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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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自启动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以来,全省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加大指导、督导力度,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加强药品使用管理。

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有2677家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采购量占首年约定采购量的23.9%,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平均比例为85.3%;16市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总体进度均超过10%,中选药品采购总体占比均在70%以上,取得了药品降价提质、减轻群众负担、规范医药购销秩序、促进公立医院改革的效果。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部分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不积极,部分医疗机构停止非中选药品使用,有的中选药品存在供货不足等等。

为确保试点扩围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政策,确保群众合理用药需求。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准确、全面理解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提出的中选药品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要求,既要严格落实协议期内中选药品采购约定,不以总额控制为由不使用中选品种,也要保障群众多样化用药需求,不搞“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

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近期各市、县(区)医保、卫健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提醒、告诫。

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将对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督导。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采购协议(统筹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中选价格(含税)(元)确认采购量(盒/支)约定采购量(盒/支确认采购量合计金额(元)(若有效期内未完成或部分品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则自动延长有效期,直至完成约定采购量。

)按照国务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甘肃省医保局等10部门印发的《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甘医保发〔2019〕101号),为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压缩不合理药价,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促进甘肃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甲、乙、丙、丁四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联采办发布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及中选结果和相关文件规定,现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四方关系(一)四方协议:是指甲(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乙(统筹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丙(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丁(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四方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要求签订的协议。

(二)乙、丙、丁应各自根据药品购销需要,自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保障带量采购和使用药品质量和及时供应。

(三)中选甘肃药品全省约定采购量由全省统筹完成,本协议乙方约定采购量仅作为省级医保部门对统筹区及医疗机构的约定,对丙、丁方仅做参考,不作为强制约定。

二、采购周期依照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等10部门印发的《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的要求,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企业为2家以内的,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中选企业为3家的,采购周期为24个月,视实际情况可延长12个月。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政策、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执行联采办的采购规则及采购结果。

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将集中带量采购模式推广到全省,有效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二、实施范围(一)医疗机构。

除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医疗机构,全省其他市(州)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纳入试点扩围范围。

成都市在试点工作采购周期结束后原则上执行本实施意见。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军队医疗机构按照军委后勤保障部的统一要求执行。

(二)药品范围。

联采办确定的供应我省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三)采购期限。

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具体执行联采办相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一)夯实基础,确保供应。

1.执行挂网价格。

省医保局将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及时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各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

与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鼓励生产企业主动降价,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

若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继续执行挂网价格。

对于纳入试点扩围工作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医保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

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二、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各试点地区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5•【文号】国药监药管〔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福祉,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切实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中标药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各地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全力配合医改大局,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以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为抓手,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要加大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特别是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情况、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数据真实可靠情况,严格落实原辅料质量控制,严控源头质量风险情况,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情况,涉及委托生产的,落实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要对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告的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建立台账,对通过日常监管发现应整改项目要逐项整改、逐一销账,确保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质量安全。

要督促企业落实产品供应保障责任,严格执行药品停产报告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做好产能预估和各地投标工作。

市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医保局、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政策、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执行联采办的采购规则及采购结果。

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将集中带量采购模式推广到全市,有效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二、实施范围(一)医疗机构。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纳入试点扩围范围。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军队医疗机构按照军委后勤保障部的统一要求执行。

(二)药品范围。

联采办确定的供应我省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及相关其他药品。

(三)采购期限。

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具体执行联采办相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一)执行挂网价格。

省医保局将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各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

与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鼓励生产企业主动降价,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并由省医保局设置"红线价格",各级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若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继续执行挂网价格。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权威解读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权威解读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权威解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是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旨在通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的方式,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解决药价高、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

以下是该方案的权威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药品市场之一,药品价格高、品种多、市场失衡等问题长期存在,加剧了药品费用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推出了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此举旨在通过强力集中采购、优化医药分配、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公众用药安全,保障人民健康。

二、试点城市和药品品种:根据方案,试点城市将从全国范围内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中选取,并逐步覆盖其他地级市。

药品品种包括抗肿瘤药、抗艾滋病药、慢性病防治药、儿童用药、抗感染药、中成药等。

三、试点机构和模式:试点机构包括医院、药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零售企业等。

试点模式包括竞争性集中采购和定点配送、招标与竞价联合采购、价格谈判和定点配送等。

其中,竞争性集中采购模式根据市场情况和地方政府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同时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政策措施:集中采购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招一标”原则,即每个药品品种由一家企业中标;竞争性谈判和招标程序,保证企业有竞争力和合理利润;建立联合药品采购监管机构,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集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机制,确保基本药品的供给。

五、试点效果和进一步推进:《方案》明确,试点结束后要进行相关经验总结,根据试点效果进一步优化政策和措施;对试点城市的药品集中采购进行全面复核,提高采购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国家级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

同时,还将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药店等的监管,依法惩治药品价格垄断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六、利益相关方:整个方案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医院、药企、患者和政府等。

