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从《基本法》规范看中央与香港的权力关系
从《基本法》规范看中央与香港的权力关系马岭【期刊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8)003【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关于中央和香港关系的规定主要在其第二章的12个条文以及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其中第12条为带有指导性的原则条款.中央与香港的关系大致可分为纵向关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立法会、国务院与行政长官及其政府)和斜向关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行政长官、国务院与香港立法会、国务院与香港法院).《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在释法上的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可以是主动解释也可以是被动解释,但都应是抽象解释,且限制在"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两方面;香港法院的解释也有行使时间和解释范围两方面的限制;提请解释权赋予了香港法院,即排除其他机关享有此项权力.【总页数】11页(P31-41)【作者】马岭【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1.9【相关文献】1.中央立法审查权与香港司法审查权的潜在冲突刍议——以香港基本法第17条发回权条款不确定性为视角 [J], 张晋邦2.论基本法框架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以“剩余权力说”不成立为视角 [J], 黄志勇;柯婧凤3.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解析: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任命权 [J], 韩大元;4.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结构探析——以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为视角 [J], 朱世海5.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实施--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授权的性质[J], 张定淮;底高扬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香港回归后如何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香港回归后如何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得到了成功实践,香港在保持繁荣稳定的同时,高度自治权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要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关键。
基本法作为香港的宪制性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清晰地界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为香港的高度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央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不干预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充分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主管理香港的经济、社会等事务。
例如,在财政政策上,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制定独立的财政预算,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和公共开支的分配。
在社会管理方面,香港能够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政策,以满足香港市民的需求。
立法权的保障也是确保高度自治权的重要环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香港的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本地法律。
立法会的议员们通过广泛的讨论和表决,制定出符合香港社会发展和市民利益的法律。
同时,立法会还对政府的施政进行监督,确保政府的决策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和市民的期望。
司法独立是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体现。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和终审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香港的法律和普通法原则进行裁判。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了香港的法治秩序。
在经济领域,香港保持着高度的自由和开放。
香港可以自主制定贸易政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开展经济合作。
香港的金融市场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能够自主制定金融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此外,香港在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也充分展现了高度自治。
香港可以自主发展本地的文化产业,保护和传承独特的文化遗产。
在教育方面,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香港社会发展的人才。
基本法与特别行政区治理
基本法与特别行政区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力,在自身事务上具有相对独立的治理能力。
这种独特的治理模式必须遵守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确保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本文将探讨基本法与特别行政区治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基本法在香港的实际应用。
一、基本法的起源和重要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和发展离不开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
基本法是香港的宪法,融合了中国法律体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保一国两制的顺利进行。
基本法为香港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行政机构的安排,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力和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责。
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保障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法的原则和保障基本法确立了一系列的核心原则和保障,为香港的特殊地位提供了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一国两制,即中央政府对香港实施宏观管理和外交事务,而香港享有高度自治。
这一原则保证了香港的独立性和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
此外,基本法还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等。
这些保障为香港居民提供了广泛的权利空间,使他们能够充分参与特别行政区的决策和治理。
三、基本法在香港的实际应用基本法在香港的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循基本法的规定和原则。
例如,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负责向中央政府和香港居民报告工作,并维护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理权力。
此外,基本法还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和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由选举产生,香港居民有权参与选举。
这种选举制度确保了香港居民对特别行政区事务的直接参与,增强了政治的合法性和民主程度。
四、基本法面临的挑战和改革尽管基本法在香港的实际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例如,随着香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一些法律条款和机构安排需要根据时代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协作模式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协作模式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协作模式1997年7月1日,香港正式回归中国,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这一重要时刻标志着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之间的协作关系正式建立。
为了确保香港的繁荣与稳定,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两个政府建立了一种独特的合作模式。
本文将探讨香港回归日以来,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协作模式及其重要性。
一、政治协作香港回归日后,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政治协作成为确保“一国两制”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香港的根本法,确立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之间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特区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委任,并得到特区政府的支持和协助。
此外,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政治协作。
例如,中央政府设立了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与特区政府协商事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这种协作模式使得特区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香港的长期繁荣与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经济协作香港以其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强大的金融体系和国际化的企业环境而闻名于世。
特别是回归后,香港与中央政府的经济协作更加紧密。
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举措支持香港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推动香港与内地的经济互联互通。
例如,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为香港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合作机会和渠道。
中央政府还支持和鼓励内地企业与香港企业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繁荣。
这种经济协作的模式不仅使得香港能够在全球经济中保持竞争力,也为内地带来了更多的投资和合作机会。
三、社会协作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是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共同努力的目标。
特别是回归后,社会协作变得尤为重要。
中央政府通过支持特区政府的施政措施,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特区政府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和福利服务,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中央政府则支持特区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帮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探究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探究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作者:郭晓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香港一国两制的实践成功创造了香港基本法的典型模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些基本关系,但在实践中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把握却相对复杂,这种情况在司法机制的框架下得到具体和灵活的体现。
