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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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行政执法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政执法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关于⾏政执法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品监管⽅⾯:1.对⾷品质量违法⾏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为什么要适⽤《⾷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不适⽤《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答:《⾷品安全法》较《产品质量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般法的适⽤原则,对⾷品质量违法⾏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先适⽤《⾷品安全法》。

2.“⾷品经营企业”是否不包括个体户?“⾷品经营者”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是否仅需索证,⽽不须建⽴查验记录制度?答:《⾷品安全法》中所称的“⾷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商户,⽽“⾷品经营者”包括个体⼯商户。

《⾷品安全法》对⾷品经营企业与其他⾷品经营者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作了强制性与⿎励性的分列,即,⾷品经营企业以外的⾷品经营者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品合格的证明⽂件。

3.餐饮饭店销售⾮饭店⾃制的酒⽔饮料,是否由⼯商机关监管?答:按照《⾷品安全法》和《⾷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餐饮饭店随餐销售⾮饭店⾃制的酒⽔饮料,属于餐饮服务环节。

4.⾷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不以健康证明材料为要件,但在监管时⼜需要查验健康证明材料,应如何掌握?答:从业⼈员的健康证明材料不是取得⾷品流通许可证的要件,在监管时如果从业⼈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材料,⼯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5.《⾷品安全法》中对未取得⾷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品是否应视为违法物品并全部予以没收?查处⽆证、⽆照经营散装⾷品的违法⾏为,法律如何适⽤?答: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应当予以全部没收。

《⾷品安全法》实施后对于⽆证、⽆照经营散装⾷品的违法⾏为应当依据《⾷品安全法》进⾏处罚。

6.根据《⾷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销售者⽀付价款10倍的赔偿⾦是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答:⼗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要把⽣产者和经营者区别对待;对于⽣产者⽽⾔,只要⽣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就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付⼗倍赔偿⾦;对于销售者⽽⾔,只有“明知”销售,才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付⼗倍赔偿⾦,否则只履⾏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 引言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却经常会遇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能够改善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

2.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1 法律知识水平不足许多执法人员在法律知识方面存在短板,这导致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可能存在偏差。

这种情况下,执法行为包含了主观因素,容易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2 执法程序不规范有时候,行政执法程序可能因为操作疏忽或经验不足而不规范。

执法人员可能未按规定程序出具相关通知书,或者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这些不规范的执法程序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2.3 执法权力滥用在一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执法权力,对当事人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这种执法权力滥用现象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3. 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3.1 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教育。

可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讲座等方式,帮助执法人员掌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适用。

3.2 建立规范化的执法程序应该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执法程序,明确每一个环节的操作和要求。

执法机关可以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指导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想解决执法行为中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

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举报和申诉机制,使人们可以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不当执法行为。

3.4 提升执法透明度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减少执法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执法机关应该积极公开执法信息,包括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

加强与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接受舆论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共参与度。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

卖淫女在从事卖淫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卖淫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理,对进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

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执法不严格、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公正性不足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其一,执法不严格是城市管理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法规执行不严谨等情况。

例如,在市容环境整治中,一些执法人员对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城市环境脏乱差。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并建立健全的考评机制,激励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其二,执法效率低下也是城市管理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市的复杂性和庞大性,执法工作常常面临资源不足、办案效率低等困境。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对执法队伍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数量;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工作的科技化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升执法效率。

其三,执法公正性不足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常见问题。

在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结果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执法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建立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和结果的监管,确保执法公正性。

同时,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执法公正性的监督和舆论监督能力。

另外,城市管理执法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执法权责不清、执法信息不畅通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制度、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明确执法主体的权责,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信息的共享和畅通程度,以提升城市管理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总之,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常见问题包括执法不严格、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公正性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执法公正性,并从制度、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

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

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派出所民警常见执法问题分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最常用的法律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次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此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比较常用。

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办理治安案件中的问题,其次是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问题.一、派出所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文书不规范问题这一问题在派出所办案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主要表现为: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和案卷装订不规范。

