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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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屋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80万元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2. 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3.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经法院调查,房屋确实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第三人王某。

王某因欠李某债务,将房屋抵押给李某。

李某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抵押权。

2. 关于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张某清偿王某的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李某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3. 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以及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房屋抵押权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抵押权,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介房产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中介房产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中介房产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名中介人员,A先生找小明帮助出售一套房产。

小明为A先生找到了买家B先生并签订了房产中介合同。

但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未告知B先生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并未清楚说明物业权属情况。

B先生购房后发现两者存在问题,并要求要小明进行解决,但小明未履行协议中的义务,B先生提起诉讼。

双方的基本信息:A先生:房屋业主B先生:购房者小明:中介人员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A先生:作为房屋业主,有权委托中介人员帮忙出售房产。

在签订合同时,他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和权属情况。

当B先生发现问题并提出要求时,A先生应当配合小明尽力找出解决的方法。

B先生:作为购房者,有权要求中介人员提供全面真实的房屋信息和权属情况。

当发现问题时,有权要求中介人员配合找出解决方案。

小明:作为中介人员,有义务替A先生寻找购房者,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和权属情况以及解决房产交易中出现问题的责任。

小明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及物业权属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解决问题时配合B先生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如果小明未能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介房产合同纠纷方案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条例等,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都清楚自己的责任,避免因为不明确的权力和义务产生纠纷。

在合同中应当详细约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使用权、转让权等相关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面积、物业情况等信息。

同时应当约定房屋交易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协商解决,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等。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中介房产合同纠纷方案应当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合同能够生效并可执行。

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以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

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房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交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房产法律纠纷,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剖析,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情况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纠纷标的: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二)纠纷经过2018年6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费用由张三承担。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00万元,并约定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张三发现该房产存在以下问题:1.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李四的母亲,而非李四本人;2. 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存在缩水现象;3. 房产证上存在一处抵押权,抵押权人为银行。

针对上述问题,张三与李四多次协商,但李四均未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原告张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和面积,且未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权,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购房款100万元;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欺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和面积,且未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权,其行为构成欺诈,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说说这个事儿啊。

老张打算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卖掉,就找了当地一家挺有名气的房屋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那是拍着胸脯说,包在他们身上,肯定能给老张找到个好买家。

中介公司很快就给老张介绍了小李。

小李呢,看着房子还挺满意的。

这时候,中介公司就拿出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让老张和小李签。

合同里写了好多条款,什么房价啊,付款方式啊,还有中介的服务费怎么收之类的。

老张和小李大概看了看,觉得没什么大问题,就签了字。

二、纠纷产生。

1. 房价争议。

可没成想,过了几天,小李突然觉得这房子有点贵了。

他就跟老张说,能不能再降点价。

老张一听就不乐意了,说这价格当初在合同里都写得明明白白的,怎么能说改就改呢?小李就说,他当时没太仔细看合同,而且觉得中介没有把房子的一些小毛病告诉他,让他产生了误解。

这时候,中介就有点尴尬了。

老张觉得中介没有好好把关,让这么个事儿精的买家来跟他纠缠。

小李呢,觉得中介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中介夹在中间,两边不是人啊。

2. 中介服务费的问题。

还有个事儿呢,就是关于中介服务费。

按照合同,不管这房子买卖成不成,只要是因为一方反悔或者违约导致交易没完成的,违约方得承担中介服务费。

老张觉得,要是因为小李的原因这房子卖不成,那小李就得给这个钱。

小李却觉得,中介都没做好工作,凭什么让他给。

中介心里苦啊,觉得自己该做的都做了,怎么就成了背锅侠呢?三、法律分析。

1. 关于房价调整。

从法律角度看啊,这个合同一旦签了字,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小李说自己没仔细看合同,这可不能成为他随意更改房价的理由。

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你不能说你没看价格标签,买完了又想让人家便宜卖给你吧。

但是呢,如果小李能证明中介确实隐瞒了房子的重要信息,比如说房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这个问题是会影响他决定是否购买的,那他可能还有点转机。

不过这得有证据啊,空口无凭可不行。

2. 中介服务费的承担。

关于中介服务费这一块,如果是小李违约,按照合同他是应该承担的。

房屋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屋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房屋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于2008年以2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位于甲区的房产卖给原告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将房屋过户给原告李某,并交付房屋钥匙。

