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入网指南
热电有限公司供暖管家服务规范
XXXX热电有限公司供暖管家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规范供热服务行为,提升供热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心站站长负责带领所辖站点的全体成员,严格执行本规范,全体成员在服务时对外统称为供暖管家。
第三条本规范是供暖管家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标准。
第二章拨打、接听电话服务规范第四条拨打、接听电话时,应首先与客户打招呼,规范使用礼貌用语。
供暖管家在接到客户来电时:“您好,济南能源集团温心XX号为您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给客户拨打电话时:“您好,我是济南能源集团温心XX号,请问您是XX先生/女士么?”;如客户不方便接听电话,报规范用语“打扰您了,再见“,结束通话。
第五条因线路原因或者环境噪声较大,没有听清客户所讲述内容时:“抱歉,因电话线路原因/周围声音较大,没有听清楚,麻烦您再重复一遍,好吗?”第六条需要记录客户的信息时:“请稍等,我记录一下”。
第七条当客户咨询的信息超出所辖服务范围时:“对不起,您的区域是其他供暖管家负责,您的来电已受理,我帮您联系他,他会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好吗?"。
接到客户电话后,紧急情况时需先告知客户处理措施并在十分钟内拨打客服热线说明情况,由客服热线及时派单至所属供暖管家。
一般情况1小时内拨打客服热线说明情况。
第八条当客户咨询的信息超出集团公司所涉及范围时:“对不起,您反映的问题不在我集团公司的管理权限之内,应由XX单位负责,该单位的电话是XX”,如果需要协调,我帮您反映一下。
第九条在与客户预约,进行入户检查或调查时,应主动说明用意:“为了保证您家里暖气能够正常使用,需要入户对您家里的供热系统实地了解,请问您最近什么时间方便?第十条对于客户提供的道路管网漏水、漏汽现象,需对客户提供线索表示感谢,同时需让客户感到放心:“请放心,我们会立即安排查漏抢修”。
第十一条在帮助客户解决咨询的问题后,应主动询问:“请问,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我帮助吗?”。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正文:----------------------------------------------------------------------------------------------------------------------------------------------------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1998年9月16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集中供热入网合同书
集中供热入网合同书甲方(供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集中供热设施,乙方需要使用甲方提供的供热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接入甲方供热网络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服务内容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稳定的集中供热服务。
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供热时间和温度要求使用供热服务。
第二条供热时间及温度1. 供热时间:自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共计120天。
2. 供热温度: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第三条供热费用1.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供热收费标准支付供热费用。
2. 供热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应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供热费用。
第四条供热设施的维护与维修1. 甲方负责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2. 乙方负责室内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如室内供热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供热安全1. 甲方应确保供热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保障乙方的供热安全。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供热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供热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供热费用,甲方有权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1998年9月16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2009-2010济南集中供暖文件相关内容
2009-2010济南集中供暖相关文件内容一、(济价格字【2008】113号济南市物价局文件):1.供热时间,冬季供热时间为120天。
供热期内为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度;2.居民用户集中供热价格A.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22.20元调整为26.7元;B.社会服务类型: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统一调整为26.7元;C.居民蒸汽用户:174.5元/吨;3.计价面积A.居民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管用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B.阳台供热费收取标准: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收取供热费;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算收取供热费;未封闭式的阳台不收费。
