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议纪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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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最⾼⼈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保护债券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正式发布为保护债券市场投资⼈的合法权利,强化对债券发⾏⼈的信⽤约束,依法提⾼债券市场违法违规⾏为成本,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最⾼⼈民法院经商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中国⼈民银⾏、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同意,研究制定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于今⽇正式发布。

据最⾼⼈民法院民⼆庭负责⼈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作会议精神,指导各级⼈民法院妥善审理债券纠纷案件,最⾼⼈民法院于2019年12⽉24⽇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

根据会议研讨的情况,起草形成了《会议纪要》,并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

《会议纪要》的及时发布,有利于畅通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债券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增强债券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防范化解债券市场⾦融风险、提升债券风险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平均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纪要》是我国第⼀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件,主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裁判尺度。

三类债券是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三类纠纷案件是指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欺诈发⾏和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及发⾏⼈破产案件。

《会议纪要》全⽂共计34条,分别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式、债券持有⼈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破产管理⼈的责任等七个⽅⾯的法律适⽤问题进⾏了规定。

在案件审理原则⽅⾯,《会议纪要》明确提出了坚持保障国家⾦融安全、坚持依法公正、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负”、坚持纠纷多元化解等四项基本原则,既要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融安全提供有⼒司法服务和保障,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也要切实保护债券持有⼈、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高级法官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高级法官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企法培[2019]第17号高级法官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高端研修班各有关单位:《九民会议纪要》已正式出台!《纪要》是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重要成果,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新一段时期指导全国法院系统认识、理解和审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司法文件。

为帮助各法律人士准确理解掌握《纪要》的内涵,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准确把握《纪要》的应用范围,在案件审理、诉讼中正确理解适用,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特举办“《九民会议纪要》专题解读高端研修班”。

本研修班特邀六大名师(知名教授、高级法官)联袂主讲,三天的课程从《民法总则》、公司纠纷、金融商事审判、大资管纠纷解决角度,带您完整透视《纪要》。

学习交流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讲嘉宾(排名不分先后)XXX 民商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XXX 民商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久负盛名的担保法专家XXX民商法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副主任XXX法学博士,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XXX 法学博士,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资深公司法专家,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XXX 法学博士,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主审法官(以上老师均已接受邀请,请以报到通知为准。

)二、培训提纲1、《九民会议纪要》出台的目的、应用范围、法律效力及其对审判、诉讼、仲裁的影响2、《九民会议纪要》后,争议解决的趋势与展望3、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4、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5、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6、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7、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8、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9、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10、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11、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12、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13、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规则14、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三、参加对象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法律院系民商法教学、研究有关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06•【文号】法〔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21年3月1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通过。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现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就当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有关工作机制完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把握、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广大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6日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召开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201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到第一巡回法庭调研,组织召开巡回区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对巡回区内四级法院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统一意见,作为行政审判庭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参考。

根据会议精神,第一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将巡回区四省区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问题收集、整理,并报经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6月8日,第一巡回法庭在广西北海市召开四省区高院主管副院长和业务骨干参加的座谈会,对《意见》进行讨论,形成二十八条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诉讼参加人1.举报人就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答:作为消费者、服务的接受者、竞争权人、受害人、或者举报事项奖励请求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享有法定查处职权的行政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仅以普通公民身份,行使宪法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向法定职权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求予以查处,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通常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但是,行政机关承诺举报有奖,举报人为获取奖励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除外。

理由:《适用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与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 o m m e r c i a l u s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近,全国各地的法院将会根据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来处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这项措施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再次迈进了一步。

那么,针对这份《纪要》,我们应该怎样去理解与适用呢?第一步:通读全文,把握总体精神《纪要》的最初部分,明确指出了“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建设,强化民商事审判创新,做优做强做大智慧法院,推进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这一段总体精神。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以此为指引,牢固贯彻司法责任,强化创新,提升审判质量,以增强司法公信力。

第二步:注意各项纪要细则《纪要》详细阐述了民商事审判诉讼程序、民商事审判业务、民商事调解、虚假证明和过失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在法庭上的诉讼当事人与律师来说,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这些细节,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步:注重具体情况适用《纪要》并非一刀切的规定。

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并根据情况特点具体操作。

比如,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案件需要更加注重技术导向,而与维权相关的案件则需要强化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步:加强司法公信力《纪要》旨在加强司法公信力,提升社会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认可度。

