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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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合并”诉的客观合并之适用范例(最高法观点整理)

“诉的合并”诉的客观合并之适用范例(最高法观点整理)

“诉的合并”诉的客观合并之适用范例(最高法观点整理)一、主体唯一、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诉的合并:(2014)民一终字第11号裁定书关于诉的合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其中,诉讼标的共同是指共同诉讼人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所具有共同性和不可分性,决定了所有权利人、义务人必须一同起诉、应诉,共同参加诉讼,由此,导致诉讼主体必须合并,这种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同一种类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属于同一种类型,即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诉讼标的作为独立之诉审理,也可以经审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同一种类的几个诉讼标的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

这种共同诉讼实际上既存在诉讼主体合并也存在诉讼客体的合并,是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受诉法院在决定合并审理前需要考量该院对各独立之诉是否享有管辖权及要合并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诉讼程序,需要征得本无共同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本案与前述两种情形均不同,是同一原告潍坊农商行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向同一被告潍坊鑫盾公司主张两个以上的符合法院受诉条件的同一种类的几个诉,即系原、被告双方均无共同诉讼人,因双方在履行签订的十一份借款合同中产生争议,原告一并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或终止合同,判令被告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原告、被告是发生争议的几个性质相同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故本案不存在诉讼主体的合并,而仅仅存在诉讼客体的合并。

法律对主体唯一、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诉的合并没有规定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所以受诉法院在决定是否合并前,只要查明该两个以上独立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且符合法院受诉条件,就可以在不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合并审理。

原、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同一种类的几个独立的诉讼标的进行辩论,人民法院用一个裁判文书作出裁判,一方面有利于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益和实体权益,避免了同诉不同判,维护了法院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另一方面节省了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符合民事诉讼法设立共同诉讼制度的原则和目的。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首先,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在这个诉讼标的中他们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

例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

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

其次,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再次,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共同诉讼制度.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第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决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或对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有合并的牵连性或共同性,这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而参加这种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人就称做必要共同诉讼的参加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或是共同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制度.所谓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是指各个法律关系和性质相同.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就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一人诉讼标的所做出的判决,其效力不涉及另外一人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可单独起诉,亦可共同起诉.由原告选择.两者相比:一,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以上的诉组成,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而必要的共同诉讼则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三,普通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差别: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其共同的一面,也有其独立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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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民事的诉讼法中有一种当事人叫做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个第三人有着独立的请求权,那么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个第三人必须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这东西即不原告也不是被告的,这样才能请求独立诉讼权,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规范不一,第三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7.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8.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 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 共同诉讼

• ④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
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
• ⑤法院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发现合并审理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
则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开。 • ⑥一人发生诉讼中止,终结的事由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继续诉讼。
• (2)牵连性 • ①主张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提出的主张,如果对其他共同诉讼 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对此又不表示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 • ②证据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 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 • ③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做的抗辩如果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的,那么法院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 实体要件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 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属
于同一种类。
(二) 程序要件
(1) 属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2)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3)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 • • •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远远大于牵连性,具体表现为: (1)独立性 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法院应当分别审查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其中一人缺乏适格要 件的,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案件的受理。 • ③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 不发生效力。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和解、撤诉、上诉等行为,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干个
•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 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1、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权在法院主持下进⾏辩论,说明论证本⽅主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反驳对⽅当事⼈意见与主张,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诉法第12条。

(⼆)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当事⼈辩论权的享有。

辩论权是指当事⼈为维护⾃⼰的权益,就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提出⾃⼰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反驳答辩的权利。

辩论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的⼀项⾄关重要的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审程序、⼆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3.当事⼈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

4.辩论可以是由本⼈⾏使也可以由代理⼈⾏使,辩论既可以通过⾔辞的⽅式也可以通过书⾯的⽅式进⾏。

5.⼈民法院必须保障当事⼈双⽅充分进⾏辩论。

2、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有效(适⽤)条件:1.协议管辖只能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适⽤。

2.协议管辖只限于对第⼀审案件管辖的选择,当事⼈对⼆审案件⽆权进⾏协议管辖。

3. 当事⼈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选择。

只限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的⼈民法院。

4.协议管辖的⼈民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唯⼀的。

5.明⽰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书⾯形式。

6.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的特征1.起诉时,⼈数众多,不适宜⼀起起诉或应诉。

2.当事⼈⼀⽅⼈数众多且起诉时具体⼈数仍未确定。

3.众多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

4.依法定的三种⽅式从⼈数众多的⼀⽅当事⼈中产⽣出⼆到五⼈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进⾏诉讼。

5.法院裁判对被代表的众多当事⼈有约束⼒,未参加权利登记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可以适⽤该裁判。

4、特别程序的特点(⾮讼程序的特征)(⼀)由⼏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审理的对象都是⾮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民事诉讼法考试之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考试之名词解释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

3、和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4、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妥协,达成纠纷解决合意。

