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范文模板 (3页)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完善立法规定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范围、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确保制度能够得到有效 实施。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 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加强司法公正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和 信任。
对外法律效果
对外交往中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需要适用外国法律时,必须经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 审查。只有当外国法律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符合时,才能被适用。
对外国判决的拒绝承认与执行
如果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违反了本国的公共秩序,我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判 决或裁决。
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
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 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解决任何国际 争端。这一规定也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03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领域
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主权等国家核心利 益的问题。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社会稳定 的问题。
其他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需要特别注意 的领域。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共秩序保留制 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定期开展社会调查和评估,及时了解和掌握制度在实际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方面的交流与 合作,共同推动该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
04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效果
对内法律效果
违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行为无效
2018年浅析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易修改word范文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浅析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一、含义1、直接适用的法(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第4 条,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的直接适用的法制度。
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2)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中明确了我国直接适用的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
该条款列举了六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中国法律,包括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卫生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反垄断反倾销和其他情况。
2、公共秩序保留而《法律适用法》第5 条规定: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是我国在立法上明确表明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公共政策,具体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地区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出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尽管公共秩序保留是一项理论性很强的原则,而且国内学者在细节问题上也有些看法不一。
但这并不影响本文试图将其同直接使用的法做对比的工作。
二者关系之密切、制度之相似,毋庸赘言。
总的来说,这两种制度的适用都会直接导致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时候适用本国法作为准据法。
下面就直奔主题,谈谈区别。
二、区别1、逻辑路径有别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逻辑路径是,先朝外再朝内,通过适用冲突规范,发现结果应当适用法院地法,于是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
而直接适用的法的逻辑路径则是,直接朝内适用有关的强制性规范,无须经过曲折的冲突规范指引。
虽然结果相同,但逻辑路径有别我们可以以民法中的私权不得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竞合来理解直接适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的某些竞合问题。
立即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新议_以法国国际私法相关理论为背景
139 立即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新议———以法国国际私法相关理论为背景李依茵 〔摘 要〕立即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目的与功能上的相似性,使得二者成为国际私法理论中经常被学者加以比较的对象。
然而二者在国际私法中存在的理论依据尽管存在交集,但也是相互区别的。
公共秩序保留由于其相对丰富的内涵使得它既能够成为人们追求实质公平和权利平等的工具,同时也能成为国家用来维护本国根本利益的手段。
然而,立即适用的法的功能则仅限于维护本国在政治、经济或社会等领域的基本利益。
〔关键词〕立即适用的法;公共秩序保留;法国国际私法 〔作者简介〕李依茵,1981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0)03-0139-04 一直以来,我们之所以经常拿立即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作比较,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太多的相似之处。
在立即适用法理论没有提出之前,法官们用来排斥外国法院判决,或者说用来维护本国根本利益的唯一工具就是公共秩序保留。
而在立即适用法理论提出之后,法官们手中的工具似乎又多了一个。
两者目的上的相似性使得它们看起来是如此接近。
同时,二者都对传统的冲突规范提出了挑战,它们的适用都可能导致法院地法律的直接适用,进而导致国际私法体系的分裂。
然而,虽然人人都承认立即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是两种神秘的甚至是危险的理论模式,但是却没有一个学者主张完全将它们排除在国际私法体系之外。
相反,还有很多学者在不停地对它们在国际私法体系中的重要性进行论证。
本文将以法国国际私法中关于这二者的相关理论为背景,以二者在国际私法中的理论依据为切入点,旨在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二者的关系。
一、立即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基本含义1958年,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在其《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中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立即适用的法”(l ois d ’app licati on i m m édiate )这一概念。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认定法律规避无效以及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制度的异同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认定法律规避无效以及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制度的异同作者:王晓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摘要在适用冲突规范时,都难免会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两种价值的衡量,即适用准据法的效果和本国相关利益的衡量问题。
当二者冲突严重时,一国往往会选择维护本国利益,而排除外国准据法的适用,此时便会出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主要指认定法律规避无效),为了更强有力地维护本国利益,还会出现一国强制性规定直接予以适用的情形。
