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部职业卫生规章解读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这里比《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即: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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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 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 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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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七)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 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 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 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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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一)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
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某生活、贮存和生产“三合一”的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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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 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 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 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维护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所有劳动者,都享有本法律规定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动安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提高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水平。
第二章职业卫生工作责任第七条国家领导干部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级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度。
第九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机制,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工作计划、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控制、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内容。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和保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信息,包括职业暴露情况、健康监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对劳动者进行正确使用和保养的培训。
职业卫生组织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组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贯彻国家的职业卫生政策,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保障企业的生产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是企业内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最高机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工会代表、职业卫生专家等组成,负责制定、领导、协调和监督职业卫生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机构,由专业的职业卫生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执行、监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
3.职业卫生监测机构职业卫生监测机构是负责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可以是内部设立的职业卫生实验室,也可以是外部职业卫生监测机构。
4.职业卫生委员会职业卫生委员会是由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协商机构,负责参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职业卫生政策企业应当制定健康、安全、环保的职业卫生管理政策,向全体员工宣传,确保员工了解、遵守。
2. 职业卫生目标企业应当设定具体的职业卫生目标,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确保目标的实现。
3. 职业卫生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各部门、岗位对本部门、本岗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全员参与职业卫生管理。
4. 职业卫生组织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员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监测机构。
5. 职业卫生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管控措施、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急救等方面的制度。
6. 职业卫生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包括职业卫生定期体检、职业卫生环境监测、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等。
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企业应当向员工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职业卫生知识宣传、职业病防治培训、环境卫生设施使用说明等。
我国的职业性放射卫生监管体制与法规标准
责个人 剂量 监测 、放 射 防护器 材和 含放射性 产 品检测 等技术 服务担 职
业 健康检 查 、职 业病诊 断 的医疗卫
生 机构并 进行监 督管 理 ,规 范职业
同时”审 查及 监督检 查 。负责 监督 管 理用人 单位职业 危 害项 目申报工 作 。负责依 法管理 职业卫 生安 全许
的规定实行 。 卫生 部 : 负责会 同 国家安 全监
性放射 性疾 病监 管有关 法 规 ,制定 用人单 位 职业性 放射卫 生监 管相关 规章 。组 织拟 订 国家职业 卫生 标准 中 的用 人单位 职业危 害 因素工 程控 制 、职业 防护 设施 、个体 职业 防护 等相关 标准 。负责用 人单 位职业 卫 生 监督 检查工 作 ,依 法监 督用人 单
《 放射 性发 光涂 料卫 生 防护标 准 》 ;
G Z 2 .0 6 临 床 核 医学 放 射 卫 B 102 0 《
T 5 —0 2《 远 距 治 疗 室 设 计 防 1 22 0 护 标 准 》; B / 5 .0 6《 种 G ZT 142 0 两 粒 度放射性气溶 胶年摄入量 限值 》 ;
位 贯彻执 行 国家有关 职业 病 防治 法
管 总局 、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部 等有 关部 门拟订 职业性 放射性 疾病 防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3•【文号】安监总安健[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9.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11.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3.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15. 建设项目职业宾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版)16.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17.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8.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19.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2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1. 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题: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前言作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我们需要在平时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以保持我们的专业能力和竞争力。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全工程师每三年需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以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其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是我们需要深入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什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其目的在于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监测、诊断、治疗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职责、及其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这两部规定了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和接触限值,对于制定工作场所卫生标准和保护措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有以下要求: 1.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业卫生的全面覆盖。
2. 对于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工种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并对风险较高的岗位实施相应的防护措施。
3. 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4. 不断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职业卫生问题的认识和意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针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有以下具体措施: 1. 对于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监测,随时掌握职业危害的变化情况,以便提出科学、合理的职业卫生防范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保护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国家法律法规1. 《劳动法》:这是我国职业卫生管理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雇主的职业卫生保护责任,并确立了职工的权利和利益。
在劳动法中,关于职工职业健康方面的规定有助于职业卫生管理的实施。
2. 《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要求。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是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个法律可为职业卫生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个法律规定了对企业和雇主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行业标准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这是一项重要的标准,用于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及确认。
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评估职业卫生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和监测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进行工作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措施保护职工的健康。
3. 《职业病防护设施标准》:这个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要求,例如通风设施、防护设备等。
企业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选择和使用合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职工的健康。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企业应制定适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2. 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制度: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识别和评估职业卫生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提供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4. 职业卫生监测制度:建立定期的职业卫生监测机制,对工作环境和职工的健康进行监测与评估。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适合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卫生最新法律法规
• • • •
(二)监管内容 1、重点监管内容(第39条) (三)法律责任 1、直接处罚规定(第48、50、52、53、54、55 条)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未区分、负责人和管理 人员未培训,未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未按规定日 常监测、合同未告知、未体检、为提供健康档案、 设备材料无警示说明、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 • 2、责令改正后再处罚规定(第49、51条)
• • • •
6.应急设备配置要求(第26条) 7.日常监测和检测评价制度(第27条) 8.中文说明书配备要求(第29、30条) 9.禁止使用和转移隐瞒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 (第31-33条) • 10.劳动合同职业健康保障制度(第34条)
• 11.职业卫生培训制度(第35条) • 12.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第36、37条) • 1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38条) • 14.女工、未成年工职业卫生特殊保护制度 (第39条) • 15.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制度(第40、 41条)
• 原《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 施,将近十年间,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日 益严峻,原有职业病防治体制不顺问题日 益突出,并引发了一些涉及职业病的群体 事件,于2011年12月31日经十一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 法,胡锦涛主席以52号主席令颁布实施, 修订内容达四十五项。
