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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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一、刑事侦查卷正卷(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立案、管辖文书(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2)《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 3 种文书入卷)(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5)《指定管辖决定书》(6)《移送案件通知书》4. 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1)《回避申请书》、《回避/ 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5. 强制措施文书(1)《拘传证》(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复核决(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5) 《提请批准逮捕书》( 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 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 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13) 《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5)《取保候审保证书》( 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 书》( 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2) 《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3)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6、侦查文书( 1)《传唤通知书》(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搜查证》( 4)《提讯证》(5)《通缉令》、《关于撤销X号通缉令的通知》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 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8、结案文书( 1)《起诉意见书》( 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撤销案件决定书》5、 ( 5)《死亡通知书》9、卷宗封底(二)证据部分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1)《盘问笔录》( 2)《讯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 1)《询问通知书》( 2)《未成年证人 /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 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7)书证8)物证、物证照片(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1)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2)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3)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7、卷宗封底二、刑事侦查卷副卷1、卷宗封面2、案情说明表3、卷内目录4、卷内材料1)《破案报告》( 2)《结案报告》(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4)《呈请X对艮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 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 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0)《换押证》( 11)侦查工作方案( 12)询问计划( 13)调查计划( 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 15)《办案协作函》( 16)有关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 17)与案件有关的公函、信件( 18)未入诉讼卷的侦查询问材料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 19)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 20)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21)检察院《起诉书》(22)法院《判决书》5、备考表6、卷宗封底说明:1、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消防救援大队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出具不予受理/举行听证通知书范例

消防救援大队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出具不予受理/举行听证通知书范例
第二环节
审批领导意见
同意出具《举行听证通知书》,就XX大厦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举行听证会。
XXX20XX年X月X日
备注
20XX年X月X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XX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
举行听证通知书
X应消字[20XX]第XX号
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机关定于20XX年X月X日X时X分在XX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听证室(XX县XX路XX号)就XX大厦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举行听证会,请按时出席。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的,终止听证。
特此通知。
二○XX年X月X日
被通知人(签名):XXX
20XX年X月X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附卷。
法律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举行听证通知书
文书编号
X应消字[20XX]第XX号
单位名称
XX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一环节
法制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举行听证情形,程
XX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XX应消听不受字[20XX]第XX号
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单位因XX大厦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一案,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已超过申请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XX年X月X日
申请人(签名):XXX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尺度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尺度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 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 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 (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版)》

附件一行政案件装订挨次1、卷内文书名目2、公安行政惩罚打算书3、惩罚打算书审批表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6、送达回执7、责令通知书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状况9、不予行政惩罚打算书10、终止案件调查打算书11、收容训练/延长收容训练打算书、提前解除收容训练决定书、解除收容训练证明书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打算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打算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打算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14、遣送/驱除出境打算书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证据清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19、撤销案件打算书20、指定管辖打算书21、受案回执22、回避申请书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打算书/告知书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5、当场盘问、检查/连续盘问笔录26、连续盘问通知书27、连续盘问审批表28、延长连续盘问时限审批表29、传唤证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打算书、解除拘留审查打算书31、限制活动范围打算书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6、证据保全打算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8、鉴定礼聘书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0、鉴定意见41、鉴定意见通知书42、公安行政惩罚告知笔录及拟被惩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43、行政惩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44、听证申请书、进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46、调解笔录47、书证4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9、物证(照片及其说明)50、民警对查获状况、现场状况等的证明51、行政拘留/收容训练/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52、住手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53、住手执行行政拘留打算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55、担保人保证书或者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打算书5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58、没收保证金打算书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打算书60、罚没收据61、强制执行打算书62、代履行打算书63、强制执行申请书64、催告书65、被惩罚人的身份证明66、前科、处理状况材料67、行政复议打算书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69、其他材料70、案件考评表注:1、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者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篇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二年—1—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XX?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2—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公通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九年五月八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

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

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06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理行政案件流程,是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定程序和工作规范;本规定所称立卷,是指公安机关行政案件案卷的归档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承担行政执法工作职能的执法办案单位。

第二章行政案件办理流程第四条行政案件办理流程为:受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听证、行政处罚的决定、治安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案件终结、立卷。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决定机关应当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根据《指定管辖决定书》管辖行政案件。

第六条办案单位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连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同时告知报案人。

第七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臵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即对应当存入案卷的各种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条理性,能够反映出办案部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全部过程,同时,也使卷内文书材料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便于查阅。