三者在一定范围里存在重叠关系,但适用的原理却不尽相同。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强制性规定作者简介:王晓思,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24-02一、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或排除条款或者公序良俗。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称为“公共政策”,具体而言,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外国法作为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得出的准据法本应予以适用,但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基本制度、公序良俗等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通说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外国法是经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的准据法。
第二,适用外国法会违反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公序良俗,或违反了国际社会公共秩序。
至于“违反公共秩序”的定义,学界有“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分,“客观说”注重个案与外国法的联系和适用外国法的结果的有害性;而“主观说”强调外国法本身的有害性。
第三,为了保留本国的公共秩序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至于排除后如何适用法律,在实践中做法不同,有的依据其他的冲突原则或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来确定新的准据法,有的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的做法属于后者,即法院将直接适用中国法即法院地法。
二、认定法律规避无效与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一)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又称“诈骗规避”或称“诈骗设立连结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了使对自己有利的某准据法得以利用而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点,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023-11-04
目录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基础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表现形式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定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国家在依据国 内法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为维护 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 “公共秩序保留”为理由,对涉外民
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可以有效地解决因法律制度差异而产生 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公平和正义。
02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 基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理基础
主权豁免
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必须遵守国际法,包括尊重外国人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当外国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利益 或公共秩序时,国家可以采取限制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公共秩序。这种主权豁免原则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合 法性基础之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个人权利的限制过大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往往对个人权利的限制过大,这可能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议
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标准
01
通过立法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操作方法
,减少制度的不确定性和滥用。
加强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监督
02
建立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监督机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要点二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 规范化
国际社会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范 化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各国在立法 和司法实践中开始更加注重公共秩序 保留制度的规范化,以避免滥用该制 度而损害国际合作和发展。
要点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 多元化发展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问题探析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问题探析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直起着维护法院地的基本制度和公共利益的“安全阀”的作用。
我国在实践中对于这一制度一直存在滥用和消极回避的情况,如何合理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促进法官合理适用,是当下亟待解决的紧要问题。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制度完善一、公共秩序保留之概述1.公共秩序保留之历史背景公共秩序保留属于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法语中称公共秩序,而德国中称保留条款,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1]。
公共秩序的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三世纪的“法则区别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做出了规定。
而后的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以及《意大利民法典》也都相继对此制度进行了更为清晰的确认,而后这一制度逐步发展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2]。
1.共同秩序保留之功能承担“安全阀”的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秩序的意义在于能有效防止适用外国法所带来的对本国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冲击,是法院地国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
肯定内国法的积极功能。
即不需要表明需要依据冲突规范而适用外国法,可直接认定因涉外民事关系与法院地有重要联系即可,所以具体指向公共秩序的法律应直接适用。
1.共同秩序保留之形式各国法律对公共秩序保留规定的形式,大致有下列三种: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即法律中明文规定,如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即予排除,如《日本法例》、埃及民法等。
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确定部分内国法律的绝对强制性,在这类法律调整的范围内,不得适用外国法。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关规定。
综合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既确定部分内国法的绝对强制性,又规定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不得适用,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3]。
浅谈“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
浅谈“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摘要]“直接适用的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也是一种新的观念或学说。