(封闭式贯通阳台,阳台、卧室和厅之间是贯通的,按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标准收取供热费)C.阁楼、假层供热费收取标准:阁楼和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收取供热费,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费。
5.价格优惠政策: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仍执行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9.5元的标准。
二、(济供热办字【2008】02号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文件,关于非居民用热最终销售价格。
A.非居民工业蒸汽用户:218元/吨B.非居民住宅用户:36.4元/平方米三、济价格字【2008】114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文件,关于供热价格分类。
四、济价格字【2008】115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文件,关于济南市供热期间申请停热有关问题的通知:1.居民用热报停应具备的条件A.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
B.整单元或整露申请停止用热且具备单元阀控制的热用户。
2. 热网运行成本费标准(报停费)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居民用户,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应向供热单位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集中供热入网技术指南(建设换热站)
集中供热入网技术指南一、***市人民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发[2003]3号文),热源管网建设费按所建设项目的供热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78元,具体使用范围为热源厂建设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管网,红线以内的供用热管线、换热站(根据需要设立)等供用热设施由用热单位负责建设。
二、根据《***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用热单位供用热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设施材料必须报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其中所报图纸资料须为采暖全套设计图(楼内采暖系统图、二次网设计施工图及换热站全套图纸)并有节能设计专篇。
三、根据《***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用户用热设施须经供热单位审查验收合格、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开户协议书》报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热。
四、楼内、外网及换热站建设(一)楼内建设1.根据*建发[2001]71号文及供热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楼内系统必须按分户计量系统设计,为便于日后用户进行采暖费银行缴费,户外必须设独立的IC卡锁闭阀,否则不予联网供热。
IC卡锁闭阀的安装方式见下列图示:IC卡锁闭阀的安装方式示意图(注:活节头必须加热缩套)2.根据****:“新接入集中供热系统用户,必须安装室外分户控制、室内温度调控和按热计量收费设计预留”之规定,因此,请将立管设在室外楼梯间,室内加设温度调控阀,单元检查井内设流量平衡阀。
3.单元热力入口装置按照图集L02N907-12进行设计施工,其检查井尺寸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调节装置应采用质量可靠的、可调的自力式流量调节阀、自力式压差调节阀或数字式调节阀。
4.用户系统设计参数必须满足供热单位实际运行参数的要求,最冷期一般供水温度65℃,回水温度55℃;系统耐压应满足换热站压力要求,楼内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且不低于0.8MPa,以防散热器爆裂。
济南能源集团供热服务标准化手册说明书
供热服务标准化手册前 言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经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整合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含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四家供热燃气企业成立的市属一级国有独资大型能源企业。
供暖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
济南能源集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顺民心为本,积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统一向外,乘势而上开启标准化服务新征程,努力开创供热行业优质高效发展新局面。
为做好供热“一张网”这篇大文章,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标准,形成规模化、系统化、专业化、标准化的能源服务体系,向用户提供高质、高效、高标准,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用热服务,现济南能源集团整合既有供热服务保障资源,根据各类供热政策法规,制定本标准化供热服务手册,努力提高供热质量及用户满意度。