5、仲裁:公断,纠纷双方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中立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

6、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7、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8、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

10、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1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

12、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人事诉讼中最常见:离婚、收养、解除共有关系等。

13、诉讼标的:又称诉的客体、诉讼对象等,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4、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15、诉的分离: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审理。

16、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关系。

第二章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些诉讼案件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是⼆⼈以上的。

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有多种类型,那么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在两⼈以上,具有同⼀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项极为重要的制度。

但在中国民诉⽴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益突出。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

⽽各共同诉讼⼈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为共同诉讼⼈之间本⾝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事实或同⼀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1)各共同诉讼⼈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为后来发⽣了同⼀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最典型的例⼦是,数⼈共同致他⼈损害,他⼈向数个加害⼈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损害发⽣前,数⼈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是要合并审理的,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为必要共同诉讼⼈,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以上对同⼀个具体⾏政⾏为不服⽽提起⾏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案件合并审理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我国案件合并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并审理与该案件有关的民事案件。

”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请求合并审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焦点、证据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三、行政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并审理与该案件有关的行政案件。

”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请求合并审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焦点、证据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诉: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功能,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3.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4.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变更。

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5.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第二章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第四章回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权利”,是指能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 必要共同诉讼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

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 我们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 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必要共同诉讼的内容, 希冀对大家备战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祝广大考生2017-2018年司考金榜题名。

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矛盾裁判。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法律教育网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必要, 就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而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又是由实体法律关系决定的。

如果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 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诉讼中诉讼标的就是共同的。

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

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 法院应当追加。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是指对于共同诉讼, 法院必须适角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3篇)

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复诉讼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或者同一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基于同一诉讼标的或者同类诉讼标的,在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后,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

重复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二、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概述1.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重复诉讼,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这是重复诉讼最基本的法律后果。

2.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当事人已经就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提起过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这种法律后果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审理和浪费司法资源。

3. 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复诉讼中,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原审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这种法律后果旨在纠正原判决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重复诉讼中,如果原判决已经对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作出了明确裁判,且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相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这种法律后果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故意重复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

三、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节省司法资源。

重复诉讼会导致人民法院重复审理同一案件,浪费司法资源。

不予受理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2)维护司法权威。

重复诉讼可能影响司法权威,不予受理可以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2.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避免重复审理。

互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互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互诉案件,又称共同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或部分同一,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互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互诉案件的概念、类型、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互诉案件的概念互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或部分同一,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案件。

在互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并审理或分别审理。

三、互诉案件的类型1. 必须合并审理的互诉案件(1)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如共同继承案件、共同债权债务案件等。

(2)诉讼标的是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责任案件等。

2. 可合并审理的互诉案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求合并审理的。

(2)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诉讼的。

3. 不宜合并审理的互诉案件(1)诉讼标的相互独立,没有关联。

(2)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难以合并审理。

四、互诉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或部分同一,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求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第六十七条: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第六十八条:诉讼标的是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五、互诉案件的诉讼程序1. 起诉与答辩(1)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2. 证据交换与质证(1)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相互交换。

(2)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如何区分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如何区分

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

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

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如果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诉的特征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

因此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案件合并起诉的法律条文(3篇)

案件合并起诉的法律条文(3篇)

第1篇案件合并起诉的法律条文一、引言案件合并起诉是指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案件合并审理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合并起诉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案件合并起诉的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读,旨在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合并起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合并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有共同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并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有共同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并审理。

”三、案件合并起诉的类型1.同类案件合并起诉同类案件合并起诉是指将具有相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合并审理。

例如,多个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等。

2.关联案件合并起诉关联案件合并起诉是指将具有相互关联的案件合并审理。

例如,合同纠纷案件与其相关的担保纠纷案件、执行案件等。

3.共同被告案件合并起诉共同被告案件合并起诉是指将具有共同被告的案件合并审理。

例如,共同侵权案件、共同借款案件等。

4.共同原告案件合并起诉共同原告案件合并起诉是指将具有共同原告的案件合并审理。

例如,共同继承案件、共同开发项目纠纷案件等。

四、案件合并起诉的条件1.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合并审理的案件之间应当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或者法律上的关联性。

具体表现为案件涉及相同的事实、相同的法律关系或者共同的被告、原告。

2.案件审理期限合理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数量、证据材料等因素,确定合并审理的时间。

3.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当事人对合并审理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情形

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情形

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情形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并审理可分为两种情况,即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

所谓主体,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因此,主体合并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及以及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

合并审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较为常见的,这主要是出于节约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考虑,减轻因诉讼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的负累。

合并诉讼,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知道是将两个以上诉讼合并审理。

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情形有哪些呢?小编在下文就来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一、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

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双⽅当事⼈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如果当事⼈有⼀⽅是两⼈以上的,叫作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的⼀种分类,那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规定是怎样的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或双⽅为两⼈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是指诉讼标的的共同。