然而,被告王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李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为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某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1.被告王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李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被告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因被告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关于原告李某的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1)房屋增值损失: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违约期间,房屋价值可能发生了变化。

原告李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房屋价值的变化。

(2)租金损失:原告李某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能无法出租房屋。

原告李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证明其租金损失。

(3)其他损失:原告李某因被告王某的违约行为,可能还遭受了其他损失,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原告李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情况。

四、法院判决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房屋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屋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3. 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定金10万元。

4. 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5.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仍不予理睬。

6. 原告于2020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乙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应当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于2018年3月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李四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0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辩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情况。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在房屋交付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故不应要求被告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被告李四应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3. 购房款返还及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工期为2年。

2016年,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向开发公司提交了竣工报告。

然而,开发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2. 开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3. 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向开发公司提交了竣工报告。

然而,开发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法院认为工程质量合格。

2. 开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开发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

尽管开发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如前所述,法院认为工程质量合格。

因此,开发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利息等。

法律诉讼卖房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诉讼卖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市民李某通过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中介公司向李某展示了一套精美的房屋广告,广告中详细介绍了房屋的地理位置、内部结构、装修风格等信息。

在李某看来,这套房屋堪称完美,于是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中介公司将房屋过户给李某。

然而,在李某支付定金并准备入住时,却发现这套房屋与广告描述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表现为:房屋实际面积比广告中少10平方米;房屋内部装修与广告不符,部分设施陈旧;房屋周边环境也与广告描述相去甚远。

李某认为中介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中介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中介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

”本案中,中介公司发布的房屋广告中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如房屋面积、装修风格等,已构成虚假宣传。

2. 关于李某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导致李某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考量:(1)李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

(2)李某因购房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房屋贷款利息、装修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3)李某因中介公司虚假宣传遭受的精神损失:人民币2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李某定金10万元,赔偿李某损失共计17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

房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乙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乙遂要求甲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退还乙的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有效。

(二)甲是否应退还乙的定金并赔偿损失?1. 定金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乙已支付定金10万元。

然而,由于甲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定金。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成交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前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被告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2.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存在抵押的问题,经查,被告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抵押,且在合同签订后也未将抵押事宜告知原告,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被告欺诈,导致合同内容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告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2. 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合同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2. 房屋抵押与过户的关系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

本案中,被告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抵押,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地产行业法律评析案例(3篇)

房地产行业法律评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从事住宅和商业地产的开发。

2018年,XX公司在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推出了“团购优惠”活动,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在此期间,购房者李某与XX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漏水等。

李某与XX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

2. XX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以及XX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

三、法律评析1. 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与XX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XX公司作为开发商,负有保证房屋质量的义务。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墙体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因此,XX公司未能履行保证房屋质量的义务,构成违约。

2. XX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完整版)房地产中介纠纷案例分析集锦~

(完整版)房地产中介纠纷案例分析集锦~

『中介纠葛案例剖析一』一房二卖的代价案情介绍:2006 年 3 月 3 日买受人钟先生与出卖人刘先生签署《房子买卖合同》,合同中商定,刘先生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套私有住宅以 120 万元卖与钟先生。

合同签署当天,钟先生交托了 10 万元购房定金。

合同签署后,因为办理商业贷款手续烦杂,双方磋商一次性付款。

但双方对一次的付款方式以实时间并未达成一致。

后刘先生发给钟先生一份电子邮件,以双方应付款方式没法达成一致为由通知排除《房子买卖合同》,并将上述房子以 125 万元的价钱另行销售与别人,也办理完了产权过户手续。

钟先生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双方签署的《房子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20 万元。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最后做出了裁决,判令排除双方签署的《房子买卖合同》,刘先生双倍返还钟先生定金 20 万元。

律师剖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先生能否有单方排除合同的权益,其行为能否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排除合同只好依当事人商定或依法律规定。

法定排除的情况,依照《合同法》 94 条规定,有以下五种:(一)因不行抗力以致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二)在执行限时届满从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许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执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误执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限时内仍未执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误执行债务或许有其余违约行为以致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余情况。

在本案中,双方签署的《房子买卖合同》中并未商定合同排除的条件。

因为办理商业贷款手续烦杂,双方磋商改为一次性付款,但如双方对更改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照原合同商定执行。

