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
精心整理请放入协会介绍-协会章程(共4条)第1条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研究,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同行评估;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经验反馈活动;五、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委托,批准,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进行资格审查;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四、缴纳本年度会费;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二、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情报、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问;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商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商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对象本会全体会员均应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上述应缴纳会费的会员,自愿多交会费的,可以多交,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二万元/年副会长单位:一万元/年理事单位:五千元/年会员单位:二千元/年三、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
每年6月1日前一次性缴足下一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四、会费开支范围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本会会议、调研、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5、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五、会费管理1、会费由秘书处、会员部等相关办事机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发票》。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法定代表人审批,重大额度或重要项目开支由本会理事会审定。
3、本会财务账目由会计负责,并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监事会、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5、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6、本办法经年月日xxx市xxx区xxx商会首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生效。
xxx市xxx区xxx商会年月日。
协会会费收取国家标准
协会会费收取国家标准协会会费是指会员单位或个人为了维护协会正常运转和开展各项活动所应缴纳的费用。
协会会费的收取对于协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是协会成员应尽的义务。
为了规范协会会费的收取,保障会员的权益,制定并执行国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协会会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协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会费的收取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随意制定标准或者变相强制收费。
国家标准的制定将使协会会费收取更加规范,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家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协会的实际情况和会员的承受能力。
协会会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协会的运营情况、活动规模、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不能一刀切,更不能随意涨价。
同时,也要考虑到会员的承受能力,不能让会员因为会费问题而感到负担过重,影响他们对协会的支持和参与。
另外,国家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调研和征求会员意见,确保合理合法。
在制定协会会费的国家标准时,应当充分调研各个行业、不同规模的协会的会费情况,了解实际情况,吸取经验教训,科学制定标准。
同时,也要广泛征求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让会员参与到会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增强会员的参与感和认同感。
最后,国家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到位。
制定国家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标准的执行到位。
只有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才能保障协会会费的收取更加规范和透明。
综上所述,协会会费的收取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协会的发展和会员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国家标准的制定,才能使协会会费的收取更加规范、合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级协会和相关部门引起足够重视,共同努力,确保协会会费的收取国家标准得到切实执行。
协会会费缴纳、管理使用办法
协会会费缴纳、管理使用办法
计生协会会费缴纳、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关于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之规定精神,制定会费缴纳、管理使用办法。
一、会费收缴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二、会费收缴范围
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
三、会费收缴标准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2——10元,最多不超过20元。
四、会费管理
(一)会费收缴时间:一般每年一次统一收取,下半年入会的会员当年减半收取。
(二)会费收缴凭证:个人会员使用《会员证》作为会费缴纳登记凭证,团体会员会费应使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作为收缴凭证。
(三)会费使用范围
1、协会会议、表彰先进、业务培训;
2、订购、制作学习和宣传资料;
3、开展宣传、服务等活动;
4、协会项目、扶贫帮困、“三生服务”;
5、促进协会工作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
(四)会费管理制度
1、会费收缴时,应填写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会费收缴登记表(花名册);
2、会费必须按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
3、会费收缴后,单独不设立会费帐户,计生协会帐户内建立会费收支帐册,协会纳入同级财务管理,但必须单独建立计生协会收支明
细科目;
4、按有关规定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5、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每年向本级理事会公布(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协会每年1次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并在公开栏上公布村(居)收缴会员会费清册,接受群众监督。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成立大会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成立大会
暨第一次会员大会纪要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于2007年4月18日在北京国谊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来自协会160个成员单位的代表,国家民政部、国防科工委、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兄弟协会的代表共180多人。
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心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成立之际,原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邹家华等分别题词或作出批示,祝贺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的成立,对我国核能事业发展寄予厚望,并为协会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大会认为,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的成立,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核能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必将为核能事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同时,希望协会成立以后,要以曾培炎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和李鹏、邹家华等领导同志题词的要求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办事,为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好务,为提高我国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而奋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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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会议由新选出的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主持,张华祝理事长代表协会理事会向大会作了《树立服务意识,搞好两个面向,共同开创我国核能事业美好的明天》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析了核能行业发展的形势,回顾了协会的筹备工作过程,对如何办好协会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思路。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代表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刀文彩代表登记管理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康日新、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钱智民代表主要发起人单位分别讲话,他们对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协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行业协会收费规范性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行业协会收费规范性管理的内容与方法一,行业协会收费规范性管理的内容1,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2)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2,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1)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2)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3,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4,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1)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
