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准则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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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
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研究和制定评估报告准则,是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评协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评估报告准则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004年,财政部发布两个基本准则,对指导和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准则是一个体系,基本准则是总纲,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财政部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明确指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按照财政部要求,遵循评估市场的客观规律,总结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制定了包括评估报告准则在内的多个准则,以完
善评估准则体系,规范行业执业秩序。
(一)规范评估执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的最终产品,评估报告的质量影响到资产评估行业被市场的认可程度,影响行业的信誉,直接关系到资产评估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实践不断完善评估报告的技术规范,解决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适应市场变化,满足报告使用者及有关监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合理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评估行业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新的经济行为、新的评估业务类型不断出现,评估服务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相关当事方对评估报告的要求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都从各自监管角度对评估报告提出新的要求,不同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也对评估报告的功能寄予不同的期望。在这种情况下,结合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一部平衡各方利益、满足各方需求的共同遵守的评估报告准则已成为必须。
(三)建立基本的沟通和理解平台,更好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评估师和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通过制定专门的评估报告准则,利
于统一评估报告的专业语言和内容要素,便于各方在使用评估报告过程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建立沟通和理解的专业平台,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国内外评估报告规范情况分析
(一)国际评估界对评估报告的规范
国际评估界对评估报告的规范比较重视,影响较大的国际评估准则(IVS)、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和估价标准中均单独设有评估报告准则。国际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进行了定义,并对评估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国际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内容的规定侧重于要素,对于评估报告的格式则未作要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也有评估报告准则,对评估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其特点也是“重要素、轻格式”,未对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风格作出具体规定,形式、格式和风格由评估报告使用者根据需求与评估师共同确定。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和估价标准也是对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不涉及格式。除委托方有特定要求外,评估和估价标准对评估报告的最低内容提出了要求,报告的格式和细节由评估师决定。评估和估价标准还对评估报告的公开引用作出了规定,当评估报告需要被公开引用时,应当同时提供一份声明,对相关内容的使用进行提示。这些准则的成果对我国评估报告准则的制定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我国评估行业对评估报告的规范
1991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评协制定和发布多项涉及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的法规和文件,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等。这些法规和文件的发布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行为,提高行业执业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评估业务类型的多元化发展,现有评估报告相关法规和文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评估行业发展的需求。
近年来,围绕评估报告的规范化和突破现有格式限制等内容,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许多研究和探索,形成了一些理论成果和经验,为我国评估报告准则的制定确立了基础。
三、起草指导思想
评估报告是反映评估工作、传递评估结论、帮助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的载体。评估报告准则的起草以“方法科学、披露充分、满足需求”为目标。根据这一目标,评估报告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能够反映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并且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委托方的要求。该准则的起草确定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体现普适性
评估报告准则应当考虑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不但需要考虑国有资产评估的需求,还要考虑其他所有制评估的需求。不但要考虑国有产权持有者的需求,还要考虑其他产权所有者的需求。不但要考虑评估行业的需求,还要考虑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监管方的需求。因此,评估报告准则应当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准则,对不同类型评估业务中评估报告的共同要求作出规定。
(二)体现适度超前
在准则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应当协调准则制定的超前性与稳健性之间的关系。在深入研究国际有关评估理论的同时,坚持以国内评估实践为基础,将国际先进评估理念与国内评估实务相结合,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估报告制度。既要满足评估实践的需求,又应当有所创新,以引导行业向前发展。尤其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新概念是否引入的问题上,需要协调超前性与稳健性的关系,做到实用性与引导性相结合。
(三)体现协调性
为保证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估报告准则需要与已经发布准则和正在起草的其他准则项目在逻辑、体例等方面实现相互协调。
四、起草过程
2005年5月,中评协组建了两个评估报告准则项目组,分别是北京组和上海组,在以前评估报告准则起草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在起草过程中,两个项目组进行多次调研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