20世纪50年代,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都着力加强对涉及本国重大利益的领域的干涉,“直接适用的法”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然而,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对于“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关系却时至今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文章将重点从“直接适用的法”及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入手,在比较分析二者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明确“直接适用的法”是独立于公共秩序保留的一项全新的制度。
[关键词]直接适用的法;公共秩序保留;相互关系“直接适用的法”是在欧洲发展起来的一种观念或学说,也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种全新的制度。
该概念最早由法国国际私法学者福勋·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在其《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中的体系冲突》一文中正式提出的。
公共秩序保留也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重要制度。
“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有很多相似之处,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直是国际私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认清“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国际私法上两种不同的范畴,从而更好地明确其在国际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直接适用的法”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利益,公共道德秩序以及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很多国家通过制定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调整某些涉及国家重大经济政治利益的特殊民事关系,这些规范可以绕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即“直接适用的法”。
各国国际私法学者也根据国情和国际私法发展趋势,先后提出了不同的称谓和概念,如“限定自身适用范围的规范”、“空间受调节的规范”、“专属规范”、“自我限定规范”、“特殊法律选择条款”、“必须适用的法”以及“强制性法律”等,但对“直接适用的法”的认同较多。
[1]尽管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各持己见,但对于“直接适用的法”的实质却没有分歧,“直接适用的法”是国家为维护本国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能够绕开本国冲突规范直接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关系的一类强制性规范。
浅谈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制性规定 的 , 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 ( 2 ) 在《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涉外 民事
“ 直接适用 的法 ” 因其径直从 案件 向准据法适用 , 具 有逻辑 上 的直接性 , 同时也赋予其方法论 上 的顺 向性 , 可称 为一种 “ 正 的方
法” 。
律, 包括劳动者权益保护 、 食 品卫生安全 、 环 境安全 、 金 融安全 、 反 垄 断 反 倾 销 和其 他 情 况 。
2 、 公 共 秩 序 保 留
这就很像 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在 “ 思想思 想” 时, 所 产生 的根 本不 同。
在西方哲 学史 中 , 柏拉 图 、 亚里 士多德 、 斯 宾诺 莎等 人将正 的 方法 用到 了极致 , 他们 把那个形 而上之外 最高 的统 御者或者 内在
么, 但 说清楚了不是什么 , 是什 么的问题也 就能够有所参透 了。 同样 的 , 在“ 直接适用 的法 ” 的制度 中 , 法 官使用 了正 的方法 ,
清楚地找 到了该适 用的法律 “ 是什 么”; 而在“ 公共 秩序 保 留” 时, 法官在找到该适用 的“ 是什 么” 法律之 前 , 先得 确定 “ 不 是什 么 ” , 这不正合 了负 的方法 的要求 吗?
与之 对应 的 , “ 公 共秩 序保 留” 具 有逻 辑 上 的迂 回性 , 就赋 予 其方 法论 上的逆向性 , 可称为一种 “ 负的方法” 。
关 系法律 适 用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一) 》( 以下 简 称 《 司法 解 释》 ) 中明确 了我 国“ 直接适用 的法” 制度的主要 内容 、 构 成要件和 适用情形 。该条款列举 了六种情 况下 , 法 院可以直接适 用 中 国法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议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粗浅分析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浅显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立法概况完善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公共秩序,笼统得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问题,是指关系到一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国法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时,如适用外国法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适用。
1、共同利益。
一般在*条约和习惯法中有所体现,也会规定在国内法中。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己口口日.11(中)L e gal Sys t em A n d S o ci et yi太制占轧金I I法制园地4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江龙兵摘要公共秩序保留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国际私法的重要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丈简要分析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特点和作用;立法形式;司法实践及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之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立法形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043.02一、公共秩序保留和公共秩序的概念(一)公共秩序保留和公共秩序的含义1.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公共秩序保留,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法语中称公共秩序,而德语中称保留条款,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因法对,囚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种保留制度。
口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蛊奄发展渐趋完善。
1804年的《法倡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
公拭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2.公共秩序的含义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政治法律的、不断变化的概念,围际上还没有~个统一明确的解释,各国立法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各囝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解释:(1)公共秩序就是保证社会平衡的法律的总和,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定八2)公共秩序就是善良风俗和道德;(3)英国的公共政策就足:英困司法的基本观念、英国的道德观念、联合1三国对外正常关系和利益以及英国的个性解放与行动自由的观念(契夏尔);(4)公共秩序就是一国政治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基础等等。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特点和作用1.公共秩序保留的特点公兆秩序保留之所以能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因为它具订自身法律特点:(1)符合国家主权原砸0;(2)含义不具体、不明确,运用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3)比其他限制外国法效力的识别、广义反致、外嘲法内容的查明等制度,更直接而彻底地排斥外国法的效力;(4)从法律上把不适用外国法的责任推给了相应外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论文[合集五篇]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论文[合集五篇]第一篇: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论文一、相关概念的概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希腊学者弗勋.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在其发表的《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中的体系冲突》一文中正式提出,由于涉外经济交往的复杂性,处于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各国都应该要制定一些强有力法律规范来调整涉外法律关系。