会费的交纳及管理办法
会费的交纳及管理办法经本理事会决定,对会员会费的交纳、管理、使用和结算提出如下办法:一、会费的交纳方式。
采取交纳永久性会费,按届交纳,按年度交纳三种方式。
1、交纳永久性会费永久性会费是指本会会员一次性向本会提交一定数量的现金,由本会汇总委托合法的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从中获得利润,将利润的一部分归交纳永久性会费的会员所有,剩余部分以该会员的名义转入本会,作为本会的活动经费。
2、永久性会费的交纳标准:会长200.000元、执行会长150.000元、常务会长120.000元、副会长(监事会主任)100.000元、常务理事80.000元、理事(监事)50.000元、企业(个体)会员20.000元,可以多交,多交数额不限。
永久性会费的利润分配和结算。
按会员所交标准会费数额年利润的20%计算给本人;永久性会费多交部分按年利28%计算给本人。
(特殊情况多交部分按会费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形式约定年利),利润起算时间从所交金额入账后的第二个月开始。
每年结算一次。
永久性会费交纳的时间原则上必须在一年以上,特殊情况个别会员因故退出本会,所交永久性会费本金退还。
退费手续从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的下一个月办理。
其利润计算为:已满一年的按年度计算利润,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半年计算利润,已满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按三个月计算,不满三个月的不计算利息。
2、按年度交纳会费即一次性交一年的会费。
交纳的数额是:会长30.000元,执行会长25.000元,常务会长20.000元,副会长(监事会主任)15.000元,常务理事(监事)10.000元,理事5.000元,企业会员5000元,个体会员2000元。
3、按届交纳会费即一次性交纳本届会费。
交纳金额按每年会费的75%计算。
每届三年。
其数额为:会长67.500元,执行会长56.250元,常务会长45.000元,副会长(监事会主任)33.750元,常务理事(监事)22.500元,理事11.250元,企业会员11.250元,个体会员4.500元。
核能行业协会章程
核能行业协会章程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请放入协会介绍-协会章程(共4条)第1条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为:CNEA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的中心任务是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驻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研究,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同行评估;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经验反馈活动;五、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八、组织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九、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专项技术服务;十、组织和开展同国外核能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XXXXXXXXXXX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XXXXXXXXX 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本协会会议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1、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2、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3、理事单位:5000元/年4、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第五条经费用途1、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2、行业调研、咨询费用3、(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4、培训、考察、讲学费用5、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6、出版信息费用7、财政上缴费用8、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第六条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
第八条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限期缴纳会费(二)予以通报(三)限制其行使《XXXXXXXX协会章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
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XXXXXXXXXXX协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的相关精神,加强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为中小企业进入核电领域提供更多、更实际的服务,经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同意,在协会设立“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pecialized Commission of 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SMEC of CNEA。
第三条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根据核能行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专业机构,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委会成员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员中中小企业自愿组成,是为中小企业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平台,在开展活动,对外宣传、出版刊物时统一使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标。
第四条专委会的宗旨:发挥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工作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合作开放、规范有序、共享经验、持续发展。
第五条设立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适应中国核能行业发展的需要。
专委会设立程序: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向理事会提出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建议,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中小企业有关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委会组织机构并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专委会可依托本协会理事单位或本专业中具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单位开展工作。
业务范围及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二)借鉴其它行业的经验,建立企业资信档案和记录平台,公开透明企业资信状况,减少交易风险和成本;(三)建立独立第三方合格供应商评审体系和独立第三方监造 QC 队伍,对认证后的供应商在协会平台上公示,可进入各核电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四)充分利用协会专家资源,建立核能协会技术咨询评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五)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联系,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六)研究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服务平台;(七)完成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核能行业协会标准
核能行业协会标准
核能行业协会标准是指由核能行业协会制定的用于规范核能行业活动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保证核能行业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以及促进各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核能行业协会标准通常涵盖以下方面:
1. 安全标准:包括核能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确保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安全。
2. 技术标准:针对核能设施的设计、工程和技术方面进行规定,以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
3. 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核能行业对环境的保护要求,包括废物和排放物处理,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 质量管理标准:确保核能行业各个环节的质量可控,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 安全文化标准:促进核能行业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包括员工培训、安全意识提升等方面的要求。
核能行业协会标准的制定往往是由核能行业从业者、专家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过程。
这些标准是核能行业发展的基石,有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确保核能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为:CNE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国家关于核能进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的进展。
本协会的中心任务是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爱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驻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第二章业务范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畴是: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进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进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研究,进行市场推测和经济分析,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四、受政府部门托付,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同行评估;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体会反馈活动;五、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专门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托付,组织核能行业专门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六、受政府部门托付,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爱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八、组织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九、同意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专项技术服务;十、组织和开展同国外核能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托付的任务。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为:CNE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国家关于核能进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的进展。
