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科知[2004]7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甬科知[2004]79号2004年06月15日)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服务援助,依据《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服务援助,指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为具备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免缴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的服务。

专利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服务援助须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

第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专利服务援助,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的;

(二)所提供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设计需要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

(三)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确定,参照申请人户籍、出具暂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专利服务援助,应当向专利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二)由县(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