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方案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方案施细则农民工工资管理方案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我们制订了本方案细则。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我们设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由XXX 担任组长,XXX学、XXX担任副组长,XXX担任管理员,XXX盛发、XXX、XXX、XXX担任成员。
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具体工作,本项目部负责该项目所承包围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我们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畴。
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具体实施保证方案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我们采取多项保证措施,以保障农民工工资。
1、我们项目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他们劳有所得,同时促进施工企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们单独设立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
一旦发现项目或合作队伍有此现象,将严厉处罚,确保“工程清工资清”,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们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和意见箱,让他们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部门人员,并为他们大力解决难题。
3、我们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们预设立了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了由于工程中的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得工资迟迟发不下去。
建立专用账户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刻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我们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5日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稿)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的劳务用工管理,做好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农合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务队伍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所有劳务用工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公司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农民工管理职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大实名制管理,集团公司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部。
1、集团公司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组织推动监控管理,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并成立集团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分公司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纳入管理范围,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员进行农民工及劳务日常管理。
3、项目部需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或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集团公司的管理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对劳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省、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评价工作。
3、负责对劳务公司资格的预审和业绩能力考查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劳务队伍,对劳务承包集中管理。
4、组织分公司、项目部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和更新合格劳务队伍。
5、定期汇总发布、更新集团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名册和不良劳务队伍名册。
6、参与项目劳务队伍的评审及监督。
7、负责对劳务承包合同单价的审核、签订的备案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分公司遵照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
8、指导分公司对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发生工资纠纷的调解工作。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工程项目名称: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人社部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7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方法》,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管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且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工程。
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工程,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用账户制度,具体负责市级工程建设工程专用账户管理。
区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市级管理之外的工程建设工程专用账户管理。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三条对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或者使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和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社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实施检查的人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合同法》《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四川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即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下同)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组织到各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第四条公司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组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项目部负责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综合办和安全环保部组成,负责统筹公司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研究审议农民工工资支付重要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维护公司和谐稳定。
各项目部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分包单位,即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工资进行代支付。
第六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各项目部完善并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制度,协调处理相关争议。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设第七条项目部应在国有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与工程费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从专户支付,专款专用。
第八条项目部根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确定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比例,并按时进行支付。
第九条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测算项目的人工费,并对人工费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避免农民工工资专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结余大量款项在农民工工资专户造成资金闲置的现象发生。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成为了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工资支付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农民工工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建立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对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论述。
一、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定义和作用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即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的账户。
其主要作用是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农名工工资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二、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工资支付原则农名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并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章程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支付。
2. 开设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一起共同前往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该账户应以农民工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作为标识,确保收入按时入账。
3. 工资划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农民工的工资划拨至其专用账户,确保款项来源合法、准确。
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中断工资支付。
4. 资金管理专用账户中的工资资金应与其他账户严格分开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使用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并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 工资查询农民工应当享有自主查询专用账户余额和明细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并及时提醒农民工关于工资支付和账户变动的信息。
三、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优势和意义1.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可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随意扣款等现象发生,从而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2. 提高用人单位信用度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避免恶意欠薪等行为,从而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声誉。
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农民工加入岗位,提升劳动力的稳定性。
3. 加强社会监督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可以增强社会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问责能力。
公众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账户的收支情况来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2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关系复杂、法律保护不到位等原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成为制约农民工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促进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
二、工资计算和支付管理1.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合理设定农民工的薪资标准。
2.用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通常为月度)核算和计算农民工的工资。
3.用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
4.工资支付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确保工资流向的透明和有据可查。
5.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明细,明确工资构成和发放情况。
三、工资支付行为监督和评估1.劳动监察机构应对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2.社会组织和公民应积极参与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政府部门应建立工资支付行为的评估机制,对用工单位的支付情况进行评估和公示。
四、工资支付争议解决机制1.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争议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工资支付争议应在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或起诉。
3.劳动仲裁机构应依法公正、快速地处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和公开1.用工单位应编制和公开工资支付信息清单,包括农民工人数、工资总额、工资支付情况等。
2.用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公开工资支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3.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平台,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举报渠道。
六、奖励和惩罚措施1.对于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用工单位,可以给予相关奖励,如税务优惠、荣誉称号等。
2.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用工单位,应依法予以严惩,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3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报酬的情况。
第三条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承担工资支付的全部责任。
第四条工资支付监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会组织、劳动监察机构等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监督管理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工资支付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章工资支付准备工作第六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用工单位应按照银行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开设流程,为每一名农民工开设个人工资支付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条工资核算与制定:用工单位应当及时统计核算农民工工资,制定工资支付计划,按月或按季度制定工资支付表,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资支付方式:用工单位应当选择便利、安全、高效的工资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要方式,鼓励使用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等现代支付工具。
第九条工资支付时间: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确保农民工在规定的日期内收到工资。
第十条工资支付通知:用工单位应提前3天通知农民工将于何时支付工资,并告知支付方式和账户信息等,确保农民工及时了解工资支付相关信息。
第三章工资支付执行第十一条工资支付计划执行:用工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计划及时支付工资,不得延迟或中断支付。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清单:用工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明确列出工资项目和金额,确保工资支付明细清晰可查。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凭证:用工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电子支付记录等,确保农民工能够查验工资支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账户设立和使用1. 工程项目承揽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申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由用人单位委托合法金融机构开设,并进行定期监督。
3.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应得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款项按时足额汇入工资专用账户。
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账户信息披露和监管1.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并定期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报告账户资金流向。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3.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信息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必要资料和情况说明。
四、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或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提供服务时,未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对于现行工程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农民工权益。