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在司法方面的制度内容,从而通过特定视角试图探究在香港基本法模式下特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基本法司法制度案例解析作者简介:郭晓畅,吉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65-02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特殊”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司法协商与合作张子强,1991年他谋划了1.7亿港币运钞车被劫案。
由于张子强的身份是香港市民,犯罪地点也分别在内地和香港,但无论是香港司法部门,还是内地司法部门,有关张子强该不该由内地司法机关审判,都认为张子强的大多数犯罪在内地发生,因此内地司法机关对他的审判是有法律依据的。
张子强案引出香港与中央政府的司法协商与合作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可以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然而它又是特殊的。
根据《基本法》第12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等级的地方行政区。
作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地方行政区域在基本特征上并无两样。
但是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与一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相比,并不完全等同,而是一种特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般来说中央人民政府只负责管理外交与国防事务,以及基本法规定的由中央处理的其他关涉国家主权和整体权益的事务。
而正是因这样特殊的地方行政区性质才会产生在中央与港政府之间如何分配权力的问题,如果换作内地一般的地方行政区域,基于权界划分不清或实践操作中管辖规定模糊而产生的问题就不会存在了,而如果假设香港不属于中央政府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则完全可以根据中国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或香港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来处理,而不必费周折考虑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管辖权冲突等基于这样一个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而产生的实际问题。
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
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性文件,历经若干轮修正,现已完善。
在这里,我们来谈谈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
一、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主要有三大方面:
1、政治制度: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基本形式,即行政长官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行政权,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其他成员由行政长官任命。
2、司法制度: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司法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监督和管理。
3、行政管理制度: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制定的原则执行,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其职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制度是一套综合性的体系,旨在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稳定、发展,促进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完整统一,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解析: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任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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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论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论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内容摘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间既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又有显著的差异。
总体而言特别行政区和中央之间属于隶属与服从的关系。
也就是说香港的主权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但是香港享有中国其他省市自治区所不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并且这种权力是由全国人大赋予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某些方面要服从中央政府的管理。
关键词: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府隶属宪法特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两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不同于其他省市自治区。
我认为它是一种隶属与服从的关系,其在主权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同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由于香港更具有代表性在此就以香港为例来列举这种关系。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保留气资本主义制度制度五十年不变,并且以此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我国“一国一制”时期单一的政治体制模式,形成了一种中央统一制与地方行政区域多元民主政治体制相结合的新型政治体制,我们把它称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政治体制。
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 • • •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 • • • • • •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性质的不同学说: 1、“剩余权力说”。 2、“灰色地带说”。 3、“未界定权力说”。 4、“零总和分配规律说”。 5、“对等地位说”。 6、“带有联邦制特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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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立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依据
6
三、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的区分
• ⑴成员是否具有固有权。 • ⑵其成员是否具有自主组织权。 • ⑶其成员是否具有参政权。参政权,是特指各成 员用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家统治权的行使。 • ⑷其成员的职权是否由中央授予。 • ⑸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是否有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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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比较
第一,实行的基本制度不同。 第二,自治权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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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和内容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是指香港特 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的权力。 2、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就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而言,它是指制定 或修改在香港地区实施的法律的权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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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权力 性质及来源
• 高度自治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地方自治权。 • 第一,从高度自治权的性质来看,香港特别行政 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从属于国家主权的地方 自治权。 • 第二,从高度自治权的来源来看,香港特别行政 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的 权力,而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权力。 • 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自主 地管理香港地区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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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 使主权
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问题: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回答: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地方行政区,享有全国人大赋予的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是地方行政区域中最高的一级。
这一规定既充分体现了国家统一和主权的原则,也从法律基础上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实行。
香港基本法对由中央行使的职权和负责管理的事务作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防务;3、任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和修改基本法。
这些权力都是基于国家主权和统一原则中央必须有的职权。
香港特区享有的自治权是十分广泛的,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和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史无前例的,但是香港特区的自治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完整;二是在“一国”前提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制”共存,彼此尊重对方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三是依法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司法考试宪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代表的辞职与补选司法考试宪法复习:选举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结构形式(一)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本专题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1)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其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可以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以适当的形式和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4)对于国际协议的适用有发表意见权;(5)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权利,并有实行出入境管制的权力;(6)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和各地区缔结互相免签证协议的权力;(7)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的权力,但行使此项权力需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8)经中央批准,外国可以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基本法》第14条;《澳门基本法》第14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一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本报评论员《人民日报》(2014年06月30日01 版)香港回归祖国近17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稳定,这有赖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一国两制”的共同维护。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