具体表现一是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如缺、漏项等。

二是不按标准装订卷宗,前后顺序颠倒;三是讯问、询问不规范。

询问、讯问笔录不符合规定,主要表现为侦查员少于2人,时间、地点等要件未按要求填写、询问笔录用问号、冒号、签名捺印不规范以及未依法告知被讯问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情况。

如未依法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依法告知申请复议、提请诉讼的期限和途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而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等。

(二)程序问题主要表现为:违反有关审核、审批程序规定或缺少有关法律文书;对已裁决的行政处罚不按规定执行;先裁决后取证或先执行后裁决等程序倒置或对应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而当场处罚等。

(三)实体问题主要表现为:案件定性不准、遗漏罪名或适用法律错误。

主要表现为漏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人;降格处理或违反规定从重从轻进行处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显失公正等。

二、关于办理伤害案件的有关问题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辖,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前期处置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1.制止伤害行为;2.组织救治伤员;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4.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5.保护现场;6.收集、固定证据。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1.组织救治伤员;2.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3.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4.追查嫌疑人;5.保护现场;6.收集、固定证据。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例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例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例近年来,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显著,但也不可否认,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执法主体权责不清行政执法主体繁多,隶属关系错综复杂,容易造成权责不清的局面。

在某些情况下,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出现职能重叠或相互推诿等情况。

例如,“雾霾天气”治理中,环保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常常因辖区划分不明确而产生协调困难。

此外,在涉及多个部门协同执法的案件中也时有发生责任推诿现象。

例如,某地曝光一起非法采砂案件,环保、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都应负有监管职责,然而在问题曝光之后却相互推卸责任。

二、执法过程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性要求是保证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出现一些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

1. 执法行动无合法依据。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然而有些执法人员可能未携带有效证件、没有事先通知等,导致其行为被质疑是否合法。

2. 证据收集不规范。

在某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违反规定的证据收集行为,例如超范围搜索、非法调取个人信息等。

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实际上属实,但因证据链条存在问题而受到法庭质疑。

三、执法权力滥用问题突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职权、超越权限行使权力。

1. 不当使用强制措施。

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或个别执法人员对于处罚手段倾向性过大,强制措施使用频繁。

例如,在一些城市的交通管理中,不少交警以罚款作为主要手段,并且在面对非机动车违规停放等小问题时也采取了拖吊和暴力驱离等方式。

2. 超越权限限制。

有些执法部门的工作岗位和权限设定模糊,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容易超出权限范围。

例如,在城市规划方面,一些执法部门可能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权限界定,导致相关人员在土地使用审查、建筑物违章处置等问题上操作过度。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有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案例:1.某市环保局与市城管协同执法的雾霾治理问题。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执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剖析并寻找解决办法,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队伍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力量,但目前仍有一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他们可能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积极主动性和责任心,甚至存在不端行为。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案件处理的公平性。

2. 执法程序繁琐耗时当前的执法程序普遍被认为繁琐耗时,导致许多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涉及大量文字材料审核与审查,并且环节累积较多。

这不仅增加了工作量,也给办案工作带来了困难与压力。

3. 执法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中的监管机制,特别是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投诉渠道不畅通,导致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现象比较突出。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使得一些违规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惩处,增加了司法公正性的风险。

4. 执法人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限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执法人员面临复杂多变的情况,需要快速判断并采取正确的行动。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培训和经验积累等原因,很多执法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存在应对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首先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素质的要求,在招募、选拔和培养过程中注重专业知识与道德素养的考核,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和调整。

同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培训和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2. 简化执法程序为了减少执法工作中的繁琐环节,应建立快捷高效的案件处理机制。

鉴于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可以推行电子化办公,并运用大数据分析、智能辅助决策等技术手段,实现流程简化、材料减少以及案件审理加速。

3. 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管体系,确保对执法人员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问题背景不同层级行政执法问题的频发在当前社会,各级政府都需要进行行政执法工作,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行政执法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甚至使得执法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有必要探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二、问题分析1. 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执法工作的不公正性和不透明性。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因为行政区域、行业关系等因素,对同样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不仅会使被执法者感到困惑和不公平,也容易导致行政执法的滥用和失信。

2. 执法程序繁琐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涉及到的环节和材料众多,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这不仅拖延了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也给被执法者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同时,由于执法程序的复杂性,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借机逃避执法,导致执法工作的失败。

