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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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减持规定

股票减持规定

股票减持规定股票减持是指股东或股东一致行动人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减持是股市中的一种常见操作,可以帮助股东获得更高的回报,也可以向市场传递公司的信号。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我国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减持规定。

首先,在减持规定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公正。

股东在减持过程中应该遵循一致行动原则,即整体行动减持。

这就意味着当某一股东或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其他股东也应按比例相应减持股份,以保持持股比例的相对稳定。

这个原则可以避免大股东或关联方通过减持操作对市场造成过大影响,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其次,减持规定还规定了股东减持的主体和对象。

主要股东或关联方减持的对象应该是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而不应该是其他股东的股份。

这个规定有助于避免股东通过减持操作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再次,减持规定对减持的时间和方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减持的时间窗口和最大减持量的限制,以防止股东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减持,对市场造成过大冲击。

此外,减持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减持信息应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将股份减持事项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减持规定还对减持后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包括股东在减持后是否可以继续购买公司股份等。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股东通过连续减持和回购操作对市场进行操纵,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股票减持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规范股市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只有在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中,投资者才能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减持规定在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股市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中,公司高管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减持的规定。

首先,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防止高管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以及防止高管通过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其次,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高管减持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且需要事先向公众披露详细的减持计划。

减持时,高管需要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减持,不得私下协商转让,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再次,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对于减持的比例、时间、方式等方面有明确的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减持实施细则》,高管减持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减持时间应当在减持计划披露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进行,不能操纵市场或者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

此外,高管减持方式一般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对减持后的股份锁定期和再减持限制也有一定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高管减持后的股份通常需要进行一段期限的锁定,以防止其继续减持并造成股价较大波动。

同时,高管还需要遵守再减持的限制,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减持。

这些限制可以有效控制高管减持的频率和规模,防止其滥用减持权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而制定的,它要求高管在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同时对减持比例、时间、方式、锁定期和再减持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一、背景介绍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股东需遵守一系列减持要点,以确保减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要点,以便股东在进行减持操作时能够全面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规减持。

二、减持股份比例和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股东的减持比例和时间限制如下:1. 普通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 单个自然人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多个自然人减持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公司多个自然人股东连续6个月内减持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 法人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

- 非控股股东、非实际控制人的每12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的1%。

3. 减持的时间限制:- 自股东获得减持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 自股东获得减持资格之日起36个月内,每12个月内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

三、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股东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地了解减持行为。

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 减持股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情况。

2. 减持股东应在减持计划实施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备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情况。

3. 减持股东应及时公告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方式和减持时间等信息。

4. 减持股东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证券处置方式减持股东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1.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大宗交易方式。

3. 协议转让方式。

五、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汇总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汇总上市公司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减持规则是指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减持行为而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等,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下面将对上市公司减持规则进行汇总说明。

一、减持对象范围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际控制人减持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于减持规则。

二、减持形式减持可以采取竞价减持、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1.竞价减持:指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2.协议转让:指通过协议方式,将股份转让给指定的买方。

3.大宗交易:指通过场外交易方式进行减持,交易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接受监管部门备案。

三、减持额度限制上市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减持的数量以及减持的时间都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每六个月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

实际控制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1%。

四、减持公告和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需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和披露。

根据证券法规定,减持股份应当自交易前三个交易日起至交易完成三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备减持预案,并在交易完成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社会公布减持的相关情况。

五、禁止减持期间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证监会有权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禁止减持的措施。

禁止减持期间通常是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后的一段时间内,以避免信息泄露和妨害公平交易。

六、减持后锁定期为了防止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后对公司进行操控或者获利,减持后一般会规定一定的锁定期。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减持后的锁定期为一年。

七、减持行为监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减持行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信息披露、预案审核、交易监管等手段,加强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减持行为的监督。

国科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国科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公告编号:2020-078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科微”)于7月29日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岗先生出具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陈岗先生于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7日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其配偶误操作而导致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陈岗先生于2019年10月8日与永新县亿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受让方式取得国科微股份11,521,381股,占国科微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6.39%,成为国科微持股5%以上股东。

