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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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

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

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是长沙市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场所安全,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并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下是对该条例的简要说明: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在长沙市境内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不论其工种、性别、民族等。

同时,条例规定了哪些是属于工伤的范畴,如工作中的意外事故、职业病等。

其次,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多项福利待遇。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此外,条例对劳动者的报告和申报义务作出了规定。

雇主要在保险发生后48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报告给保险机构,并向劳动者提供申报工伤的必要证明。

劳动者应在30天内向保险机构申报工伤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

条例还规定了保险机构的执业要求和责任。

保险机构必须在设立的范围内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的保险服务。

保险机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慎重处理,并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条例还强调了工作场所的安全和职业卫生。

雇主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雇主还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合格并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长沙市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工作场所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该条例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促进了社会公平公正,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

希望通过《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的有效执行,能够进一步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在我国,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或患病时的一项重要保障。

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自然也有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3年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样的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1. 待遇标准的内容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包括了一系列的内容,其中最主要的包括了工伤医疗、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工亡家属抚恤金等方面的规定。

2. 工伤医疗工伤医疗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长沙市的规定,工伤医疗包括了在职期间和伤残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以及相关的康复费用报销。

对于需要长期治疗或康复的伤残人员,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生活和护理补助。

3. 工伤伤残补助金工伤伤残补助金是针对工伤造成的伤残情况所提供的一项经济补助。

长沙市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事故的性质,制定了不同等级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以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经过康复治疗后,仍然存在就业困难的伤残人员,长沙市也提供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

5. 工亡家属抚恤金若工伤造成劳动者逝去,其家属可以获得工亡家属抚恤金。

这一项补助主要是为了帮助家庭度过经济上的困难,同时也是对劳动者牺牲的一种尊重。

总结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出台,体现了城市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在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中,既包括了对工伤劳动者个人的保障,也充分考虑了其家庭和社会的需求。

这种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值得我们深思和肯定。

个人观点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应该是一个城市对劳动者负责任的表现。

只有在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更加安心地工作,并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对长沙市制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表示认可,也希望更多的城市能够借鉴其经验,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通过以上对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简要介绍,相信你已经对这一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长沙市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长沙市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长沙市工伤保险申报流程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职业病、工伤等意外事故时获得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生活补贴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这项保险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长沙市,工伤保险的申报流程相对简化并且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

第一步:了解工伤保险在进行工伤保险申报之前,首先要清楚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工伤保险的基本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因公残疾、工亡等。

掌握这些基本概念,可以更好地申报和使用工伤保险。

第二步: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事故后,雇主应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受伤员工。

如果受伤员工无法通知,也可以由其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受伤员工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伤害程度等。

第三步:受伤人员就医受伤员工在报告工伤事故后,可以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长沙市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48小时内,必须就医到公立医疗机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就医时,需要提供工伤保险证明、工伤报告单和相关证件以及费用支付方式的选择。

第四步:办理工伤认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机构诊疗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长沙市工伤保险认定的时间限制为10个工作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鉴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等。

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保险申报的依据。

第五步: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在获得工伤认定结果后,受伤员工或其代理人需前往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手续。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书、个人身份证明、工伤保险申报表等。

申报时,注意填写准确、清晰,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工作人员。

第六步:等待审核和领取工伤保险金经过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申报将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

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方式为一次性给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根据受伤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进行测算。

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金将会在审批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个人指定账户。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文章标题: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读一、概述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长沙市政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二、基本概念解析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丧失、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待遇,同时享受康复治疗和康复就业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待遇标准待遇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发生的情况下,给予劳动者的经济和医疗帮助,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亡人员抚恤金等方面的补偿标准和政策。

三、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读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长沙市政府发布的最新标准,2023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举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也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做出了贡献。

2. 工伤医疗2023年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中,工伤医疗方面也有所调整和改进。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将能够得到更全面、更及时的医疗帮助,包括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等方面的报销,为受伤劳动者减轻经济负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3. 康复待遇长沙市政府对于康复待遇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为受伤劳动者提供更多元化的康复项目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工作能力,重新融入社会。

