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大期末考试知识产权法重要知识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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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一、考试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4、简答题;5、论述题;6、案例分析二、重点内容第一编导论1、知识产权的概念(P4)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著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4)199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编著作权法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笔记)答:(1)消费方式不同:著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

《知识产权法》期末总复习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总复习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总复习知识点一、知识产权法概述中的有关知识点(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和对现代化产业的经营管理对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经营管理中的特定标志的使用、获取的知识经验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主要是理解“智力活动”所创造出来的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

“智力活动”创造了“无形财产”,这就使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不象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的财产关系能够体现对为有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针对特定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广义的知识产权除包括这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专有性权利。

我们认为,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讲,应采广义说,这样能促使人们更积极地去从事科学、技术、文化事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学习这门课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狭义所指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内容。

(二)知识产权的本质和特征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而非某种有形财物。

应当理解的是,知识产权和它所表现的外在形式或物化的载体是两码事。

例如:一台使用专利技术制造出来并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机器,机器本身是载体,而非专利和商标本身,这二者是不同的,因为具有同样效能的机器可能未应用专利技术,也未使用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国家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四个特点。

国家授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在一国特定的主管机关的授权、确认下使特定主体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为其所独占性地享有,即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任意使用,即使其他主体也是独创产生的(如注册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基于自身的无形财产性和国家法律的特别授权。

确认而产生的。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知识产权法一、综述:1. 知识产权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是以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主要内容的反映人们智力创造成果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内容范围:工业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高新技术产权,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2. ★简述知识产权性质:①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②知识产权是财产权。

③知识产权是私权。

3.★ 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②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③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独占性)④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⑤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⑥知识产权具有确认性、授予性3. 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①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②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③物权往往可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④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通常要让位给物权⑤知识产权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⑥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4.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与途径:含义:通常认为是对权利的确认和对权利的保护。

我国一般理解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且偏重于执法方面,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但知识产权的保护仅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保护权利。

途径:第一,立法保护;第二,行政保护;第三,司法保护;第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第五,技术保护;第六,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二、著作权:1.★ 作品的概念与条件?如何理解独创性?概念: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构成条件: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② 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③ 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④ 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何理解独创性:“原创性”,是作品最重要构成要素①在形成过程中,不是抄袭、剽窃之作②作者独立创作(独立构思、运用独到技能、技巧、手法)完成而产生③必须体现作者智慧,作者的个性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2. ★简述著作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本文档旨在总结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期末考核重点,以便同学们针对重点内容进行复备考。

一、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2.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相应法律法规
3.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以及法律保护范围
二、专利法
1. 专利的保护要件和可保护对象
2. 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期限
3. 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专利管理与应用
三、商标法
1. 商标的注册要件和注册程序
2. 商标权的获取和保护期限
3. 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商标管理与应用
四、著作权法
1.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2.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
3.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著作权管理与应用
五、其他知识产权法律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2.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
3. 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以上为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的重点内容概述,建议同学们在复备考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并结合课堂笔记、教材和相关案例
进行综合理解和掌握。

同时,积极参与讨论、解答问题,加深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祝同学们取得优异的成绩!。

2020年电大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0年电大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0年电大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填空题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2、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5、专利权的特点表现为(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6、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7、专利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萌芽阶段)、(形成和发展阶段)、(国际化发展阶段)& 1889年(光绪)皇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9、专利申请人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10、录音录象作者制作录音录象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11、根据是否以他人商标权为前提,可将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2、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可将商标分成(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三种1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14、说明书是详细记载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文件1、世界各国的是指产权立法,绝大多数采取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规)的模式2、商标权的客体为(注册商标)3、专利申请的原则有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原则4、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要求的并经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5、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1、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3、商标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4、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原则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5、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重点

简答题1.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标记和其他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特征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可分离性支配性(专有性):分为排他性和自用性。

排他权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自用权是指知识产权人自己有利用智力成果等受保护客体的权利。

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时间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保护。

①著作权保护期:②商标权保护期:③专利权保护期:(2)性质:民事权利。

公权与私权的区分标准--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权利的行使是否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产生原因: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

