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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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落实源头减量化要求。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且符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在制革行业推广含铬污泥回流制铬粉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和废蚀刻液在线回收技术。

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所有新建的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等行业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

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切实摸清底数。

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推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

利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平台,严格核定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产废种类和基数,2016年底前,摸清全省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名单库,做到“一厂一档”,并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按本通知的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并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注册;注册时应提交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等。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注册完成后应主动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声明和承诺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规范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规范

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B/T 2025-20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对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件)。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 18 —— 19 —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一、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图案样式设置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2.规格参数(1)尺寸:底板120cm×80cm。

(2)颜色与字体:公开栏底板背景颜色为蓝色(印刷CMYK参数附后,下同),文字颜色为白色,所有文字字体为黑体。

(3)材料:底板采用5mm铝板。

3.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电话、环保负责人及电话、危险废物产生规模、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和容积、贮存设施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环评批文、产生来源、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途径、监制单位等信息。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冀环防[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2010〕217号2010年6月29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现将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严格审批权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权限,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许可。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除国家、市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和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第65号)和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控〔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

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审批。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废收集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局印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的通知

关于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和贮存场所的通知
各产废企业: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解决全县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根据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建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详见附件1)。

二、规范危险废物标志、标识。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贮存的废物类别、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时间等内容(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各产废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检查之中发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

(联系人:赖妙容,联系电话:6637772)
附件: 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求
二、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2017年8月18日附件:
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求
1、地面须作硬底化处理,耐腐蚀,无裂痕;
2、场所建有挡雨棚、围堰或围墙,具备防雨防风防晒功能;
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4、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要间隔分类贮存,无与其它一般固废混杂等情况。

二、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标签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整改方案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整改方案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整改方案一、前言为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县环保局对全县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现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方案。

二、检查情况通报根据专项检查结果,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未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等文件。

2. 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部分企业危险废物标识不明显,未设置危废警示标志,或者危废标识制作不符合规定标准。

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完善:部分企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如未设置防渗漏、防盗、防飞扬等设施。

4. 危险废物转移和利用不规范: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

5. 环境安全隐患:部分企业危险废物堆放场地未进行硬化处理,未设置消防、防泄漏等应急设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三、整改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方案:1.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建设:各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2. 规范危险废物标识设置:各企业要对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排查,设置明显、规范的危废标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有效识别和管理。

3. 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各企业要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排查,完善防渗漏、防盗、防飞扬等设施,确保危险废物贮存安全。

4. 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和利用: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手续齐全、信息准确。

同时,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法、规范利用和处置。

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现场存放及台账记录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现场存放及台账记录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现场存放及台账记录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确保公司危险废物的安全存放,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健康,公司决定对危险废物现场存放和台账记录进行规范。

特向各位同事发出以下通知:一、危险废物现场存放规范1.设立存放区域:公司将会设立专门的危险废物存放区域,禁止将危险废物存放在非指定区域或非指定容器中。

2.容器选择和标识: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具备抗腐蚀、防漏溢、防爆炸等安全性能,并且必须清晰标识其内容物的类型和危险性。

3.包装规范:危险废物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包装要求,包括包装材料的种类、包装方法等,确保其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不会泄漏或污染环境。

4.防火安全措施: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必须设置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按钮和自动喷水系统等,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控制和扑灭火源。

5.密封和封堵: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进行密封,防止废物挥发,同时在存放过程中要及时对容器进行检查,如发现漏液或破损情况,应立即进行封堵或更换。

6.垃圾分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存放,禁止混装混放,以防交叉污染或引发意外事故。

二、台账记录规范1.台账填写:任何存放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填写规范的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存放时间和位置等信息。

2.台账保存和备份:台账记录必须妥善保管,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保存,并备份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上,以备查验和监管需要。

3.台账内容完整与准确:台账记录必须准确无误,包括危险废物的全名、化学成分、含量、危险性等信息,不得省略或隐瞒任何相关信息。

4.台账更新及变更记录:对于存放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一旦有更新或变更,必须及时记录并进行修正,以保持记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严肃违规处理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存放和台账记录的规范,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将采取严肃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工作资格或解聘等。

安全环保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危险废物和污泥是具有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其无害化处置率得到逐年提高。

但是,危险废物和污泥随意倾倒、非法处置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直接威胁生态环境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的要求,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切实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促进生态浙江、美丽浙江建设。