3. 执法人员素质不均衡由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执法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存在差异,这会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因为缺乏专业知识、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执法过程存在疏漏和错误。

4. 执法权力过大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拥有较大的执法权力。

然而,一些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可能会滥用职权,对被执法者进行不当对待。

这不仅侵犯了被执法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三、解决对策1. 统一执法标准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有必要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和标准,确保各级执法机关根据相同的规定进行执法活动。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意识。

2. 简化执法程序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需要简化执法程序。

对于一些简单的执法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材料。

常见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1)

常见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1)

常见执法疑难问题解答管辖权1、对于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或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药品监管部门可否进行处罚?答:根据国家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国药监市[2003]47号),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对该产品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其他部门批准的食品、保健品、消杀用品的查处,可参照国家局《关于含中药成份的保健用品能否按药品查处问题的批复》(食药监市函[2006]5号)进行处理,对此类产品的处理可移送其审批部门。

对于陕西等省局批准的陕食药监健用字产品,国家局已经要求该省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处理办法国家局将进行进一步研究。

对于没有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如果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确认属于药品的,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使用药品名称的食品如何查处的问题,根据国家局《关于药品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函[2007]41号),目前可暂不做处理,因涉及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待国家局研究后决定。

2、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单采血浆供应站、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药品购进和使用行为,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应进行监管?答:对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应。

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按此规定,单采血浆站的监管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单采血浆站目前正在转制过程中,但是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并没有转移。

因此,对单采血浆站的违规问题应移交当地卫生部门处理。

3、异地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在本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当地药监部门是否有权处罚?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将公安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以点带面全面解答简报

将公安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以点带面全面解答简报

将公安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以点带面全面解答简报摘要:一、引言二、公安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梳理1.执法规范化问题2.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问题3.执法监督与问责问题4.基层执法能力与素质问题三、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对策建议1.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2.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3.完善执法监督与问责机制4.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与素质四、总结正文:一、引言公安执法工作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构成了制约。

本文将对这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公安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梳理1.执法规范化问题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行为不文明、执法依据不明确等方面。

这不仅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还可能导致执法冲突和信访投诉。

2.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安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之间仍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如信息资源共享难、信息化手段运用不足等。

3.执法监督与问责问题执法监督与问责是保障执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尚不完善,执法问责机制不够严密,导致一些执法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4.基层执法能力与素质问题基层公安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执法工作的实效。

当前,部分地区基层执法能力与素质不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整体效果。

三、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对策建议1.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1)完善执法制度,明确执法依据和程序;(2)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3)开展文明执法示范活动,提升执法形象。

2.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1)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完善信息基础设施;(2)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打破信息孤岛;(3)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执法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执法效能。

3.完善执法监督与问责机制(1)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内部监督;(2)完善执法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程序;(3)加大对执法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问责。

苏州工商局2006年执法疑难问题解答专辑(一)

苏州工商局2006年执法疑难问题解答专辑(一)

苏州工商局2006年执法疑难问题解答专辑(一)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法制资料二○○六年第一期苏州工商局法制处二00六年二月2006年执法疑难问题解答专辑(一)【编者按】为了更好地服务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苏州工商局二00六年法制工作的总体意见,苏州局法制处将各直属局、分局汇集整理的一些执法疑难问题予以汇总讨论,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审定。

现将这些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予以分期公布,供各单位在执法中参考。

本解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的依据。

一、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能否适用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答: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共分五项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在该法的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产品的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通过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该《办法》第七条第七项将经营者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这一行为定性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然而,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执法难度大、执法理念过于僵化、执法权力过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执法难度大在行政执法中,执法难度大是十分普遍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环境、食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很难直接监控。

此时,需要运用科技手段,比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实行人员实名登记等方式,提高监管效果。

同时,也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提高执法效率。

二、执法理念过于僵化行政执法中有些执法人员过于注重程序和规定,而忽略了灵活性和创新性,这就导致了执法效率低下和案件处理不公。

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应该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使其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注重情理之间的协调。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应该给予一定的适当机动性。