4. 工亡人员抚恤金对于因工作而导致逝去的劳动者家属,长沙市政府也规定了相应的工亡人员抚恤金标准,保障家庭经济稳定,为工亡人员家属带来温暖和安慰。

四、总结与展望长沙市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障。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安全感和公平感具有深远意义。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伤残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遭受工伤伤残后依法得到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因工伤伤残、死亡而依法给予的经济补偿和保险待遇。

第三条统筹规划实施工伤保险,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分行业分地域开展实施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体系,确保预防和救治工伤伤残、保障受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第四条开展工伤保险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定位,落实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

第六条各县(市、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省有关政策,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保障受害者正当权益,负责下级各市(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实施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保险待遇
第七条因工伤伤残或死亡而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津贴、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如有)、伤残补助(如有)和丧葬补助(如有)。

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伤残等级的受害劳动者,依据本省伤残补助标准支付伤残补助费。

第九条工伤伤残劳动者死亡的,依据本省丧葬补助标准,予以丧葬补助费。

第十条受害劳动者死亡的,其生活维持费用的赔偿,依据本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单位对工伤伤残劳动者予以物资补助的;单位投占工。

《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

《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

《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沙市工伤保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三类工伤风险不同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

按照费率浮动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可浮动到0.5%、0.8%、1%、1.2%、1.5%五个档次;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可浮动到1%、1.6%、2%、2.4%、3%五个档次。

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02)标准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湖南工伤医疗报销费用

湖南工伤医疗报销费用

湖南工伤医疗报销费用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对于工伤患者来说,及时得到医疗救治非常重要。

湖南省工伤医疗报销费用是指工伤患者在湖南省内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由相关保险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报销。

下面,我将结合湖南省相关政策介绍湖南工伤医疗报销费用。

首先,湖南省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来缴纳保险费,企业一部分,个人一部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

当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单位登录,并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

工伤医疗费用由该支付单位报销。

其次,湖南省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伤医疗报销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机制,以便为工伤患者提供及时、高效的报销服务。

工伤患者在得到医疗救治后,填写好工伤报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

然后,将申请材料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通常情况下,湖南省规定,工伤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一般为医疗总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000元。

而剩下的90%由用人单位代为支付,然后向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单位报销。

工伤医疗报销费用的标准根据患者所在地的医疗费用标准确定。

在湖南省的大部分地区,工伤医疗报销费用的标准是按照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标准来确定的。

具体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药费等。

总体来说,湖南工伤医疗报销费用为工伤患者提供了重要的费用支持,使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湖南省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报销机制,确保工伤患者能够享受到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同时,我也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强对工伤患者的关爱,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参考模板:一、待遇标准的制定依据及目的:(字数:200字以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伤发生后获得合理的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报销、期间生活费等待遇,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伤残赔偿标准:(字数:400字以上)根据工伤保险的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每级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

其中,一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20%;十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100%。

具体的赔偿金额按照参保人员的工资、参保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三、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字数:400字以上)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进行工伤医疗期间,相关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80%。

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期间生活费标准:(字数:400字以上)对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停工留薪或停薪留岗的参保人员,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期间生活费。

期间生活费的标准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参保年限等因素进行相应计算和调整。

五、其他待遇标准:(字数:400字以上)除了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报销和期间生活费之外,工伤保险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安置补助金、转岗补贴等其他待遇。

具体的标准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表格附件2: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件3:长沙市工伤保险期间生活费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之一。

2. 参保人员:指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并已经正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或个体工商户。

3. 伤残程度:指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评定结果。

全文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湘政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缴费年限第四章基本医保待遇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章门诊慢特病与普通门诊统筹第七章职工大病保险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精神,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等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5.19施行日期2004.05.19文号湘劳社政字[2004]20号主题类别工伤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商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养老保险关系变动时,工伤保险关系随之变动,工伤保险基金不转移。

已经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州)原则上应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关系的移交,同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确保新旧两种制度的平稳过渡和基金安全。

