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人防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人防安全工程监理工作,确保人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监理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2. 监理责任2.1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全面负责人防安全工程的监理工作。
2.2 监理单位应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工程现场监理,并确保监理人员持续跟踪、记录和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2.3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3. 监理流程3.1 开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参与人防工程的开工准备工作,包括工程设计审核、施工合同评审等。
3.2 施工阶段3.2.1 监理人员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3.2.2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2.3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3.3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参与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要求出具监理报告。
4. 监理文件4.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理文件管理制度,包括监理日志、巡查记录、施工问题整改记录等。
4.2 监理文件应按照相关要求保存并备查,以备后期审计和纠纷处理。
5. 法律责任5.1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2 监理单位应承担因监理不力或监理失职而给工程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5.3 如发生纠纷,监理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
6. 实施细则的修订本实施细则的修订权由监理单位拥有,修订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7. 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人防安全工程的监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备案资料目录(广州)1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备案资料目录(广州地区)以下资料由相关单位提供一式伍份,并以此目录为内容,装订成人防验收资料。
1.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人防工程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4.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5.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提供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监项目6.质量检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供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监项目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土建施工单位提供原件)8.质量监督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送质检站后才出此报告)9.结建人防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保修书(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1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由建设单位要求人防设计单位提供原件)13.人防防空工程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4.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5.钢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6.建筑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7.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8.防护门门框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19.防护门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0.防爆超压排气阀活门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1.防爆地漏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2.孔口防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3.进排风管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4.人防通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5.给排水管道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6.进出工程管线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7.人防给排水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8.电气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29.人防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30.防化设备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31.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纪要(由人防施工单位整理提供各相关单位加盖公章)32.防空地下室结构实体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PDF扫描件一份)33.防空地下室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PDF扫描件一份)34.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023.1增加)35.人防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023.1增加)36.人防标识牌(由建设单位委托安装)37.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017.10增加)3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建设单位提供2017.11增加)39.项目代码(由建设单位提供2018.11增加)如建设单位要求以上资料由人防施工单位协助整理提供,资料内容与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人防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资料不相符时,人防施工单位不负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2024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2024
引言概述:2024年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是针对人防工程监理的行业规范,通过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需求、责任、程序和标准进行细致分析和规定,为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指导,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正文内容:一、人防工程监理细则范本的介绍1.1监理细则的目的和意义1.2监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1.3监理细则的组成和发布机构二、人防工程监理的职责和任务2.1人防工程监理的定义和基本概念2.2监理单位的组织和管理2.3监理人员的职责和资格要求2.4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和时间安排2.5监理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三、人防工程监理的程序和要求3.1人防工程的前期准备和资料收集3.2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方案评审3.3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要求3.4人防工程验收和移交程序3.5人防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和后续监管四、人防工程监理的标准和技术要求4.1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和材料的监理要求4.2人防工程通风、排烟和消防设备的监理要求4.3人防工程电力、照明和安防设备的监理要求4.4人防工程管线、通信和控制系统的监理要求4.5人防工程防护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的监理要求五、人防工程监理的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5.1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5.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5.3监理单位对施工中的问题和风险的识别和处理5.4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要求5.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和质量保证要求总结:2024年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是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工作而制定的行业规范。
通过对监理细则的介绍、职责任务、程序要求、标准要求和风险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详细阐述,可以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指南,促进了人防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2x〕288号下同)第八条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有上述类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下同)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广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人防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监理资料的有关规定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监理资料的有关规定公司各处室、各监理部:为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控制,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合格,确保人防证工程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上级人防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作规定如下:一、监理部人员资格要求:1、房建工程中的结建式地下室人防工程按规定应有独立的监理机构,不能以房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代替人防工程监理人员。
即:总监及各相关专业监理人员,且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培训,并取得响应的资格证书。
2、所配备的人防各专业监理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不参与该工程日常的监理工作,但必须参加与人防有关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人防专题会议、人防工程的设备调试;上级各部门的人防检查、验收工作。
2、人防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及材料设备验收由房建工程专业监理负责;监理单位签证人必须是房建工程专业监理和人防工程专业监理人员共同签字,房建工程专业监理为第一责任人;二、所有人防工程资料必须与房建工程分离:1、人防工程监理内业资料必须单独编制整理:人防监理资格证件、监理合同;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通知单、人防工程专题监理例会纪要、图纸会审、设计变更、人防工程检查及整改回复、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
以上资料必须由人防专业监理签字;2、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报验资料:涉及到人防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报验;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见附件2)等质量报验验收资料及各专业功能试验资料,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房建工程和人防工程分别报送。
3、监理部要将人防资料要单独存放,分卷清晰、归档及时、真实完整、整齐有序、方便查阅。
5、总监全面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资料员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6、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人防监理资料的第一责任人;三、人防工程监理资料的归档要求:按青泰〖2007〗20号文件执行见附件1四、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下表格式填报:见附件3五、人防工程技术资料的其他注意事项:1、预拌砼保证资料: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场合格证、发货单、预拌砼塌落度检测记录、混凝土试块台帐及试验报告2、混凝土试块留置规定:1)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单独留置试块;2)同标号、同批次混凝土每100方应留置试块;3)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土配合比时,应分别留置试块;4)防水混凝土还应留置抗渗试块;3、各种混凝土试块评定规定:1)标养试块是验收时检验砼配合比的依据;同条件试块是检验砼实体质量的依据;商品砼厂家送的试块不参加评定,是砼出厂合格的主要依据;2)标养试块不合格,同条件试块合格时,不能判定合格;应对其标养试块所代表的验收部位进行实体检验,再进行判定是否合格;3)口部、三防段部位未留置砼试块的,应进行实体检验;4、施工用水应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用水证明(自来水)或水质监测报告(地下水)。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22•【字号】穗府[1988]15号•【施行日期】1988.02.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穗府(1988)15号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储备物资,以及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人防工程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以确保战时的使用。
第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发挥其平时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
公共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人防工程,以下同)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广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建设第五条凡在市区新建十层以上房屋,或基础开挖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设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凡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区和不在此范围的单位新建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均按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十层以上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凡在市区的主要干道、人口稠密区、战时重点保护目标范围内,新建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规划已确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设计规范修建,其经费由市人防办负责,产权归人防办所有。