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7日,由于陈岗先生与其配偶分别操作陈岗先生的不同证券账户,二人信息未沟通到位,其配偶不了解陈岗先生是持国科微股份5%以上的股东,导致误操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国科微股票700股。

具体交易明细如下:陈岗先生本次误操作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1、截至本公告日,陈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977,08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08%。

陈岗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在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减持,是股市与期货市场专用术语。

减持规定中,有一些主要的内容是需要人们注意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减持规定》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知识。

减持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作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本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较之以往规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数量的,过往规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即以往规定主要看股份数,5%以上的股份质押才需要信息披露,《减持规定》改成了看股东身份不看数量,极端情况意味着即便大股东只有100股股份被质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深证上〔2023〕924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四、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称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削弱实际控制人权益案例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削弱实际控制人权益案例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削弱实际控制人权益案例1.(2016)赣05民终328号:张国庆、周正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庆,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正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达,该公司董事长。

裁判要旨: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股东大会可直接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计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与《期权授予协议》中包含张国庆承诺在华电公司上市前,张国庆所持股份的投票与大股东胡达保持一致。

该两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胡达在公司2015年12月10日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的情况下,张国庆投反对票系对自身作出承诺的违反,华电公司股东大会将张国庆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符合协议约定。

该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获得了股权表决权78.1595%的支持,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张国庆、周正康要求撤销华电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的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2016)粤0605民初14824号:管火金与陈其活、李展华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管火金,被告(反诉原告)陈其活,被告(反诉原告)李展华,第三人: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浩华投资有限公司、摩德娜机械(国际)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华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协议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协议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一致行动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而两被告要求继续履行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新证券法关于减持

新证券法关于减持

新证券法关于减持近日,我国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减持的规定备受关注。

减持是指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新证券法对减持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证券法规定了减持的主体和适用范围。

凡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法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都要遵守相关减持规定。

这意味着不仅仅是大股东要遵守减持规定,一些关联方、高管人员也不能逃避减持的监管。

新证券法对减持的方式和数量进行了限制。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一定比例,以避免大股东迅速减持对公司股价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减持行为还需提前披露,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新证券法还规定了减持的时间限制。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一年内不得减持,这是为了保护新股东的利益,避免首次公开发行后出现大规模减持的情况,对市场造成不稳定因素。

新证券法还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减持行为必须及时向市场披露,以便投资者对减持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同时,对于不按规定披露减持信息的人员,将会被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严惩违法行为。

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减持作为一种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如果滥用或者不当操作,不仅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还会对整个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提升投资者信心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新证券法关于减持的规定并非完美,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比如,对于减持的数量限制是否过于严格,是否会影响大股东的退出机制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新证券法关于减持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减持作为股东权益的行使方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同时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北证公告〔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3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上市公司持股有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持股有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持股有哪些规定
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持股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对于股东持股也有⼀定的规定,我们需要了解清楚之后才能知道具体该怎么办。

⼤家需要看看下⾯的内容介绍,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持股有哪些规定
⼀、⼤股东增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1、⼩于5%:增持达到5%时,在3⽇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5%-20% :增持时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20-30%:增持时要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30%-50%:可选择12个⽉内⾃由增持不超过2%股份,并在⾸次增持、增持达到1%和增持完成后披露;若增持⽐例超过2%,应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要约收购⽐例不低于5%。

5、⼤于50%:可⾃由进⾏增持⾄最低流通⽐例,每增持达到1%次⽇披露,达到2%的,披露当天及次⽇需暂停增持操作。

⼆、⼤股东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1、若⼤股东、董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且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致⾏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之⽇起2个交易⽇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持股在增持股和减持股上都有相关的规定,在本⽂中也为⼤家进⾏了详细的介绍,对于不清楚的⼈就要做好详细的了解,才能知道是怎么回事,⼤家都清楚了吧。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深交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深交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深交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为了维护深交所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下称"控股股东")就我们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下称"公司")股份以及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1.控股股东名称(中文及英文)、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2.控股股东是否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或增持的情况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的股份三、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1.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描述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司法纠纷,不受任何限制性条件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未进行过不当的股份减持行为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有任何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的行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5.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尊重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五、监管部门处理措施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接受深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措施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配合深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及协助六、其他事项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请在此做出补充说明2.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及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七、生效与解释1.本声明及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2.本声明及承诺书的解释权归控股股东所有声明人: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承诺书人: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声明及承诺书经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字确认,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金融】【定增】3年期定增需彻底披露资金来源及出资人