医院在集中采购后可以获得更实惠的药品价格,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药企在集中采购中可以通过竞争获得更多的中标机会;患者可以获得质优价廉的药品;政府可以通过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费用,解决医药分配不均等问题。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鄂医保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63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国医保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品种且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包括国家中选且选择供应湖北(简称中选药品,见附件1)和国家中选未选择供应湖北、同通用名下其他药品(简称非中选品种,见附件2)。

支付标准原则上每年由省级统一调整一次,对因挂网价格调整、企业申请等原因须调整支付标准的及时调整。

二、本通知所指医保支付标准,适用于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参合)患者,在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药品后,医保基金以医保支付标准作为结算基准,依据统筹地区相关政策按比例报销。

三、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四、各地要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选用中选药品。

河南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

河南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

附件河南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1],选择北京、天津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简称药品集采)。

药品集采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底,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医疗保障局陆续发布一系列文件[2-4],为河南省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集采工作做出部署。

2021年,药品集采工作进入常态化和制度化开展阶段[5],各省、各区域联盟陆续开展不同形式的省级、区域联盟药品集采,进一步扩大药品覆盖面。

截至2022年5月31日,河南省已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工作6批、河南省组织药品集采工作1批、区域联盟组织药品集采工作6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目前由于各医疗机构对集采药品管理及临床合理使用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部分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因此,在河南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指导下,河南省药学会组织全省专家撰写“河南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各医疗机构更好地落实药品集采政策,满足不同患者用药需求,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参考。

一、成立集采药品专项工作组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成立集采药品专项工作组,医保、医务、药学、信息、财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动药品集采工作的开展。

二、报量与任务分配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一般由药学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结合下列参考因素,按照集采相关文件要求,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与医务部门、医保部门及相关临床科室沟通后上报。

(一)上一年度预报量品种使用情况;(二)近三年预报量品种的使用量变化趋势;(三)药品管理相关政策、新药研发与疾病诊疗的最新进展及新冠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四)预报量品种是否为国家基本药物,是否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品种、医保支付限制是否变更,是否为本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品种等;(五)预报量品种或同类其他药物在既往集采周期内的完成情况。

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现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六月二日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采购协议按照国务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甘肃省医保局等10部门印发的《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甘医发〔2019〕号),为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压缩不合理药价,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促进甘肃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甲、乙、丙、丁四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联采办发布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及中选结果和相关文件规定,现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四方关系(一)四方协议:是指甲(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乙(统筹区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丙(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丁(中选甘肃药品生产企业),四方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要求签订的协议。

(二)乙、丙、丁应各自根据药品购销需要,自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保障带量采购和使用药品质量和及时供应。

二、采购周期依照《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号)的要求,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企业为2家以内的,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中选企业为3家的,采购周期为24个月,视实际情况可延长12个月。

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约定事项本协议主要约束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约定采购量、30天药款结算。

其他与药品采购、使用、支付、质量、供应等有关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准,本协议终止不影响采购周期内外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市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doc

市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doc

市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市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我市实施方案要求,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自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平稳运行,效果良好。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一是市领导高度重视。

2019年12月14日和今年2月26日,副市长小红同志和来英同志分别于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统筹推动试点工作落实。

4月1日运行后,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医改领导小组组长陈浙闽同志,副市长曹小红同志和姚来英同志,于4月26日组织市医改专项小组会议,听取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落实情况汇报,对前期工作给予肯定,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此外,我市成立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来英同志担任组长,景悦、李国田和王建国同志担任副组长,充分发挥不同部门优势,形成了强大的合力,为后期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提前做好培训和签订协议工作。

3月12日,市医保局组织358家公立医疗机构、16家中选药品生产企业、41家经营企业开展培训,推进带量采购协议签订工作,并按照协议采购金额的50%,拨付第一笔预付款1.07亿元。

4月1日前,全部按时到达生产企业帐户。

剩余50%第二笔预付款,将根据公立医疗机构使用情况,在10月1日前拨付。

三是采购和支付价格按时调整到位。

细化国家医保局文件要求,制发《关于做好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采购和支付信息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发〔2019〕6号),并由市医药采购中心联合市结算中心开展中选品种价格信息和支付信息同步调整工作。

按照“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标准,统一公布政策信息,统一受理企业申报,实施信息共享。

3月26日,完成全部中选品种挂网工作。

4月1日我市试点工作启动后,医保支付标准同步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1•【文号】国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城市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好宣传引导和风险防范,确保落实试点各项任务。

相关省份要密切跟踪试点落实情况,积极创造条件,给予试点城市支持,并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逐项推进落实。

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作,做到有布置、有督查、有结果。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对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试点地区要开展重点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月1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津药集采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0〕7号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探索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切实减轻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在我市组织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产品货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和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的模式,优化医药产品货款结算流程,降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交易成本,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医药产业流通模式。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委托,与医药经营企业按期结算中选品种货款,确保到货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从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医保费用结算款中代为扣除中选品种货款,剩余的医保费用结算款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中选品种货款超出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医保费用结算款的,全部货款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结算。

(二)协议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委托代为结算货款,委托代为结算的协议内容纳入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附加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山东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药学专家共识(2022)

山东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药学专家共识(2022)

山东医药2022年第62卷第21期山东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药学专家共识(2022)山东省医院协会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doi:10.3969/j.issn.1002-266X.2022.21.027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66X(2022)21-0113-03自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以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开。