3.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结束语本暂行办法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共同遵守,积极配合,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城乡建设、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渔等领域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以及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领域中从事非体力劳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是指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诚信的原则,保障涉及农民工利益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预期支付日或者约定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并应当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进行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足额缴纳应付的工资报酬。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与管理第六条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或者劳动关系建立时应当共同确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等信息,并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设应当遵循“自愿、公开、方便、安全”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农民工按照规定提供开户所需材料,由农民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银行网点进行开户操作。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得为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提供服务。
银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账户风险管理,防范账户非法使用和经济犯罪活动。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账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功能。
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查询账户信息。
第三章监管与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农民工提供书面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电子支付凭证。
霍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霍邱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0号)等文件中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发放行为,减少和避免农民工工资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在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1、本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包括开发企业,下同)、开户银行、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
二、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载明建设工程人工费(工资性工程款)所占工程款额度和支付时间。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5%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20%)工资性工程款,按月或者一次性拨付到总包单位在银行办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专用账户的设立或者管理予以约定;工程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县房管局、有关银行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工程备案合同总造价范围内,每次拨付监管资金时,按25%的数额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它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在每月5日前向工程总包单位支付不低于上月完成工程量总价20%的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不足部分,由总包单位补齐;PPP、EPC等垫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办理专用账户,并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管理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实时监控、足额支付”的原则。
二、专户设立(一)开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二)专户名称专户名称统一为“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三)专户标识开户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对专户进行特殊标识,确保资金往来清晰可查。
三、资金缴存(一)缴存比例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拨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二)资金来源人工费用应当从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缴存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资金缴存凭证留存备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缴存情况。
四、工资核算与发放(一)工资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准确核算每名农民工的应发工资数额。
(二)发放方式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发放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明确工资的构成和支付情况。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文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及时到账。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的具体实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推进。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时间和形式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的时间不得晚于每个劳动者的每个支付周期的末日。
第六条工资支付应当采取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便利农民工接收工资的形式。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留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挑剔问题、系统升级等理由拖延工资支付。
第七条对于存在异地打工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邮寄、物流等方式将工资以现金或银行卡形式寄送至农民工所在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每次工资支付的时间、金额、形式等信息,并向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工资支付凭证。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确认和监督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次工资支付后及时通知农民工,并要求农民工确认收到工资的时间、金额和形式。
第十条农民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工资的确认,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农民工维权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资支付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农民工参与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解和协调。
第十三条农民工维权组织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工资支付违规的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予以行政罚款。
农民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一、背景与概述
农民工是中国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的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工资支付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应得的工资,农民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二、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1. 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支付应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合法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
2. 工资确认与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与周期。
工资支付记
录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情况。
3. 工资计算
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不得随意扣减。
4. 工资支付时限
工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支付,不得超过每个月的30日。
对于特殊情况
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事先告知农民工,并取得相关协议。
5. 工资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确保农民工的
社会保障权益。
三、责任与处罚
对于违反农民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四、建议与展望
为了进一步健全农民工支付管理制度,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民工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工资待遇。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能够建立完善的农民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委托银行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或开工许可证。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实名制管理台账等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1)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1)(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依据《关于进(建筑[2009]259号)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企业,各施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细则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对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所有在施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各省驻津建管处负责所辖企业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
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七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对全市在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好:1.监管辖区内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2.监管本辖区在施项目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3.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4.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同时网络审核(点击)企业的填报信息;6.做好日常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公司本着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农民工劳动报翻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离整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是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底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找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Welcome To Download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范本)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范本)第一条为规范我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已开工的— 1 —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XX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XX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第七条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开立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工程项目名称:
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得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得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得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得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得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与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得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得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得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得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得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得“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得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得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得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第四章托管资金得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得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得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得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与工资清单得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她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得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同时甲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补足款项从乙方专项工资性工程款外得应付工程款内抵扣.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到期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免责条件
第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得,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商定)。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得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得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定)。
专户出现被国家有关机关冻结、扣划得,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得,可根据不可抗力得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得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得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她方损失得扩大与保护资金得完整。
第七章其她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得需要与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得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得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得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
附件2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省、市人民政府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改进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得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
将乙方得工资纳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
2、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同意将工人工资纳入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管理;承诺每月及时核算各班组工人工资,每月日前,将核算确认得各施工班组得农民工工资清单上报甲方审核,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3、甲方保障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委托代发工资金额作为甲方为乙方拨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得依据,并从中扣除,由乙方为甲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
二、现场用工管理与工资核算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与工人签订得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得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得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
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得,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三、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得,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得违约责任;因乙方未按时上报农民工工资清单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得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得,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一经查实,甲方可按双倍向乙方索赔,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得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
ﻬ附件3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
兹有单位于年月日在我行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为: ,账号
为:。
特此证明。
附件:《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银行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项目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分包单位名称: 年
第页
共页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提报银行一份,作为月度工资发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