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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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成绩显著、形成传统,并至少在一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特色的、经命名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

第三条传统校应在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广泛开展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竞赛、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

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开展传统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传统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传统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区)四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等资源条件,统筹兼顾,优化配置传统校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

第八条传统校命名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具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开展特色项目课程教学与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三)具有必要的传统校工作经费,保障学校特色项目开展课余训练和参加比赛。

(四)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应学会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和方法,并掌握本校特色项目的运动技能。

(五)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六)学校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九条凡符合传统校命名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向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当地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十条省(区、市)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命名,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每两年命名一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并命名。具体标准和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详见附件)。

第三章年检与撤销

第十二条已命名的传统校实施登记注册制度,每两年一次。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是传统校注册机构,并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获得各等级传统校称号命名后的学校,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要求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传统校,将不得申请参加上一级传统校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传统校进行检查、考评并报送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

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每四年对国家级传统校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标准和评估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十五条已被评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经年检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第四章普及与提高

第十六条传统校应从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学生,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将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全面提升学生的体质与健康水平,并积极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

第十七条传统校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组织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建立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档案,并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学校课余训练规律,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

第十八条传统校竞赛应坚持经常化、特色化和多样化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各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九条传统校应当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结合本校特色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区体育服务与交流活动。

第五章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条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传统校工作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竞赛的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传统校体育活动与课余训练竞赛的正常开展。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传统校专项经费,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传统校应当为校代表队学生、教练员提供伙食和运动服装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补助标准可以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第14号令)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2011]第15号令)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传统校应当根据特色项目训练和比赛特点,为学生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地方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纳入管理范围的传统校的训练和比赛活动办理保险。

第二十三条传统校应当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中的安全管理,保障训练竞赛、课程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传统校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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