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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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管制度
标题:装置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装置安全开、停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系统性开、停车的安全经管。
3职责
1生产部、安全经管部负责对生产装置开、停车进行综合监督经管;
1.1生产部、安全经管部、环保部、技术质量部、设备计控办、保卫办负责开停车方案和开停车前安全条件确认表的审批;
1.1.1生产部调度室负责协调公用物料的停送、开停车进度及人员的调度工作;
1.1.2安全经管部负责开停车装置安全设施、开停车方案,试车情况,开停车安全条件的检查审核工作;
1.1.3环保部负责开停车装置环保设施及环保资料的检查审核工作;
1.1.4技术质量部负责开停车装置工艺技术方面的检查审核工作;
1.1.5设备计控办负责开停车装置设备及设备资料的检查审核工作;
1.1.6保卫办负责开停车装置消防设施的检查审核工作;
2各生产单位负责开停车方案(包括:危险源辨识、安全措施、开停车步骤、开停车事故应急预案等)的制定和开停车前安全条件确认。
4总要求
4.1开车要求
4.1.1各生产单位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4.1.1.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4.1.1.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开车前必须首先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4.1.1.3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订;
4.1.1.4针对开车方案,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4.1.1.5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开车时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工作场所潜
在事故发生因素、控制失效的影响、人为因素等各种危险是否得到消除或控
制;
4.1.1.6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联络完好并正常运行;
4.1.1.7检查确认各种条件具备,填写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表(见附表),一式二份,由各单位安全条件落实的责任人进行确认签字,报生产部、安全经管部,装置开车方案、开车安全条件确认表由生产部、安全经管部签字审批后方可开车;
4.1.1.8开车过程中必须由生产部、安全经管部统一指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指挥,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4.1.2开车过程要求
4.1.2.1、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温度和压力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4.1.2.2、开车过程中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按照开车方案中的应急预案执行,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4.1.2.3、严格做到“四不开车”,即: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
4.2停车要求
4.2.1各生产单位生产装置停车要求;
4.2.1.1编制停车方案;
4.2.1.2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2.1.3停车方案等相关资料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4.2.1.4停车时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控制失效的影响、人为因素等各种危险是否得到消除或控制。
4.2.2停车过程要求
4.2.2.1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规定的步骤进行,并有停车操作记录,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及停车方案的要求;
4.2.2.2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4.2.2.3冬季停车时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调整好暖气设施,保证车间内的温度,并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和疏水器的情况,防止冻坏;
4.3各生产单位在开停车前,将生产装置开停车前安全条件确认表报生产部、安全经管部、环保部、技术质量部、设备计控办、保卫办进行审批,最后报生产副总审批后,方可开停车。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5.2《危险化学品安全经管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
5.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评审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5.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经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