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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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传统体育项目实施方案

学校传统体育项目实施方案

学校传统体育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及目标传统体育项目是指受文化传统和历史因素影响较大,具有一定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的体育项目,如太极拳、剑术、垒球等。

传统体育项目具有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促进身心健康、培养学生情操等多方面优势,对学生全面发展有积极作用。

本方案旨在加强学校传统体育项目的实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项目内容及计划1.项目内容包括传统体育项目选项、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时间等。

传统体育项目选项:根据学生兴趣和特长的不同,选择多样的传统体育项目,如太极拳、剑术、垒球等。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进行学习和参与。

教学内容:传统体育项目的教学内容应根据学生的年级和能力进行合理安排。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动作技巧和相关规则规定等。

教学方式:传统体育项目的教学方式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教师可以通过讲解、示范、实践等方式进行教学。

同时,鼓励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进彼此之间的学习与进步。

教学时间:传统体育项目的教学时间应与其他课程相结合,充分利用到课时间和课外时间进行教学。

一般情况下,可以将传统体育项目作为学校体育课程的一部分,每周至少安排一节传统体育项目课。

2.实施计划应包含项目实施时间、教师培训和学生参与等方面的内容。

项目实施时间:学校应根据学生的课程表以及其他活动时间,合理安排传统体育项目的实施时间。

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学年计划提前安排项目的实施时间,以确保项目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教师培训:为了保证传统体育项目的顺利进行,学校应组织相关教师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统体育项目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方法和技巧等。

通过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学生参与:学校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传统体育项目的学习和实践。

可以通过开设选修课、举办比赛、举办交流活动等形式,吸引学生参与传统体育项目。

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一些社团或俱乐部,提供学生交流、展示和推广传统体育项目的平台。

重庆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下发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校)是指:学校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在1-2个体育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培训上具有特色,为我市优秀运动队、市级体校和当地体校培养、输送较多体育后备人才的九年义务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市传校应在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体质,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掌握本校传统运动项目的技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市传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每年评估一次,市体育局、市教委负责市传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区县体育部门、区县教育部门负责市传校具体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类九年义务制的中、小学校,每年命名的市传校中,小学应不少于60%。

第二章必备条件第六条学校有健全的校传统项目竞训工作管理机构,传统项目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传统运动项目在本区县处于领先地位。

第七条学校能确保校传统项目代表队所需的竞训经费,对执教校传统项目代表队的体育教师有训练补贴政策或将体育教师的训练时间纳入课时。

第八条学校传统项目向区县体校和市级训练单位输送了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九条学校达到《重庆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及标准》60分(含60分)以上。

申报与认定第十条申报时间及程序:(一)申报时间:当年10月25日前。

(二)申报程序:达到市传校申报必备条件的学校需填写《重庆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汇总表》及《重庆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表》,各一式两份送当地体育部门,经当地体育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初审后,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认定时间及程序:(一)认定时间:当年12月31日前。

(二)市体育、教育部门根据《重庆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认定和管理办法及评估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检查,并命名达到条件的学校为“重庆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规章制度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的发展,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弘扬体育精神、传承民族体育文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开展体育传统项目的班级、学生及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武术、毽球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体育传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工作。

第五条体育传统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一)制定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师开展体育传统项目教学和训练;(三)组织开展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四)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五)对体育传统项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体育传统项目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备相应体育项目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三)积极参与体育传统项目教学和训练工作。

第三章教学与训练第七条体育传统项目教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注重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高;(二)注重民族体育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三)科学训练,预防运动损伤。

第八条体育传统项目训练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制定训练计划,合理安排训练内容和时间;(二)加强运动队建设,选拔优秀运动员;(三)注重运动员心理健康,关注运动员成长。

第四章竞赛与交流第九条学校定期举办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包括班级联赛、校际比赛等。

第十条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鼓励创新,提高竞赛水平;(三)注重安全,预防运动损伤。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争取优异成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体育传统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和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传统体育学校工作制度

