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关于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政教处
第一条处分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处分,一般情况无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对学生的处分充分尊重班级意见,由政教处与班级共同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
特殊情况下若有开除学籍处分要报市教育局批准。
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进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消处分。
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
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消处分。
处分撤消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1、违纪者主动向学校交待问题、态度诚恳,对错误认识深刻。
2、如实揭发检举他人有功者。
第五条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加重处分,凡给予的处分均记入学生考评档案,作为学生升学、参军、就业的思想考核依据。
第六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
无故不出课间操、无故不出早操和不上晚自习按旷课计算。
2、累计旷课20节给予警告处分;25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节记过处分;35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①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给予警告处分②偷看他人试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③夹带,给予记过处分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盗窃两项错误论处。
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八条对抽烟、喝酒的学生的处分1、经证实在校内抽烟;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其他学生抽烟;经教育不改正,继续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燕中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第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政教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
毕业时未取消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原班主任处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1、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
政教处学生问题处理流程
政教处学生问题处理流程
一、学生问题处理原则
1.依照《中学生守则》和《新世纪实验学校违纪学生处理条例》处理
2.政教处成员第一接触人为负责人,须负责处理到底并填写登记表。
二、各类学生问题处理流程
1.学生违纪但还不到学校通报批评处理流程:
a.政教处成员一人和班主任共同处理。
b.政教处负责处理教育,班主任负责当事学生到场并和家长积极沟通。
c.政教处处理人员负责填写《学生问题处理登记表》,并有政教处处理
人、班主任、当事学生签名。
2.学生违纪已到学校通报批评,但还不到极重大违纪处理流程:
a.政教处成员二人和班主任、当事学生家长共同处理。
b.政教处处理人员负责填写《学生问题处理登记表》,并有政教处主任、
政教处处理人、班主任、当事学生、当事学生家长签名。
3.学生极重大违纪
a.政教处主任二人、班主任、当事学生家长、家长委员会成员、校长室共
同处理。
b.处理结果须体现校长室意志。
c.政教处处理人员负责填写《学生问题处理登记表》,并有政教处主任、
政教处处理人、班主任、当事学生、当事学生家长、家长委员会成员、
校长室签名。
4.遇校园突发事件,先送伤者到医院,并立即报告校长室,有必要时根据校长
室意见报110。
班主任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工作意见
班主任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工作意见班主任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执行者,在处理和教育违纪学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教师应摒弃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采用恰当的教育方式,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交流,和谐师生关系。
为此,我校专门制定了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工作意见,具体如下:(一)学生早晨或下午没有按时到校,班主任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询问原因。
学生早晨或下午入校迟到,班主任应询问原因,给予批评教育。
对屡次迟到的学生,班主任应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学生在家长监护下做出承诺,班主任做好相关记录。
(二)学生没有按时参加晨会、课间操、学校集会、课外活动、体育课、音乐美术课、信息通技课、自习课等。
班主任应查明原因,对无故或恶意缺席的学生给予严肃批评,并按旷课计算,记入《班级日志》。
再次旷课,由班主任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学生在家长监护下做出承诺,取消该生本学期的评优资格和受助资格,班主任做好相关记录。
屡次旷课,班主任应向年级组报告,由年级组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并报政教处给予相应处分。
(三)学生有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
班主任应对违纪学生给予严肃批评,记入《班级日志》。
再次违纪,由班主任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学生在家长监护下做出承诺,取消该生本学期的评优资格和受助资格,班主任做好相关记录。
屡次违纪,班主任应向年级组报告,由年级组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并报政教处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生恶意破坏学校公物,翻越校园围栏。
班主任应对违纪学生给予严肃批评,取消该生本学期的评优资格和受助资格,并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报年级组、政教处、保卫科给予相应处分,报总务处按价赔偿相应损失。
(五)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进行体育活动。
班主任应对违纪学生给予严肃批评,没收体育用品,记入《班级日志》。
再次违纪,由班主任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学生在家长监护下做出承诺,取消该生本学期的评优资格和受助资格,班主任做好相关记录。
屡次违纪,班主任应向年级组报告,由年级组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并报政教处给予相应处分。
关于对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
凤山民族中学关于对违纪学生
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满一学期(留校察看按留校察看时间)以上;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6、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的,可到当地所在组、村委出具表现证明再到学校撤销处分。
第四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撤销处分工作,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上半年时间为3月1日-30日,下半年时间为11月1日-30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
向所在班提交书面申请,讨论同意后到政教处领取并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一份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交至政教处再报校行政讨论撤销。
第五条: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说明该生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
2、《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考察表》。
3、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凤山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4月13日。
有关班主任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工作意见
有关班主任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工作意见班主任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执行者,在处理和教育违纪学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教师应摒弃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采用恰当的教育方式,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交流,和谐师生关系。
为此,我校专门制定了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工作意见,具体如下:(一)学生早晨或下午没有按时到校,班主任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询问原因。
学生早晨或下午入校迟到,班主任应询问原因,给予批评教育。
