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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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草案)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定义、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及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661-97《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三、定义

1、工伤事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件。

2、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火车、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与行人的相互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交通堵塞的事件。

3、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灾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4、爆炸事故: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是两者同时增加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5、险肇事故:生产过程中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尚未形成人身、生产、设备等事故,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行为。

四、职责

1、安环科负责组织因交通、爆炸、火灾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2、行政部负责除交通、爆炸、火灾以外的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供人力资源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负责公司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3、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等有关事宜,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设备、技术、生产、仓储等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五、工伤认定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七、事故报告

1、员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当班班长报告,同时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由本部门领导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汇报;重伤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汇报。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2、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视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政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伤害情况,立即联系治疗的有关事宜;在进行抢险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勘察、拍照(摄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

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八、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行政人事部等)会同公司所在地政府、开发区安监局、市安监、公安、消防、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的程序

(1)组织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3)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5)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6)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九、事故分析及会议程序

1、事故发生后,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操作、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

2、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性质及类别;

(3)事故经过;

(4)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

(5)事故损失;

(6)事故预防措施;

(7)事故处罚。

3、分析报告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1)轻伤、重伤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事故后7日内完成,有关部门会签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发,通报公司所属各部门。

(2)死亡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政府部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公司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签发,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分别呈报政府有关部

门。

十、事故责任者确认

1、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直接责任者:

(1)不完善、不科学的工艺方案及安排不周密的作业计划的制定者。

(2)违章、违纪等盲目蛮干的岗位人员或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3)装备选型不当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

(4)不完善的规程、不科学的标准的制定者。

(5)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6)违规、违章、违纪的指挥人员。

(7)恶意制造事故的人员。

(8)不具备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安全运行条件、确保质量的工艺条件和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9)发现安全隐患不反映、不处理的人员。

2、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主要责任者:

(1)协助直接责任者工作的人员。

(2)不合理工艺、规程、方案的实施者。

(3)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确认职责的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

3、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者:(1)未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标准,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建设国家禁止的项目;擅自拆除、挪用、毁坏在用的安全设施和工艺保证设施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3)批准未进行环保和安全评定的建设项目或无安全措施的施工工艺方案投入生产、施工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4)批准使用、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5)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6)对工艺方案、设备状态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确认、不纠正,擅自指挥作业或强行安排指挥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4、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主要领导或管理责任者:(1)未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工艺要求、防范措施严肃认真地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2)未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组织整改隐患,纠正岗位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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