而法律意义上财产的条件有有用性,稀缺性,可控性(排除他人干涉),外在性。

作品一旦被公之于众,作者就无法控制对作品的复制与传播。

由此可见,作品不是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两种权利的比较(1)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

②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③权利内容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包括六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④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的保护期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⑤法律性质不同。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第四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 16 世纪的欧洲。

英国议会于 1709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

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三个原则也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 3 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声明:这是我(宋胜男)自己整理的,中间可能会有很多错误,没有校对。

请大家发现后及时纠正过来并告诉大家,一起合作,期末考出好成绩!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划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精神上的,也称非实用功能。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2)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创造成果权的价值,来源于对该成果直接的商业性利用。

工商业标记的财产价值不是来源于该标记的创造性,而是来源于它的区别功能,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所谓标记功能是指商业标记的在市场活动中,因其区别功能为供需双方所节约的交易成本。

3、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已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也有学者习惯称之为版权。

4、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5、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6、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分别就三种情况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因违反了其他法律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4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了监督管理。

二、作品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实质条件,但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创造或发现新的想法、发明、原创作品以及商业标志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所拥有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涉及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等领域。

在期末复习中,以下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关注:一、专利法1. 专利的保护对象与要求:任何新颖、有创造性并可实施的技术发明,包括产品、方法和应用新型。

专利保护要求包括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2. 专利权的获取与保护: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取专利权,并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要求书所陈述的技术特征。

3. 专利权的限制:包括专利权的地域限制、时间限制和应用限制等。

二、版权法1. 版权的保护对象:涵盖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及其他表现形式的著作。

版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个别作品、集体作品和衍生作品等。

2. 著作权的获取与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在原创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产生,无需进行登记或公告。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类型和国家法律不同而有所差异。

3. 著作权的权益与限制:除了著作权人享有权益之外,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他人可以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限制。

三、商标法1. 商标的保护对象: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用于区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形式。

2. 商标的获取与保护:商标的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商标申请来获取商标权。

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注册商标后十年,并可续展。

3. 商标的侵权与争议解决: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擅自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侵犯商标权益。

商标争议解决主要通过商标权力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方式。

四、商业秘密保护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商业活动中具有实用性且未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其机密性的信息。

2. 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包括信息具有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以及保密信息未被公众所知。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重要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重要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重要知识点
总论部分
知识产权的特征(客体特征与其他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著作权法部分
阅读法律:《著作权法》(2010)、《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知识点部分:独创性判断,思想/表达区分原则,作品的类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演绎作品、委托作品、雇员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著作权内容,表演者权等邻接权,合理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专利法部分
法律:《专利法》(2008)、《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知识点部分:专利正当性理论,职务发明及其权利归属,专利授权的客体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公开充分性条件;专利审查的基本程序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专利申请权的临时保护;专利法第11、62、69、70条;侵犯专利权的认定(保护范围的确定、全部要件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及其禁止反悔原则等判断标准)
商标法部分
法律:《商标法》(2001)、《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知识点部分: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法第10条至第14条),商标注册程序(先申请原则等、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及其续展、无效与撤销程序及其法律后果)、驰名商标保护、商标侵权中的混淆与淡化
题型:
单项选择题10小题,20分;简答题1小题,5分;专利法案例分析题,选做5题,25分;著作权案例分析题4小题,20分;撰写著作权案件的法律意见一份,30分。

(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期末考试重点(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期末考试重点(word文档良心出品)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重点小米1、知识产权:是智力创造活动中智力劳动者及智力成果所有人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或者对于智力创造活动的投资而依法享有的权利2、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3、知识产权的特点:(1)无形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4、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5、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6、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7、(理解)对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上,如果两件作品仅具有思想方面的相似性还不能认定侵犯著作权,只有两件作品的表达上也具有相似性才可能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8、著作权的主体:一、原始主体:(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2)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指通过受让、继承和受遗赠而获得著作权的人)9、其他著作权人:指除了作为作者的自然人及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10、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

11、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由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1)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来共同行使著作权。