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行业单位,在国家未出台具体办法之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具体办法由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行业单位制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应当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省工伤保险的现实情况,暂确定省直管单位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按照费率浮动的规定,一类行业缴费费率为0.5%;二类行业缴费费率分为0.5%、0.8%、1.0%、1.2%、1.5%五档;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分为1%、1.6%、2%、2.4%、3%五档。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敦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五)其他浓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墩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和企业,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可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缴费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适用区域】湖南省【发布时间】2017-12-28【生效时间】2017-12-28【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9.05
•【字号】湘人社发〔2017〕65号
•【施行日期】2017.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人社发〔2017〕6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统一全省工伤认定情形掌握尺度,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沟通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意见,现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理解与执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
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二、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三、职工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5日。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制定的。

以下是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预定残疾等级的社会平均月工资的12倍;未扣除有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所得税等费用的前12个月参保职工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未支付工资按岗位补发至伤残评定日或鉴定日之前为终身期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一级伤残标准的,按不同等级的赔偿比例给予赔偿。

残疾等级和赔偿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确定。

二、采取赔偿金形式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赔偿金标准:根据《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失职、病重去世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的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个别死亡亲属的供养关系和用工年限以及抚养比例来确定,抚养比例分为:第一级为100%、第二级为80%、第三级为70%、第四级为60%、第五级为50%。

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三、工伤医疗费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的医药费、住院费、医疗器械费、康复费等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一般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随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个人如有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工伤赔偿标准,建议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长工伤险字[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就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含协议康复机构、药店,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服务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协议医疗为基本方式,加强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为基本宗旨,及时提供医疗救治,保障工伤人员合理医疗;以工伤人员康复为目的,先康复后鉴定评残,实行工伤医疗和康复并举。

第四条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协议签订,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结算及监管,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伤人员就医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含待定工伤人员、职业病,下同)的医疗诊治、康复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第二章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与符合条件且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工伤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一次修改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长沙市工伤补偿标准

长沙市工伤补偿标准

长沙市工伤补偿标准
根据最新的《劳动保险法》和《湖南省劳动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长沙市的工伤补偿标准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分为轻伤和重伤两类,轻伤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全费用补偿,重伤工伤医疗费用按照80%的费用补偿。

二、工伤伤残津贴补偿标准: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不同级别的伤残津贴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一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55%;
三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50%;
四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45%;
五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40%;
六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35%;
七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30%;
八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25%;
九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20%;
十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15%。

三、工亡家属抚恤金补偿标准:
工亡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分为轻伤和重伤两类,轻伤工亡家属抚恤金按照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补偿,重伤工亡家属抚恤金按照月平均工资的80%进行补偿。

以上是长沙市目前的工伤补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些调整,请您及时查询相关政府法规文件以获取最新的信息和标准。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人社发[2013]79号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人社发[2013]79号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人社发〔2013〕79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全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直机关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区、县(市)机关单位到所属区、县(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机关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时,需填报《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险种新增表》和《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异动表》,并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资料。

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应按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异动确认手续。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暂按0.25%执行,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是一个繁荣发展的地区。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持续增加,工伤保险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长沙市政府决定在2023年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和提高。

一、背景介绍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受到的伤害。

长沙市一直致力于提升社会保障水平,为职工创造更加公平和有尊严的工作环境。

因此,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原因随着长沙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也在不断提高。

因此,职工面临的工伤风险也在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长沙市政府决定在2023年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具体调整内容根据长沙市政府的决定,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将有以下调整:1. 工伤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2023年,长沙市将适当提高工伤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对于因工作所致的医疗费用,劳动者将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更大的报销额度,减轻家庭负担,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2. 工伤认定和伤残赔偿标准2023年,长沙市将进一步健全工伤认定机制,加强对工伤事故的鉴定和认定工作,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同时,伤残赔偿标准也将进行适当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因工残疾造成的收入损失和生活困难。

3. 丧葬补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了更好地关心劳动者的生活需求,长沙市将提高丧葬补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这将有助于减轻家庭在劳动者死亡或残疾后的经济负担,并为其亲属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意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具体而言,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长沙市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湘劳社政字[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并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具体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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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长工伤险字[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就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含协议康复机构、药店,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服务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协议医疗为基本方式,加强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为基本宗旨,及时提供医疗救治,保障工伤人员合理医疗;以工伤人员康复为目的,先康复后鉴定评残,实行工伤医疗和康复并举。