三、执法权力过大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导致其滥用职权,最终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此时,需要通过制定更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来防范执法人员的权力滥用。

同时,也需要改革行政执法制度,实行权力的分散和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在行政执法中,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程序不规范也会影响执法公正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的培训和管理,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的流程,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领域的人才培养、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完善,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利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公安部法制局解答基层民警提出的执法问题大全

公安部法制局解答基层民警提出的执法问题大全

公安部法制局解答基层民警提出的执法问题大全公安部法制局对基层民警《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执法问题的网上解答(一)1、《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矛盾的规定.42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68条“利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答: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法条59条按部编写的《释义》应为典当业与废旧金属收购业适用,而60条第3项的规定为明知赃物而窝藏、转移与代为销售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

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人为修理自行车的,他收购了8台别人偷来的自行车(明知),如果按60条没有收购这一规定,那么应如何处理呢,恳请予以回答。

答: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收购赃物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杨某于06年6月1日无证运输爆竹三纸箱到我县被查获。

能否根据《治安处罚法》拘留,同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如不行,该如何处理?答: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

4、作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后,是否由当事人按行政处罚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拒绝交纳的如何处理?先期扣押的现金如赌资作出收缴的决定后,如何处理?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收缴物品清单还是由银行出具收据?答: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现金,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收取并上缴国库。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重点知识和疑难问题讲解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重点知识和疑难问题讲解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执法过程中,各种知识和疑难问题常常会成为执法人员的重要挑战。

本文将针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的重点知识和疑难问题进行讲解,希望能够为执法人员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1. 执法权责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中,执法人员的权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执法人员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职责,合法、合理地开展执法工作。

具体而言,执法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的授权和限制,以及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等内容。

执法人员还应当具备执法前的调查取证能力以及执法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和固定能力。

只有做到了这些,执法人员才能够在执法过程中保证自己的执法行为合法合规,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

2. 执法案件类型和特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案件种类繁多,每一种案件都有其特点和难点。

在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要熟悉各种类型的案件,并了解其特点和规律,以便更好地开展执法工作。

常见的执法案件类型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监管等等。

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着不同的取证要求、审理程序和处罚标准,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

3. 证据收集和固定问题证据是执法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而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查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在证据固定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执法人员的工作才能够得到认可和支持。

4. 处罚决定和程序问题对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需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的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与此执法人员还需要认真履行处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是执法人员的重要职责,需要加强能力建设和提高专业水平。

5. 执法案件的协作与督察问题在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作与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知识问答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知识问答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答: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又称综合执法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有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有哪些?答: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3、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何重要意义?答:目前,在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脱节及越位、错位、缺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十几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三个和尚没水喝”、“龙多不治水”,就是所有问题的生动体现。

管理见成效,靠突击整顿,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迅速回潮,风头一过就滑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是可以防止多头管理和扯皮现象发生;二是可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三是可以降低工作成本;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要求。

4、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是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一)1、不起诉是否吊销驾证?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不属于“构成犯罪”,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

2、在查处违法过程中,违法当事人仅仅只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中又无强制措施,请问我队对此类案件的罚款今后如何执行?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传唤。

3、交警支队一民警认定一行人闯红灯,在对其处罚时遭到其殴打,本局以阻碍执行职务对其处行政拘留,现该案进入复议程序时查明该行人当时无闯红灯等的违法行为,问:本局在对该案的定性上是否正确?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主体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是执行职务行为有法律依据,不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执行职务行为程序合法。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但对因证据收集不全面或其他原因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案件处理错误的,民警的执法行为也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如果出于打击报复等目的,滥用职权进行执法的,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4、超载车过磅后,所生成的磅单(称重结果)如何提取和固定呢?是否有驾驶人和一个执勤民警在磅单上签名确定即可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答:对于机动车载重的称量,属于技术问题,未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可由其他单位出具称量结果。

出具称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在称量结果单据上盖章,并有称量工作人员的签名。

称量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让其称量单据上签名。

民警、当事人是否在称量单据上签名,不是判断单据是否有证明力的依据。

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能否对这一行为分别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作出拘留15日,合并执行20日的决定?答: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治安管理处罚法》系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以及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程序,是规范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最完备的法律。

