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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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通过互助保障项目为参加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

其中,2022年基本保障条款是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
1. 参保对象:所有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均可参加该互助保障项目。

2. 保障内容:在参保期间,若参保职工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身故而需要医疗救助或抚恤金,本项目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3. 保障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4. 保障标准:本项目的基本保障标准为:
(1)疾病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2)意外伤害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3)身故抚恤金: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5. 保费缴纳:参保职工需按照相应的保费标
准缴纳保费,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而定。

保费缴纳期限为每
年1月1日至3月31日。

6. 申请救助:若参保职工需要申请救助,应
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上海市职工保障
互助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其他规定:本项目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参
保和救助规定,例如参保年龄限制、保额调整、救助申请流程等,参保职工需仔细阅读
并遵守。

总之,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
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是为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的重要规定,参保职工需仔细遵守,以获得更好的救助和保障。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1、职工必须就是北京市工会会员,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协作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更多了另外的六项确保计划。

这六项确保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提出申请,还须要每人先一次性缴纳10元会费,获得职工保险中华会馆会员资格后,按照相同险种的缴费条件,缴纳适当的协作费和。

一、三项免费保险:1、非工伤不幸危害确保计划。

它的缴费范围:因非工伤不幸伤害事故引致身故、残废,缴费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确保待遇:因非工伤不幸伤害事故引致身故的,最低理赔2万元;因非工伤不幸危害引致残疾的,根据残疾比例,最低理赔5000元。

理赔须要呈报材料: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1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4、出示由被确保人亲笔签名的救助金挑申请书;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6、例如出现非工伤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者,须要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不含二级)出示的丧生证明及公安部门出示的户口冻结证明;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家财火灾损失确保计划。

缴费范围:因火灾引致家财(房体、设备)的损失,缴费条件:工会会员。

保期为一年,确保待遇:在保与期内,由于火灾引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更多的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保险费救助金,最低保险费1万元。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介绍【模板】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介绍【模板】
责任期
30天后
住院津贴(每日)
最长180天
40×(住院有效天数 - 3天)
最高互助金领取额
7200
50元
(按自然
年投保)
免责期
30 天
责任期
30天后
住 院 次 数
起付线
扣除
给付
比例
最高互助金
首次
普通、
特病住院
1300
60%
22983元
特病门诊
1300
50%
二次
及以上
普通住院
650
50%
特病住院
0
50%
3.《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期
互助费
(元/份)
保 障 待 遇 (元)
一年
60
免责期
30天 (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介绍
1.《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内容:
﹡急性心肌梗塞 ﹡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原发性恶性肿瘤(类)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重要器官移植 ﹡白血病
﹡颅内原发肿瘤手术 ﹡严重烧伤、烫伤
﹡截瘫 ﹡多个肢体缺失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保障期
互助费(元/份)
保 障 待 遇 (元)
三年
90元
免责期
30天
减责期
31--90天
慰问金 500元/份
责任期
90天后
治疗费用互助金
5000元/份
康复休养互助金
1500元/份
生活补助互助金
(首次住院)最长180天
20元/天பைடு நூலகம்份
最高互助金领取额
10100元/份

职工互助保障

职工互助保障

重大疾病的除外责任:
• 四、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 欺骗行为的; • 五、医院误诊的; • 六、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 法犯罪行为致使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11类重大疾病的任何 一种或多种; • 七、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11类重大疾 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 八、因医疗事故导致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11类重大疾病的 任何一种或多种; • 九、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有本计划 所列11类重大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 十、会员或单位在参加本计划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
开颅):不含颅内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和血肿
的手术。8、严重烧、烫伤。9、截瘫。10、多个肢
体缺失。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保障待遇内容
住院医疗综合计划年度支付上限(28000元/年)
住院医疗保障(15000元 /年) 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最 高支付限额)符合基本医 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承 担自付部分的费用 重大疾病保障 (13000元/年) 参保30日后(不含30日)90日内 (含90日)首次患重大疾病可得慰问 金1000元; 参保90日(不含90日)后,首次 患重大疾病可得12000元的互助金。
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住院提供的资料:
• 1、银行卡复印件; • 2、身份证复印件;
• 3、出院证明;
• 4、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和每日 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 5、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 6、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客观病历 一套;
职工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提供的资料:审
• (3)康复休养互助金:首次患病住院,超过7天 (不含7天),一次性为2000元/份。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

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48元。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

第三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以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线至封顶线最高支付额度以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2、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线至封顶线最高支付额度以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部的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后扣除650元;特困职工首次住院扣除650元,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扣除325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3、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职工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以上至150000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

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

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第一条保障对象凡本省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身体健康,均可参加某某省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保障条件尚未发现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输卵管癌以及其它各种癌症的在职女职工。

第三条参保办法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

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女职工集体参保,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办理。

第四条保费及互助金每份保费人民币55元,互助金为人民币15000元。

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3份,即互助金最高为人民币45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