所以双方对更改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其实不可以成为出卖人排除合同的原由,出卖人单方排除合同构成违约。

相反,在钟先生与刘先生磋商付款过户的过程中,刘把房子另行销售与别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以致刘与钟签署的《房子买卖合同》的目的没法实现,刘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钟先生有权排除合同,并要求刘先生肩负违约责任。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购房维权事件”为例,分析房地产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计1000套住宅。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商场、医院等。

然而,在交房时,部分业主发现小区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不符,且小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三、纠纷成因分析1. 开发商违规操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问题。

2. 业主维权意识不足:部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未充分了解购房政策、合同条款等相关知识,导致维权意识不足。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条款模糊不清,给纠纷处理带来一定难度。

4. 行政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开发商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四、纠纷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发现开发商违规操作后,通过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维权,要求开发商整改。

2. 协商解决: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3. 诉讼途径:业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理,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整改小区配套设施,并赔偿业主损失。

1. 提高开发商自律意识:开发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

2. 加强业主维权意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提高维权意识。

3. 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

4. 强化行政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操作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房地产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将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住宅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王某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房屋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由于XX公司在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多次与XX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交付房屋。

王某遂于2020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赔偿其因未按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2. XX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王某因未按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3. 王某的损失范围及计算方式。

三、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1.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XX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虽然XX公司在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未能交付房屋,但法院考虑到XX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违约原因,故要求XX公司说明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原因。

XX公司辩称,由于工程款不到位,导致工程延期,因此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但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预见到工程款不到位可能导致的后果,并采取措施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因此,XX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王某因未按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与开发商甲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交付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约定交付时间: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2. 实际交付时间: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迟至2019年9月30日。

3. 交付条件:甲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房屋面积缩水,实际面积仅为95平方米;(2)房屋墙体存在裂缝;(3)房屋内部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4. 业主李某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赔偿因房屋交付延迟造成的损失;(2)退还房屋面积差价;(3)赔偿房屋墙体裂缝及内部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赔偿因房屋交付延迟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二)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甲公司因延迟交付房屋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包括李某在延迟期间支付的租金、装修费用等,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2)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房屋面积缩水,李某有权要求甲公司退还房屋面积差价。

(3)赔偿房屋墙体裂缝及内部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

2018年,中介公司承接了一宗房地产买卖业务,甲方为王某,乙方为李某。

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促成双方达成买卖协议,并收取了中介费。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中介公司的疏忽,导致王某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王某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王某遂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中介公司是否尽到了中介义务;2. 中介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中介费;3. 中介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中介公司是否尽到了中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有义务协助委托人(王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然而,由于中介公司的疏忽,导致王某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这显然违反了中介合同中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中介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依法办理委托事项。

中介人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中介公司未按照王某的指示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给王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介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中介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未履行中介合同中的义务,给王某造成了损失,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因此,王某有权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

3. 中介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中介协定纠纷案例评析.doc

房产中介协定纠纷案例评析.doc

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房产中介纠纷案例评析[案情]:郑州市民秦兰英日前就碰到了一件这样的“闹心事”。

前不久,秦兰英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房子,而买房其实是通过其他途径。

不曾料想,该房屋中介公司拿着一份“客户服务确认单”(格式合同)将秦兰英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支付中介费。

原来“客户服务确认单”有如下约定:“中介公司只要提供了看房服务,就“确认中介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

而房屋中介公司带领秦兰英所看的这套房屋,房屋主人并没有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卖房,也就是说,房屋中介公司并未取得该房屋的中介权。

2005年11月10日,对于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房产中介公司自己印制的格式条款内容属于格式化条款,这些条款的规定与房产中介公司所履行的义务不相符合,对客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同时,房产中介公司既未事先取得该套房屋的中介权,在带领买主查看房屋后,也未获得卖主对其中介权的追认,房产中介公司与买主之间的居间合同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房产中介公司要求买主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6日,郑州市民秦兰英准备买一套二手房,于是,她就来到位于郑州市工人路129号的一家房屋中介--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寻找房产。

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代购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秦兰英委托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家美公司)购买房产,委托期限为90天,此期间家美公司为秦兰英的非独家代理服务提供者;秦兰英通过家美公司的服务看房,家美公司收取80元看房费(每套20元人民币,委托期内超过4套,不再另收,低于4套或退还秦兰英或转入佣金);协议第2条第2款约定,秦兰英不得与家美公司介绍过的房主自行成交,否则家美公司有权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佣金;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在家美公司为秦兰英找到交易对象,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秦兰英按合同总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佣金。