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所得收益应该分配给其他各合作作者。

(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③公开性——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只有向社会公众公开,让公众能够知悉和了解,才能取得知识产权,受法律的保护。
④可复制性。任何一个知识产品都可以通过物质载体制作多份,可以同时满足不同人的需要。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一)知识产权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法地位,指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概念: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的构造,不受有形物的限制,但须借助有形物体现。
◇类别:
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和工业技术(包括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
工商业标记,包括商标(含服务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记、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等。
◇特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通过转让实现,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使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可在不同地域分享利益。“创造——传播——使用”,实现权利价值。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奉行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客体:
◇与物权的区别:
①客体(标的)不同;
物权: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知识产权:知识的构造或信息的集合,具有非物质性、知识性。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⑴在排他性上,物权绝对排他;知识产权在占有上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点。
⑵物权客体本身有形损耗、损毁灭失;知识产权具有永存性。
⑶对知识产权的客体,不会发生有形的交付。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导论
●知识产权
◆含义P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商业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2020年电大期末考试知识产权法重要知识点精选

2020年电大期末考试知识产权法重要知识点精选

精选资料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都有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知识产权法:是高速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专利事务的中介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局审查员之间的桥梁。

专利文献:既是科技住处情报源,又是专利审查的检索工具和专利保护的法律指南。

(包括专利的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发明说明书摘要、专利分类表、专利索引,专利公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著作权人自我管理机制,是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向利用其伤口的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机制。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1、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2、是一种识别性标志;3、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4、是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商标的使用者是经营者。

商标的构成要素,我国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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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都有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知识产权法:是高速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专利事务的中介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局审查员之间的桥梁。

专利文献:既是科技住处情报源,又是专利审查的检索工具和专利保护的法律指南。

(包括专利的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发明说明书摘要、专利分类表、专利索引,专利公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著作权人自我管理机制,是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向利用其伤口的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机制。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1、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2、是一种识别性标志;3、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4、是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商标的使用者是经营者。

商标的构成要素,我国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品经营: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易活动。

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广告保险、建筑、修理、通讯、运输等服务内容的经营活动。

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商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标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商号:又称为厂商名称。

商务标语: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而制作的广告宣传用语。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制造商标:又称为生产商标、产业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其生产或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销售商标:也称为贩卖商标、商业商标,是指销售者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服务商标:也称为服务标记、服务标章,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文字商标:是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相结合所构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般以图形为主,文字为辅。

集体商标:即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也称为团体商标。

证明商标:也称为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等级商标:指同一企业在质量、规格等不同的同类商品上所联合商标:指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注册的若干个与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正商标:是指由经营者最先创设的商标。

使用的系列商标。

防护商标:也称为防御商标,是指经营者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注册的与其正商标相同的商标。

商标权:也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为主的原则。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时间: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限期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法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当然地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力的范围。

它表明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窨拥有哪些权利。

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权的取得: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式来获得商标权。

商标权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对特定主体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商标权开始与特定权利主体相结合。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经过注册程序使其获准注册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具有明显的特色,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辩别区分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而致使原为有效的商标权丧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商标相同: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之组合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难以区分。

商标相近似: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大体相同。

一表多类:指一个商标申请,可以用于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

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和手续,以确实对该申请是不否受理。

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就商标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

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公告:指在征询社会公告的意见。

注册公告:在让社会公众了解该商标已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复合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所需的证件:一般是指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如果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通常还要提供原先申请的副本以及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明及其译本。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心用权的争执。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注册商标:是指使用了〈商标法〉第8条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是指那些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销其注册的制度。

复制:是指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完全或者基本相同;模仿:是指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显著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翻译:则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使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

公众熟知的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精选资料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的权限期。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的延续。

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段,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转让人,另一方为受让人。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独占使用许可: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又称为商标许可证,从理论上来看,它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但实践中一般都是有偿合同。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直辖市、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商标管理内容:商标使用管理(分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印制管理。

未注册商标:是指那些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的欺骗性行为。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

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就是商标注册人禁止权的效力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是指商标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来保护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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