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代建管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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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以上?0.1?
按《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实行分段累进的计取原则,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1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1000万元以上的为4%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0
武汉省
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
其中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结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13
贵州省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
投资节余的30%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14
云南省
招投标确定,未明确取费基数
投资节余的30%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001-5000?2?20+(I-1000)×2%=A
5001-10000?1?100+(I-5000)×1%=A
10001-50000?0.8?150+(I-10000)×0.8%=A
50001-100000?0.5?470+(I-50000)×0.5%=A
100001-200000?0.2?720+(I-100000)×0.2%=A
15
海南省
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l-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奖励金额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8
北京市
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部门规定,前期代建为建管费的30%;建设实施代建为建管费的70%
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作为奖励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9
重庆市
按重庆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印发《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执行,不作浮动,与代建范围、内容相匹配,实行分段计取,1000以下?2?1000×2%=20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6
浙江省舟山市
未明确取费标准,要求具体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
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7
浙江省嘉兴市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业主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序号
省市名称
代?建?费?用?标?准
财务支付方式
基?本?代?建?管?理?费
投?资?节?余?分?成
1
财政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4]300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2
浙江省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自筹资金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5
浙江省宁波市
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提取其中的10%,用于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提取后的项目管理费余额
节余的30%作为奖励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3
浙江省杭州市
报批稿: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30%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通过招标确定,暂定不超过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含市政、土建、景观、配套工程,不含前期费用)的1%-3%,
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1
广东省
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
不超过节余投资的10%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2
辽宁省大连市
由市财政局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按《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实行分段累进的计取原则,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1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1000万元以上的为4%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0
武汉省
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
其中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结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13
贵州省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
投资节余的30%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14
云南省
招投标确定,未明确取费基数
投资节余的30%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001-5000?2?20+(I-1000)×2%=A
5001-10000?1?100+(I-5000)×1%=A
10001-50000?0.8?150+(I-10000)×0.8%=A
50001-100000?0.5?470+(I-50000)×0.5%=A
100001-200000?0.2?720+(I-100000)×0.2%=A
15
海南省
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l-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奖励金额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8
北京市
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部门规定,前期代建为建管费的30%;建设实施代建为建管费的70%
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作为奖励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9
重庆市
按重庆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印发《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执行,不作浮动,与代建范围、内容相匹配,实行分段计取,1000以下?2?1000×2%=20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6
浙江省舟山市
未明确取费标准,要求具体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
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7
浙江省嘉兴市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业主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序号
省市名称
代?建?费?用?标?准
财务支付方式
基?本?代?建?管?理?费
投?资?节?余?分?成
1
财政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4]300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2
浙江省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自筹资金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5
浙江省宁波市
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提取其中的10%,用于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提取后的项目管理费余额
节余的30%作为奖励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3
浙江省杭州市
报批稿: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30%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通过招标确定,暂定不超过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含市政、土建、景观、配套工程,不含前期费用)的1%-3%,
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1
广东省
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
不超过节余投资的10%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2
辽宁省大连市
由市财政局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