的现象。

2.虫蛀:系指中药因生虫而被蛀蚀的现象。

一般药品均应做到无虫蛀。

3.杂质:是指来源与规定相同,但其性状或部位与规定不符;或来源与规定不同的物质或无机杂质,如砂石、泥块、尘土等。

4.伤水:系指药材在水处理时由于浸润过度,致使药材所吸水分过多,从而造成药材有效成份流失,甚至霉烂,又不易切制的现象。

5.走油变色:系指中药表面发软、发粘、呈现油状物质,同时颜色变深,并发出油腻味。

6.异形片:包括不符合质量指标所规定的规格范围的饮片、斜长片、破碎片、斧头片、连刀片。

7.药屑:系指原药的药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2•【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北京市卫生局《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北京市卫生局《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京卫药械字〔2007〕22号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通知转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有关医疗机构。

二○○七年四月九日主题词:卫生中药Δ规范Δ通知抄送:北京市卫生监督处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7年4月9日印发共印100份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一.根、根茎、藤木类
二.果实、种子类
三.全草类
四.叶类
五.花类
六.皮类
七.树脂类
八.动物类
九.矿物类
十.菌澡类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部分名词解释
1.霉变:系指因干燥不够或受潮湿侵袭后,药物表面或内部寄生了霉菌,引起药物变质的现象。

2.虫蛀:系指中药因生虫而被蛀蚀的现象。

一般药品均应做到无虫蛀。

3.杂质:是指来源与规定相同,但其性状或部位与规定不符;或来源与规定不同的物质或无机杂质,如砂石、泥块、尘土等。

4.伤水:系指药材在水处理时由于浸润过度,致使药材所吸水分过多,从而造成药材有效成份流失,甚至霉烂,又不易切制的现象。

5.走油变色:系指中药表面发软、发粘、呈现油状物质,同时颜色变深,并发出油腻味。

6.异形片:包括不符合质量指标所规定的规格范围的饮片、斜长片、破碎片、斧头片、连刀片。

7.药屑:系指原药的药末。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完整,如“去心”、“去芦”、“去栓皮(粗皮)”等当属此类。

巴戟天、地骨皮等根类药材,入药用其根皮,制成炮制品后已去除木质心,因此,巴戟天或地骨皮炮制品的组织鉴别时,镜检中就不应有木质部位组织细胞存在。

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极薄片:不得超过该品种标准厚度的0.5mm; 薄片、厚片、丝、块:不得超过该标准的1 mm;段:不得超过该标准的2mm。

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 7%,13%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100克+过三号筛/取样量果实种子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18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3%检查:取样100克拣选杂质+过三号筛/取样量全草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5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50克拣选杂质+过三号筛/取样量花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100克拣选杂质+过二号筛/取样量皮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100克拣选杂质+过二号筛/取样量叶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5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3%检查:取样50克拣选杂质+过二号筛/取样量树脂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药屑杂质:小于3%检查:取样100克拣选杂质+过三号筛/取样量动物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 7%,13%药屑杂质:小于3%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矿物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粉粒型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杂质/取样量菌澡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 5%-18% 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杂质+过二号筛/取样量包装炮制品炮制品质量要求第二节炮制品的质量要求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中药炮制品质量的检测与评价提高了科学依据。

三甲医院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
一、中药饮片的购进必须从合法企业进行采购。

常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和产品合格标志,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二、不符合炮炙的中药饮片不得采购使用。

三、采购的中药饮片应符合《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要求。

1、根茎、藤木、叶、花、皮类,泥砂和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过2%。

2、果实、种子类,泥砂和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过3%。

3、全草类,不允许有非药用部位,泥砂等杂质不得过3%。

4、动物类,附着物、腐肉和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过2%。

5、矿物类,夹石、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过2%。

6、菌藻类,杂质不得过3%。

7、树脂类,杂质不得过3%。

8、需去毛、刺的药材,其去净茸毛和硬刺的药材不得过10%。

9、中药饮片的贮存应放置在专用的贮存柜、架上,不得直接堆放在地面。

标签应明显。

10、中药饮片的贮存必须严格执行中药贮存养护制度。

防止中药饮片的霉变、虫蛀等变质现象。

11、中药饮片装斗前要进行质量复核并做好记录,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

柜斗前书写的药名应规范、准确、清楚,书写工整。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11年1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完整,如“去心”、“去芦”、“去栓皮(粗皮)”等当属此类。