对屡次迟到的学生,班主任应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学生在家长监护下做出承诺,班主任做好相关记录。
(二)学生没有按时参加晨会、课间操、学校集会、课外活动、体育课、音乐美术课、信息通技课、自习课等。
班主任应查明原因,对无故或恶意缺席的学生给予严肃批评,并按旷课计算,记入《班级日志》。
再次旷课,由班主任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学生在家长监护下做出承诺,取消该生本学期的评优资格和受助资格,班主任做好相关记录。
屡次旷课,班主任应向年级组报告,由年级组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并报政教处给予相应处分。
(三)学生有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
班主任应对违纪学生给予严肃批评,记入《班级日志》。
再次违纪,由班主任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学生在家长监护下做出承诺,取消该生本学期的评优资格和受助资格,班主任做好相关记录。
屡次违纪,班主任应向年级组报告,由年级组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并报政教处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生恶意破坏学校公物,翻越校园围栏。
班主任应对违纪学生给予严肃批评,取消该生本学期的评优资格和受助资格,并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报年级组、政教处、保卫科给予相应处分,报总务处按价赔偿相应损失。
(五)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进行体育活动。
班主任应对违纪学生给予严肃批评,没收体育用品,记入《班级日志》。
再次违纪,由班主任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学生在家长监护下做出承诺,取消该生本学期的评优资格和受助资格,班主任做好相关记录。
屡次违纪,班主任应向年级组报告,由年级组找学生家长到校谈话,并报政教处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四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第九条参与、组织帮派团伙,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帮派团伙一般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二帮派团伙头目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二偷窃,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上3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三偷窃,作案价值在30元以上,视情节、数额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四偷窃,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五以各种行为敲诈、骗取钱财,作案价值参照偷窃数额,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其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七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八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适当罚款;九知情不报者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并处以适当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者: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或勾结、指使校外人员来校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七有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八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九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第十三条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下列处分: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第十四条对生活作风不符合中学生行为要求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参加营业性舞会、酒吧及其他不宜中学生出入的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三学校禁止中学生谈恋爱,对行为越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影响恶劣者,可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男女交往过度不听老师劝阻两次以上者,劝其退学;第十五条禁止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处分;2.多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屡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4.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从重处分;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上课及自习以实际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记;早操和课间操是学校教学与管理活动的主要环节,对私自不出操者,每次按旷课0.5学时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12学时以下,给予批评教育;二12学时及以上32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三32学时及以上42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42学时及以上52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五52学时及以上72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72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十七条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考试作弊者,其情节和后果,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三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第十八条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散布封建迷信、反动、淫秽言论,观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二利用网络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学生公寓内严禁燃用蜡烛,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次违反本规定,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四学生公寓严禁自炊,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炊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五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的亲属除外,违反本规定做如下处理: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并向财务室缴纳10元住宿费用;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3.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六为维护和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秩序,避免因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而影响他人休息或使个人受到意外伤害,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规定如下:1.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2.未经允许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5.因学校、专业部等组织活动经学校、专业部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七学生公寓、教学楼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公有物品、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挪动,否则按故意损坏公物处理;九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1.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乱泼水、乱倒饭菜者;2.打饭拥挤,不自觉排队者;吃饭不在指定地点者;3.看黄色书籍者;4.骂人或不适当开玩笑,影响较坏者;5.不按时就寝,不按时起床者或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6.打闹谈笑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7.翻越门窗、围墙者;8.转借、涂改或使用他人学生证者;八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第十九条从轻、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订立攻守同盟的;2.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4.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5.