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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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科知[2004]7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甬科知[2004]79号2004年06月15日)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服务援助,依据《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服务援助,指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为具备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免缴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的服务。
专利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服务援助须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
第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专利服务援助,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的;
(二)所提供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设计需要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
(三)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确定,参照申请人户籍、出具暂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专利服务援助,应当向专利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二)由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