传统体育学校工作制度

传统体育学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体育文化,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素养,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学校传统体育工作应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兴趣,强化学生基础,提高学生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校传统体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性、科学性、趣味性、群体性、安全性原则,充分挖掘和利用校内外传统体育资源,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传统体育活动体系。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应成立传统体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传统体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传统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传统体育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细化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传统体育专项经费,保障传统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传统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鼓励教师开展传统体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传统体育活动管理制度,加强对传统体育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活动安全。

三、教学与训练第九条学校应将传统体育项目纳入课程体系,编写具有学校特色的传统体育教材,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掌握至少一项传统体育技能。

第十条学校应开展传统体育项目训练,组建校队,参加各级比赛,提高学校传统体育竞技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举办传统体育节或比赛,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团队精神,促进传统体育活动的普及与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应开展传统体育教研活动,探索适合学校实际的传统体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四、交流合作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与校外传统体育机构、社团和专家的联系与交流,引进优质资源,提高学校传统体育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学校应鼓励教师、学生参加校外传统体育培训、比赛和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应积极参与传统体育项目的研究、保护和传承工作,为弘扬民族体育文化贡献力量。

五、保障与激励第十六条学校应完善传统体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传统体育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规章制度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规章制度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精神,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目的和任务本制度旨在加强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推动体育传统项目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深入开展,提高学生的体育技能和体质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组织与管理1. 学校成立体育传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体育传统项目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2. 学校体育部门负责体育传统项目的日常教学工作,制定训练计划,组织训练和比赛。

3. 学校教务部门负责体育传统项目学生的课程安排和学业管理。

4. 学校后勤部门负责体育传统项目所需的场地、器材和设施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体育传统项目的设立与撤销1.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资源优势,选择具有特色和潜力的体育运动项目作为体育传统项目。

2.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学校体育传统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3.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设立后,需定期进行评估和复查,确保项目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与比赛1.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组需按照训练计划,组织学生进行日常训练。

2.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组需定期组织校内比赛,提高学生的竞技水平。

3.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组可参加各级别的体育比赛,争取优异成绩。

4.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组需积极参加各类体育交流活动,促进校际间的体育合作与发展。

第六条体育传统项目学生的选拔与培养1.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组根据学生的体育技能和潜力,进行选拔。

2.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组为学生提供专业的训练和指导,提高学生的体育技能。

3.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组关注学生的学业发展,确保学生学业与体育训练的平衡。

4.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组为学生提供参加比赛和交流的机会,培养学生的竞技水平和团队精神。

第七条考核与评价1.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组定期对学生的体育技能和体质健康水平进行考核。

传统体育项目学校管理制度

传统体育项目学校管理制度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我校特制定本制度,对传统体育项目在学校的管理和开展进行规范。

二、管理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兴趣,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 坚持科学性、系统性、趣味性,保证传统体育项目的有效开展。

3. 坚持广泛参与,鼓励全体学生积极参与传统体育项目活动。

4. 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学生在参与传统体育项目过程中的安全。

三、管理职责1. 学校成立传统体育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传统体育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2. 体育教研组负责传统体育项目的教学、训练和比赛的组织工作。

3. 各级部、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参与传统体育项目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保障工作。

4. 家长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传统体育项目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课程设置1. 学校将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程,每周安排一定课时。

2.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兴趣爱好,设置多种传统体育项目课程,如武术、太极拳、射箭、棋类、舞龙、舞狮等。

3. 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课程,满足个性化需求。

五、教学与训练1. 教师应具备传统体育项目专业素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2. 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传统体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技能水平。

3. 开展传统体育项目比赛,激发学生参与热情,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竞技意识。

六、安全保障1. 学校应制定传统体育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在参与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2. 教师应做好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3. 加强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4. 对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培训,提高学生的自救互救能力。

七、考核与评价1. 学校对传统体育项目教学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教学质量。

2. 对学生参加传统体育项目活动进行评价,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3. 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传统体育项目比赛,展示学校传统体育项目成果。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传统体育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项目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传统项目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项目校是指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学生体育活动具有特色,并至少在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传统项目校应在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竞赛,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项目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项目校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项目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传统项目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八条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传统项目学校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