【金融】【定增】3年期定增需彻底披露资金来源及出资人

3年期定增需彻底披露资金来源及出资人颇受争议的定增通道业务,正被课以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近期,一则简短但影响广泛的监管意见,悄然改变着定增的利益生态——7月以来,至少10家公司对再融资业务发布补充公告,对参与认购的3年期产品是否存在结构化设计、最终出资来源等做出说明,同时配以相关方的承诺。

“该监管意见针对的重点是‘结构化’和‘关联性’。

”有券商人士解释说,此举旨在控制通道业务的资金风险,杜绝“蒙面”定增的暗箱操作。

当阳光逐渐照入,通道业务天然的“隐蔽性”所伴生的定增陋习和内幕交易空间将更加逼仄。

定增通道遭起底8月14日午间,齐星铁塔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公告,同时披露的还有包括千石资本—天泽35号资管计划合同等在内的四则资管合同的具体信息。

并且,上述所有资管合同最终的认购方及其承诺逐一披露。

对比去年11月的相关定增公告,此次公告披露的彻底程度令人吃惊。

据方案,齐星铁塔将向包括公司大股东齐星集团在内的7名确定对象发行股份募资,所有对象股份的锁定期均为36个月,该方案已于今年1月获证监会受理。

除大股东外,认购方包括LP企业聚辉投资、永康投资,及4位机构投资者千石资本、英大基金、首誉资管、金元惠理。

对于后四者的身份,去年11月的方案里仅介绍了股权结构,例如首誉资管为中邮基金100%持股等,但其资金来源及最终出资人无从知晓。

而在最新的公告中,最终认购方浮出水面。

例如,千石资本参与定增的产品为千石创富——天泽35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对一专户,由单一委托人史国松出资。

齐星铁塔不是孤例。

据统计,从7月中旬以来,和而泰、吉林化纤、东晶电子等10家处于定增进程中的公司就非公开发行事项做出补充说明,包括已获批文的公司。

据梳理,补充内容大致分三项,一是对结构化与否的说明;二是对于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包括出资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日期:2018-1-12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

主要内容如下: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三、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2023年大股东减持新规

2023年大股东减持新规

2023年大股东减持新规
2023年关于大股东减持的新规主要包括以下要点,对于2023年的具体新规细节可能需要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公告):
信息披露要求:在实施减持前,大股东必须提前一定天数(如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包括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等信息。

市场稳定机制:规定了特定时间段内(例如敏感期或公司业绩快报、定期报告发布前后)的减持限制,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

减持比例限制:对大股东单次及一定期限内的累计减持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防止短期内大规模抛售导致股价剧烈波动。

特殊情况下禁止减持:如果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
等情况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被禁止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

一致行动人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时同样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规避监管措施。

违规处罚:对违反减持规定的股东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罚款、限制交易等措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查阅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获取准确信息。

一致行动人减持规则

一致行动人减持规则

一致行动人减持规则
一致行动人减持规则是指对一致行动人(包括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的各个股东、股份托管人等)的股份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规定。

具体来说,一致行动人减持规则要求:
1. 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交易所的减持规定。

2. 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时,应当在减持前通知其他一致行动人,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减持。

3. 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时,不得违反其在上市公司的承诺,不得利用减持股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交易所的减持规定,不得违反交易所的监管要求。

总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规则旨在规范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减持行为,防止其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优势等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实控人减持规则

