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
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8
【摘要】甬科计[2018]22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
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9日【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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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甬科知[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06]116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制订了《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宁波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地方科技创新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有效支撑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6•【字号】甬政发[2001]153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市的专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建设,推动科技进步,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1年5月确定宁波市为全国专利试点城市。
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我市的试点任务,切实抓好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工作对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省和我市关于促进技术创新的一系列部署,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积极探索和开拓专利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领域,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推进技术创新和实施科教兴市“一号工程”中的作用,推进城市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专利保护为核心,以专利管理为基础,以体系建设为保障,以专利宣传为先导,以促进技术创新、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为重点,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加快发展,全面推进专利管理体系、机制和环境三大建设。
二、发展目标(一)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取得明显增长。
试点期间,全市年均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均专利授权量增长率达到15%以上。
2004年宁波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
2004年宁波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一、宁波高技术产业总体运行状况据初步调查,2004年宁波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1130亿元,同比增长27%,其中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为1125亿元,同比增长26.9%。
高新技术产品利税额达145亿元,同比增长20.5%;出口创汇33亿美元,同比增长43.9%。
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比,宁波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约占工业总产值的33%,与上年相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额占工业出口交货值中的比重达28.2%,比上年提高6.2个百分点。
历年宁波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图二、宁波高技术产业发展八大特点1、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工作卓有成效2004年,根据国家发改委实施的高技术专项计划安排,结合宁波的实际,认真组织项目筛选,共有宁波波导TD-SCDMA收集、逆光宁波立立电子8~12英寸硅外延片等8各项目获得国家批准,项目总投资8.1亿元。
项目的实施,有力地推进我市高技术产业在点上的突破,对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品升级换代。
2、出口增长强劲,带动作用明显从初步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宁波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额增长远高于产值增长,也高于全市工业出口交货值平均增长速度,其占全市工业出口交货值比重快速提高,达到28.2%。
出口产值占行业销售产值比重也由上两年的20%左右,上升到25%多,呈现明显的出口强劲拉动之势。
3、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不断扩大2004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15家、省级49家、市级57家,到年底全市已拥有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53家、省级237家、市级245家。
同时,全市在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家数明显增长。
2004年总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上升到93家,比2003年增加了17家,超亿元高新技术企业总销售收入达323.8亿元;超5亿元的企业也比上年增加1家,达到8家,销售收入总计达到151.2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2家,销售收入达到112亿元。
关于成立宁波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请示
温市科知发[2011]14号关于成立温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知识产权服务园: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提高企事业单位和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转型发展中的助推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依托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成立温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朱勇敏为中心主任,王学理、王耀章、王钧为副主任,另由服务园招聘若干名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
附:温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组建方案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温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组建方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解决本市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知识产权维权中遇到的困难,帮助他们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能力,决定成立温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下称“中心”)。
具体组建方案如下:一、条件建设1.装修办公场地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提供100平米左右的办公室,并负责办公室的装修和设施配置。
2.招聘和培训工作人员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公开招聘3-4人专职人员作为中心工作人员。
服务园负责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人事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及绩效考核。
3、筹建专家团成立由法律、知识产权、技术方面的各界、各行业专家组成的温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团,协助中心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维权援助服务。
专家团成员采用自愿申报、公正审核、择优选择、动态进出的工作机制。
4、落实建设和运行经费中心办公场地建设经费从服务园建设经费中支出,日常运行办公经费按年度预算从市级科技经费中安排支出。
二、维权援助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务1、设立“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接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举报投诉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2、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3、依据《温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诉讼胜诉的,根据企业申请,提供适当的项目补贴资助;4、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5、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6、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7、对各类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8、积极承担温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三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目录.doc
2004年第三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目录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号:甬府法告[2004]4号发布日期:2004-10-1执行日期:2004-10-1生效日期:1900-1-1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119号令)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2]54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下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于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依法审查,合法、适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制定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不适当或不合法的,已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发文机关予以修改或废止。
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发文机关按规定已重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合法、适当的,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并列入本次公布文件目录。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或备案后经审查不合法、不适当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四年十月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1 甬烟专[2004]10号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波市烟草专卖局2 甬科知[2004]7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波市科学技术局3 甬科计[2004]109号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健全企业研发投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波市科学技术局4 甬海[2004]71号甬财政农[2004]37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5 甬工商市[2004]160号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 甬公通字[2004]15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的通知宁波市公安局7 甬劳社老[2004]143号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 甬劳社老[2004]149号关于发给小集体移交人员死亡丧葬费的通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 甬劳社劳薪[2004]156号关于促进驻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波市劳动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10 甬城管法[2004]6号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扣押(暂扣)和罚没物品处置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1 甬城管法[2004]15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政公用设施维修项目招标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12 甬城管法[2004]15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程》的通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13 甬旅字[2004]1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宁波市旅游局14 甬建交[2004]324号关于实行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15 镇政发[2004]16号宁波市镇海区关于继续鼓励外经贸发展若干意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16 镇政办发[2003]145号关于镇海区农村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7 镇政办发[2003]90号关于印发镇海区菜市场蔬菜农药残留量监测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8 镇政办发[2003]143号关于镇海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拆迁安置的实施办法(暂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9 镇政发[2004]35号关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20 镇政办发[2003]142号关于镇海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暂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1 镇政发[2003]111号关于印发镇海区规划控制区内宅基地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22 镇政发[2004]2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23 镇政发[2004]40号关于印发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24 镇政办发[2003]141号关于镇海区明确规划控制区范围的有关意见(暂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5 镇政办发[2004]60号关于明确镇海区规划控制区分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6 北区政发[2004]29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江北区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7 北区政办发[2004]65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强民办幼托机构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8 仑政办[2004]85号转发区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北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9 仑政办[2004]98号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0 余政办发[2004]9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1 余政办发[2004]11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2 余政办发[2004]137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3 余政办发[2004]130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妥善处理原姚江第三水产养殖场渔业水域设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4 余政办发[2004]135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双溪口水库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5 余政办发[2004]14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6 余政发[2004]7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姚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助 , 累 计 企 业 年度 最 高 补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20 0 万 元 。 具