传统项目学校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

迁西三小体育传统项目活动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响应“全国亿万学生学校体育传统项目活动”的号召,大力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把学校和体育传统项目的推广工作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点,培养学生体育特长,切实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学校体育传统项目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田明玉副组长:高景志成员:各班主任、体育教师三、学校体育传统项目活动内容:田径、篮球四、实施目标:1.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充分认识体育对强身健体、陶冶情操、启迪智慧、壮美人生,以及培养团结、合作、坚强、献身和友爱精神,弘扬民族精神的积极作用。

2.开展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的体育运动,要与体育课教学相结合通过体育教学,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的活动,增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活力和吸引力。

3.与课外体育活动相结合。

保证学生在每天能到室外去,保证能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将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年度教育计划。

4.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学校体育传统项目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理念,使“健康第一”、“达标争优、强健体魄”、“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等口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建立评比表彰制度,对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班级给予加分,以唤起全体老师对学生体质健康的广泛关注,支持学校体育传统项目活动的开展。

5.建立学校体育活动的长效机制,营造人人参与、个个争先的氛围,形成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育人环境。

通过学校体育活动,保证每名学生至少掌握两项日常锻炼运动技能,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

五、实施主要内容与活动安排:(一)内容:(1)上午大课间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在班主任老师组织和管理下进行校园活动,全面推进学校体育传统项目活动的开展和深入。

(2)各年级保证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课的活动时间。

(二)方法:体育课由专职的体育教师上课,体育活动课由学校安排的辅导老师进行指导。

北京市房山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山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附件1:北京市房山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山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应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基础上,经常地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有一定数量的体育运动项目已形成学校体育传统活动;积极开展学生课余训练,增强学生体质,发现和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发展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房山区域内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区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统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工作依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与管理第四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接受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可向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区内乡镇中学、中心校和区直属中小学;(二)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整体办学质量较高;(三)田径项目已形成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并另有2个(含)以上体育运动项目已成为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四)学校建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体育传统项目代表队,有较好的年龄梯队,并建有校代表队训练档案;(五)有保证体育传统项目正常开展课余训练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六)连续两年区级田径比赛团体总分前六名或区级单项比赛前三名;(七)连续两年向区体校、高等体育院校(系)等输送队员的记录。

第六条申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一)房山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表;(二)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发展规划,内容包括现状、项目设置、发展方向和目标、梯队建设、实施计划、支持政策、鼓励政策及相关政策;(三)学校体育教师情况表;(四)比赛成绩证明材料和输送队员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材料。

第七条申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决定予以命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命名。

校体育传统项目规章制度

校体育传统项目规章制度

校体育传统项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升校园体育文化,促进全校师生参与校体育传统项目活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包括班级、学院、年级、校团体等各级别的体育传统项目活动。

第三条学校将举办各类传统项目活动,如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体操等。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倡导健康、快乐、团结、合作的校园体育文化,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

第二章田径第五条田径项目包括短跑、中跑、长跑、跳远、跳高、铅球等,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进行选择参加。

第六条参加田径项目的学生需穿着校体育课统一着装,携带个人标识。

第七条学生需按时到达指定场地进行训练,遵守教练的指导,切忌擅自行动。

第八条每周设定田径项目比赛时间,学生需参加比赛,不得缺席。

第九条学生参加田径项目比赛需遵守比赛规则,不得作弊行为。

第十条校田径队将选派优秀学生参加省内外各类田径比赛,学校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篮球第十一条学生篮球队将组织训练和比赛活动,每周至少训练2次,周末进行友谊赛。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篮球队需要具有一定的篮球基础,听从教练的指导,团结协作。

第十三条篮球队比赛遵守篮球规则,不得采取违规行为,保持运动员的风度。

第十四条学生篮球队优胜者将代表学校参加省内外各类篮球比赛,学校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足球第十五条学校将举办校园足球联赛,鼓励学生参与,提升足球技能。

第十六条学生足球队将组织训练和比赛活动,每周至少训练2次,参加学校比赛。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足球队需具备足球基础知识,服从教练指导,遵守队规。

