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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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主席令1998年第7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教育收费的主体为AA大学,教育收费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上海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的AA大学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费依照《AA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AA财[2006]14号)按学分收取。各类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网络教育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校际交流生等学费收取按国家及上海市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住宿费依照上海市现行收费政策按学年收取。

第七条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按9个月计算)。

第八条学校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入学考试、专项考试等,按照上海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的标准收取考试费。

第九条校内负责代行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学院须定期到财务处办理缴存手续。

第三章代办性收费

第十条代办性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代办性收费范围包括教科书费、军训军服费、上海市医疗保险费等。

第十二条代办性收费采取学生自愿原则,不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学校不统一代办购置学生宿舍床上用品、日用品等。

第十三条代办性收费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学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第四章服务性收费

第十五条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可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成本补偿性费用。

第十六条服务性收费范围包括上机、上网服务费,资料复印费及制作费,以及各部门提供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采取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十八条服务性收费的立项依照《AA大学规范校内收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AA财[2004]6号)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教育收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类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网络、宣传栏等途径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教育收费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开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服务性收费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杜绝乱收费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首次为学生统一办理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毕业证、校园卡等各类证、册、卡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费管理,按照《AA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AA成教[2008]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国家及上海市收费政策的修订、废止等原因而造成本规定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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