第四条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协议签订,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结算及监管,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伤人员就医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含待定工伤人员、职业病,下同)的医疗诊治、康复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章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与符合条件且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工伤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二)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色专科概况(包括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技术)材料;(四)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医疗管理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和措施,明确院级领导主管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配合经办机构及时调取、据实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等有关医学材料,开设政策咨询和结算窗口,公布工伤保险咨询投诉电话,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

第十二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优先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设立工伤人员抢救或急诊的绿色通道,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工伤医疗救治秩序。

第十三条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工伤人员的身份,严防冒名顶替。

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门诊住院、虚报套取医疗费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瞒报医疗事故等违规情况出现。

第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详细书写病历、病案,出具诊断证明,并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费用清单制度和工伤人员签字制度。

第三章就医管理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含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就医制度。

统筹地区内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人员应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先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并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统筹地区外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统筹地区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及时报经办机构备案,外地治疗期间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应主动向协议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工伤保险医疗手册、用人单位介绍信等。

第十八条协议医疗机构接诊工伤复发病人时,对有入院指征的,应告知其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申请表》,经职工本人或家属申请,由接诊医师和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准后办理入院,其中出院后28天内因伤情变化需办理再次入院的,应严格把握入院指征并报经办机构审批。

工伤复发需门诊治疗或家庭病床治疗的,按照《长沙市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部分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其中因工伤住院的工伤人员需待相应的门诊医疗等待期结束后方可继续享受工伤门诊医疗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中具有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按照《关于开展工伤职工长期康复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协议医疗机构接诊新发工伤人员,接诊医师初步判别属于工伤的,应指导受伤人员或用人单位到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待定工伤”医疗管理。

第二十条协议医疗机构在救治新发工伤人员过程中,应对工伤人员及时进行早期康复介入。

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定具有康复价值需系统康复治疗的,应及时办理转协议康复机构手续,如工伤人员或用人单位无理拒绝接受工伤康复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伤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协议医疗机构,上级协议医疗机构需及时提供会诊等支持,因统筹地区内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限制等原因需到统筹地区外医院治疗的,须指定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

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外就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工伤人员在外地长期居住需要治疗工伤的,应选择一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但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异地安置人员工伤复发需要门诊治疗的,按《长沙市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部分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办理,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凭协议医疗机构的配置意见,填写《长沙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经办机构指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或更换的,应当由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证明,按照先维修后更换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医疗管理第二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人员收治入院,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治疗、用药的适应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因伤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者,须严格掌握适应指征,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第二十六条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用药,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出院带药或门诊开药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7天量,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

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以后,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用药管理,严禁出现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行为。

第二十九条工伤医疗诊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常规检查、治疗能达目的,就不用特殊检查治疗;(二)一种检查能明确诊断,就不用其它检查。

因工伤病情需开展人工器官、内置材料、CT、ECT(SPECT和PET)、MRI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其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报医保科核准备案。

如属临床抢救必须,可先行使用,但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大型医疗设备和特殊治疗项目的管理,严格掌握诊疗指征,大型设备检查的阳性率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对未列入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又确属工伤抢救必需或职业病治疗所必需的,需由协议医疗机构填写《长沙市工伤保险目录外用药、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批,经批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疾病所需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或治疗工伤(职业病)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告知工伤人员或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使用国产材料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使用进口材料的,其费用的5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医疗费用审核和结算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伤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由医院挂账结算。

认定为工伤前先按“待定工伤”管理,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为工伤后符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办理挂账结算手续,其垫付的医疗费用需持医疗发票、病历到就医的协议医疗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第三十五条职工派遣出国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境外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境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工伤人员经批准后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及经批准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由用人单位(无单位的由个人)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二)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就近急救的除外),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外的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包括:1、诊疗类:出诊费、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费、点名麻醉费、特别护理费、优质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电话预约看病费、法医鉴定费等;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等非工伤康复服务项目;2、诊断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现有的和新开展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眼镜等非工伤康复辅助器具;3、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4、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家庭病床床位费(未经批准的)、超标准住院床位费、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电视电话费、赔偿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等;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保护费、护工费、洗理费;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书刊报纸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各种一次性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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