第十八条足球队比赛遵守足球规则,不得进行恶意犯规,保持运动员的体育精神。

第十九条学生足球队优胜者将代表学校参加省内外各类足球比赛,学校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乒乓球第二十条学校将举办校园乒乓球锦标赛,鼓励学生参与,提升乒乓球技能。

第二十一条学生乒乓球队将组织训练和比赛活动,每周至少训练2次,参加学校比赛。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
定办法、标准及评分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锻炼标准
【发文字号】体群字[2003]34号
【失效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体育传统
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的通知
(2003年4月2日体群字[2003]34号)
经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批准,现将《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办法和标准并结合实际,组织研制本省的评分细则。

从2003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将每四年评选命名一次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进行表彰奖励。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制定此办法。

北京市房山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山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附件1:北京市房山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山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应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基础上,经常地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有一定数量的体育运动项目已形成学校体育传统活动;积极开展学生课余训练,增强学生体质,发现和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发展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房山区域内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区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统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工作依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与管理第四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接受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可向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区内乡镇中学、中心校和区直属中小学;(二)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整体办学质量较高;(三)田径项目已形成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并另有2个(含)以上体育运动项目已成为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四)学校建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体育传统项目代表队,有较好的年龄梯队,并建有校代表队训练档案;(五)有保证体育传统项目正常开展课余训练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六)连续两年区级田径比赛团体总分前六名或区级单项比赛前三名;(七)连续两年向区体校、高等体育院校(系)等输送队员的记录。

第六条申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一)房山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表;(二)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发展规划,内容包括现状、项目设置、发展方向和目标、梯队建设、实施计划、支持政策、鼓励政策及相关政策;(三)学校体育教师情况表;(四)比赛成绩证明材料和输送队员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材料。

第七条申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决定予以命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命名。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制度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有关政策,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原则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 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学校体育特色发展。

3. 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注重培养学生体育兴趣和运动技能。

4.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 完善评价机制,激发学校发展活力。

三、制度内容1. 学校体育传统项目设置(1)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选择1-2个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

(2)项目设置应遵循学生兴趣、师资力量、场地设施等条件。

2. 体育传统项目课程设置(1)将体育传统项目纳入学校课程体系,每周至少安排1课时。

(2)课程内容应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素养和运动技能。

3. 体育传统项目师资队伍建设(1)学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体育教师,负责体育传统项目教学。

(2)加强体育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4. 体育传统项目场地设施建设(1)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符合体育传统项目教学要求的场地设施。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改善体育传统项目场地设施条件。

5. 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1)学校应定期举办校内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提高学生竞技水平。

(2)积极参加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

6. 体育传统项目评价机制(1)建立健全体育传统项目评价体系,定期对教师、学生进行评价。

(2)将体育传统项目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作为学校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制度保障1. 学校成立体育传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学校加大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经费投入,保障制度落实。

3. 加强与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争取政策支持。

4. 积极开展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附件2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项目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传统项目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项目校是指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学生体育活动具有特色,并至少在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传统项目校应在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竞赛,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项目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项目校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项目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传统项目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八条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1994年5月1日)一、总则为了加强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应是在体育工作的各方面都比较好,有一个或两个体育运动项目确已形成传统的学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础上,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体育工作,积极经常地组织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课余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现和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为发展体育事业做出贡献。

二、命名及管理1、凡是基本符合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标准的学校,可向所在区(县)体委、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体委、教育局检查验收,提请市体委、教育局审核批准,予以命名。

2、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各级体育、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市和区(县)体育、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教学、训练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搞好体育教师培训,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定期举办不同形式和范围的比赛。

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校长和教导主任,要把体育传统项目工作纳入学校体育工作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在开展体育活动中的作用,加强体育宣传,发动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5、班主任要动员和组织好全班学生的体育活动,抓好本班传统项目运动队的工作,支持和关心本班学生参加校代表队的训练和比赛活动。

三、标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应做到:1、学校领导重视、支持体育工作,学校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确有一个或两个体育项目已形成传统。

2、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锻炼时间达到每天一小时。

上海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沪体竞[2001]471号

上海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沪体竞[2001]471号

上海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4日沪体竞〔2001〕4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校是指长期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并在一至二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具有较高水平并形成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传统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作出贡献。