根据治安行政案件办案实践及有关规定,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宗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一)卷宗封面;(二)卷内目录;(三)卷内材料1、法律文书:(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不执行行政处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2)《不予处理决定书》;(3)《责令限期通知书》;(4)《责令停止通知书》;(5)《取缔通知书》;(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审批表》(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审批表》(8)《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审批表》(10)《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11)《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审批表》(12)《延长办案时限审批表》及其他审批表(13)《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14)《调查处理意见报告》(即调查综合报告,此报告是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在行政处罚告知审批前交与领导审阅的综合性报告)(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案件回执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传唤证》;(19)执行回执(如:公安行政处罚执行回执);(21)通知类文书或记录(如询问通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2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3)担保人保证书;(2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5)《退还保证金通知书》;(26)《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陈述、辩解材料:(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询问笔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3)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复核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最新版)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最新版)

公安⾏政法律⽂书式样(最新版)公安⾏政法律⽂书式样(2019版)公安部(公通字〔2012〕63号)2012年12⽉18⽇发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修改。

本⽂根据《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添加了办理涉恐违法案件所需的《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决定书》《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约束/解除约束决定书》《查询财产通知书》四种⽂书式样,并对《传唤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政强制执⾏决定书》作了修改。

公安⾏政法律⽂书制作与使⽤说明⼀、⼀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政法律⽂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书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计算机制作。

采⽤计算机制作⽂书的,阿拉伯数字⽤T i m e s N e wR o ma 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书名称字体⽤2号⼩标宋简体,正⽂⽂字⽤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130毫⽶×160毫⽶的版⼼尺⼨制作,其他⽂书制作时统⼀使⽤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该⽂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的⽂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书填写应当使⽤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做到字迹清楚、⽂字规范、⽂⾯整洁。

⽂书设定的栏⽬,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写作(一)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写作(一)

一、行政处罚类文书概览受案后,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办案民警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要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投案人;经审查,认为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在特定情况下要先行处置,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办案单位如需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传唤证》,进行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规定》第五十三条: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办案单位向被侵害人、证人了解案情时要制作《询问笔录》。

《规定》第五十七条: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规定》第五十九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规定》第六十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送达时间
送达人
联系电话
来访人意见
来访人(签字):
年月日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来访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随访人访事项
办理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信访事项
程序性受理
告知
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类情况。请向提出。
特此告知。
签章:
年月日
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送达时间
送达人
联系电话
来访人意见
来访人(签字):
年月日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存根
信访件编号
来访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随访人姓名
信访日期
年月日
信访事项
办理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信访事项
程序性受理

【2019年整理】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2019年整理】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式样一(行政刑事通用)受案登记表(松原市森林公安局)松森公受案字〔 2013〕1 号案件来源□110 指令□工作中发现□ 报案□ 投案□移送□扭送□其他姓名性别男出生日期报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种类案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人现住址社里乡移送单位移送人联系方式接报民警接报时间年月日接报时分地点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以及是否接受证据:扶余县四马架乡糠醛厂对过有一板厂放黑树,树在四马架乡所在地放的,买别人的树没办采伐证直接放了,1月22 日下午放的,板厂老板叫王继伟和王东,两人合伙开的,他两都是扶余社里人。

林业站和放树的人是一条线的。

□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受案□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处理意见□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其他受案民警年月日受案审批受案部门负责人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接受证据清单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备注提交人保管人受案民警年月日年月日受案单位(印)年月日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二(行政刑事通用)受案回执:你(单位)于年月日报称的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 X 公()受案字〔〕号)。

你(单位)可通过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案单位(印)年月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式样三(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你于年月日向报称的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特此告知。

公安机关(印)年月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式样四(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移送案件通知书X 公()行移字〔〕号:我单位于年月日受理的一案(受案登记表文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公通字[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公安部在对现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同时废止。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文字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一二年四月六日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6.24•【文号】公通字[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要求,公安部修订了《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信访专用法律文书(式样)》同时废止。

办理信访事项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

公安部2014年6月24日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按《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处理信访事项时使用的文书。

2.文书的电子模版将集成在公安信访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内容可导入文书,应尽可能通过信息系统打印,无条件打印的可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可长期保存、内容完整。

需要印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部门自行监制。

3.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5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30mm±1mm;版心尺寸为150mm×230mm(不含页码)。

4.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制作,但应附有汉语文本;对外国人应当使用中文。

5.文书的“公安机关名称”为小三号仿宋字,标题均为小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文书的“说明”均为小四号宋体字;接收信访事项登记表的各栏均为小三号仿宋字,其他文书的正文均为三号仿宋字。

6.文书文号,即“×公( )字[ ]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信访部门的简称,一般简称为“信”或“信访”,未单设信访部门的可按业务归属部门分别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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