应急管理执法常见规范问题及疑难法律问题解析

应急管理执法常见规范问题及疑难法律问题解析

应急管理执法常见规范问题及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事故和紧急事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因此,应急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应急管理执法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

但是,应急管理执法也存在着一些常见规范问题和疑难法律问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解析和应对。

二、常见规范问题1. 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程序不规范是指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遵循执法程序的规定,或者违反了执法程序中各项程序、程序顺序的规定。

例如,在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执法程序的规定,直接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不仅会影响效果,还有可能导致与当事人发生纠纷。

2. 执法人员权力过度执法人员权力过度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超越了自己的执法职责和权力范围,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限制其合法权益。

例如,某些执法人员在查处露天焚烧垃圾的过程中,会采取暴力手段将当事人驱散或者下放肢体伤害,这种超越合法权力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3. 执法行为不公正执法行为不公正是指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采取了不公正的执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例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参与了涉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争夺,这种执法行为是不公正的。

4. 执法对象歧视执法对象歧视是指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行动时,对不同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人员存在不公正对待的情况。

例如,在营救行动中,执法人员对于某些职业的人员进行歧视对待,这种执法行为是不允许的。

三、疑难法律问题解析1. 应急处置行为执法主体应急处置行为涉及许多主体,例如对于突发事件的响应指挥人员、处置指挥人员、现场工作人员等等,这些人员的执法权力和执法职责都应该得到明确。

对应急处置行为中的执法主体的认定,是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前提。

2. 应急处置行为执法依据应急处置行为执法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应急处置行为执法的依据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同时需要保证依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交通运输执法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交通运输执法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交通运输执法若干疑难问题解析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领域的执法工作日益显得尤为重要。

交通运输执法不仅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在实际执法中,总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其中既有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也有具体情况的多样性。

为了更好地推动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我们有必要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答。

一、执法范围及尺度问题1. 执法辖区的界定:交通运输执法应该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从基层村镇开始进行执法,辗转上级,一直扩大到城市和高速公路。

对于省际、市边和县边的问题要协调相关管理部门一起进行执法,划定执法权责。

2. 执法尺度的把握:交通运输执法要以服务市民、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不仅要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更要加强对车辆、驾驶员、行人等各个交通主体的教育和指导。

二、执法依据及权力运用问题1. 执法依据的选择:在进行交通运输执法时,除了基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还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要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执法权力的运用:交通运输执法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决不能滥用职权。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法对象及行为规范问题1. 执法对象的确定:交通运输执法对象涉及到广泛的范围,包括非机动车、机动车辆、驾驶员、行人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执法对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2. 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方法,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证件查验、询问调查等程序,不得滥用执法权力,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殴打、虐待执法对象。

四、执法手段及效果评估问题1. 执法手段的选择:交通运输执法工作需要运用合理、合法的执法手段,根据情节轻重、执法对象性质,选择不同的执法手段,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处罚、行政拘留等,决不能滥用执法权力。

2. 执法效果的评估: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效果评估需要从事故率、交通秩序、违法行为数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分析执法效果的好坏并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改进。

行政执法办案常见问题与对策

行政执法办案常见问题与对策

行政执法办案常见问题与对策一、案件管辖或者受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关于超范围管辖和应回避未回避两个问题。

超范围管辖属于从广义上讲不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而由公安机关错误、违法处理。

回避属于狭义上讲不应由这个办案部门处理而由这个办案部门错误、违法处理。

第一个超范围管辖案件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我们在检查当中发现很多案件属于超范围管辖。

例如:土地纠纷问题、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拿土地纠纷讲,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受当地政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受到当地乡、镇政府的影响,将不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或受理的案件,为压制一些村民的行为而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例如:在个别农村地区,在村里分地过程中,因为个别村民与村委会有纠纷,强行耕种村里的机动地的问题,派出所将这些村民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进行处罚。

这样的案件,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处理。

我感觉,从短期看,这些村民被拘留后可能不敢再与村里进行争执,不敢再强行耕种,但是,如果这些村民因为拘留问题上访呢?这不是公安机关将矛盾引到自己身上么?还有一些超范围管辖案件的问题,我想是因为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造成的。