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可以把人防工程应建面积转移建设位置或将建筑经费、材料交市人防办另行安排建设。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一、什么是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本文件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
二、我省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和人防设计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情况原广东省人防办《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乙级、监理乙级、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具体管理措施的公告》(粤人防〔2018〕378号)明确,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以下统称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以下统称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2019年4月,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原由省人防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事项转由我厅负责实施。
为做好省人防办移交的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许可事项承接工作,我厅在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和人防设计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三、本通知主要内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明确了人防监理和人防设计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申报和审批平台,新申请、延续办理流程,变更、注销办理流程和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内容。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定义人防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对人防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全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工程安全、合规和质量达标的措施和程序。
二、监理责任1. 监理机构应经过资质认证并具备相应的人防建设工程监理经验。
2. 监理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监理方案,包括监理人员的配备和监理活动的具体安排。
3.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工程中的问题和风险。
4. 监理机构要与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监理活动1. 监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监理活动。
2. 监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施工图纸的审核、施工过程的记录和监督、变更管理和验收等。
3. 监理机构应设立监理日志和监理档案,记录监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作为后期评估和审计的依据。
四、监理报告1.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对工程的进展、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2. 监理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进度完成情况、施工质量控制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
3.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工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五、监理验收1.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完成情况,对其进行监理验收。
2. 监理验收应包括对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工程文件和资料等的审查。
3. 监理机构应出具监理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验收结果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
六、违约责任1.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存在监理失职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业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调整或存在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以确保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一、引言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人民防空工程是一项关系到国家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程,其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其抗震防灾能力,本文制定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便于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责任部门1. 国家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基本要求,指导和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工作。
2. 地方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协助国家人民防空部门相关工作,负责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3.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防空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并配合监督部门进行工程验收、监测和维护。
4. 监理单位: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配合人民防空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5. 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内容1. 设计审查和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和备案。
监督部门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配合监理单位,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确保设计合理、安全、经济。
2. 施工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过程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备案。
监督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督岗位,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范,材料符合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验收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完成后,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进行验收,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验收评定。
监督部门应当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合理。
4. 监测维护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成后,应当对工程进行定期的监测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五)有单位章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粤建质〔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现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14日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第一条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依照职责分工,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参与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强化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辅助工作,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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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办[)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报建业务,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办法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具有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名以上):(二)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具有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名以上):(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具有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级及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下列监理企业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一)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变更和审批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程序:(一)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人防主管部门初审;(二)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二)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资质,甲、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三月、九月集中报送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丙级监理资质,在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且无明显监理过失。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甲级监理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在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抗力等级级及以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且无明显监理过失。
第十二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书面请示(正式成文)一式二份;(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详见附件)(丙级一式四份,甲、乙级一式六份);(三)其他相关材料(套),包括:、企业概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中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业绩(包括证明公司实力,比较有影响力的以及得奖的工程和曾经监理过人防工程的业绩表,获奖证书等复印件);、监理业务手册(详见附件)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企业设备配备表及证明材料(购买发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登记证书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份):(一)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二)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四)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五)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六)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七)已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八)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七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份):(一)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二)企业任命文件;(三)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四)已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需要继续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质延续手续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年。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延续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原件并进行初审;(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将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丙级人防资质延续手续,甲、乙级人防资质延续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应提交以下资料(份):(一)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表);(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四)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监理业绩(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六)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七)资质期内原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流动情况;(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笫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遗失的,可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遗失业情况说明;(二)申请补办报告;(三)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初审意见。
第四章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第二十三条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笫二十五条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个以上(含个)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七条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应该及时到原发证单位变更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相应内容。
第三十条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