根 据 《 关 于 进 一 步 强化 科 技 创 新 推 进政 经 费 支 持 方 式 , 提 高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 制 定 本
? 2 3 *
部 门 文件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称 研 发 投 入 是指 企 业 在 研发
创 新 时 , 自 筹 资 金 ( 不 包 括 来 自 政 府 资 助 的 资 金 )
推 动 各项 重 点 工 作 落 实 。
三 (
)
建立 机制 、
落实 报 备。
市 级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市 直部 门 依据 有关 规定 ,
对区县
市 (
)
政 府 专
项工作 进行督 查 ,
需要区县
市 (
)
政 府 负 责 人 汇 报
工 作 和 实 地 陪 同 的 , 应 在 组 织 实 施 前 报 市 政 府 分 管
领导同意 ,
并提 前一 周 向 市 政府 办公 厅
督 査 室 (
)
报 备 , 经 审 核 后 实 施 , 督 査 结 果 书 面 报 市 政 府 办 公
部门 文件
厅 督 ( 査 室 ) 。 市 级 多 个 部 门 对 相 近 或 交 叉 的 工 作
事 项进 行督査 的 ,
应 加 强协 调配 合 ,
宁 波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年 2 0 1 8 3 月 1 9 日
挪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韻暂行办法
第一 条
第一章
总则国 家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的17个文件予以废除,具体见附件《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备注1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科社[2010]88号甬财政教[2010]817号2010-08-022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高[2010]41号2010-05-103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社[2010]53号甬财政教[2010]470号2010-05-184宁波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2009-2015年)甬科知[2009]136号2009-11-035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甬科社[2009]63号2009-06-016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09]61号2009-06-01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甬科计[2009]15号2009-04-038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知[2009]14号2009-03-269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2009年3月修订)甬科计[2009]13号2009-03-2410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甬科计[2008]124号2008-09-1011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2004-12-212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08]128号2008-09-17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2008-08-0814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57号2008-05-1615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2008-05-1416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计[2005]172号2005-12-0717宁波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35号2007-11-0118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2007-11-14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甬科计[2007]35号2007-04-2320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甬科社[2006]60号2006-06-2821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甬科计[2007]22号2007-03-1522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40号2006-12-0423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2006-11-242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甬科计[2006]131号2006-11-22宁波市星火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甬科社[2005]129号2005-10-1326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4]79号2004-06-1527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甬科计[2005]173号2005-12-0728贯彻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8、甬财政教[2006]127号2006-03-1329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5]88号2005-06-2830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甬科成〔2001〕1012001-06-14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甬科计[2003]1642003-10-2832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甬科计[2003]159号2003-10-1033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2003-08-1134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3〕33号2003-03-05二、失效或废除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失效时间备注1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43号2009-6-12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2009-4-3新文件代替3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甬财政教[2003]4102009-3-26新文件代替4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科知[2006]113号2009-3-26新文件代替5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6]116号2009-3-26新文件代替6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甬科计[2008]12号2009-3-24新文件代替7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6〕83号2008-9-178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甬科高[2006]161号2008-8-8新文件代替9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甬科高〔2005〕127号2008-8-8新文件代替10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2号2008-1-31新文件代替11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77号2007-11-1新文件代替12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07-4-23新文件代替13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46号新文件代替14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53号2010-8-2新文件代替15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社[2006]59号甬财政教[2006]434号2010-5-18新文件代替16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健全企业研发投入管理的若干意见甬科计[2004]109号废除17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甬科计〔2003〕89号废除——结束——。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知发法[2013]3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4.07.14【实施日期】2014.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通知(浙知发法〔2013〕3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为加快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浙知发法〔2013〕39号)的有关规定和自愿申报的原则,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当地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较好的工作基础;2.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3.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m2;4.有必要的运行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5.建立了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6.开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公益电话;7.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对象辖区内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县(市)区。
三、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递交市科技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统一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评审、公示,发文确认。
四、需递交的材料及截止日期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需要递交如下材料:1.浙江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申请表;2.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省级维权中心的文件;3.办公场所布置图;4.运行管理制度;5.运行经费的来源;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浙江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申请表》和《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可登陆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zjpat.go。
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甬科知[2011]4号甬财政教[2011]7号发文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文日期:2011年01月11日主题词:专利管理办法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订了《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ﻫ第一条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ﻫ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企事业单位。
ﻫ第三条资助额度ﻫ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ﻫ(三)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财政承担50%),由专利权人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ﻫ第四条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ﻫ(一)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三)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专利管理【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3.11.06【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4【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4日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
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甬财政教[2003]410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甬财政教[2003]410号2003年7月28日)为加速科教强市“一号工程”的实施,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市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扩大科技储备,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自2003年起,每年在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试点示范和专利工作的奖励。