巴戟天、地骨皮等根类药材,入药用其根皮,制成炮制品后已去除木质心,因此,巴戟天或地骨皮炮制品的组织鉴别时,镜检中就不应有木质部位组织细胞存在。

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极薄片:不得超过该品种标准厚度的0.5mm;薄片、厚片、丝、块:不得超过该标准的1 mm;段:不得超过该标准的2mm。

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100克+过三号筛/取样量果实种子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18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3%检查:取样100克拣选杂质+过三号筛/取样量全草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5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50克拣选杂质+过三号筛/取样量花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100克拣选杂质+过二号筛/取样量皮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100克拣选杂质+过二号筛/取样量叶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5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3%检查:取样50克拣选杂质+过二号筛/取样量树脂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药屑杂质:小于3%检查:取样100克拣选杂质+过三号筛/取样量动物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7%~13%药屑杂质:小于3%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矿物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粉粒型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杂质/取样量菌澡类性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片型:异型片不得超过10%;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异型片/取样量水分:5%-18%药屑杂质:小于2%检查:取样100克拣选去杂质+过二号筛/取样量包装炮制品炮制品质量要求第二节炮制品的质量要求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中药炮制品质量的检测与评价提高了科学依据。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尖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效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有矢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是确保医疗机构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环节,是发挥中医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的重要工作,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树立饮片质量第_的观念。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饮片的采购、验收、炮制、质检、保管、调剂等各环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与职责第六条凡从事医疗机构中药材和饮片的管理、采购、质检、验收、炮制、保管、调剂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医药院校毕业或受过一年以上专门培训、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业道德和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由本机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

具体管理工作,由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实行药剂科主任、饮片质量监督员、饮片质量验收员、调剂室负责人负责制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应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

三级医院必须有1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医院必须有1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必须有1名中药士或相当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O饮片质量监督员,对本机构使用的饮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检查记录,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

发现质量可疑或不合格的饮片,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效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是确保医疗机构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环节,是发挥中医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的重要工作,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树立饮片质量第一的观念。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饮片的采购、验收、炮制、质检、保管、调剂等各环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第二章人员与职责第六条凡从事医疗机构中药材和饮片的管理、采购、质检、验收、炮制、保管、调剂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医药院校毕业或受过一年以上专门培训、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业道德和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由本机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

具体管理工作,由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实行药剂科主任、饮片质量监督员、饮片质量验收员、调剂室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应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

三级医院必须有1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医院必须有1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必须有1名中药士或相当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

饮片质量监督员,对本机构使用的饮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检查记录,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

发现质量可疑或不合格的饮片,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饮片的质量验收,应选派严于律己、奉公守法,对中药材、饮片质量具备鉴别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一、中药饮片管理制度(一)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一、为科学、规范地管理本院的中药饮片,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院长为中药饮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药剂科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全院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监督体系,各临床相关科室有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药剂科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质量.四、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医院职工及患者,如果发现中药饮片质量问题,有权直接向医院领导或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反映,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涉和打击报复。

五、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对领取和存放的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以防发生变质失效。

六、药剂科在院长和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供应工作。

药剂科应严格遵守与中药饮片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把中药饮片质量关。

七、做好饮片购销的资质认证工作,合法规范地购进中药饮片。

八、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入库验收制度。

入库时应对中药饮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九、中药饮片库房应具备与中药饮片性质相适应的存储设备、设施,如冷藏、防冻、避光、防潮、通风、防鼠、防虫等。

十、中药饮片的出库遵循先进先出、后进后出、近期先用、远期后用的原则,严格按效期管理中药饮片,防止过期失效。

十一、中药饮片调剂人员、煎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中药饮片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工作。

(二)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一、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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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效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是确保医疗机构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环节,是发挥中医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的重要工作,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树立饮片质量第一的观念。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饮片的采购、验收、炮制、质检、保管、调剂等各环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凡从事医疗机构中药材和饮片的管理、采购、质检、验收、炮制、保管、调剂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医药院校毕业或受过一年以上专门培训、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业道德和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由本机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