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作出规定,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确处理这一对关系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中央的权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这些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这意味着,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拥有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
这也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主权国家的宪制责任和义务。
基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体现主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对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权力。
同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其中的许多权力,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自行实施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央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以及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都是内地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的,不仅超过了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州所拥有的权力,有的甚至是主权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
分析说明中央与香港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政治生活道理
分析说明中央与香港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政治生活道理香港问题的解决是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得以最终实现的。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问题,既是一个政治学研究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学研究课题,更是香港基本法一个极其重要的基本立论和核心实践问题。
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是指在香港基本法框架下,香港特区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中央依其享有的权力对香港特区实行管辖和香港特区在中央的监督下行使高度自治权而产生的法定关系。
香港基本法作为“一国两制”方针法律化、制度化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对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作出了具体、完整地规定。
香港特区与中央的关系是“一国两制”下诸多法律关系中最为主要的一种关系,也是香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香港回归以来七年多的实践中,不少引起广泛争议的事件和诉讼,举其大者如“居港权”案、基本法第23条立法问题、香港政制发展大讨论等均涉及香港特区与中央的关系问题。
准确把握、妥善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对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维护香港特区的繁荣稳定和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显示“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能否妥善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既是对香港特区管治水平的一大检验,更是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因此,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问题也就十分值得研究和探讨。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
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就是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
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
它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
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
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因此,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必须始终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都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全面管治权,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权对抗全面管治权。
根据基本法序言国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管治香港
核心單元二十二我和香港政府基礎部分:決策過程和選舉制度的發展●各持份者在社會政治事件中有甚麼參與渠道和機會?●社會上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普選產生有甚麼不同的看法?為甚麼?根據《基本法》序言,國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管治香港,並以《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你對一國兩制的認識有多少呢? 1. 試猜想以下的介紹與哪個治港理念有關?導入活動:為何要「一國兩制」?: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
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香港享有本地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2.如果香港實行「一國一制」(即與內地實行相同的制度),你認為我們的生活會有甚麼轉變呢?試根據以下範疇寫出你的看法。
經濟政治社會根據《基本法》序言,國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管治香港,並以《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的管治理念。
「港人治港」即香港的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和立法機關議員均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高度自治」即香港享有本地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五十年不變」即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一國兩制」的原則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同時,中央人民政府亦負責管理以下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以體現國家主權: 1) 外交事務 2) 防務3) 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政府官員《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基本法》的解釋權則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資料來源:《基本法》1. 根據資料一及就你所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和參與的情境中加上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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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一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本报评论员
《人民日报》(2014年06月30日01 版)香港回归祖国近17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稳定,这有赖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一国两制”的共同维护。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
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作出规定,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确处理这一对关系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中央的权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这些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这意味着,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拥有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
这也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主权国家的宪制责任和义务。
基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体现主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备
案权、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对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权力。
同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其中的许多权力,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自行实施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央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以及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都是内地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的,不仅超过了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州所拥有的权力,有的甚至是主权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
这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信任和支持。
但是,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多么广泛,都没有改变香港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
高度自治权并非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更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权力,而是来源于中央授权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两者并行不悖,缺一不可。
中央行使的是国家层面的权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两种权力依法行使,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
有些人认为中央对香港越少干预越好,甚至能不管就不管;还有的认为主权原则应该仅限于外交、国防等领域;有些甚至认为全面管治权是“全面接管香港”。
这是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片面、错误解读,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一国两制”是全新的事业,既开启了香港的新纪元,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断推进这一伟大实践,必须处理好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只有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
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康运行,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香港繁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