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动产质押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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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动产质押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4 甲方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1.5 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质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1.6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金)。

第三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4.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质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质物

5.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质物交由公司(以下称监管人)进行监管,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5.2 出质时双方根据市场情况约定质物价值,该约定用于计算质押仓单的质押率,但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5.3 质押仓单的质押率=融资本息总额/质物市值(若部分缴存保证金,则计算质押率时等额扣减融资本息总额)。本合同项下质物出质时的质押率为_______。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有权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变动变更质物市值,若质押率升至_______%,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使质押率恢复至出质时的质押率,否则乙方有权依据主合同的约定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所得价款存为主合同债务保证金;若质押率达到_______%,乙方有权直接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所得价款存为主合同债务保证金。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监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程序在甲方、乙方、监管人三方签署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因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在《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

6.2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质物交接清单》由甲方、乙方、监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确认。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乙方保管。

6.3 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监管,监管人依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将质物返还甲方。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依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时未受清偿的,乙方可以采用下列第 E 种方式直接处分质物:

A 以不低于质物出质时价值 %的价格直接变卖;

B 委托拍卖行拍卖;

C 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抵偿债务;

D 其它处分方式。

E 由乙方任选上述方式之一。

7.2 乙方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7.3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八条保管和提存

8.1 如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如甲方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且甲方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保险

9.1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

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9.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交由乙方持有。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债务人已履行主合同债务的,乙方应将该保险单返还甲方。

9.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9.4 对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第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第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

10.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0.1.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10.1.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10.1.3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10.1.4 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10.1.5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10.1.6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10.2 甲方有10.1.1和10.1.2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3日内通知乙方。

1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10.4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检验、估价、仓储、监管、交易及诉讼的费用。

10.5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质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6 质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质物毁损或灭失的,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如果甲方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甲方同意乙方以该赔偿金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同时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乙方应将赔偿金返还甲方。

10.7 乙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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