具体管理工作,由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实行药剂科主任、饮片质量监督员、饮片质量验收员、调剂室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应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

三级医院必须有1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医院必须有1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必须有1名中药士或相当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

饮片质量监
督员,对本机构使用的饮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检查记录,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

发现质量可疑或不合格的饮片,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饮片的质量验收,应选派严于律己、奉公守法,对中药材、饮片质量具备鉴别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

验收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药炮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三章采购
第十条医疗机构采购中药饮片,必须以本单位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由药剂科饮片保管人员提出购药计划,经药剂科和本机构主管药剂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采购人员方能采购。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采购中药饮片,必须在确保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从持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购进,在不具有以上“三证”中药供应网点的乡镇和边远城区,乡村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所用的中药饮片,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供应。

医疗机构采购中药材时亦应从确保中药材质量的单位购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采购中药材和饮片,应以保证药品质量为购进原则,不得以经营单位让利为购进原则,严禁采购人员拿回扣和擅自提高中药材和饮片收购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

第十三条各医疗机构对中药饮片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发货票及印章”、“法人证明”要留有复印件,并对购进的中药饮片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价格、数量和采购、验收人员以及采购、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采购中药材和饮片时应认真检查和核对药品供货单位、药品名称、产地、等级、规格、数量、价格,注意品种的真伪、优劣、炮制是否规范,遇有“伪劣” 可疑的品种应及时报送所属药品检验所(室),经检验合格后再行购入。

不合格的不得购入。

购入的饮片的质量必须符合《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要求:
(一)根茎、藤木、叶、花、皮类,泥沙和非药用部份等杂质不得超过2%;
(二)果实、种子类,泥沙和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超过3%;
(三)全草类,不允许有非药用部位,泥沙等杂质不得超过3%;
(四)动物类,附着物、腐肉和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超过2%;
(五)矿物类,夹石、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超过2%;
(六)茵藻类,杂质不得超过3%;
(七)树脂类,杂质不得超过3%;
(八)需去毛、刺的药材,其未去净茸毛和硬刺的药材不得超过10%。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置中药鉴定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材、饮片检验方法。

第四章加工炮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具备饮片加工炮制条件直接购入中药材进行加工炮制或“临方炮制”的,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药炮制规范》。

有关人员应认真填写“饮片炮制加工记录、验收单”(见附件)。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自行炮制的饮片,需经本医疗机构饮片质量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五章库房保管
第十八条中药材、饮片入、出库要严格执行验收核对制度,饮片入出库要有完整记录,饮片出库前,药库管理人员对饮片应严格进行挑拣,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十九条中药材、饮片仓库应有必要的仓储条件,做到分类定位、整齐存放,应具备避光、通风、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防火等设施,并具有必要的晾晒场所。

对有毒中药材和饮片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实行重点管理。

严禁用污染的包装容器储存中药材和饮片。

第二十条库存中药材和饮片要定期检查,防止变质失效。

对霉变、虫蛀、变质、走油的饮片不得使用,报经机构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处理。

凡因保管不善致使中药材或饮片变质失效不能使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调剂
第二十一条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饮片容器应排放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采用的正名。

药品易位,标签随即更改。

药斗等储存饮片容器内不得有串药、霉变、结串、生虫等现象。

补充饮片应避免过满溢出造成串斗。

第二十二条调剂用计量器具要由计量管理单位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调剂人员必须用计量器具称药,不得以手代秤估量抓药。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饮片调剂质量,要做到工作场地、操作台面清洁卫生。

调剂人员每个工作日调剂量最多不得超过180剂。

第二十四条饮片调配过程中,凡矿石、贝壳类药品,均需打(捣)碎配发;“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等药品,均应按医嘱单包,并在小包上注明煎服方法。

对芳香易挥发品种不得提前切片、捣碎,要临方加工。

第二十五条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在正负5%以内。

每剂调配后应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方可发给患者。

复核率要求100%。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验收、炮制假、劣饮片的直接责任者和机构负责人,由上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批评、通报、警告、撤消职务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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