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

治理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及《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我委制定了《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及《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次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下称“专项治理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从现在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当前影响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四大类十二项突出通病进行专项治理。(该十二项通病具体内容详见《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

(一)具体负责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三)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任务书》(详见附件1),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将施工单位的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治理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

(一)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和工程实际,有针对性地深化细部设计,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

(二)竣工验收时,严格审查质量通病防治方面的按图施工情况。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

将通病专项治理的设计内容作为重点审查,未落实专项治理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

(一)成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

(二)认真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

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承包企业应提出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专项治理措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遵循样板引路原则,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

第八条监理单位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

(一)针对专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开工前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工程中针对专项治理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

(三)工程竣工后,提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评估报告》(详见附件3)。

第九条住宅工程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其他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分别就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及实施效果,提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任务书》

(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作为招标文件审查的重要项目,并将治理措施和费用列为竞标的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监管部门应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给予合理的价格政策支持,施工单位因采取专项治理措施所增加且定额中未包括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措施费。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专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监督计划,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通病问题和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专项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和工程,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不得参与各类工程质量评优活动;

(三)记录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限制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

标资格,对外地施工、监理企业,撤销其进济备案资格;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后移送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专项治理效果良好的企业和工程,将予以表彰,组织业内人员观摩,并优先推荐“泉城杯”等质量奖项的评选。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任务书

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评估报告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任务书

(施工单位):

由你公司承建的工程,以下内容列入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计划,具体项目如下:

1、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

2、填充墙裂缝

3、墙面抹灰裂缝

4、外墙保温饰面层裂缝、渗漏

5、外窗渗漏

6、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

7、屋面渗漏

8、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做法不规范

9、电气暗配管不通,管内穿线“死线”,金属线管有毛刺

10、户内配电箱安装及配线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11、地漏安装不规范,水封深度不足

12、散热器安装不规范,散热器支管渗漏

请参照《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编制上述项目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于年月日前报我单位批准。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