第四条组织管理(一)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传统校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

(三)由本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布局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学校、试办(申报)二线学校,以及与区(县)业余体校实行“体教结合”开展课余训练的中学及部分项目的小学统一纳入传统校管理范围。

(四)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相关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目前本市传统校的项目设置暂定为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女)、乒乓球、手球、垒球、网球、射击、击剑、棋类等十二项,以后根据需要再作调整。

第二章命名与审定第六条传统校分为国家、市、区(县)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七条市级传统校的命名条件(一)学校领导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条件。

学校排球传统项目规章制度

学校排球传统项目规章制度

学校排球传统项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学校排球传统,提高学生体育素养,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排球项目,包括排球比赛、训练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排球项目遵守《体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排球项目由学校体育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学校排球项目设立排球教练组,并配备专业的排球教练。

第六条排球运动员必须遵守队长的指挥和排球教练的安排。

第七条排球比赛由学校体育部门统一组织,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八条排球队员必须遵守比赛规则,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九条排球比赛的裁判由学校体育部门指定,确保比赛的公正。

第十条排球比赛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和反思,以便提高比赛水平。

第三章训练要求第十一条排球运动员应按时参加训练,缺勤应提前请假。

第十二条排球运动员应遵守排球教练的训练安排,听从排球教练的指导。

第十三条排球运动员要保持良好的训练状态,不得擅自放松训练。

第十四条排球运动员应加强体能训练,提高身体素质。

第十五条排球运动员应加强技术训练,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排球运动员应加强团队合作训练,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十七条排球运动员应遵守学校纪律,不得违反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排球运动员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违道德行为。

第十九条排球运动员应尊重对手,不得有辱骂、嘲讽行为。

第二十条排球运动员应遵守比赛规则,不得有违规操作。

第二十一条排球运动员应遵守裁判判决,不得有抗议行为。

第五章惩罚措施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排球运动员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轻度违规者,可采取警告或者口头批评的方式进行教育。

第二十四条中度违规者,可暂停训练或参与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严重违规者,可开除排球队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学校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体育部门负责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体育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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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成绩显著、形成传统,并至少在一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特色的、经命名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

第三条传统校应在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广泛开展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竞赛、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
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开展传统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传统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传统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区)四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等资源条件,统筹兼顾,优化配置传统校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

第八条传统校命名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具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开展特色项目课程教学与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三)具有必要的传统校工作经费,保障学校特色项目开展课余训练和参加比赛。

(四)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应学会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和方法,并掌握本校特色项目的运动技能。

(五)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六)学校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九条凡符合传统校命名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向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当地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十条省(区、市)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命名,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每两年命名一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并命名。

具体标准和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详见附件)。

第三章年检与撤销
第十二条已命名的传统校实施登记注册制度,每两年一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是传统校注册机构,并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获得各等级传统校称号命名后的学校,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要求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逾期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传统校,将不得申请参加上一级传统校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传统校进行检查、考评并报送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
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每四年对国家级传统校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标准和评估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十五条已被评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经年检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第四章普及与提高
第十六条传统校应从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学生,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将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全面提升学生的体质与健康水平,并积极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

第十七条传统校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组织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建立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档案,并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学校课余训练规律,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

第十八条传统校竞赛应坚持经常化、特色化和多样化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

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各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九条传统校应当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结合本校特色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区体育服务与交流活动。

第五章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条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传统校工作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竞赛的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传统校体育活动与课余训练竞赛的正常开展。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传统校专项经费,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

传统校应当为校代表队学生、教练员提供伙食和运动服装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补助标准可以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第14号令)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2011]第15号令)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传统校应当根据特色项目训练和比赛特点,为学生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纳入管理范围的传统校的训练和比赛活动办理保险。

第二十三条传统校应当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中的安全管理,保障训练竞赛、课程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传统校的培训
工作和交流活动。

传统校参加教育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活动、科研活
动的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和个人晋升和获得相关奖励的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2000年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群字〔2000〕86号)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2003年颁发的《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的通知》(体群字〔2003〕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二: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分标准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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