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第二十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本学年内不能参加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能参加评优;第三章学生处分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一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二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和专业部学生管理处视其情节研究决定,并报政教处备案,再行公布生效;三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政教处、专业部学生管理处和班主任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四跨专业、班级的学生违纪事件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政教处牵头,专业部学生管理处协调各班主任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五学生处理的一般程序:1.班主任或值班人员书面汇报学生违纪事实;2.由专业部学生管理处调查落实,征求班主任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4.宣布处理决定;5.张贴布告;第二十三条对学生处分的教育转化工作;一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本人;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四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第二十四条撤销处分的程序:处分期满,由本人写出申请,本班同学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班主任作出鉴定,所在各专业组、分管主任同意,经政教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表决评议未通过者,延期评议;在校期间未撤销处分的,记入档案,由接收单位视情况评议撤销;第二十五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其处理结果直接与班级量化挂钩,根据处分结果分别减扣相应的量化分数;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其班级量化成绩当月定为三等;第二十六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十条禁令1.携带刀具、有毒物品等危险品进入校园的;2.有酗酒行为的;3.敲诈勒索、恃强凌弱的;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寻衅滋事的;5.夜不归宿的;6.男女生交往过密的;7.烫发、染发、佩戴首饰及留怪异发型;8.侮辱谩骂教师;9.有偷盗行为的;1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的;第二十七条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
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由轻到重的顺序为: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一看错误的性质;二看认错态度;三看以前的表现;四看对周围或今后造成的影响;五看当时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违纪学生要写出犯错误过程的书面材料,写出自己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和对犯错误的深刻全面的检讨。
要多谈主观因素,少谈或不谈客观因素,深挖根源,表明今后的态度。
第五条:除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外,一般都要在全班(必要时在全校)同学面前严肃认真地检讨。
如果师生对犯错同学的检讨不满意,要进行第二次检讨,如果第二次检讨后师生仍不满意,学校将因其认错态度不好考虑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年级组和综治办负责调查取证,由年级组或校长召开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发出布告,必要时由有关负责同志在全体师生大会上宣布。
第七条:记大过以后的处分均通知家长,以便家、校双方配合教育学生。
对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通知其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
第八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与该生及家长谈话宣布处分决定的当天必须离校。
第九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离校后未经学校允许不准再回学校。
如来校继续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校外人员来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由校保卫科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但不能返校复读。
未完成的会考科目多于半数的,不允许返校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负责办理毕业证。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返校复读、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发毕业证。
第十二条:犯记过以后的处分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存入该生档案,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撤销处分以前,填写表格“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时,必须如实填写所受的处分或处分原因。
政教处范文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
政教处范文之学生违背校规校纪处分条例第一条处分依照:为加强学校治理,维护正常的教学、训练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正当权益,创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峻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依照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判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的规定,参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在册在训学生。
学生凡有违背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予以处理。
学生假设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工作原则:学校正违背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批判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四条处分等级:学校正违背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妨碍的学生,依照其所犯错误的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通报批判;(2)警告;(3)严峻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观察;(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9)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条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严肃慎重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详细流程如下:(1)班主任(主教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的理由和依照,报政教处审核;(2)经政教处审核,提出处分方案,交分管德育校长签字后交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3)学校审批后,政教处及时将处分结论反应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4)政教处将处分结论在校会上宣布或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5)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审批后报市教育局批准;(7)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科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撤销处分:受处分学生能认识其错误行为并有改正行动,表现良好,在受处分满一学年后,学生本人能够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1)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审查;(2)班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年级组审核;(3)年级组审核签字后交政教处,政教处报学校审批;(4)学校批准后,政教处及时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反应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5)政教处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在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3篇)
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 秩序违纪处理:包括教师口头警告、写检讨、清扫教室或学校环境等。
2. 迟到早退处理:罚站、写检讨、扣操行分等。
3. 课堂违纪处理:教师口头警告、请家长签字、写检讨、扣操行分等。
4. 缺勤处理:扣操行分、家长约谈、严重情况可能要请家长出面解决。
5. 欺凌处理:罚站、写检讨、关于欺凌的教育活动、家长约谈等。