实控人减持规则

实控人减持规则
实控人减持规则是指在中国股市中,实际控制股东减持股票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以下是实控人减持规则的主要要点:
1. 减持计划公告:实控人在减持之前,需要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公告后的15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

2. 减持方式和时间:实控人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票,不可在重大信息公开前30日、定
期报告公布前10日和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内减持。

3. 减持比例:实控人减持时需要控制减持比例,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控人,单独或者一致行动人减持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每12个月内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累计减持比例不得超过5%。

4. 减持公告:减持完毕后,实控人需要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减持情况,包括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信息。

5. 提前披露:如果实控人计划减持的数量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需要提前30日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减持计划。

需要注意的是,实控人减持股票需遵守上述规则,违反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市场约束。

同时,此处提供的减持规则仅为简要介绍,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政策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请在实际操作中详细了解相关规定。

被动减持是利好还是利空?股票被动减持后股价大涨的原因

被动减持是利好还是利空?股票被动减持后股价大涨的原因

被动减持是利好还是利空?股票被动减持后股
价大涨的原因
我们都知道,一家公司的股票一旦被大股东减持之后,通常都会造成股价下跌,所以减持是一个利空消息,甚至有减持猛于虎的说法,但是有些公司的股票在被动减持之后,股价非但没跌反而大涨,这种情况也是会时有发生的,归根结底,是公司的基本面比较好。

因此,我们在遇到自己持有的股票出现了被动减持也不要过于慌张,而是应当先去观察公司的操作动向,研究一下减持的份额以及总市值和流通市值的比例,搞清楚问题之后再做出继续持有还是卖出的决定。

总的来说,股票被动减持之后出现大涨的原因有四个,大家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去分析:
一、利空出尽变利好,之前因为出现了减持的消息而导致股价下跌,而当减持真的出现之后,那么这个利空消息在之前已经被消化掉了,消息一旦坐实那么利空出尽,股价也就无所顾忌了;
二、股东被动减持,但是主力资金却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将股东减持的股票全数收入囊中,这也就等于换手了,也让筹码更为集中,这其实是利好消息;
三、有些股东为了合理的避税,通过过桥交易将自己的股票通过低价转让给了另一方,这样就减少了很多所得税,受让方通常都是亲朋好友,他们保留股权,在后期股价上涨的时候再卖掉,这样所增值的部分也就不用交税了;
四、上市公司为了洗股,将自己的限售股变为普通股,其方法是大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某些特定的中介机构,然后再买回来,这样一来就完成了洗股,未来这部分股票也就不受限制,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中进行抛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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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公告编号:2019-031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
风险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盛股份”)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润成”)的函告,获悉浙江润成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情况
浙江润成接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的通知,由于浙江润成质押于民生证券和光大证券的公司股份涉及违约,民生证券和光大证券拟按业务协议约定对上述涉及违约的部分质押股份进行违约处置,可能导致浙江润成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

二、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预披露
目前,浙江润成如未能及时支付本息或提前回购,浙江润成可能被动减持部分公司股份。

现就股东可能发生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预披露如下:(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浙江润成共持有公司股份14,80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03%。

3、股东质押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浙江润成共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2,208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74%。

其中,质押在民生证券的股份4,978万股,质押在光大证券的股份2,330万股。

(二)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处置导致被动减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包括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方式:质权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4、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5、时间区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

6、拟被动减持比例及数量:民生证券拟处置股份数量不超过1,136.40万股,光大证券拟处置股份数量不超过2,330万股,合计拟处置股份数不超过3,466.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浙江润成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1,136.40万股;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浙江润成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不超过2,272.80万股。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润成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由于本次属于浙江润成质押股票因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等而构成违约,可能存在未在本公告15个交易日后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由于浙江润成上述质押股票因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等而构成违约,可能导致的被动减持。

陈汉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未提前获悉公司任何重要未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3、本次减持计划受资本市场情况、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及浙江润成应对措施
等因素影响,是否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4、如本次减持被动实施,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浙江润成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拟于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如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实施,陈汉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的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同比例减少。

本次被动减持不会直接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6、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浙江润成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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