正确理解诉讼标的共同有利于准确确定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

标的共同,应是标的的同⼀,具体来说就是指当事⼈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性,法院只能合⼀审理和判决,当事⼈只能⼀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

当事⼈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的申请进⾏。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相关内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和普通的双⽅当事⼈是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是可以对⼈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的。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案例二:李某因工不治身亡后,李某家庭从李某单位获得80万赔 偿款。当时,李某的现有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李父领取这笔款项, 但是因为没有约定份额,才引发的这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李某 死后,仅留下蔡某和他们不满3岁的儿子。母子相怜,希望李父 能够拿出一部分财产给他们生活开支所用,但是李父只有这么一 个儿子,却不幸死去,怕儿媳带着孙子也离开了他们,就以留下 孙子为条件,蔡某不忍便没有接受。李母一直没有表态,双方僵 持不下。蔡某向某县法院起诉李父,要求分割财产。
• 问:李某应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案例三:原告王某某等19人及其余16人系塔城市原国有企 业的某公司职工,先后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00年1月6日 公司改制,成立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现被 告公司,同年1月间原告王某某等与被告公司重新了签订劳 动合同。同年1月至2008年8月间,33人先后因各种原因与 被告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另2人中,1人于1994年8月 26日被塔城市原国有企业公司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处分。另1人被告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理决定。后原告王某某等人及其余15名职工,就 经济补偿金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2010年4月15日向塔 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9月10日原告王某 某等19人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
•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 1、直接规定 •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
体企业 •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 (3)个人合伙中的各合伙人 • (4)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 • (5)借用单位介绍信、专用章、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 (6)保证合同关系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 (7)继承遗产关系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

保证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例是怎样的

保证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例是怎样的

保证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例是怎样的共同诉讼⼀般是指诉讼双⽅或者⼀⽅的当事⼈有两个或者以上时形成的特殊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分为⼀般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

形成共同诉讼的关系有很多,那么保证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保证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例【案情】2010年11⽉29⽇,王某将其所有的⼟地及房屋以410万的价格卖给郑某,双⽅约定未办过户⼿续前郑某付款123.5万元,剩余286.5万元由郑某分两次付清,并由卢某和赵某对剩余⽋款286.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1年11⽉30⽇,郑某尚⽋50万元⼀直未付。

王某诉⾄法院,请求判令卢某和赵某连带清偿⽋款50万元。

开庭审理时,卢某、赵某辩称本案漏列当事⼈,应当追加借款⼈郑某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证⼈申请追加借款⼈参加诉讼,但债权⼈以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中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为由不同意追加。

【分歧】对此,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仅列保证⼈为被告,这是⽬前司法实务中的通⾏做法。

从理论上讲,作为完全民事⾏为主体,对⾃⼰进⾏保证⾏为产⽣的风险应是明知的,既然选择了连带责任保证,就视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对此产⽣的不利法律后果应⾃⾏承担。

因此,本案中不应追加借款⼈参加诉讼。

另⼀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保证⼈承担责任后还会向主债务⼈追偿。

直接判决保证⼈承担责任有本末倒置之嫌,也会增加当事⼈讼累。

按照法律规定,⼀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则不享有。

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债权⼈单独起诉保证⼈,法院⼀般仅列保证⼈为被告,这是⽬前实务中的通⾏做法。

但单独列保证⼈为被告也存在以下问题:⼀是不利于查明主合同效⼒。

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时⾸先要审查主合同的效⼒,如果只列保证⼈为被告,主合同的当事⼈为债权⼈和主债务⼈,因主债务⼈不参加诉讼,很难准确查明主合同的效⼒。

⼆是不利于查明主债务⼈偿还债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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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 并审理。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 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 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 发生效力。(主要是独立性,其次是牵连性)
–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 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 为共同诉讼人。 – 2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 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 人。 –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 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 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 同诉讼人。 –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 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 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 原告。 –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 诉讼人。
• 共同诉讼概述 • 必要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 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 讼。 – 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 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 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 意义: 1、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2、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 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 的主要区别
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与牵连性不同 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
第二节
第三人诉讼
• 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 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 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 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这 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 – 第三人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他人之间 已经存在一个诉讼。二是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已经 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 – 第三人诉讼的分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参加诉讼,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
• 的概念及诉因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
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他认为本诉讼原被告之争 的法律关系中,他具有全部的请求权,或者部分请求权
–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诉 讼地位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
–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 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 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 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5.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 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 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 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 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 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 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
(三)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 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 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 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四)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 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 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五)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 讼。 – 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 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 赔偿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 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讼 • 其诉讼地位是相当于原告但又不是原告
– (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 • 法院对本诉和参加之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一
同判决。
•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指对他 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 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 讼的人 –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 一是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 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四)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的审判
民事诉讼法学
Civil Procedural Law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学院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诉讼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共同诉讼 第三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
• 界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三个基本点
– 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 受法院裁判拘束
第一节 共同诉讼
本节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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