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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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一种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和监事会之间的“分立——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看董事会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公司执行机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董事会具有信托作用。作为被选择的股东代表,董事会被期望利用它的诚实和能力去审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的决策,并且根据股东和社会的利益去监督和监控公司的管理层。因此,任何现代公司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具有一个完善信息且能够很好地发挥功能的董事会。我国的《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构成,选举规则,董事、董事长和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再依据《公司法》对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加以具体化和条文化。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从目前的实践看,我国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功能建设处于一个演进的过程中,某些先进的东西被引入,如独立董事,但整体说来,不如人意处甚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不少。具体如下: 1.经理层与董事会往往合二为一,或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地位。按照公司制改革的最初设想,董事会的作用至少有这么两个:一是重大决策集体负责,每一个董事都有一票,不强调董事长的绝对权力;二是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制衡,决策层和管理层分开。分析一下股份制改造较为规范彻底的上市公司,可以发现,董事长兼总经理、经理层成员占据了董事会的大多数地位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少企业原厂长负责制时的经营班子现在既是经理层又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成员高度重叠,为内部人控制敞开方便之门,不仅难以真正集体决策,聘任经理也成了走形式。其结果是,董事长的权利被绝对化,董事会的作用被淡化;作为科学性的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一环的决策层与经理层的分离就无从谈起。 2.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人选不具有广泛性和客观性,中小股东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董事会成员不仅与经理成员高度重叠,还主要来自于大股东。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大股东可以对公司实行全面的控制。此外,监事会的两个主要职能———合法性监督与妥当性监督也不那么令人满意,特别是对各种决策的妥当性监督,监事会必须拥有同董事会一样的有关这一决策的各种信息,目前这种条件还很难具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企业中设立独立董事的设想被提了出来。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企业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我国的一部分公司,包括某些上市公司,也设置了独立董事。然而,独立董事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过去专家顾问的延续,独立董事并不能很好地承担职责。 3.董事职责不清,内部分工和权力制衡有待细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执行董事(指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全职董事,一般为经理层)占据了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们更多的是行使管理人的角色,而不是作为股东代表,承担股东赋予的受托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董事之间职责无明细分工,表面上做到了权力的对等,实质上,缺乏明细分工的结果必然造成信息采集和加工处理的困难,最终导致董事会失去科学的决策和监督能力。因为,复杂的企业不能仅通过每年四次或六次董事会会议进行治理。治理结构要求专业化的技巧,这些技巧必须通过董事会层次的委员会得到最佳地执行。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必须至少具有三个委员会: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具有潜在的环境风险的公司还需拥有一个环境允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中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对董事会负责,可以独立地开展工作。通过这些权责的分工,董事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得以明晰和完善。 4.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董事会必须对每一个董事的绩效必须进行定期地评估,为此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因为,不管是执行董事,还是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由于对所负职责承担责任,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有关法规,表决时投赞成或弃权票的董事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权力的到位和责任的落实,其结果必然是激励和约束。在绝大多数国家,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的一个董事会层次的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评价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其它执行董事以及高级的管理层的绩效,核定对他们的补偿,再由董事会来推荐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们批准,同样的程序也适合对非执行董事的补偿。公司法规定这些细节必须在公司的年报中得到反应。薪酬委员会在核定一揽子补偿的数额和构成时,尽管没有准确的定义和指导方针,但必须遵照这样的原则:公司如何补偿他们的董事会成员必须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但是补偿必须与在同一产业的相类似的公司保持一致,同时必须全面地向股东报告。无论是非执行董事,还是执行董事,对于一揽子付酬计划而言,其趋势是与公司的绩效相关,通过红利、利润佣金和股票选择权进行安排;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非执行董事包含退休收益和一定的其它额外津贴的的一揽子薪酬。在我国,虽然也在尝试对董事们的期股、期权,但总的说来,不管是从制度上还是从程序上,还没有建立一个机制对董事的绩效进行评价和激励。 5.议事规则简陋,影响到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客观性。议事规则简陋,一是体现在对信息的采集和占有上。每位成员是否充分拥有信息,是能否正确作出判断的先决条件。

根据国外经验,应该提交给董事会的信息清单有: l 与更新的长期计划相伴随的年度运行计划和预算; l 作为公司整体商业构成的季度状况;

l 税收审计和内部审计报告; l 利息清算构成的履约或对任何类别的债权人的非清算情况; l 隐含在可能的公共或本质性的产品负债要求权中的任何问题; l 合资公司协议的细节问题; l 实际的或潜在的劳动力和就业者问题以及他们所提出的解决方案; l 每季的外汇压力、它们的保有量、汇率的延展期间以及所采取的对逆向汇率变动的限制性措施; l 在相同产业本公司与其它公司的有价证券的分析家的比较。在我国,经理层能向董事会提供上述资料(即完善的信息提供)的微乎其微。另外,这些资料大多是按季提供的,这与国外公司董事会会议按季召开有关。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被大部分企业采用的一年召开两次董事会的议程的不合理性,因为它不能对企业发生的变化作出敏感的反映,董事会的作用出现钝化现象。议事规则简陋还体现在决策程序上。公司章程一般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在国外,其决策程序则复杂的多。它规定了对一般事项、重大事项和有关特别事项的不同的决策程序。在通过人数上,有过半数、三分之二多数、全体通过之分。若对细节、某个问题心存疑虑或有不明之处时,董事可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当1/4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在我国,从公司章程上是看不到相应规定的。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总是纠缠不清,制造麻烦。产权结构的理顺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除了经济因素,还有政治因素;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通过努力是可以短期内实现的,因为它涉及的内容相对简单,无非是一个企业管理学问题。董事会的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一个好的董事会,对于企业的影响也许是决定性的。那么,好的董事会的概念是什么呢?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当前现实,应从改变上文所描述的五个缺陷着手,建立这样一个董事会: 1.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一般在两名以上,并且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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