县(市)、区财政应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给予匹配资助。
二、专利申请资助(一)资助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
(二)资助范围1、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2、授权公告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
(三)资助额度1、国内授权:发明每件6千元,实用新型每件1千元。
2、国外授权: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的发明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1万元;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发明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5千元。
(四)资助方式1、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公报或专利说明书扉页登载的专利权人地址,到所属县(市)、区科技局办理。
2、单位应出示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居民应出示专利证书和身份证。
3、填写《宁波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盖章。
4、申请国外授权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三、专利产业化资助(一)确定为市专利试点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确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资助资金用于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战略研究及日常专利管理工作。
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甬科计[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专利代理正文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2007年11月14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加强本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中介和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科研院所)。
第三条技术中介服务和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市、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
第四条申请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受让方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且技术交易合同是在申请补助资金的前3年内签订的;(二)技术交易合同须由出让方、受让方与技术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三)项目出让方、受让方及技术中介机构均为独立法人,且项目出让前,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申请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对该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投诉少于2件;(二)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与代理专利总量之比大于12%。
第六条补助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一)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实际技术交易额×补助比例。
1、单个项目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补助比例不超过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5万元。
2、若企业技术难题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对接成功,则对组织企业技术难题上网的技术中介机构按上一款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3、对工具软件或一般通用软件进行销售推广的技术中介机构不给予资金补助。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委托专利行政执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委托专利行政执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科知[2006]4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6.05.08【实施日期】2006.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委托专利行政执法的通知(甬科知〔2006〕40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为提高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加大专利行政保护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创新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委托专利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受委托方主体为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并具3名以上(含3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办案人员。
二、法律责任受委托方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受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委托方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实施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委托步骤执法委托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凡自愿接收我局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应以文件形式书面提出,并填写《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于5月31日前寄送我局。
我局签署《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公告。
联系人:张永彤电话:56128325 87272339E-mail:nbzyt@二OO六年五月八日附件1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为加强专利保护,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依法确立委托双方部门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甬科合[2010]156号、甬财政教[2010]17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合[2010]156号、甬财政教[2010]1703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政策环境,引导、支持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促进技术转移有序开展,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知识、技术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其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主要业务包括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等。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甬司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甬司发〔2017〕15号各区县(市)司法局、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修订了《宁波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2月20日宁波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结合财力可能予以相应保障。
二、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案件质量评估;(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四)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条法律援助业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安排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援助事项;(二)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上门服务等活动;(四)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五)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8.05•【字号】甬科知[2003]117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03〕11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3〕第31号)精神,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现将《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二○○三年八月五日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1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强市“一号工程”,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建立衡量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目标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需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引导企业实施专利战略,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高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
二、试点具体内容和要求试点企业要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国知发管字[2001]第34号)要求,积极开展专利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包括:1、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专利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机构、人员负责专利管理工作,明确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归属,加强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建立利益分配与奖励机制,鼓励职工发明创造,提高专利信息综合利用水平,强化专利保护,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专利管理综合水平。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协助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做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协助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做好“专利免费许可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协助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做好“专利免费许可行
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
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是宁波境内最大的国家研究机构,肩负着将基础研究与应用科学优化有效地结合,积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先进生产力,和提高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社会使命。
为了更好的回馈政府、企业、社会,在材料所建所十周年之际,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从已有授权专利中挑选出10项,供宁波市企业免费普通许可使用。
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协助做好联系、沟通相关企业工作。
免费许可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利免费许可对象及选取要求
1、宁波市境内对专利技术有需求的企业;
2、注册地为宁波
二、专利免费许可权属关系:许可专利的使用权(即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三、许可年限:3年(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材料所联系人:莫盼盼联系电话:87619998
知识产权局联系人:吴华荣联系电话:89187169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附:免费许可专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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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科知[2004]7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甬科知[2004]79号2004年06月15日)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服务援助,依据《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服务援助,指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为具备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免缴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的服务。
专利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服务援助须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
第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专利服务援助,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的;
(二)所提供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设计需要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
(三)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确定,参照申请人户籍、出具暂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专利服务援助,应当向专利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二)由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