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届高考语文最新作文素材 7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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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届高考语文最新作文素材7月9篇

1.“连坐”不存在 但对老赖应有更强手段

关键词:即使没有“连坐”,失信对生活,包括对家庭成员的生活,负面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千万不能再把失信当小事,不能觉得什么事情都能拖延和糊弄过去。

温州饶先生的儿子考上了北京一所知名大学,正当欣喜之际,却接到儿子可能不被录取的消息。原因是饶先生欠银行贷款20万逾期不还已达两年多。饶先生急忙还清贷款,这才让儿子被顺利录取。

这则新闻和数日前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向辖区内高收费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限制就读一样,迅速引起了争议。很显然,一部分人认为“殃及子女”的做法有“连坐”之嫌,属于非法限制了子女(无辜者)的权益。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老赖”不还钱,已经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失,扰乱了经济秩序,浪费着司法资源,应该予以严厉惩处。但即便是在法律行业内,对此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其实,追究这两则新闻的来龙去脉,就可以发现,所谓“连坐”,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并不存在。桃城区法院的司法建议,并没有剥夺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只是在限制“老赖”们的消费行为,包括为子女缴纳高昂的民办学校的学费,这是有法律条文可循的。至于北京这所知名大学,根据媒体报道,是一所军工大学,对录取者有着较为严格的政审,如果考生的父母有着失信行为,当然会引起警觉,影响到录取。至于其他高校,则并无此类要求,也不会因为父母是“老赖”而殃及子女。

所以,“连坐”并不存在,也无继续讨论的必要。倒是这两件事情,给那些失信者以很好的警示。即使没有“连坐”,失信对生活,包括对家庭成员的生活,负面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千万不能再把失信当小事,不能觉得什么事情都能拖延和糊弄过去。就像新闻里这位饶先生,贷款逾期一拖两年,并非没有还款能力。一听说儿子上大学受影响,立刻还钱。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相信饶先生一家会对此印象

深刻,这也是一种教育。

其实,只要是去过法院的执行庭,就会对现在失信的现象有所了解。每当执行庭的法官接待日,各个谈话室门口都会排起长龙般的队伍,大多是申请执行人等待着和执行法官沟通信息。有些执行案件,往往一拖多年,给执行法官和当事人都造成巨大的压力。“老赖”们给社会造成的麻烦,绝不是欠钱不还那么简单,还涉及到人们对司法和规则的信任,涉及到许许多多的追责成本。现在法律正在逐步完善,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越来越多,可依旧有一些人视法律为无物,或者自己玩失踪,或者转移财产造成无法偿还的假象,或者干脆就是硬拖。而这些都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老赖”形成的根本原因,一是过去对他们的惩处不够严厉,造成了他们自认的法律“拿我无可奈何”的错误认知;二是喜欢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将自己的利益置于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之上,总给自己找这样那样的理由,用来推托和逃避,久而久之,还会把本来立不住的理由当真。

要消除“老赖”们的病根儿,就还需要更强硬的制约手段。最高法院已经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对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转为刑事案件。其实,这个司法解释还可以更加细化,比如,对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达一定时限的,就可以视为妨碍执行的行为。这样,法律就可以对“老赖”形成更大的威慑力。

因“老赖”的行为对家庭成员实行“连坐”并不符合法律精神,不过对“老赖”本人进行更严格的约束还是很有必要的。归根结底,对于“老赖”进一步严厉,并不是把惩罚当目的,而是为了让他们感受到疼痛,让他们有尽快承担责任的意识。

2.“鹦鹉案”推动司法解释修订:机械不是正义

关键词: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适用者和执行者,不应该成为只是机械适用法律的“司法工具”,而应该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更多的能动性,对法律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解释。

今年3月,深圳中院对鹦鹉案做出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

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比起一审判决的5年有期徒刑,二审量刑明显从轻,已被羁押近2年的王鹏,5月17日便已出狱,恢复自由之身。不过,7月9日,王鹏前往深圳中院提交申诉状。

与此同时,近日,该案的辩护律师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建议书》,要求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全国人大法工委日前回复称,最高法已经复函,表示已启动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立场。

何谓“从宽立场”,是对人工繁育的动物不予承认,还是数量上予以放宽,尚不得而知。但是有争议的个案判决,通过立法机关,倒逼司法解释改变,让判决更贴近正义,这本身就很值得关注。

美国著名法理学家伯尔曼曾有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也是任何一名学法之人迈入“法之门前”的必修课,即心中必须怀有对法律的尊重、敬畏乃至信仰。但是这种情怀具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被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信仰法律并不等于承

认“恶法亦法”。

就以深圳鹦鹉案为例,如果机械执行法律和相关司法标准,被告人王鹏的行为无疑构成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且由于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较多,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档次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但无论是从一审法院判处的五年有期徒刑,还是二审法院判处的二年有期徒刑的结果来看,法官还是注意到了将法律规定适用到该案件中的不妥当之处——能够自养的动物还能否算得上是“濒危”“野生”动物?

问题自然指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

考虑到我国目前大一统的刑事立法模式和成文法典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适用性解释,本是司法弥补立法漏洞的一剂良药,运用得好,将是立法效果和司法效果的双赢。

但遗憾的是,上述解释第1条就规定,人工驯养繁殖的濒危物种也属于刑法第341条保护的对象,显然是对“濒危野生动物”这一概念的扩张理解,明显违背了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这一概念的一般性认识,有悖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值得欣慰的是,透过“深圳鹦鹉案”,经多位法学学者、法律工作者的呼吁,司法机关已经回应将修改上述司法解释,可以期待以后类似的案件能够避免出现这种因为法律规定的瑕疵,却由社会公众承担相应代价的吊诡现象。这也许可以看作是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付出的一种代价,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尽量减小甚至杜绝这种“偶发性”的代价。

事实上,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离“濒危”尚低两级,“驯养繁育”与“野生”也是不同的概念。如果司法解释把“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区别对待,不仅可以避免司法打击面过大,也更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等国际协议精神,以及国际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时代潮流。

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适用者和执行者,不应该成为只是机械适用法律的“司法工具”,而应该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更多的能动性,充分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职业道德,以及对普通民众立场的认知,对法律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解释。

通过“深圳鹦鹉案”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规则可以发现,司法活动除了可解决纠纷,还能为国家和社会确立新的行为规则。现代社会的司法过程为了应对不断紧张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必须强调制度性的司法预防。司法活动不仅要面对已经出现的纠纷,更要面对未来的隐患,在现实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发现并尽力弥补立法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这就对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处在庭审一线的法官提出了有关专业知识、职业素养以及民众认知等多个层面上的更高要求。

如今,是网络和自媒体高度发达的社会,那些存在法律适用疑难、关涉情、理、法之争的案件,都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参与,近年来的河南辉县“大学生掏鸟案”、卢氏县“农民采兰草案”、内蒙古“农民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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