到2015年,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年产生100吨以上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乡镇(街道)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现规范收集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到2017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化工、制药、印染、电镀等行业产生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实现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需要,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解决全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标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废物标识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标识设置工作。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用于向人们提供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处置利用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具有提醒警示功能,因此设置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能方便和严格管制危险废物,能有效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是预防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有效措施,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危险废物标识的必要性,认真研究标识设置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工作的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开展推进危险废物标识设置工作的计划和方案,组织专门人员指导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及时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并于2012年12月初前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部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检查企业危险废物标识,作好记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不按照要求整改或因管理不到位发生严重污染问题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具体规定(一)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要求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指危险废物产生、临时存放、暂时存放、贮存等有危险废物短期或长期存在的场所,其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具体设置要求是:(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悬挂时,则悬挂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50cm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当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在150-100cm之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则应靠近上沿悬挂;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2〕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浙环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7〕23号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为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产废单位要落实固废管理精细化(一)重视源头减排。

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减排、处置和贮存要求。

对已建项目,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二)理清产废底数。

应按当前生产实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并以此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基础。

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按照《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72号)要求,开展第三方核查。

(三)强化贮存管理。

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严禁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对新建项目,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通知为全面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前一阶段环保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视源头减排各产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管控风险,组织各专业人员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养护用油特点,积极探索危险废物尤其是废矿物油的回用措施和环节,明确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增加厂内部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二、理清产废底数各单位应按当前生产实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并以此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基础。

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提请开展第三方核查。

三、强化贮存管理各产废单位应分别按照产废量设置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场所要求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可以利用原有建筑物也可单独建造,尽可能选择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要防风、防雨、防晒,不得露天设置。

2、存放液体和半固体的场所必须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无裂痕,场所要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和裙脚围建的容积不低于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利用原有建筑物改造的也可设置防渗收集池,容积不低于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3、场所周围设置围墙或防护栏。

(二)标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入口处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示牌、所有涉及贮存种类的危险废物警告标识牌和标签;分类分区贮存的危险废物,应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告标识、黄色标线;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所有标志、标识信息应符合本通知附件1所示规定。

(三)盛装要求1、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其余必须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容器和防漏胶袋必须完好无损。

2、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危险废物管理周知卡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周知卡制度

浙环固函〔2013〕45号关于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周知卡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固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正确识别和区别危险废物,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推行危险废物管理周知卡制度(以下简称“周知卡制度”)。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和范围危险废物管理周知卡(以下简称“周知卡”)是指,用于载明企业危险废物种类、危险特性和处置去向等信息的特定警示标识。

省内工业危废产生单位,均应建立周知卡制度。

凡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测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执行。

二、周知卡的主要内容周知卡主要内容包括:(一)废物种类。

采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49类危险废物的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危险特性标志应采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标志。

(二)产生量及产生环节。

按企业产品年产量或者满负荷运行情况折算出危废产生量,并如实填写废物产生的具体工艺环节。

(三)处置方式和去向。

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名称和处置方式,处置单位名称应与其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四)是否有应急措施。

在工作场所中发生意外时,是否有应急预案并实践证明有效。

(五)是否有防护措施。

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作业中是否有防护方案并实践证明有效。

(六)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

三、周知卡制度执行要求一是要理清危废产生和处置情况。

产废企业应实事求是明确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

二是要规范周知卡制作。

产废企业要严格按照周知卡格式(详见附件)要求制作周知卡,周知卡内容要符合实际情况。

周知卡制作完成后,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要对其进行签字确认,并将其设置在危险废物产生车间、贮存场所以及企业环保管理部门办公室、会议室等厂区内等生产岗位及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周知卡随变化随时更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或者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整修或更新上墙。

三是要明确周知卡格式。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洪环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洪环发[2009]12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危险废物管理,提出如下要求:1、凡产生危险废物或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料生产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进行申报登记,每年1月1日开始至1月15日前向南昌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变更申报登记。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随意堆放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

各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并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3、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4、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向我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到我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交换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及接收单位所签合同报送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识别管理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92第二条环境
保护部门对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
位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
如下:
1、危险废物贮存和识别的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1997-2001)
2、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⑴、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一般情况下,储存期限不得超过
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⑵、危险废物的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
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

⑶、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与非
危险废物混合存放。

3、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⑴、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
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志牌上应标明储存危险废物的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内容。

⑵、设置的识别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
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⑶、各种标志的设置应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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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和贮存场所的通知
各产废企业:
为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解决全县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根据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建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详见附件1)。

二、规范危险废物标志、标识。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贮存的废物类别、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时间等内容(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各产废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检查之中发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

(联系人:赖妙容,联系电话:6637772)
附件: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求
二、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2017年8月18日附件:
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求
1、地面须作硬底化处理,耐腐蚀,无裂痕;
2、场所建有挡雨棚、围堰或围墙,具备防雨防风防晒功能;
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4、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要间隔分类贮存,无与其它一般固废混杂等情况。

二、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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