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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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

一、巡查制度

(1)基础施工阶段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地下室的工程,巡查次数应增加。

(2)结构施工阶段应争取每两层不少于一次巡查。

(3)桩基、幕墙、钢结构、轻钢结构及网架等专业分部(分项)的施工阶段可根据现场状况的需要进行巡查。

(4)装饰装修阶段巡查不得少于一次。

(5)节能保温施工阶段巡查不得少于一次。

(6)设备安装阶段巡查不得少于一次。

(7)公司的质量部门应每单月召开一次质量例会,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可向质量部提出合理的巡查建议。

(8)巡查人员在巡查或验收前,应携带便携式仪器,对工程实体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钢筋位置、板厚等。

(9)对现场建筑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现场取样,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0)在质量有缺陷时,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核实,确保整改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11)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核实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发现验收资料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重新进行分户验收。

二、巡查内容

1、质量部按照经营部通知某工程中标后,质量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应与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确定巡查时间,并了解工程现场及准备情况等。

2、工程施工时,质量部门将定期(或每周一次)到工地进行质量检查,重点对关键工序、质量通病,并根据项目工程的特定难点及涉及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的检查。

3、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分析原因,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隐患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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