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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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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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

一、相关概念的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

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希腊学者弗勋.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在其发表的《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中

的体系冲突》一文中正式提出,由于涉外经济交往的复杂性,处于本国利益最

大化的考虑,各国都应该要制定一些强有力法律规范来调整涉外法律关系。而

这此强有力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直接被子以适用,

这就是所谓的直接适用法。

二、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区别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是很难界定的,有学者认为,

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具有一般性,表现为法院地法律的基本精神,而直接适用

法则是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法律适用的特定领域,从而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目的。然而有的学者也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从本质上看,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法

之间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性质不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较的弹性,其内涵是

无法用法律条款来规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时期对某一事项是否纳

人到公共利益的范畴中的态度不可能是一致的。直接适用法严格说来不是一项

法律制度,它仅仅是一种新的观念或学说,是一种全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它不

依赖于连接点而得到适用,而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定性之后,体现社

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时,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

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二者在排除外国法的出发点不同。公共秩序保护的是一国最为基础性的

利益,是涵盖一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这种基础性利益不能也不必要以积极主

动的方式维护。而直接适用法所保护的却是那此在国际市场经济交往中关系该

国经济命脉方面的利益,或者是特定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方面利益本身突出、

明确,相对于一般性的公共利益它要求的是能积极得到实现,并且在其自身限

定的范围内实现,这并不致造成国家间利益平衡的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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