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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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电力法律法规题库三试卷(练习题库)(2023版)

电力系统电力法律法规题库三试卷(练习题库)(2023版)

电力系统电力法律法规题库三试卷(练习题库)1、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

2、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3、《电力法》规定,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4、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6、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7、对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8、农民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实行相同的电价。

9、电价的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物价部门确定。

10、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12、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13、市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可设立一至两个供电营业机构。

15、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16、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17、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

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全由有关地方有关18、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属窃电行为。

19、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属窃电20、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21、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6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东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所有电能供应者、购买者,使用者。

第三条各供电企业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及本补充规定开展供电营业业务.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四条根据国家标准GBl56—93规定,东北电网提供的供电电压为:低压:220/380伏。

高压:10、66(110),220千伏。

供电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和频率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条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当地当时的供电条件和用户需求。

其技术经济比较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第六条对采用低压220伏供电方式。

其用电设备有可能对供电电能质量产生影响,且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时,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七条对于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用户设备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对用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但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如通讯广播,电视台、计算中心、机要用户和某些临时性用电的用户)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第八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在供电网络未达到的地区,必须以发电厂直配方式供电时,应该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第九条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及环境严重污染的国防、军工、通讯、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以及机关,医院等应有自备保安电源。

用户申请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要求其提供负荷重要性证明。

第十条对临时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发给临时用电证.临时电源用户应按临时用电证上标明的地点、时间,容量、性质用电。

临时用电证应放置于临时用电现场,便于核查。

第十一条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该提前3天到当地供电企业营业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浏览次数: 1次字号: [大] [中] [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

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第三条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第五条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六条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

第七条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四类: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跨省营业区);2、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3、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4、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第八条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业区分划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第三章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第九条跨省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

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00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4月17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5篇》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5篇》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5篇》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

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

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2x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

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令第八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管理关系的总称,与供用电合同种类相对应,一般可分为以下五种:1、高压供电;2、低压供电;3、临时供电;4、趸售供电;5、委托转供电。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一般应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它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发电厂或水电站不得对外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营业。

当采用发电厂或水电站直配供电方式时,必须由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当地供电企业受理用户各种用电业务手续和装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独立电源:1、与其它电源无联系而独立存在的电源;2、两个电源之间有较弱联系,但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如不在同一输电线路上的两个变电站提供的电源,或由两个电源供电且有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的变电站不同母线上供电的电源,也可提供给用户作为保安电源。

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户,统称为重要用户。

重要用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主供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维持供电而设置的电源。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标题】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6.04.17【实施日期】1996.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水利电力【文号】国务院令第19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背景介绍供电业务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为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转提供电力支持。

为了更好地管理供电业务,维护供电网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需要对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

二、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原则1.地理原则:以地域为基础,根据供电网络和服务范围的特点进行划分,确保供电服务的覆盖面和便捷性。

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需求,合理划分供电营业区,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3.管理原则: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将供电营业区划分成合理的规模,便于管理和运营。

三、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具体方法1.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将供电营业区划分为县级、市级和区域级,以便更好地协调各级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提高管理效率。

2.按照用户类别划分:将供电营业区划分为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3.按照电力负荷划分:将供电营业区划分为高负荷区、中负荷区和低负荷区,以便更好地满足不同负荷下的供电需求,优化供电资源的调配。

四、供电营业区划分的管理办法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供电营业区的管理细则和政策,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供电业务的高效运转。

2.加强协调合作:加强供电营业区之间的协作和合作,分享资源和信息,促进供电业务的协同发展。

3.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供电营业区的监管,确保供电设施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可靠。

4.优化人员配置:根据供电营业区的规模和需求,合理配置人员和设备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加强培训和学习:通过培训和学习,提升供电营业区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供电业务需求。

五、落实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的意义1.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明确的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可以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差异化,提高管理效率。

2.优化供电服务:根据不同用户需求和负荷情况,提供个性化、优质的供电服务,满足社会经济的需求。

3.保障供电安全: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可靠,防止供电事故的发生。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令第八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管理关系的总称,与供用电合同种类相对应,大凡可分为以下五种:1、高压供电;2、低压供电;3、临时供电;4、趸售供电;5、委托转供电。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大凡应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它分外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发电厂或水电站不得对外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营业。

当采用发电厂或水电站直配供电方式时,必须由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当地供电企业受理用户各种用电业务手续和装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独立电源:1、与其它电源无联系而独立存在____的电源;2、两个电源之间有较弱联系,但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如不在同一输电线路上的两个变电站提供的电源,或由两个电源供电且有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的变电站例外母线上供电的电源,也可提供给用户作为保安电源。

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危机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危机污染者;3、造成危机设备损坏,持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巨大影响者。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户,统称为危机用户。

危机用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主供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危机负荷仍能维持供电而设置的电源。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供电营业区的设⽴应该遵循哪些规定当今社会下,在电⼒法的电⼒的供应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供电营业区的设⽴规定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供电营业区的设⽴应该遵循哪些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业务许可证》。

供电营业区设⽴、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管理部门制定。

”相关知识点第⼆⼗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电的单位和个⼈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电、临时⽤电、增加⽤电容量、变更⽤电和终⽌⽤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户须知资料。

第⼆⼗七条电⼒供应与使⽤双⽅应当根据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供应与使⽤办法签订供⽤电合同,确定双⽅的权利和义务。

第⼆⼗⼋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对公⽤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

第⼆⼗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户违法⽤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户。

⽤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

如有关电⼒法供电营业区如何设⽴的其他问题或者纠纷,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2009-06-26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共电、用电秩序,安全、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亲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第三章供电设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

[整理]《供电监管办法》释义摘要.