而这此强有力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直接被子以适用,这就是所谓的“直接适用法”。
二、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区别“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是很难界定的,有学者认为,“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具有一般性,表现为法院地法律的基本精神,而“直接适用法”则是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法律适用的特定领域,从而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目的。
然而有的学者也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从本质上看,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法之间存在以下差异:第一,性质不同。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较的弹性,其内涵是无法用法律条款来规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时期对某一事项是否纳人到公共利益的范畴中的态度不可能是一致的。
直接适用法严格说来不是一项法律制度,它仅仅是一种新的观念或学说,是一种全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它不依赖于连接点而得到适用,而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定性之后,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时,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二者在排除外国法的出发点不同。
公共秩序保护的是一国最为基础性的利益,是涵盖一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这种基础性利益不能也不必要以积极主动的方式维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法学领域,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法律或法规的实施进行暂停或保留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并确保法律的适用不会对公众或特定群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起源、原理及适用范围,并讨论其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的直接应用。
一、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起源与原理1.1 起源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律适用并非绝对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情况对法律进行调整或暂停。
这种权力的行使依据的是罗马法“公正合理”原则,而非严格的法律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权力在各个法系的发展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留和继承。
1.2 原理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原理在于平衡法律适用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关系。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冲击,因此需要保留一定的法律调整权力。
这种权力的行使应依据公共利益,确保法律与秩序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二、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2.1 紧急状况下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紧急状况下,国家可能面临恐怖主义袭击、自然灾害或流行病等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政府可以暂停某些法律的适用,以便更自由地应对紧急状况。
这种制度的适用可能涉及个人权利的限制、国家安全的强化以及紧急状态期间的临时法规。
2.2 法律的适用与制衡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还可以在法律的适用中发挥作用。
例如,当一个法律适用可能对特定群体或公众产生不可预见的不良影响时,法官可以通过调整法律的适用方式,确保公共秩序的维护。
这种制度的适用需要审慎决策和权衡,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三、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的直接应用3.1 法学问题的研究方法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研究者可以运用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思维方式来解决法学问题。
通过对法律适用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判断和权衡,研究者可以提出合理的调整建议,以解决在特定情况下法律适用可能引发的问题。
小议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之间的关系
小议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之间的关系一,公共秩序保留1,公共秩序保留的定义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
19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外国法的作用。
、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的问题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
3,案例分析在贺尔泽诉德国帝国铁路局案中,贺尔泽是德国公民,犹太血统。
1931年末,贺尔泽被任命为德国帝国铁路局总管。
1933年,帝国铁路局总经理免去了贺尔泽的职务,理由是:根据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必须解除犹太人的职务。
贺尔泽是犹太人,所以必须解除其职务。
贺尔泽考虑到该铁路局在纽约数家银行有存款帐户,于是,他去美国并在纽约法院对德国帝国铁路局提起诉讼。
审理本案的柯林斯法官承认,根据贺尔泽与帝国铁路局之间的契约是在德国订立,且在德国履行这一情况来看,是应适用德国法律的。
但他以非雅利安人的法律违背美国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德国法律。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秩序保留对一个国家维护自己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权利、自由观念和价值取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有利于维护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 法律规避的概念与作用1,法律规避的概念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
Law of Direct Application and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作者: 冰青
作者机构: 同济大学法律系,上海,200092
出版物刊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27-29页
主题词: 国际私法;直接适用的法;公共秩序保留
摘要:'直接适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的两个重要范畴和制度.本文旨在深入分
析'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相关性,对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作比较性探讨.该文主张'直接适用的法'是公共秩序的反映和表现方式,而公共秩序则是'直接适用的法'产生的原因和基
础.'直接适用的法'发端于公共秩序保留,但有别于公共秩序保留.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领域时,需要发挥它们各自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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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美国于1899年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后,青少年学者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对青少年的失范行为进行研究,以下就是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同时社会控制理论、心理分析理论(psychoanalysis)、以及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在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规定、阐释和研究。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以预防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分析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成年人。