本协会的中心任务是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爱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本协会的驻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第二章业务范畴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进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进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研究,进行市场推测和经济分析,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四、受政府部门托付,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同行评估;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体会反馈活动;五、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专门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托付,组织核能行业专门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六、受政府部门托付,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爱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八、组织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九、同意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专项技术服务;十、组织和开展同国外核能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托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全国与核能利用相关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情愿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是指由核能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旨在规范核能行业的运作、管理和发展,提高核能行业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一、引言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核能行业的特殊性和潜在风险也使得其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核能行业的安全运营。
二、标准的制定过程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需求分析: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根据行业发展和需求,确定需要制定的标准内容和范围。
2.制定计划:核能行业协会团体制定标准的时间表和工作计划,明确制定标准的目标和任务。
3.专家组成:核能行业协会团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标准制定委员会,负责制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4.草案起草:标准制定委员会根据需求分析,起草标准的草案,并进行多轮讨论和修改。
5.公开征求意见:核能行业协会团体将标准草案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6.最终发布:经过多轮讨论和修改后,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最终发布标准,并向核能行业各方推广应用。
三、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涵盖了核能行业各个环节和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管理: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要求核能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维护、应急预案等方面,确保核能运营的安全性。
2.辐射防护: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要求核能企业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减少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3.环境保护: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要求核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推动可持续发展。
4.质量控制: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要求核能企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核能设备和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5.信息安全: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要求核能企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核能行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6.国际合作: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要求核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合作,促进核能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Xxx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x 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一)个人会员费10 元/年;(二)团体会员费500 元/年;第七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x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
会费使用办法
联盟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联盟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成员,用之于成员”的原则进行使用。
会费的收取标准为:第一年会长单位50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成员单位500元;从第二年开始,理事以上单位1000元,成员单位500元。
第三条: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联盟维持日常运转费用。
包括:联盟常设办公室人员费用(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联盟工作场所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
(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务费。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联盟半年一次常务理事会,其会务费补贴主要用于会议材料的组织、理事单位的联络,内容准备、会场租金等。
(三)网站的开发、维护费用。
(四)创办刊物所需费用。
包括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
(五)专题讲座费用补贴。
联盟每年酌情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授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联盟负担专家差旅、食宿、讲课费用以及会务费。
第四条:联盟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按《社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本联盟日常开支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投资及不动产购置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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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会费收缴范围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员。
第四条会费收缴标准
⒈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万元;
⒊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⒋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五条会费缴纳办法
⒈本会会员经会员大会选举为理事单位,或经理事会选举为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即分别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可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⒉每年第一季度前由协会综合管理部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
年会费汇至协会综合管理部。
⒊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⒋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费用途
⒈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⒉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⒊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⒋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⒌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⒍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⒎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会费管理
⒈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⒉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⒊成立经费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经费管理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有关经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另行规定。
⒋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⒌依据协会《章程》,凡两年不缴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