集中带量采购通过以量换价,药价明显降低,减轻了患者的药费负担。

但随着政策的落地实施,医疗机构在常见病、慢性病规范诊疗和合理用药等相关领域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此,山东省医院协会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省内药学专家,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前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在医疗机构落地执行的经验,制定本共识,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1确定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目标落实国家及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保证约定采购量顺利完成;以患者为中心,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及合理用药;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背景下,为医院管控提供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方案。

2确定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医疗机构设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统一部署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院长,副组长为业务院长,小组成员包括医务部门、门诊部门、质控与绩效部门、医保部门、药学部门、信网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人和部分临床科室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推进工作进度,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各临床科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推进情况;研判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等。

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业务院长,办公室副主任为医务部门、药学部门主要负责人,成员包括门诊部门、质控与绩效部门、医保部门、信网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人,并设立秘书岗位(为药学部门、医务部门、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1•【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77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中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试点工作要求,做好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福祉。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医改深化发展的具体体现。

试点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高度重视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加强指导和调度,稳妥推进试点。

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方案要求,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切实保证用量,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二、畅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有关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有关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赣医保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有关意见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1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和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国家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平稳落地实施,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密结合冠脉支架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与现行医疗保障、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政策有机衔接,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充分利用平台挂网、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医疗机构激励约束等配套措施,推动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激励、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二、主要配套措施(一)规范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

1.规范平台挂网采购。

本次国家冠脉支架集采中选品种按中选价格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挂网交易;国家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由各相关医药企业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自主申报在我省的挂网价格,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2.确保产品采购使用。

在采购周期内,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优先采购和使用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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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医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中选药品带量采购和供应,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现结合医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优先配备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减轻患者医疗负担。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专项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坚持平稳过度、妥当衔接。

三、主要任务
(一)确保中选药品的带量采购
1. 完善中选药品目录。

结合医院实际,参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附件1),完善医院中选药品采购目录,将中选药品纳入医院药品目录。

2.落实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任务。

确保足量采购配备中选药品,按时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限制基本药物使用率或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理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3. 建立药品监测和短缺预警制度。

将国家组织集中集中采购药品使用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的短缺情况,并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加强中选药品使用管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具体合理措施,将中选药品使用指标分解至各临床科室,逐级签订责任承诺书。

严格管控中选品种同类药品,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择和使用中选药品,如使用非中选品种,需在病历中记载相关循证医学证据。

25个中选品种,每个品种只保留1
个中选药物、1个原研药物,供临床选择,方便管理。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合理使用同品规未中选品种,年度未中选品种使用金额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三)多渠道加强宣传培训
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大意义,推动中选药品的采购及合理使用。

各部门要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宣传,利用医院LED大屏、公众号、宣传栏、彩页等发布有关政策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加强正向宣传,强化对工作重要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群众。

(四)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范围,从行风建设、合理用药、临床用药综合评价等方面入手,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对优先使用并按时完成使用量的临床科室和医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料;对不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的科室,将进行通报批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事项中作出处理和处罚。

(五)监测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
对药品的临床效果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监测用药情况,包括严密监测中选药品的不良反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可疑必报”的原则,主动填报不良反应报告并及时做好网报工作。

每月上报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使用、回款等情况,确保临床合理用药。

四、组织保障
成立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各分管院长任成员(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2)。

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药剂科、医务科主任为副组长,质控科、医保科、信息科、宣传科及部分临床科室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的工作小组。

(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3),负责整体谋划、协调推进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职责分工
医务科:督导、检查、临床路径、医生宣教、患者答疑材料、风险评估、分院工作等
药剂科:具体实施方案制定、药品采购、执行情况监测、短缺药品上报、处方审方点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质管办:临床科室目标责任的制定及考核、绩效考核管理、激励机制。

信息科:相关数据采集、汇总、报表、信息化改造(医生开具处方/医嘱时,选用非中选药品时,系统自动提示是否替换中选药品)。

宣传科:舆情管控、沟通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科主任为
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确保科室内每一个人各司其职,系统推进,切实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勇于担当、主动协调、认真组织,确保中选药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监测等工作的顺利执行。

(二)密切配合,完善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相关科室需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

督导临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细化中选品种使用措施,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确保完成用量。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每月上报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使用、回款等情况,确保临床合理用药。

各科室要根据本科室医疗服务实际情况,按照医院的安排和实施步骤,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考核评价力度,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要积极总结和宣传本科室的有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示范作用;要确保各项措施可落实、可操作、可执行、见成效,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多渠道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对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做好解释
说明。

对于因落实工作不力而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科室或个人,要严肃处理、追查到底。

本方案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
1. 联盟地区(江西)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
2.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件1
附件2
××市人民医院
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医院成立“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院长
成员:各分管副院长
工作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督促检查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问题。

附件3
××市人民医院
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医院成立“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分管副院长
副组长:药剂科主任医务科长
成员:医保办、质管办、宣传科、信息科、部分临床科室主任工作职责:负责谋划部署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中选药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按时完成年度约定采购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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