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
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探、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
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
李雯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2(000)024
【摘要】主权国家的存在,致使每个国家都要保护某些不能放弃和不容减损的利益,这就构成公共秩序保留的基础。
而上世纪中期以来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的不断干预又促使了直接适用的法的兴起和发展。
这两种排除外国法的方法以不同的方式达到相同的目的,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的间接限制模式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将其归人到直接适用的法的范畴,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李雯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
【相关文献】
1.公共秩序保留在涉外亲属法领域的适用之考量 [J], 陈小燕
2."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比较研究 [J], 蔡鑫
3."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 [J], 冰青
4.浅谈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J], 马贵予
5.再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 [J], 杨楠;谢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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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精选word文档 (3页)
2018-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概述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公共秩序的含义颇富弹性,诸如公共政策、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均可称为公共秩序。
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表述。
虽然各国都试图探讨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但其仍是一个笼统含糊的概念。
诚如法国学者安得利魏斯所说: 要赋予公共秩序以一定的范围,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在什么限度内适用公共秩序,法官有广泛的裁量权。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就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的根本和重大利益。
其一有消极的否定作用,即当本国法院依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若其适用结果与本国公共秩序地处则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二有积极的肯定作用,即内国法的某些规定因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等,则须直接适用,而不考虑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进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1. 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中暂无关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具体概念,这就意味着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定义,富有弹性,就可以任意解释。
无论什么行为均可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规避外国法律的适用。
对于公共秩序保留,我国一直是持肯定态度。
在我国很多立法中都有此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回应。
早在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结婚问题的意见? 中就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婚姻法以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
随后我国在一系列涉外立法中都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内容。
如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268 条; 1992 年《海商法》第276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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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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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
一、相关概念的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
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希腊学者弗勋.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在其发表的《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中
的体系冲突》一文中正式提出,由于涉外经济交往的复杂性,处于本国利益最
大化的考虑,各国都应该要制定一些强有力法律规范来调整涉外法律关系。
而
这此强有力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直接被子以适用,
这就是所谓的直接适用法。
二、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区别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是很难界定的,有学者认为,
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具有一般性,表现为法院地法律的基本精神,而直接适用
法则是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法律适用的特定领域,从而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目的。
然而有的学者也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从本质上看,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法
之间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性质不同。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较的弹性,其内涵是
无法用法律条款来规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时期对某一事项是否纳
人到公共利益的范畴中的态度不可能是一致的。
直接适用法严格说来不是一项
法律制度,它仅仅是一种新的观念或学说,是一种全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它不
依赖于连接点而得到适用,而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定性之后,体现社
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时,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
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二者在排除外国法的出发点不同。
公共秩序保护的是一国最为基础性的
利益,是涵盖一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这种基础性利益不能也不必要以积极主
动的方式维护。
而直接适用法所保护的却是那此在国际市场经济交往中关系该
国经济命脉方面的利益,或者是特定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方面利益本身突出、
明确,相对于一般性的公共利益它要求的是能积极得到实现,并且在其自身限
定的范围内实现,这并不致造成国家间利益平衡的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