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

保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及个人共同承担O第五条保障期限1 .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

于缴纳保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保障期限一经生效,无论是否享受互助金给付,不再退回保费。

2 .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最近一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保障范围1.原发性乳腺癌;3 .原发性卵巢癌;4 .原发性宫体癌;5 .原发性宫颈癌;6 .原发性输卵管癌。

第七条保障责任1 .被保障人在保障计划确认书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某某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五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某某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 .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互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互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 .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五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提出申领手续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互助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长春办事处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已在长春地区推行以下保障计划,简介如下:一、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为一年。

2、保费:40元/份。

3、参保条件:18-60周岁的在职职工。

4、保障责任: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可获得最高为两万元的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为一年。

2、保费99元/年。

3、参保条件:18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且所在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保障责任:①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70%;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60%;累积报销额不超过202*元;③在一个保障期限内每人累积报销额不超过5500元(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④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可获得最高为两万元的保障金。

三、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为两年;2、保费40元;3、参保条件:18-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4、保障责任:参保职工患有条款所规定的原发性妇科恶性肿瘤,可一次性获得一万元的保障金。

四、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保障计划1、保障期限:三年;2、互助费标准为66元;3、保障责任:参保职工首次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白血病等11种重大疾病,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保障金。

五、参保办法1、以上各保障计划须由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保,参保率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80%,且人数不得低于30人。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需提供“基金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3、提供电子版(Excel 表)名单,标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待办事处审核后,打印纸版名单一式两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

4、职工首次参保须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参加互助保险计划会员名单计划书号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为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缓解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即可成为本方案的保障对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

第二条本方案由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

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100%。

第二章互助金筹集第三条互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0元。

由参加单位、职工缴纳60元,青岛市总工会给予补助30元。

第四条互助金一次性缴纳,每人限缴一份。

单位行政或工会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参加人数必须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相一致,不得只给部分职工缴纳。

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从福利费等项目中列支。

基层工会办理参加手续时,须提供本单位《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本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统一格式的参加职工名单。

第五条单位或职工缴纳的互助金标准将根据保障金支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青岛市总工会(或区、市工会)补助的医疗互助金,将根据专项资金筹集和结余、互助保障资金收支变化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互助资金管理第六条互助保障资金设立专户管理,接受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及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的监督。

利息和结余全部并入下年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负责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资金的预决算和其它重大事项由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决定。

涉及本方案资金的筹集、支付和标准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设立互助保障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监督审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互助方案。

该方案旨在帮助职工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方案,需要制定详细的给付实施细则,以确保方案的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一、参保范围1.该计划适用于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

2.职工及其家属可以选择自愿加入该计划,并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

二、给付标准1.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标准根据职工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

给付标准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给付标准主要包括住院医疗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床位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互助基金将根据实际病情和医疗费用提供给付。

三、费用支付1.职工每月需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作为参与该计划的条件。

2.互助费用将由职工自行承担,企业可以提供补贴。

3.互助费用将由企业代收,并每月结算到互助基金账户。

四、给付申请和审核1.职工住院后可以向互助基金提出给付申请。

2.经过审核后,互助基金将根据给付标准确定给付金额,并将其支付给职工或医院。

3.给付申请需要提供医院的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互助基金管理1.互助基金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费用的收支管理、会员信息的管理等。

2.互助基金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六、互助会员权益1.参加该计划的职工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并享受较低的医疗费用。

2.互助计划可以提供职工的家庭成员的保障,包括子女、配偶等。

七、宣传和培训1.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互助计划的宣传,让员工了解该计划的价值和参与条件。

2.互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对该方案的认识和理解。

八、计划监督和评估1.企业、职工和社会应该对互助计划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公正、透明和有效。

2.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调研等形式进行。

总结: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的制定应该严格遵循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职工互助保障PPT

职工互助保障PPT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 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 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 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互助保障责任终止。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 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 前三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 期内,无论会员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或多次发生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 成身体永久伤害,其身体伤害互助金、康复照顾互助金和住院补助互助 金的领取,累计均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保障计 划



1、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是每份50元,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 份本计划。 2、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造成 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下列四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如会员的未成年子女所 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 状况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 (2)、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 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 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以领取180天的康复照顾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 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职工互助保障一览表

职工互助保障一览表
2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48元
40453.00
1年
1份
40453.00
1、首次住院门槛费报销150元。2、住院治疗纳入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由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报销70%。3、慢性病拿药纳入统筹金范围内职工自负部分的费用报销60%。4、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费用报销60%。
66元
10100.00
3年
4份
40400.00
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8、严重烧、烫伤;9、截瘫。
保障办公室电话:8862277
备注:1、各保障活动具体细则请阅读有关条款。
2、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最高给付额随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一览表
序号
保障项目
保障对象
互助费/份
最高给付额/份
保障期限
最高Hale Waihona Puke 数最高给付额保障范围
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26元
20000.00
1年
5份
100000.00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不同伤残程度(每份)可以最高领取互助金10000元;导致身故,可以一次性领取互助金20000元;
3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