而这一点不仅仅是法院本身的问题,也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

在遇到民商事纠纷时,我们应该保持理性,学会与对方进行对话,以求得最优解决方法,同时也为维护司法公信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不仅仅是司法界的一个重要举措,更是为了使整个社会的治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加强各种资源的整合与协调,交流创新的广度与深度进行了极大的拓展。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理解这份指导,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达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

最高院强制清算会议纪要

最高院强制清算会议纪要

最高院强制清算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一份强制清算会议的纪要,该纪要详细记录了会议的过程和讨论内容。

以下是本文对该纪要的全面回顾和分析。

会议首先进行了对整个被清算公司的最终清算目标的讨论。

与会者一致认为,该公司已经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并且其债务远超过其资产,因此必须进行清算。

会议确定了在清算过程中要保障债权人、股东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会议中,与会者详细探讨了债权清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他们一致认为,清算方案应当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为此,会议确定了明确的债权履行顺序,并且加强了对清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

此外,会议还提出了建立债权核实、清偿和确认的机制,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讨论股权清算问题时,与会者强调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他们同意,股东应当在清算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待遇。

找到合适的清算方案对于保障股东的权益至关重要。

会议强调了加强对在清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股东腐败行为的防范措施。

此外,会议还提出了建立对股东的考核体系,以确保股东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维护了股东和公司的双赢关系。

在讨论职工权益问题时,与会者一致认为,职工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清算方案应当对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进行公正处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职工的就业和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综合来看,本次强制清算会议的纪要详细记录了与会者的讨论过程和决策结果。

其内容涉及目标设定、债权清算、股权清算以及职工权益等多个方面,并且针对每个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这份纪要对于今后进行类似清算的公司提供了指导和借鉴,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除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旨在开展对中国破产过程的案件审理及审判活动,明确案件起诉、受理、审理、审结的要求。

破产案的处理,关系到财产权利的划分,关系到企业的重组或终止,关系到此案件经济起诉权利人的权益安全。

会议指出,应坚持认定破产事实、审理起诉权利,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分类处理破产案件,如实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打击和防止破产案件的恶性循环,力争让所有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利益得到分配。

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合同的相对性,科学看待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充分发挥以行政和行政诉讼的治理力度,在实施法律监督的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指出,要正确分析破产案件的性质,提高审判技术水平,深入研究经济证据,正确认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严格履行责任义务,依法惩处恶性违法行为。

会议还提出,要尽可能保护企业的长期经营,以便为投资人和交易对手创造良性的经营环境,改善企业的发展环境。

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同时,应注重从长远角度考虑,采取以解决结构性问题为核心的措施,营造公平、合理的投资环境,为企业良性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总之,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是为了促进我国破产案件司法治理的有效实施而召开的,它既考虑到义务起诉权利人的权益实现,又保护当事人免受损失,为破产案件审判活动提供了规范性的参考。

全国法院在审理和裁定破产案件时,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准确把握合同的相对性,妥善处置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打击和防止破产案件的恶性循环,促进有责任的赔偿和再教育等生活方式的受害者的经济困境改善,以实现合法权益的根本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经认真讨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法治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人民法院要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用好企业破产中权益、经营管理、资产、技术等重大调整的有利契机,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

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会议纪要作为判决的依据

会议纪要作为判决的依据

会议纪要作为判决的依据
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会议纪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如果会议纪要是由正式的、合法的机构或组织发布,并且经过了正式的程序,那么它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会议纪要只是个人或非正式组织的记录,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会议纪要的内容是否与案件有关。

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关,并且能够作为证据支持一方的观点,那么它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如果会议纪要与案件无关,或者不能作为证据支持一方的观点,那么它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后,法院是否采信会议纪要。

即使会议纪要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内容与案件有关,法院也可能不会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因为法院需要对证据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估。

如果法院认为会议纪要不能证明任何事实,或者其证明力不足以支持判决,那么它可能不会被采信。

综上所述,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理解与适用
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概述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旨在加强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总体部署,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深入推进,加强对各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

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各地法院关于执行该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

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1、理解
首先,要明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范围和目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各地法院关于执行该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

其次,要认真研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具体内容,将各项措施分类整理,归纳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以及对各地法院具体执行措施的要求。

2、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其规定应在全国各地贯彻执行。

具体而言,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求;准确理解纪要的具体措施,按照纪要的要求,遵循正确的审判程序,严格执行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求,保证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

此外,各级法院要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持续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努力建设人民法院法制化、依法行政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体系。