中介合同法律分析案例(3篇)

中介合同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欲购买一处位于某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办公楼。

甲公司通过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介绍,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拥有的某地块,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定金200万元,余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发现该地块存在产权纠纷,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

乙方遂通过丙方联系甲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甲方以土地存在产权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定金。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丙方的中介地位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作为中介人,为甲方提供了与乙方签订土地买卖合同的机会,符合中介合同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中介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注意的义务。

在本案中,丙方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未对土地产权进行充分调查,导致甲方未能充分了解土地产权状况,因此丙方存在一定过错。

2. 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未对土地产权进行充分调查,也未向乙方告知其存在的产权纠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房屋中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中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中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房东李某委托房屋中介公司王某帮助出售自己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一套房屋,签订了一份房屋中介居间合同。

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李某介绍买房客户。

然而合同期满后,王某没有向李某介绍任何客户,导致李某无法成功出售房屋,并损失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

李某起诉王某返还服务费和赔偿损失。

二、双方基本信息李某:房东,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王某:房屋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三、约定事项1. 权利与义务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李某介绍买房客户,录入客户信息并与其联系,介绍房屋信息并协助李某签订房屋交易合同。

李某则应当主动配合王某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和任何需要的文件,如产权证、房屋证明等,以协助王某快速完成交易。

2.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利用自己的销售资源、经验和技能,以及在房屋中介行业的合法地位,为李某提供有关服务。

在服务期内,王某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李某介绍买房客户,并及时对房产市场的动态进行分析和反馈,以协助李某更好地决策。

3. 期限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六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4. 违约责任若王某未能在服务期限内向李某介绍符合条件的买房客户,或者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因王某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服务费和赔偿因王某原因导致的损失。

四、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适用于本案。

五、权力与义务1. 权力李某享有要求王某向其介绍符合条件的买房客户的权利,以及向王某索要服务费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王某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的权利,以及向李某介绍买房客户的权利。

2. 义务李某有义务向王某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和任何需要的文件,如产权证、房屋证明等,以协助王某快速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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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房产中介纠纷案例评析
[案情]:
郑州市民秦兰英日前就碰到了一件这样的“闹心事”。

前不久,秦兰英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房子,而买房其实是通过其他途径。

不曾料想,该房屋中介公司拿着一份“客户服务确认单”(格式合同)将秦兰英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支付中介费。

原来“客户服务确认单”有如下约定:“中介公司只要提供了看房服务,就“确认中介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

而房屋中介公司带领秦兰英所看的这套房屋,房屋主人并没有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卖房,也就是说,房屋中介公司并未取得该房屋的中介权。

2005年11月10日,对于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房产中介公司自己印制的格式条款内容属于格式化条款,这些条款的规定与房产中介公司所履行的义务不相符合,对客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同时,房产中介公司既未事先取得该套房屋的中介权,在带领买
主查看房屋后,也未获得卖主对其中介权的追认,房产中介公司与买主之间的居间合同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房产中介公司要求买主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6日,郑州市民秦兰英准备买一套二手房,于是,她就来到位于郑州市工人路129号的一家房屋中介--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寻找房产。

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代购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秦兰英委托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家美公司)购买房产,委托期限为90天,此期间家美公司为秦兰英的非独家代理服务提供者;秦兰英通过家美公司的服务看房,家美公司收取80元看房费(每套20元人民币,委托期内超过4套,不再另收,低于4套或退还秦兰英或转入佣金);协议第2条第2款约定,秦兰英不得与家美公司介绍过的房主自行成交,否则家美公司有权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佣金;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在家美公司为秦兰英找到交易对象,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秦兰英按合同总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佣金。

协议第5条同时约定,秦兰英本人及其任何形式的亲属或其他任何形式与秦兰英相关人员,均不可与家美公司介绍之卖方自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该房产交易价格的2%向家美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5年6月12日,家美公司与秦兰英签订“客户服务确认单”,其上载明:21世纪不动产郑州家美加盟店经纪人熊念荣经出售方同意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赵庄街95号院邢先生的房产推荐给秦兰英,随后家美公司工作人员带领秦兰英对以上房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