• • • •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1、机构设置职责(第8条、第九条) 2、职业卫生培训职责(第9条、10条)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11条) • 4、作业场所的基本要求(第12条) • 5、职业病防护用品制度(第16条)
• 6、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第19条) • 7、检测评价制度(第20条) • 8、职业危害因素警示告知制度(第15、23、24 条) • 9、合同保障制度(第29条) • 10、职业健康检查及档案管理制度(30、31) • 11、事故管理制度(第35、36)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现行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及概述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作场所职业病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而职业病的治理离不开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因此,国家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并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确保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二、重要内容1. 责任制度:《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岗位和个人的职责,落实职业卫生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监测档案。
2. 职业卫生评价: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岗位进行职业卫生评价,评估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职工健康安全。
3. 职业卫生防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如改善工作条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等。
4. 监测与检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机制,并按规定采集、留存、报告和分析职业卫生监测和检测数据。
5. 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当对高职业病危险岗位的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估,发现病变及时诊治。
6.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结果进行评价,结合职业卫生监测结果,不断改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同时积极开展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确保职工的健康与权益。
三、公共监督《规定》强调公众监督的重要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严重违法行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结与思考通过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该规定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预防和治疗、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都具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定,针对职业病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监督、防范和治理措施,为保障职工的健康和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职业卫生监管的措施
职业卫生监管的措施
职业卫生监管是指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业卫生监管措施:
1. 制定职业卫生标准:政府部门制定职业卫生标准,规定工作场所中的有害因素的浓度、接触时间、防护措施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2. 实施职业卫生监测:对工作场所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如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等,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卫生问题。
3. 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对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是否遵守职业卫生标准和法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等。
5.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
案,记录工作场所中的有害因素、劳动者的接触情况、防护措施等信息。
6. 加强职业卫生事故应急管理:制定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及时处理职业卫生事故。
总之,职业卫生监管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及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及法律依据前言职业健康是一个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问题,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职场上常见的职业病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本文将主要讨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职业病是由于工作所产生的、与劳动及其环境有关的疾病,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监测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等等。
监测结果可以为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企业的职业卫生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对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的评价,是了解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状况和危害程度的依据。
通过职业卫生评价可以识别企业职业卫生危害的存在和危害程度,为制定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和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依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针对企业职业卫生建设体制和目标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包括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职业卫生检测规程等。
该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否,决定了企业的职业健康水平。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要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逐一整改。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指防护工人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设施和设备,以及对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机构。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要对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入全面检查,对防护设施的使用质量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设施进行重新检查和整改。
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职业病管理的法律法规,于2002年实施。
该法规规定了从业者应享有的职业健康权利,规定了企业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控制和职业卫生宣传等措施,同时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惩罚机制进行了详细划分,对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者的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xx]104号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监管部门, 职业, 职责, 中央, 通知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
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随着人们对健康和安全的的重视日益增长,职业卫生监管也成为各国政府亟需关注的领域之一。
职业卫生监管是指对生产、劳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卫生问题进行监管、管理和控制,保障劳动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职业卫生监管涉及范围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通常是由于工作环境、职业行为等因素导致的身体或心理损害,并且这些损害不是自然、意外或疾病所引起。
职业病不仅会威胁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对于家庭和社会也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职业卫生监管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工作,包括: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预防、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病病人的康复和治疗等。
2. 环境卫生监管环境卫生监管是指对工作环境中产生的各种卫生问题进行排查、监测、控制与管理的一项工作。
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卫生问题包括:噪声、恶臭、粉尘、有害气体等有害的物理和化学因素,以及微生物、细菌甚至病毒等生物因素。
通过环境卫生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为职业人群提供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
3. 劳动保护监管在工作中,工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危险和风险。
为了确保工人们的安全,在一些职业领域中,法律规定雇主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员工。
职业卫生监管主要包括对劳动保护信息报告、安全培训、劳动保护设备检测和管理等的监管。
这些措施旨在预防职业事故的发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 医疗卫生监管医疗卫生监管是指对职业病患者进行的医疗卫生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监管包括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各个方面,借助先进的医疗设备,对职业病患者进行科学合理的治疗和康复,帮助职业病患者尽早恢复健康类型卫生的一个重要领域。
5. 职工健康监管职工健康是指劳动人民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职工健康监管包括通过职业体检等形式,了解职工流行病学情况、分析和总结职业卫生监测结果,制定和改进预防和医疗卫生措施等。
通过职工健康监管,可以快速地发现职业病,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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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编号:LX-FS-A18575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
据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
据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监管体制
(一)国务院
20xx年,国务院就职业病危害严重态势和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以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为目的,及时地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
20xx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和卫生部通过协商就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详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
1. 卫生部门职责
(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1)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协商。
(2)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3)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4)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
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二)葫芦岛各级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卫生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
为了行之有效地开展职业卫生工作,便于有关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精神和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对市相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并成立了负责此项工作的市职业卫生监督检验所。
在葫芦岛市政府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后,各县(市)、区也相继完成职能划转工作,并成立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
至此,全市各级卫生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针对葫芦岛市职业卫生状况,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行政管理对策。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二、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一)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
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二)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五)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
(六)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七)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八)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根据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确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三、主要的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高毒物品目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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