山东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条)

山东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条)

山东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传染病防控正文山东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条)2月17日,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各行各业均面临巨大考验,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极易发生经营困难和产生债务危机,触发破产临界点的形势,为妥善审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省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十条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

十条意见内容如下:一、审慎把握破产受理条件。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出现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宜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应根据企业历年经营情况以及无法偿债与疫情防控的关联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

二、积极组织涉防疫抗疫物资破产企业复产。

对破产企业所处产业属于防疫抗疫急需物资产业链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积极组织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既满足防疫抗疫之需,又促进破产企业资产增值,提高清偿率。

三、灵活转换复产企业破产程序。

在破产宣告前,法院应当根据复产企业经营状况重新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清算条件。

对虽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应积极适用破清算转重整程序,帮助企业重生。

四、适当延长有关破产重整期限。

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依法报请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期限,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五、适当放宽债权申报条件。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虽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但积极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酌情放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条件,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及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

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根据破产财产具体情况采取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降低处置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

九民纪要一点通

九民纪要一点通

九民纪要⼀点通2019年11⽉8⽇,最⾼⼈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俗称九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于2019年9⽉11⽇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会议纪要》的意义《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泛征求各⽅⾯意见的基础上,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裁判思路,规范法官⾃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纪要》的应⽤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审、⼆审案件,在裁判⽂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说理。

三、为什么要解读《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将指导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的审理裁判,它的内容⼗分丰富,主要内容涉及⼗⼆个⽅⾯,每个⽅⾯⼜细分为若⼲条款,每个条款都是⽤⾼度凝练的语⾔概括地介绍如何适⽤法律对案件进⾏裁判,有的内容⽐较艰深、难懂。

为了帮助同事们学习领会和正确适⽤《会议纪要》,本⼈根据⾃⼰的学习、领悟、理解,结合最⾼法院颁布的《新证据规则》、新的《民法典》(草案)、《合同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参考有关专业著述,有的条款还结合相关案例,⽤浅显易懂的法⾔法语对其逐条解读,欢迎朋友们共同交流、探讨。

四、《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1、民法总则适⽤法律衔接2、公司纠纷案件审理3、合同纠纷案件审理4、担保纠纷案件审理5、⾦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6、证券纠纷案件审理7、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9、票据纠纷案件审理10、破产纠纷案件审理11、案外⼈救济案件审理12、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五、《会议纪要》确⽴的基本理念在⼋民会议纪要时,周强院长提出了民商审判的六个原则是:依法保护产权原则,尊重契约⾃由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权利义务责任相统⼀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
(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9.25
•【文号】[2009]民二他字第21号
•【施行日期】2009.09.25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2009年9月25日[2009]民二他字第2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于2009年4月3日发布的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是如何解决和化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根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

债务人未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作者:郭锋陈龙业蒋家棣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二、《纪要》的主要内容三、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适用中的重点问题(一)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有关问题(四)其他相关问题四、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

会议研究了当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有关内容的具体适用,民法典施行后有关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等内容,以及有关工作机制的完善问题。

为了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并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指引,我们组织起草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于2021年3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9日印发。

本文就《纪要》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与适用。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民法典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部署开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配套的司法解释是本次清理的重点内容。

经过清理,上述司法解释全部宣告废止,同时其中的《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应编纂为《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根据审委会决议要求,对清理后不与民法典冲突的内容予以保留,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并为下一步制定总则编、合同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积累经验。

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3.12.10•【文号】[84]法办字第4号•【施行日期】1983.12.1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档案管理正文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纪要(1983年12月10日[84]法办字第4号)一、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于1983年12月5日至10日在北京召开。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主管档案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和档案干部以及有关方面的同志共78人。

最高人民法院王战平、祝铭山副院长、曾汉周顾问和办公厅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

杨树庄副主任向会议作了《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会议结束时王战平副院长和国家档案局韩毓虎局长到会讲了话。

这次会议主要是解决在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建设问题,着重讨论修改《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方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文件,交流档案工作情况和经验。

与会同志经过认真讨论,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的召开是适时的必要的,开得比较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杨树庄副主任的报告符合实际,措施切实可行,两个“办法”和一个“规定”所作的要求明确具体,这对于加强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开创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新局面,将起重要作用。