6. 打架处理:责令道歉、写检讨、给予警告、辅导谈话、家长约谈、请家长出面解决等。
7. 偷窃处理:要求退还物品、写检讨、辅导谈话、家长约谈、请家长出面解决等。
8. 作弊处理:成绩无效、扣操行分、教育谈话、写检讨等。
9. 违反校规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涉及罚站、写检讨、扣操行分、停赛等。
10. 不文明行为处理:教育谈话、写检讨、家长约谈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处理措施会因学校的规定和纪律处分条例而有所不同。
各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纪律处分制度,学生应遵守并接受学校的处理。
同时,学校也会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行为。
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2)根据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纪行为分类:通常将违纪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级别。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说话打闹等;一般违纪行为包括偷窃、损坏学校公物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欺凌、吸烟、贩卖毒品等。
2. 处理措施:根据违纪的轻重程度,学校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会进行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一般违纪行为可能会进行书面警告、扣分、限制活动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能会进行停课、留校察看、转学等。
3. 教育措施:除了具体的处理措施外,学校通常还会采取教育措施来帮助违纪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教育措施包括进行个别谈话、班务会议、心理辅导等。
4. 家校合作:学校通常会与学生的家长保持沟通,告知学生的违纪情况、处理措施和教育措施,并寻求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学校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和变化,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福建省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及在我校的各类联办班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的概念指:1、学生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2、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所禁止的行为;3、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不允许中学生、大学生作为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和以人为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七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退、7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处分的个人资料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除劝退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其它处分的期限为6-12个月。
违纪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可申请按期撤销处分;无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延长处分期;受处分期间又犯新错误者,则加重处分。
第二章违反纪律处分分则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虽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以上处分。
2、策划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或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同时自理本人医药费和赔偿他人医药费;3、因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自理本人医药费和赔偿他人医药费;4、从校外请人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劝退处理;5、学校严厉禁止聚众斗殴行为,凡5人以上打架者则团伙斗殴。
违规学生处理规定
高一6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总则为了维护班级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设优良的育人环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学德育大纲》等规定,坚持依法治班原则,结合我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处分层次的设定(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留班察看;(六)开除班籍。
第二条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一)本条例适用于本班所有学生。
(二)处分是对犯有错误且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的一种教育辅助手段。
对情节特别严重,或已构成违法犯罪的,开除班籍后,移送政教处处罚。
(三)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原则上免于处分。
(四)已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适用本条例规定的所有处分。
第三条对无故旷课的处分按学期累计:(一)达12课时者警告。
(二)达24课时者严重警告。
(三)达36课时者记过。
(四)达60课时者记大过。
(五)达80课时者留班察看。
(六)达100课时者开除班籍。
(八)擅自离校出走者,按上午4课时,下午2课时计算。
(节假日除外)第四条在班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经常迟到、早退或上课睡觉的。
(二)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进校,女同学有戴首饰、染发,男同学留长发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三)经常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故意不缴作业的。
(四)考试(包括测验、考查、竞赛等)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在课堂、集会等场合大声喧哗、怪叫的。
(六)口头散漫、追逐打闹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到校外摊点就餐的。
(八)抽烟、喝酒或与社会上闲杂人员交往的。
(九)有偷盗、撒谎等行为但情节尚轻的。
(十)进入电子游戏室、营业性网吧、歌厅、舞厅等场所的。
(十一)与异性同学交往频繁,超出同学友情界限的。
中学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XXXX中学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几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三条考试作弊、旷考1、初次作弊(包括协同作弊)情节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他人替考者;没有不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两次以上作弊或窃取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条旷课未经班主任或政教处批准,无故缺课者为旷课。
旷课时间为一学期累计旷课天数。
旷课包括无故不上自习、早操、课间操、开会及其他规定的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一次旷课处理,每天按10节课计算。
1、旷课1-2天,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5-6天,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7-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10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他人指在公共场所哄闹、滋事、骂人打架、违反各场所规章制度,不听劝告;在校内藏匿携带管制刀具;随意点火或乱扔易燃易爆物品危及他人和财产安全;违反教室、宿舍管理规定;在教室走廊踢球,在教学区追逐打闹;在校内打扑克下棋;破坏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弄出很大声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按时作息;勾结或帮助别人威胁、恐吓本校学生;以各种形式给班级荣誉造成较大损失;课堂上影响老师讲课或与老师争吵等行为。
凡有上述问题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轻,但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情节或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骂人、打架1、在校园内恶语谩骂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理意见书
2011年 违纪学生姓名 性别 监护人 籍贯 与自己关系 电话 班级 月 日
违 纪 事 实 和 经 过
(违纪详细经过可加附页) 家长 意见 姓名: 2011年 月 日
年 级 组 处 理 意 负责人: 见 2011年 月 日 处 负责人: 政 理 意 教 见 2011年 月 日 处 返 意 校 负责人: 见 意 见 2011年 月 日 学校 领导 负责人: 审批 意见 2011年 月 日 说明: 1.本决定书由班主任监督违纪学生如实填写。 2.填写完成后由班主任报送年级组加注处理意见。 3.处理意见由政教处同意后报请领导审批并监督违纪生按意见执行。 4.如有家庭教育处理意见,返校时必须经过政教处加注返校意见。 5.此表一式两份,政教处、违纪学生各持一份;处理结束后存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纪律约束纪律约束:1、大会点名批评。