之后,家美公司在自己印制的“客户服务确认单”签下“确认中介成功”字样。

不久,秦兰英得知,家美公司自己所看房屋的房主并未委托家美公司对外出售该套房屋。

2005年6月23日,秦兰英通过房主邢先生在网上发布的卖房信息和别人介绍与邢先生接上头,随后,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秦兰英以170000元的价格购得邢先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赵庄街95号院的住房一套并于6月27日办理了房屋过户。

家美公司得知该情况后认为秦兰英违背诚信,遂于2005年8月8日一纸诉状将秦兰英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秦兰英支付佣金1700元、违约金3400元、调查费用90元。

而秦兰英则辩称,其与家美公司签订的是非独家代理协议;且现在所买房屋是房主先生通过网上发布的卖房信息,房主并未委托家美公司对外出售该套房屋,因此居间合同未能成立。

此案在诉讼中过程中,被告秦兰英申请证人邢先生和李某出庭作证。

证人邢先生证明其系通过网上发布的卖房信息,并未委托家美公司对外售房;将房屋卖给被告秦兰英是通过别人介绍,不是通过家美公司。

证人李某证明其是邢先生与秦兰英房屋买卖的介绍人。

[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房屋代购委托协议属于居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0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房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要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

因此,房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义务在于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仅仅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

本案中原告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秦兰英委托购买房产,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斡旋于被告与卖房人之间,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被告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原告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这一点在房屋委托代购协议第4条第1款中已有明确约定。

但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协议后,仅仅为被告提供了对郑州市中原区赵庄街95号院房屋的看房服务,并没有促成被告与该套房屋的房主邢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认为原告已履行完合同约定之居间义务。

原、被告2005年6月12日签订的客户服务确认单属于原告自己印制的,其中“确认中介成功”等内容属于格式化条款,这些条款的规定与本案中原告所履行的义务不相符合,因此对被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被告没有履行完自己的居间义务,其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

房屋代购委托协议中第2条第2款和第5条尽管有被告不能与原告介绍过之卖方自行交易的约定,法院认为,以上限制性条款旨在保护居间人在其中介活动中掌握的、属于自己独有的、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护的、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信息,该类信息凝聚了居间人的劳动成果,对其进行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但在本案中,邢先生是通过网上发布的对郑州市中原区赵庄街95号院房屋的卖房信息,原告既未事先取得该套房屋的中介权,在带领被告查看房屋后,也未获得邢先生对其中介权的追认,因此,原告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赵庄街95号院房屋没有中介权,无权根据房屋委托代购协议的约定限制被告的选择权,更无权获得违约金。

况且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是非独家代理的合同,在原告不能履行居间义务时,被告另寻其他中介公司提供服务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之举,并不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赔偿的调查费用90元是其为提起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用,不是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求被告承担该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第4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第1款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郑州家美公司要求被告秦兰英支付佣金1700元、违约金3400元、调查费用9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郑州家美公司负担。

法官点评:
所谓房产中介合同,在法律上叫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报告订立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田应朝认为,对于顾客来说,他享有看房后买或者不买、在这家买还是在那家买的自由,因此,房产中介不能作出顾客看房之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买下都要支付中介费的强制性协议。

如果中介方仅仅是就“看房”这一行为约定了相关费用倒也无可厚非,毕竟中介方已经尽到了居间合同中报告信息的义务,但由于其还没有尽到居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因此并不能收取全部中介费。

而个别房产中介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中介合同中精心设计了“霸王条款”,无论交易是否成功中介总是“旱涝保收”,致使买卖双方不知不觉中落入圈套。

田应朝提醒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从以下三方面去识别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一是该条款是否免除了对方的责任;二是该条款是否加重自己的责任;三是该条款是否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

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但作为购房者,若不注意,尽管之后打官司可以胜诉,但这要付出大量的成本,不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多长个心眼,多咨询行内人士,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而中介公司则认为,自己这样做也表示实属无奈,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卖双方私下交易,致使公司无法获取佣金。

一位房产中介负责人表示,此前曾经发生过公司带顾客看好房子后,最后顾客却绕开了中介,与房东私下达成购房协议,交易成功了中介方却一分钱的中介费都没得到。

他表示,中介的工作本来就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中介向顾客介绍了房源,就已经履行了居间合同中的报告信息义务。

最终买卖双方利用这一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就应该支付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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