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合同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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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答案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

让、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

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3、要约(offer)的概念:《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

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包含了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思。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要约是要约人有订立合同并愿意受其要约被接受后受其

意思表示的约束的愿望。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5、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8、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9、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10、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其行使上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1、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其行使上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案例一

1、建筑施工企业常常面临阴阳合同问题,一份是按示范文本签订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俗称“阳合同”;另一份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签订“阴合同”。

阴阳合同,究竟该适用哪个合同呢?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适用法律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款对招投标工程提出了阴阳合同的解决方案,即以阳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采纳“中标合同”这一认定,确认由法院管辖。

案例二

1、因实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迟延支付价款,致使施工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在施工企业履行催告义务后,实业公司在合理期间内仍拒不支付工程价款。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行使合同解除权,申请解除建筑施工合同的做法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且根据我国《合同法》“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有关规定,支持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实业公司应赔偿损失、返还施工企业的垫资及利息。利息

如未约定利息,实业公司应赔偿损失、返还施工企业的垫资,利息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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