2、全校通报批评。
3、责令向全班或全校书面检讨道歉。
4、扣学生操行分。
5、损害公物或污染环境需付赔偿金。
6、停课检查劳动反省。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七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第一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1、凡参与上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凡煽动、组织、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3、凡在学生携带、留存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尊重师长者,表现恶劣,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1、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2、因过失犯罪、受胁迫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被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勒令退学处分;5、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打架斗殴者:(1)打架者: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一律从重处理。
(2)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从重处理。
(3)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附近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寨桂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小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一、校纪处分的依据和原则(一)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四)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家长带回教育等处分。
(五)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六)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1、拒不承认错误者;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煽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6、集体(三人以上)违纪的首要组织者;二、通报批评(一)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教务处备案。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胜利中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胜利中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行为上违背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均视为违纪行为。
第四条对出现违纪行为的学生,遵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处分、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五条学生违纪视情节处理,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级。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改正者;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一)影响较大,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二)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本规定行为者;(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造谣中伤者;(四) 在老师询问过程中拒不承认错误,隐瞒情节、说谎、知情不报或包庇他人者;(五)已有有违纪行为且受到处分者;第八条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处分期满后,如表现较好,则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如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
若延长时间已到,仍不能解除处分,则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第九条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未经班主任或级部主任批准,无故缺课或擅自离开学校,按照旷课处理。
连续旷课、一学期累计旷课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旷课1节,班级内点名批评,并做检讨;(二)学期累计旷课8节,给予警告处分;(三)学期累计旷课9-15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学期累计旷课15-20节,给予记过处分;(五)学期累计旷课20-25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学期累计旷课25节以上,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七)违反宿舍管理制度,夜不归宿者,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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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坎中学政教处
2013年3月20日
• 十一、故意损坏桌凳,打碎玻璃,破坏建筑,捣 毁门窗,攀折花木等破坏公物行为,除按有关规 定赔偿外,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 过等处分,如果态度不好,屡传阅淫秽书画,写情书,经常 上网,男女不正当接触等行为,轻者留校察看, 严重者保留学籍家长领回教育。 • 十三、顶撞干部,不听指挥,打击班干部,打击 先进学生,打击敢于批评错误的同学,上述问题 轻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者记大过,留校察看, 乃至保留学籍,家长领会教育。
• 八、校内外小偷小摸,盗窃他人财物,轻 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 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者,可给予留校 察看、家长领家教育的处分。 • 九、校内外吸烟、喝酒、赌博等行为,分 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如果再不改悔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 学等处分。 • 十、校内外辱骂老师,欺辱长者,打骂小 者等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家长领家教育等 处分。
• 十四、不按时打扫卫生,不保持室内外地面 清洁,乱写乱画等有损环境美行为的,可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 十五、玩水、玩火,校园内骑自行车,翻越 围墙,课间追打,随意出校等不安全行为, 除按有关规定罚款外,可分别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家长领回教育等处 分。 • 十六、受处分的学生,确有认识与改正错误 的表现,六个月之后可通过班主任向政教处 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经学生、家长、班主 任逐级鉴署意见上报,批准后方可撤销。
高坎中学政教处关于违纪学生的处 理意见 (暂行)
• 一、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基础 学科成绩特差,经多次教育仍不努力,变 化不大,影响、干扰其他同学学习,严重 影响班风、学风的(弱智学生除外)且班 主任通知家长三次以上的学生,班主任要 汇集材料后通知家长领回教育、班级视为 旁听生。待彻底改变后学生、学生家长书 面申请;班级学生同意、班主任认为可以 教育、政教处审核批准后可以进班上课 (考核期为一个月)。
• 二、课堂上有意损坏教具、仪器,顶撞教 师,起哄吵闹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视其 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家长 领回教育、九年毕业证缓发、不发等处分。 • 三、考试中有夹带资料、交头接耳、传递 纸条等舞弊行为的,虽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除取消考试资格外,视其情节可分别给予 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 四、不按时完成作业,自习乱动,片闲吵 嚷,有碍他人学习者,可视其情节,分别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家长领回教 育等处分。
• 五、学生连续旷课一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 十天,不予以升入上一学年,留年组自找 班级;全学期迟到、早退累计上二十次者, 给予警告处分。六、不遵守集体场合纪律,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重者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 看等处分。 • 七、校内外结伙打架,参与外校或邻居纠 分殴打他人,策划者、主动打人者,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所有参与者分别给予严重 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家长领家教 育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