目 录第一章 业务办理标准一、业务办理时限 (3)二、服务流程 (5)第二章 行业服务标准一、集中供热时间 (21)二、热调试时间 (21)三、供热温度 (21)四、新用户用热 (21)五、用热收费价格 (21)六、计价面积 (22)七、有偿服务 (22)第三章 供暖管家服务标准一、服务理念 (25)二、服务规范 (25)三、入户维修标准化操作 (28)第四章 供暖管家服务平台一、服务电话 (33)二、微信公众号 (33)三、官方网站 (33)四、服务网点 (33)第五章 供暖管家延伸服务一、免费服务项目 (39)二、有偿服务项目 (39)第六章 供热咨询站一、供热知识咨询站 (51)二、供热政策咨询站 (54)一、业务办理时限供热服务项目及完成时限序号服务项目时限要求备注1新建小区开户申请即时受理,接政务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件后,1个工作日给用户回复意见。
2既有小区开户申请即时受理,6个工作日内给用户回复意见。
3居民单户补户开户申请即时受理,3个工作日内给用户回复意见。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的管理,优化供热服务,提高供热效率,保障用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业务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温暖过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业务的管理,包括供热企业的经营管理、供热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供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用户服务与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范。
第四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供热企业依法经营,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五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的监管,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效率高。
第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管,合理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确保用户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户服务与权益保障的监管,解决用户的合理需求和投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
第二章供热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供热业务。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和维护,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体系,提供及时、优质的供热服务,解决用户的合理需求和投诉。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处理并通知用户,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保持良好的财务纪律,开展规范的财务管理和报告。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入网指南
集中供热入网指南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二〇一四年七月目录前言 (2)第一章入网流程图 (3)第二章供、用热方须完成工作 (5)第三章申请、规范、文件、合同 (8)3.1换热站选址及楼内采暖方式要求 (8)3.2 换热站(能源站)站房土建要求 (11)3.3 楼内采暖设计要求 (13)3.4施工验收 (16)3.5热平衡调试具体要求 (17)3.6 济价费字[2013]71号文 (22)3.7 济政发[2011]37号文 (25)3.8 济政发[2003]3号 (29)前言为让用热申请方方便、快捷了解并掌握新入网用户的集中供热开发的程序、流程和规定,确保新入网的各项工作达到流程化和标准化,衔接好供、用热双方各自的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供热公司供热范围内的新入网用户的集中供热的开发指导工作。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二〇一四年六月第一章入网流程图(用热申请方须知)[需提供资料:1.面积图审表2.规划证3. 盖章的热表明细表4.配套费发票5.建委联络单]第二章供、用热方须完成工作第一条:供热方须完成工作1.配套热源建设;2.配套红线外供热管网建设;第二条:用热申请方须完成工作1.因申请用户周边有潜在用户,须由所属办事处或办事处指定的居委会统一办理用热申请及用热手续,按片区统一规划用热,所有供热设施按照《济南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统一由热电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2.因申请用户为既有非节能建筑,须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第三条第一款“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
”之规定,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3.为解决小区供热问题,小区须建设单独、地上换热站,换热站供热规模按5万平米规划建设,站址及站房面积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须满足环评要求,按规定做环评报告(新建小区及周边无换热站的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4.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的通知》“2013年底前划定城市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控制区。
供热热网运行操作规程
热网运行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 (3)第二章热力网运行前的准备 (3)第一节热力网运行前的检查 (3)第二节热力网启动前的准备 (4)一、管网的清洗 (4)二、系统的充水 (4)三、系统试压和冷运行 (5)第三节系统的启动与初调整 (5)一、一次网的启动(通热) (5)二、二次网的充水与通热充水前的准备工作 (5)三、充水操作程序 (6)四、二次网的通热 (6)五、二次网的初调整 (6)第三章热力网的运行 (7)第一节热力网运行的监护和巡视检查 (7)一、热力管道运行检查 (7)二、热力网巡视检查内容 (7)三、热力网运行中维护标准 (8)第二节热力网的调节 (8)第三节热力网的补水及定压 (8)一、热力网的补水泵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8)第四章热力网的停止运行 (9)第一节热力网的停止运行 (9)一、热力网停运前应编制停运方案,报请首站和公司批准后实施停运方案。