二、与会同志回顾了建国以来法院系统的档案工作,肯定了成绩,看到了差距,增强了做好档案工作的信心。

大家一致认为,1966年以前,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是好的,是向前发展的,特别是1960年在大连召开的书记员工作和档案工作现场会议,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起了促进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被“砸烂”,档案库(室)受冲击,档案干部被调走,规章制度被破坏,不少档案被抢走、丢失、损毁,造成的损失相当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提请讨论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结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理由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

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

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

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二)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裁判的形式。

提请讨论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

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结论此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颁布之前提出。

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即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会议和会议纪要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会议和会议纪要

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会议和会议纪要一、引言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会议是法院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会议,工作人员可以交流工作经验、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

而会议纪要则是会议的重要产出,它记录了会议的内容和决策,有助于后续工作的推进和监督。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会议和会议纪要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二、工作会议的重要性1. 信息共享与沟通工作会议是法院工作人员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的重要平台。

在会议中,工作人员可以分享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心得,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进展,从而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此外,工作会议还可以提供一个讨论问题和解决困难的机会,通过集思广益,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2. 统一思想与目标法院工作人员来自不同的专业背景和职能部门,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思路和目标。

而工作会议可以提供一个统一思想和目标的平台。

在会议中,法院领导可以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帮助工作人员理清工作思路,统一行动。

这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增强团队凝聚力工作会议不仅可以促进部门之间的合作,还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在会议中,工作人员可以共同面对问题和挑战,共同制定解决方案,从而培养团队合作的意识和能力。

此外,会议还可以提供一个交流和互动的机会,增进工作人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进一步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会议纪要的重要性1. 确保会议内容的准确性会议纪要是对会议内容和决策的准确记录。

它可以帮助与会人员回顾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确保对会议内容的理解一致。

同时,会议纪要还可以作为后续工作的参考,帮助与会人员回顾会议的目标和任务,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便于监督和追责会议纪要可以作为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监督和追责。

通过会议纪要,领导可以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进展和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同时,会议纪要还可以作为评估工作人员绩效的参考,帮助领导做出公正的评价和决策。

法院会议纪要格式范文

法院会议纪要格式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的法律效力这种会议纪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院发布的公文中只有司法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

较早的时候确实有会议纪要作为司法解释来适用的情况,如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便是作为司法解释使用的。

但97年后,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进行了规范,会议纪要便不得再作为司法解释了。

根据这个规定,司法解释有以下几个特点:1、必须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最高院以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

2、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一问题的如何适用法律作出的规定,称为“解释”;第二种是对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和意见,称为“规定”;第三种是对各高院及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具体问题请示所作的答复,称为“批复”。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形式。

3、司法解释必须在首部写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字样。

4、司法解释可以在司法文书中援引的,包括判决书,但在格式上需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的法律效力这种会议纪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院发布的公文中只有司法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

较早的时候确实有会议纪要作为司法解释来适用的情况,如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便是作为司法解释使用的。

但97年后,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进行了规范,会议纪要便不得再作为司法解释了。

根据这个规定,司法解释有以下几个特点:1、必须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最高院以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

2、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一问题的如何适用法律作出的规定,称为“解释”;第二种是对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和意见,称为“规定”;第三种是对各高院及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具体问题请示所作的答复,称为“批复”。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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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议纪要的效力【篇一: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审判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7项指导意见2011年6月22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如下最新指导意见:一、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由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问题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

给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最高法院意见: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给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由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天不合理的除外。

以上意见与广东、北京目前司法实践一致。

另一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或由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该意见应该是上海目前司法实践意见)。

四、“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五、建设施工承包中发包方与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最高法院意见: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六、工厂赔偿与民事赔偿双赔问题最高法院意见:职工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数额应在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中扣除。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不予扣除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数额。

第二款另一种意见: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应扣除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数额。

七、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要求民事赔偿问题最高法院意见: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

【篇二:各地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大全】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大全最高院、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证券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担保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合同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刑交叉案件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上)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下)《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保险法律问题的复函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整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吴庆宝法官培训讲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9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9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9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3北京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说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北京市高级法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说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北京东城区法院法官点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试行) 2002年上海规定:上海民事办案要件指南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一)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试行)上海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纪律规定上海市高院关于七类纠纷疑点的审理意见(2002年)上海高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观点综述(上海一中院)“诉讼证据适用暨深化裁判文书”研讨会综述(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民二庭物业管理专题研讨会意见摘登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23条”摘登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篇三:2012年山东省高级法院会议纪要】作者:杨淑清律师时间:2012年03月03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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