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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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欢迎来到xx,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内容仅供参考。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1 答辩人:xx。
xx诉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针对此管辖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程序,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异议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第一、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经超过提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诉法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本案中申请人于xx年11月24日签收起诉相关材料,其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即xx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而申请人于xx年12月29日提交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第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大连xx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理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大连xx区人民法院是案涉标的xx房屋所在地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综上,本案管辖权明确,不存在异议。大连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亦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
此致
大连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2 答辩人:莲xx,女,蒙古族, 40岁,教师,现住xx市松山区
被答辩人:xx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经理。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一、从合同约定分析----松山区法院应当管辖本案
xx年5月2日,双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楼房的位置、面积、价格、违约责任等,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松山区法院裁决。这就说明如果发生争议,由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双方的这一约定,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约定大于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不顾合同的这一约定向红山区法院起诉,才真的是错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合同没有加盖公章,没有得到上诉人的认可。不知是被答辩人故意这么说,还是存在重度视力障碍,合同上加盖的被答辩人公司的大红印章,怎么会视而不见呢。
二从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区法院有管辖权
即便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被答辩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和营业地均在松山区政府南设的销售处;合同履行地亦在松山区,交付不
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松山法院也应当管辖本案。
我们认为,被答辩人只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实在是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
综上,被答辩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莲xx
xx年三月十日
相关知识
关于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主体为本案当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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