[整理]《供电监管办法》释义摘要.

《供电监管办法》释义摘要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本办法基本内容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规则。

本章共5条,分别对立法目的、供电监管机制、供电监管原则、供电监管对象以及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作了原则规定。

总则对本办法具有总的指导意义,准确理解总则内容,是把握和适用本办法的基础。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一)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1.加强供电监管,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优质电力供应的需要电力工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和公用事业。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用电需求快速增长,对电力依赖性日益加深。

但受气候、江河来水、电煤供应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夏季和冬季等用电高峰季节和时段,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因电网建设滞后造成的供电设施卡口、低电压、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等局部电力供应矛盾也开始成为阻碍部分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因此,加强供电监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供电质量,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可靠供应,已成为确保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的现实要求。

2.加强供电监管,是促进供电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构建和谐供用电关系的需要近年来,各供电企业从健全制度和规范管理入手,借助一系列优质服务活动的深入开展,不断夯实服务基础,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领域.供电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但也必须看到,部分供电企业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如违反停电程序中止供电、办理用电业务超时限、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供电企业的社会形象。

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广大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既是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构建和谐供用电关系的客观要求。

供电责任险条款解释

供电责任险条款解释

三、责任免除
4、第九条(五)项:被保险人未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 序进行工程设计;…是指设计应当以以下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 划的要求为依据。
三、责任免除
二、保险责任
1、承担责任的前提: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工程质量事故:国家没有相关的定义,建设部相关规定 中有重大事故的定义。关于在实务中如何掌握,需根据 实际情况加以处理。但至少有一点,工程质量事故应当 由相关部门来界定。
依法承担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比较广泛,有 勘察、设计、施工等。只有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 才可能属保险责任范围。
所以上述情形,应当属于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
6、第(三)项是关于电能质量的问题,对造成电 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原因不追究。
国家对电能质量有相应的标准:本保险只对电压相 关的电能质量缺陷造成的三者损失承担责任,对非 电压相关的(谐波、频率)电能质量缺陷造成 的…… ,不承担责任。
国家相关规定:
(1)、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 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 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 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大体上,建设工程就建设过程本身划分:勘察-设计- 施工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都有影响。勘察设计的问题 导致的事故,无论勘察是谁完成的,都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
要求被保险人将传票等其他法律文书及时送交本公 司并不意味着本公司将立即参加诉讼,而是通过这 样的要求保证本公司及时了解诉讼情况,以免被动。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1997283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合理地划分供电营业区,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现予颁发。

此规定与《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同时适用。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电力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办公室。

附件:《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电力工业部(印)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确保供电营业区公正、合理地划分,根据《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发办[1996]11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全面担负起本行政区范围内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协调、核准和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排,电力管理体制改变后,由国务院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依法承担电力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跨省营业区;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省营业区;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地营业区: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可依法申请县营业区.第四条根据我国电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供电营业区可分为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以及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只能申请直供营业区。

电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外转供电的工矿企业和企业自备发电厂及其他发电厂,不得申请供电营业区。

转供营业区属于当地供电企业的营业区。

第五条凡申请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依法向营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供电营业区核准所需的材料.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供电营业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申报材料完整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程序规定对供电营业区进行审查、核准:1.听取省内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省供电营业区划分的意见和要求;2.会同申请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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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1997283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
权益,依法、公正、合理地划分供电营业区,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
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现予颁发。

此规定与《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同时适
用。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电力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办公室。

附件:《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电力工业部(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确保供电营业区公正、合理地划分,
根据《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发办[1996]11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全面担负起本行政区范围内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
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协调、核准和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排,电力管理体制改变后,由国务院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依法承担电
力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跨省营业区;各
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省营业区;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地营业区:
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
可依法申请县营业区。

第四条根据我国电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供电营业区可分为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
业区。

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以及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
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
电厂等只能申请直供营业区。

电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外转供电的工矿企业和企业自备发电厂及其他发电厂,不得申
请供电营业区。

转供营业区属于当地供电企业的营业区。

第五条凡申请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依法向营业区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供电营
业区核准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供电营业区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认为申报材料完整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程序规定对供电营业区进行审查、核准:
1.听取省内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省供电营业区划分的意见和要求;
2.会同申请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
性进行审查;
3.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将调
查核实的结果和处理意见告诉省内同级有关部门;
4.省内同级有关部门或申请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或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
时,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请求省经济综合部门协调。

协调不成时,可报请电力工
业部协调裁定;
5.将核准的供电营业区边界标定在一定比例的行政区划图上。

第七条历史形成的跨省或跨县级行政区供电的,应按现有电网结构,维持跨省、
跨县供电或营业。

原则不作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按供电营业区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跨省部分大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向电力工业部提出申
请。

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部分小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持营业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书面供电营业许可的证明,向供电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申请。

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八条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已形成多家供电格局,但电网并未交叉
的,可按现有电网形成的格局划定供电营业区;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有关双方应从避免
重复建设,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出发,按照经济合理的供电原则,平等互利,协商调整供电营
业区。

双方不能就合理调整营业区达成协议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在充分听取当地政府意见后,在保证供电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按地形、地貌、电网结构或行政区
划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九条对省电网未到达地区和无电地区,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电网发展的规划、供
电能力以及就近供电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商上述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定
由省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义务。

第十条《供电营业许可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根据需要,向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办公室”登记领取。

第十一条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是《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应同时并存,经
发证机关签章确认后生效,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根据电网结构和分级管理需要,省电网经营企业和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
经营企业可以在核准的直供营业区内设立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并向省电力局提出供电营业分
支机构《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申请。

经核准后,由省电力局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可持带有营业区平面图的《供电营业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补充规定与《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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