例如: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少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由派出所进行罚款处罚。

这些案件,按照管辖范围是应当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工商等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的。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的案件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是并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要从具体条款中找到相应违法情形。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相关推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工作的加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在政府的各项中作中更加重要。

但是,仍有少数执法机关在执过程中,未依法执法,只是利用权力行政,违背法律的初衷。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讲近几年行政执法整体水平较从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人民群众对执法单位的意见仍然很大,行政执法问题依然很多,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一、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员配置不到位,缺编少人的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在西部边远地区和县一级表现的尤为突出,这与以人口定编制的体制有着直接关系,给一些人口少地域大的地区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人员素质不达标,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非常强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有很高的要求,但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结构还不尽合理,专业水平整体偏低,加之受经费等因素制约,后续培训学习开展的也很不理想,难以起到弥补先天不足,提高专业水平的作用,形成了依法行政高要求与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的极大反差,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二、行政执法侵扰民事领域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这一类在乡镇一级表现的尤为突出,一些纯粹的民事纠纷,却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进行处理。

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领域,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因行政管理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和人身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律关系中主体不互相隶属的平等性,是一种横向的关系。

而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显然缺乏法律支撑,使得此类执法在行使伊始就存在先天不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选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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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执法疑难问题解答管辖权1、对于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或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药品监管部门可否进行处罚?答:根据国家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国药监市[2003]47号),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对该产品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其他部门批准的食品、保健品、消杀用品的查处,可参照国家局《关于含中药成份的保健用品能否按药品查处问题的批复》(食药监市函[2006]5号)进行处理,对此类产品的处理可移送其审批部门。

对于陕西等省局批准的陕食药监健用字产品,国家局已经要求该省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处理办法国家局将进行进一步研究。

对于没有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如果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确认属于药品的,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使用药品名称的食品如何查处的问题,根据国家局《关于药品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函[2007]41号),目前可暂不做处理,因涉及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待国家局研究后决定。

2、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单采血浆供应站、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药品购进和使用行为,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应进行监管?答:对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应。

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按此规定,单采血浆站的监管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单采血浆站目前正在转制过程中,但是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并没有转移。

因此,对单采血浆站的违规问题应移交当地卫生部门处理。

3、异地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在本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当地药监部门是否有权处罚?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如何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应当说,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

如贩卖假药的违法行为,李某在甲地制造假药到乙地销售,运输过程经过丙地、丁地,依照本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地都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当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都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这一违法行为是在乙地销售假药时才被查获,只需由乙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就可以了,甲丙丁三地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实施行政处罚,因为行为人在前几地实施的制造和运输假药的行为在此只能看作是销售假药行为的前期准备,当然,乙地行政机关在对该销售假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考虑到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运输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并处处罚。

但是,如果制造假药和销售假药的不是同一个人,情况就有所不同。

甲地制造假药的人是王某,李某是从王某处收购了假药后到乙地销售,乙地的行政机关查获后对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对王某制造假药的行为还必须给予行政处罚。

当然,对于王某制造假药的行政处罚是由乙地的行政机关作出还是由甲地的行政机关作出,从法律规定看都是可以的,但应考虑便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原则。

根据国家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在异地发生违法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5〕197号),在本辖区内查获经营、使用单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经向原生产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核查或其他证据证明,确定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生产行为所致,应对辖区内有责任的药品经营或使用单位依法处理,同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对于其他执法部门在药品运输途中移交的案件,如果药品所有权仍归属于异地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对其违法行为当地药品监管部门。

对于外地生产、经营企业在送货到本辖区交易过程中,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

对于居住在外地的个人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当地药品监管部门。

对于外地生产、经营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药品仓库或以展览会、产品说明会等形式现货销售药品的行为…………….对于在火车上销售假药的管理由负责。

法律法规适用4、非法渠道采购假劣药品如何处罚?答: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中“竞合”情形的特点包括:一是违反药品监管法律的行为在事实上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数个违法行为。