9二、热力网停运的各项方案应严格按停运方案的规定或调度指令执行。
(9)三、热力网停运前的检查内容如下: (9)四、对所有运行期间暴露的缺陷经检查后要做上明显记号,并详细做好纪录,在维修期间要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和完善。
(9)五、热力网冲洗、排污和停止操作 (9)第二节热力网停止运行后的维护保养 (9)第五章热力网运行中的故障及处理 (10)第一节事故处理原则及事故抢修程序 (10)一、事故处理原则 (10)二、事故抢修程序 (10)第二节事故处理 (11)一、管道破裂 (11)二、管道堵塞 (11)三、法兰、阀门出现故障,泄漏应查明原因,视情况采取相应方法加以处理。
(11)四、管道振动 (11)五、管道压力突然升高或下降 (11)六、换热站的故障处理应正确判断故障部位、原因,及时处理,当故障危及安全时应停止运行。
(12)七、当电源中断时,故障处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2)八、当热源或一次网出现故障造成系统供热量或流量不足时,换热站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2)九、当二次网出现故障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2)十、换热站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启用备用或进行更换,并应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进行修复。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根据2008年10月23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集中供热入网对外实施技术指南(济南热电有限公司)
集中供热入网对外实施技术指南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五月目录一、政府文件的执行 (2)二、楼内供用热设施建设要点 (3)三、供热管网建设要点 (4)四、换热站建设要点 (4)五、远传抄表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及技术说明 (5)1.工作内容 (5)2.标准 (6)3.设计要求 (6)4.通讯方式 (8)5.现场采集单元要求 (8)六、市政建设要求 (8)1.主要技术标准 (8)2.探测精度 (8)3.地下管线测量精度 (9)4.管网普查要求 (9)一、政府文件的执行1.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文),热源管网建设费按所建设项目的供热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78元。
2.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必须实行集中供热,需要增加供热管网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组织施工”的规定,新入网用户红线内的供用热设施(外网及换热站)统一由我公司负责施工,楼内采暖设施尽量由我公司负责施工。
3. 根据鲁建发〔2010〕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通知》规定:“新建建筑和纳入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一并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依据本地供热计量规划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采购并组织安装。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安装。
”的要求,凡属我公司供热范围内参加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分户热计量装置及温控装置统一由我公司组织实施。
4. 根据鲁建发〔2010〕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通知》“无论新建建筑,还是已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必须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之规定,因此,户外应加装热量表,室内散热器加设恒温阀。
集中供热入网技术指南
集中供热⼊⽹技术指南集中供热⼊⽹技术指南1、济南市⼈民政府⽂件《济南市⼈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热源管⽹建设费按所建设项⽬的供热建设⾯积计收,每平⽅⽶78元,具体使⽤范围为热源⼚建设和建设项⽬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管⽹,红线以内的供⽤热管线、换热站(根据需要设⽴)等供⽤热设施由⽤热单位负责建设。
2、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条、第⼗条、第⼗⼆条有关规定:⽤热单位供⽤热⼯程设计⽅案、图纸及设施材料必须报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实施。
其中所报图纸资料须为采暖全套设计图(楼内采暖系统图、⼆次⽹设计施⼯图及换热站全套图纸)并有节能设计专篇。
3、根据《济南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户⽤热设施须经供热单位审查验收合格、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开户协议书》报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热。
4、楼内、外⽹及换热站建设4.1、楼内建设4.1.1、根据鲁建发[2001]71号⽂及供热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楼内系统必须按分户计量系统设计,为便于⽇后⽤户进⾏采暖费银⾏缴费,户外必须设独⽴的锁闭阀,否则不予联⽹供热。