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补偿标准

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补偿标准

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补偿标准
(一)基本情况
xxxx年入会总人数xx人,会员比xxxx年增加119人,收入会费xxxx元。

xxxx年度申请补偿1055人,补偿xxxx元,当年结余61380元。

(二)总体原则
根据仪教工【xxxx】1号文件(修订稿xxxx年3月8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三章补偿标准和原则,重事实、凭依据会员本人、会员家属门诊最高补偿2000元;会员本人最低补偿500元(个人合计低于500元的不予补偿),最高补偿5000元;会员家属最低补偿500元,最高补偿2000元。

当年补偿费用不得超过收入的会费。

(三)计算办法
本人住院补偿(生病住院未报帐的)=本人住院金额×30%(大于或等于2000)×22%
家属住院补偿(生病住院未报帐的)=家属住院金额×30%(大于或等于2000)×18%
本人自付补偿=本人自付金额(大于或等于2000)×30%
家属自付补偿=家属自付金额(大于或等于2000)×20%
本人门诊补偿=本人门诊金额(大于或等于3000)×30%×22%
家属门诊补偿=家属门诊金额(大于或等于3000)×30%×18%
会员死亡的所花去的医药费照以上办法计算,另死亡补偿3000元。

注:1.所有计算结果保留到整百。

四川职工互助会详解

四川职工互助会详解

四川职工互助会成立于1996年4月1日,是由四川省总工会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要开展职工生、老、病、死、残等互助保障活动。

以下是四川职工互助会的具体保障计划和内容:
参加《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在保障期内申领互助金达到最高标准15000元后,在同一保障期内再次入院治疗的,符合该慰问金使用范围条件的会员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工会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报互助会同意后可一次性享受标准为每人1000元的慰问金。

参加《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在保障期内确诊重病但未达到保障计划赔付标准或未纳入保障计划赔付范围的,可以得到一定标准的慰问金。

参加《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在保障期内达到了保障计划赔付标准并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正式建档的困难职工,可以得到一定标准的慰问金。

四川职工互助会的所有保障都是以集体形式参与,职工只需要找自己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申请即可。

至于保障费用的缴纳,依据相关文件,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
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访问官网查询。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一、互助费缴纳标准本计划的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份,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能够参加两份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二、互助金的确定(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下列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者多种,能够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有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含有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下列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者多种时,能够领取下列三种互助金:①能够领取一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②患有下列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的能够按照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下列5类特殊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③患有下列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能够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三、特殊疾病种类本计划所指的特殊疾病包含下列5类:1、子宫颈癌:包含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2、输软管恶性肿瘤:包含原发性腺癌样癌、乳头状癌、血管癌、平滑肌癌、脂肪癌;3、子宫内膜癌:包含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4、绒毛癌;5、乳腺癌。

包含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但原位癌、各类转移性癌症除外。

暖互助__解读

暖互助__解读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解读一、参保条件1.所在单位已建工会的在职职工具备的参保条件:①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②其所在单位上缴市总工会经费;③持有北京银行京卡·互助服务卡。

2.所在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在职职工具备的参保条件:①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②由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参保;③每人每年交互助金60元;首次投保须交会员费10元。

备注: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少于30人的单位要求100%参保。

3. 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企业、歇业企业、自由职业等职工具备的参保条件:①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②每人每年交互助金60元;首次投保须交一次性会员费10元。

二、保障责任互助金按季度支付,具体保障内容分三类:门诊治疗费用互助金、住院治疗费用互助金、门诊、住院治疗封顶线以上费用互助金。

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的自付(一)费用享受医疗补助。

从起付线至封顶线部分,给予报销20%;封顶线以上部分,按40%-80%给予报销。

其中门诊医疗起付线1800元,住院医疗起付线1300元,二次以上住院为650元。

具体内容见下表:三、理赔流程保障计划理赔分为持京卡·互助服务卡职工和交费参保的在职职工两个群体进行。

劳模和特困职工还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持京卡·互助服务卡职工由职工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上报互助保险代办处,由代办处汇总上传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北京办事处复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京卡·互助服务卡。

2.集体交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职工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上报区县总工会代办处,由代办处汇总上传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北京办事处复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京卡·互助服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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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参加互助保险计划会员名单计划书号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6.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2.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并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范围内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3.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称:重大疾病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4.会员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本活动第四条第一款1—3条所列各项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60%,门诊特病互助金领取标准为40%,大额补助互助金领取标准为50%;5.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6.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30,000元;2.会员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3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会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50,000元;3.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3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50,000元);4.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9.医疗事故导致的;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医疗保障待遇:1.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或不属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2.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5.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4.自杀、自残导致的;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1.住院医疗互助金、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1.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3.会员须提供由社保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4.会员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时,还应提供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销单据(含外地就医),重大疾病、慢性病审批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相应处方;5.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6.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7. 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8. 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或首次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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