二是违反药品监管法律的行为主体只有一个。

三是这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中不同的法条规定。

对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中“竞合”情形的处理,执法部门应按一个违法行为论处,做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来说,可以参考以下原则:一是选高不选低,在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有所不同的情况下,应选择适用效力高的法律法规,如某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又违反了行政规章的规定,当然应选择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二是选新不选旧,首先选择适用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如果某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同一效力等级的药品监管法律规范,如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与《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不同条款,应选择适用新近颁布的规章。

三是选特别不选普通,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药品法律规范效力相等的情况下,应选择适用特别规定的药品法律规范。

四是选较重处罚不选较轻处罚的吸收原则,但是并不绝对。

如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吸收销售假药行为,因为药品监管法律规范对无证经营药品的处罚要重于单纯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即采取的是不管销售的是真药还是假药,一律取缔。

而对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和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等“竞合”情形采用吸收原则时要看具体的情节而定。

但无论如何,只要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就只能做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

无证经营假药,无证经营部分假劣药、非法渠道采购并使用假药、劣药违反条款和依据如何书写;5、如何确定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6、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内未被发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7、医疗机构向无证的个人采购药品,是否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答:根据关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意见(国食药监法函[2005]59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药品是违法的。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是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

因此,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8、某药品经药品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但经药品生产企业确认为非本企业生产如何处理?9、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经检验合格如何处理?10、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购进药品货值金额”是指按照购进价格计算的金额还是按照预期销售价格计算的金额?全部未销售可否按照购进价格计算货值?11、无证生产的半成品如何计算货值?12、采取取缔措施和没收较大数额的药品或违法所得是否需要举行听证?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询问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这一规定是指对公民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应当举行听证。

实践中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可以不限于本条所列举的三类行政处罚。

13、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行政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是否要再次告知?答:这不存在再次告知的问题。

告知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讲次数,而法律中没有规定次数的,推定为一次。

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这就是说,只要原告有一次这样的情况,就可以按撤诉处理。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告知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告知的立法目的就是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通俗的来说,就是给当事人一个讲理、辩白自己的机会。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核实,看看是不是存在当事人说的这种情况。

给过一次告知的机会,程序就结束了。

14、已经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是否不必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5、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有何规定?答: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后开始计算,180日以内。

16、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的药品不合格,是否只能处罚委托单位?17、农村个体诊所和个体零售药店是按照公民还是其他组织对待?18、对卫生防疫站向乡镇卫生院供应人乙肝免疫球蛋白的行为,药监部门是否可以按照无证经营查处?19、对于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温度条件储存非疫苗类药品的行为,可否按照49条查处?20、如何计算26号令中赠送药品的货值金额?21、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仓库是否按照无证经营查处?22、药品经营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如何定性?23、对于药品批发企业走票的行为如何定性?24、医疗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了验收和索票手续,从走票人员手中购进药品如何处理?25、如何认定处方的合法性?26、违法嫌疑人在民宅内造假以民宅为由拒绝接受检查如何处理?27、是否所有数额达到5万元的案件都要移交公安?28、快检车向被检对象抽取的样品需要破坏包装的需要出具什么手续?29、移交公安的案件是否就不能再进行行政处罚?30、两年前非法渠道采购的药品以后没有继续采购的,但至今仍在销售可否处罚?31、相对人拒不提供票据如何处理?32、批发企业的送货人员是否需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33、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依据条款如何书写?34、医疗机构购入假药尚未给患者适用,可否按照适用假药处罚?35、注射剂内发现苍蝇,可否直接认定整批药品不合格?36、药品检验报告书显示某中成药水分不合格,能否认定仍批药品不合格?37、质量公告不合格的药品是否不用检验直接处罚?38、如何认定医疗机构是代为患者加工还是私配制剂?39、48条和73条的下同,有效到哪一条?40、药品无菌项检查不合格,定性为假药还是劣药?41、药品广告中扩大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宣传可否认定为假药?42、对于连锁药店的违法行为,处罚主体是总公司还是连锁药店?43、连锁药店从总部以外的渠道进货如何处理?44、零售连锁药店可否向村卫生所配送药品?45、中药饮片掺如其他非药用成分,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假药还是劣药?46、案由中的“涉嫌”何时不再使用?答:从《行政处罚审批表》开始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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