IC卡锁闭阀的安装⽅式见下列图⽰:锁闭阀的安装⽅式⽰意图(注:活节头必须加热缩套)4.1.2、根据济供热办字[2006]07号⽂第四条:“新接⼊集中供热系统⽤户,必须安装室外分户控制、室内温度调控和按热计量收费设计预留”之规定,因此,请将⽴管设在室外楼梯间,室内加设温度调控阀,单元检查井内设流量平衡阀。
4.1.3、单元热⼒⼊⼝装置按照图集L02N907-12进⾏设计施⼯,其检查井尺⼨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调节装置应采⽤质量可靠的、可调的⾃⼒式流量调节阀、⾃⼒式压差调节阀或数字式调节阀。
4.1.4、⽤户系统设计参数必须满⾜供热单位实际运⾏参数的要求,最冷期⼀般供⽔温度65℃,回⽔温度55℃;系统耐压应满⾜换热站压⼒要求,楼内系统试验压⼒为⼯作压⼒的1.25倍,且不低于0.8MPa,以防散热器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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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入网指南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二〇一四年七月目录前言 (2)第一章入网流程图 (3)第二章供、用热方须完成工作 (5)第三章申请、规范、文件、合同 (8)3.1换热站选址及楼内采暖方式要求 (8)3.2 换热站(能源站)站房土建要求 (11)3.3 楼内采暖设计要求 (13)3.4施工验收 (16)3.5热平衡调试具体要求 (17)3.6 济价费字[2013]71号文 (22)3.7 济政发[2011]37号文 (25)3.8 济政发[2003]3号 (29)前言为让用热申请方方便、快捷了解并掌握新入网用户的集中供热开发的程序、流程和规定,确保新入网的各项工作达到流程化和标准化,衔接好供、用热双方各自的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供热公司供热范围内的新入网用户的集中供热的开发指导工作。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二〇一四年六月第一章入网流程图(用热申请方须知)[需提供资料:1.面积图审表2.规划证3. 盖章的热表明细表4.配套费发票5.建委联络单]第二章供、用热方须完成工作第一条:供热方须完成工作1.配套热源建设;2.配套红线外供热管网建设;第二条:用热申请方须完成工作1.因申请用户周边有潜在用户,须由所属办事处或办事处指定的居委会统一办理用热申请及用热手续,按片区统一规划用热,所有供热设施按照《济南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统一由热电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2.因申请用户为既有非节能建筑,须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第三条第一款“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
”之规定,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3.为解决小区供热问题,小区须建设单独、地上换热站,换热站供热规模按5万平米规划建设,站址及站房面积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须满足环评要求,按规定做环评报告(新建小区及周边无换热站的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4.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的通知》“2013年底前划定城市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控制区。
在此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排烟设施,已建成的35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等各类排烟设施(不含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所用炉具),具备条件的应于2015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和“加大清洁能源应用力度,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之规定,须利用新能源+传统能源进行供热。
为此,需用热申请方提供新能源站房及所需水、电负荷;5.为满足小区用热需求,须敷设一次和二次管网,供热管网路由、敷设手续及施工协调等相关事宜须由用热申请方负责;6.用热申请方单栋楼用热率不低于80%;7.由用热申请方提供办理换热站运行所需水、电负荷,办理换热站用独立水电开户,能够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独立贸易结算(须建站的);8.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第四条第三款“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
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
”之规定,用热申请方需按上述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
同时为便于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的安装及后期运行,需用由热申请方负责办理所需电负荷的独立开户,能够与供电局独立贸易结算;9.根据《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3〕71号)第一条第二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
”之规定,用热申请方须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缴纳工程费,该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不包括供热管网敷设的刨掘费和土建费、新建换热站的土建费和换热站水电增容及施工费以及其他协调费用等;10.根据《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发【2003】3号文)“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其中热源管网建设费78元/平方米”之规定,用热申请建筑须具有房产证或房产规划手续,并按建筑面积78元/平方米缴纳热源管网建设费。
11.因项目规模较大,结合我公司目前热源及供热管网现状,须用热申请方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制定项目整体用热规划(综合体项目)。
第三章申请、规范、文件、合同3.1换热站选址及楼内采暖方式要求关于换热站选址要求的通知:为满足贵单位开发建设的小区供热需求,需在小区内建设换热站。
关于换热站选址问题,要求如下:一、根据小区总平面图及用热负荷,确定换热站位置及规模。
依据《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103-96)规定,单系统热力站建筑面积见下表:二、建设项目在进行热力规划时必须规划地上换热站,换热站与居民建筑物外表面间距不低于10米,符合环评标准。
三、换热站应设设备间、电气控制室、值班室、休息室、卫生间。
四、供热规模20万以上小区须设一个地上便民服务室,位置方便特殊人群进出,方便小区缴费及供热服务。
附:地下换热站安全隐患分析年月日地下换热站安全隐患分析一、地下换热站危害:(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的国兴大厦地下室热力管阀门崩裂,热水和蒸气奔涌而出,致两值班人员身亡。
参与抢救的999急救人员称,楼梯口蒸气太大,营救人员无法下去。
近年来,郑州、吉林等也发生过类似供热事故,不但造成大面积停热,还造成了人员伤亡和一定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极坏的社会负面影响。
(二)小区居民投诉地下换热站噪音扰民问题时有发生,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极大地不便。
二、地下换热站危害分析:(一)安全隐患汽水换热站内的一次蒸汽一般在160℃以上,水水换热站内的一次热水一般在100℃以上,换热站建在地下室中,首先带来的是安全隐患。
蒸汽或高温水一旦泄漏, 在密闭的地下空间中,热气弥漫,热水横流很快淹没地下室,不但工作人员将很难逃生,而且会引发停电,造成此生灾害。
(二)噪音污染地下换热站一般建在地下地下车库内,车库和居民楼是一体建筑,由于管道支架安装在构筑物上,因共振问题极易造成噪音污染。
年月日关于楼内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的函: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济南市废热利用供热规划方案(2014—2016年)》的要求,下一步济南市将利用周边的工业废热、余热热源进行供热,来满足济南市长远供热需求,以改善大气环境。
为实现长距离输送热量,需采用大温差技术,届时高温水一回温度由现在50℃左右降低到30—20℃左右。
为此,小区换热站运行的二次供/回水温度为45/35℃左右。
根据上述要求,为满足贵单位开发建设的小区用热需求,小区楼内须按照地板辐射采暖方式进行设计。
特此函达。
年月日3.2 换热站(能源站)站房要求3.2.1建设项目在进行热力规划时必须规划地上换热站,换热站与居民建筑物外表面间距不低于10米,符合环评标准。
依据《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103-96)规定,单系统热力站建筑面积见下表:换热站应设设备间、电气控制室、值班室、卫生间。
供热规模20万以上小区须设一个地上便民服务室,位置方便特殊人群进出,方便小区缴费及供热服务。
3.2.2土建部分要求换热站土建要求:1、换热站选址尽量设在供热小区的热负荷中心位置,建设地上独立换热站,换热站必须保证有单独对外通道,道宽不小于2×2米的通道进出换热站,供热维护人员可随时进入换热站,而且换热站不能与其他设备间连通或共同使用,确保非供热人员不能随便进入换热站;2.根据《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10.1.3的规定“当热水热力站站房长度大于12米时,应设两个外门。
”3、根据热力设计要求,换热站内应预埋安装主要设备(水泵、除污器等)维修用吊装设备所需的预埋件,同时要将吊架的荷载考虑到换热站顶板的承载之中,管道进出换热站的预留口与工艺设计相吻合。
4、换热站的排污必须采用自动排污系统。
且为换热站独立使用,排污泵一用一备,自动启停,采用液下泵。
5、在有泄水的设备侧设有带铸铁水篦子的排水明沟,按篦子定沟宽(宽度不小于200mm),深度200 mm左右开始坡向排水地漏或排污池,坡度为2%,地漏设耐腐蚀的水篦子。
地面平整,坡度合理(地面坡向排水沟),设备基础平整。
换热站污水池、排水沟设篦子,污水池应有护栏或加盖板。
5、站内有楼梯的需要设置扶手,台阶超过三阶,应加护栏。
6、换热站须放置标准8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4台,设备间及配电室各两台。
7、站内要有独立通风排潮措施,防止设备过热运行或潮气重;8、普通换热设备间层高要求梁底不低于3.5米,需要设置吸收式热泵机组的梁底不低于4.5米,换热站外门设置防盗门、外窗防盗网。
3.3 楼内采暖设计要求3.3.1单元热力入口装置:(1)宜设置在车库、楼梯、架空等便于操作位置,其尺寸符合国家规范要求;(2)热力入口热量表小室应设在楼梯间小室(既有建筑)或地下车库独立计量室内,内设照明灯,不得装设在室外检查井内;3.3.2管道井部分(1)根据《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CJ 173—2009)5.1.3规定:建建筑的热量表应设置在专用表计小室中;既有建筑的热量表计算器宜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
5.1.4规定:专用表计小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有地下室的建筑,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2.0m,前操作净距离不应小于0.8m;②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1.0m;(2)安装热表的管道井最小尺寸如下:两套供热系统管道井尺寸:①管道井内净尺寸不小于1800×1000×2500mm(长×宽×高);②管道井门尺寸不小于1800×800mm(高×宽);一套供热系统管道井尺寸:①尺寸不小于1800×600×1100mm(长×宽×高);②管道井门尺寸不小于700×1400mm(高×宽),采用双开门;如果每层用户数量超过两户,应适当增大管道井尺寸。
与其他专业管线共用管井的符合规范间距要求,且热力管道必须设置在外侧。
对于一梯多户的各分支管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3.3楼内立管部分(1)楼内下供下回双管系统单元立管应考虑重力水头影响。
另外,立管管径设计校核:按暖气片系统55/40℃(地暖系统45/35℃)比摩阻不得大于30pa/m校核立管管径,立管末端管径建议不小于DN40;(2)管道井内管道应采用阻燃性能好的保温材料,外用铝铂纸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