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 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34%。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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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授课时间:2017年1月15日上午10:40至12:00学时:2学时
授课教师:潘文军 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依据了《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例如《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又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与实施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宗旨和意义(一)立法宗旨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身心指人的生理、心理两个方面,身心健康指生理与心理的健康。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生理方面,未成年人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显得非常柔弱;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并渐趋成熟,特别是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别明确化及性本能出现,身体各器官及功能急剧变化,此时,他们对物质、精神上的渴求极为强烈。
这种生理变化使他们在适应社会方面常遇到困惑与不安,若不能及时地加以保护与引导,很容易导致人格、心灵的扭曲。
心理方面,童年期的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依恋感、依赖性较强,角色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较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上渐趋成熟,独立意识产生,对成年人的依赖性减弱,情感色彩强烈,易冲动,此时的心理矛盾性明显,心理处于较复杂的状态。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正处于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也正处在形成之中。
这个时期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爱护、引导与帮助。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公民实际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对已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予以救助和回复。
关于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
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
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被人数落。
记得我曾教过的学生亲口对我说过“自从我记事起,爸爸妈妈就不断地拿别人和我作比较。
上学以后,在外人面前,他们喜欢拿我的成绩炫耀,回到家里,又对我提出更高、更苛刻的要求来。
每次考试,我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排名,达到标准,才重重得舒出一口气,达不到,则情绪低落,惆怅不已。
”由此可见,作为父母只关注孩子的分数,只重视自己在外人面前的面子,可真是苦了这些孩子们。
幸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对于这样明智的举动,孩子们感到学习踏实多了。
我认为,学生当然有必要知道自身的学习状况,但学校如果公布分数,容易对学生造成伤害。
特别是一些不善于面对挫折、或是屡“试”屡败的学生,面对这样的方式,肯定会承受不了这个压力的,同时也会造成学生之间的歧视,以至于伤害一些学生的自尊心。
而事实上,即使不公布分数和名次,只要这个学生自己本身有上进心,也能把握好尺度如何去学习。
然而现在整个教育环境更看重一个学生的成绩,逼得一批学生一味地只追求分数,盲目地认为学习只为了取得高分,因此走进了“为了高分而学习”的这样一个误区。
虽然就表面而言,这似乎正和家长的意思,但是再进一步寻思,一味地注重成绩,是否会忽略一些更重要、更值得学习掌握的东西呢?换个方式思考,像我刚才提到的父母一样的家长,常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就是“现在好好学习,将来才能觅得一份好的工作”。
这句话固然有道理,但是,难道当今全方位的人才就仅仅是学习好吗?大学本科毕业的才子们难道都能有高薪工作吗?当然不是,除了学习以外,还有做人、社交等等很多在社会上立足所必须掌握的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 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 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 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一)明确了未成年人的 权利和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 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国家、社会、学 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 权利”。
(二)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家 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
2、家庭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 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 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 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 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 人的生理、心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 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7)“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 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 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 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 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 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 酒。”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 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 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 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 (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县人大检查团: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就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下汇报: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全县有中小学校363所,其中小学329所,普通初中24所,职业初中5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高中1所,农职教中心1所,直属幼儿园1所。
全县中小学校(园、班)在校学生107,779人,其中小学生68,823人、初中学生24,988人,高中学生4622人,学前在园(班)幼儿9346人。
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5%以上都是未成年人。
几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两法”。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随着”两法”的陆续颁布实施,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制定普法规划。
“三·五”、“四·五”普法规划都将“两法”纳入其中,各相关单位都成立普法领导组织,制定了各年度的普法计划,把“两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重点学习,重点宣传,花力气来抓,不断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深入学习“两法”。
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把普及“两法”纳入工作日程,使“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教育系统在每学期教材研究期间,都规定出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全面学习“两法”,并将“两法”落实到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计划之中。
平时每月学习一次,每次一个专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求实效上下功夫。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11篇)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11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五项权益和优先权感触颇深: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发生突发事件优先照顾未成年人原文: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解读:草案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优先”二字,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教师讲稿)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年月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亿,占全国人口的%。
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
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
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立法宗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立法依据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随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其客观现实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是一个单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准绳。
宪法中对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护要求、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对儿童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来公民所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等都做了规定。
例如,《宪法》第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02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7篇)
202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7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五项权益和优先权感触颇深: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此文________于文秘家园侵犯。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发生突发事件优先照顾未成年人原文: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解读:草案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优先”二字,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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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中小学校(园、班)在校学生107,779人,其中小学生68,823人、初中学生24,988人,高中学生4622人,学前在园(班)幼儿9346人。
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5%以上都是未成年人。
几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两法”。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随着“两法”的陆续颁布实施,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制定普法规划。
“三·五”、“四·五”普法规划都将“两法”纳入其中,各相关单位都成立普法领导组织,制定了各年度的普法计划,把“两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重点学习,重点宣传,花力气来抓,不断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深入学习“两法”。
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把普及“两法”纳入工作日程,使“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教育系统在每学期教材研究期间,都规定出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全面学习“两法”,并将“两法”落实到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计划之中。
平时每月学习一次,每次一个专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求实效上下功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根据给定的任务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本文将对该法律进行解读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该法通过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受保护权、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
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同时,该法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责任,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欺凌、虐待等不良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虐待、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社会组织、媒体、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情况,倡导社会关爱和支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健康、安全、快乐地成长。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通过以上的解读和说明,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也进一步认识到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美好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3年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7篇)
2023年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7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五项权益和优先权感触颇深: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此文________于文秘家园侵犯。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发生突发事件优先照顾未成年人原文: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解读:草案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优先”二字,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首次颁布,之后经过多次修订。
该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提供的法律保障措施。
一、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监护权、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
1. 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规定,禁止剥夺、限制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
同时,国家还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2.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充分发挥监护人职责和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与教育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健康工作,不得有虐待、遗弃、剥夺合法权益等行为。
3. 未成年人健康权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权的保障是指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剥夺合法权益等扰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国家还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得到保障。
4. 未成年人生存权的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的保障是指确保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确保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要提供必要的生活指导和帮助,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七)增设准入资格制度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 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 服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 、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 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 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 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 及时解聘。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一、基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 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 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通过 ◎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的决定》修正 ◎
未成年人保护及相关教育政策法 规解读
内容框架 ◎ 引言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 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解读 ◎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引言
一、未成年人的界定 二、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意义 三、未成年保护是一项系统工作
◎从责任主体层面分析 ◎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 ◎从保护的内容范畴层面分析 ◎从保护的方式、途径层面分析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是中国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件。
那么,该项法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在品德、智⼒、体质等⽅⾯全⾯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未成年⼈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享有⽣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进⾏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的⼯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的⼈格尊严;(⼆)适应未成年⼈⾝⼼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是国家机关、武装⼒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未成年⼈的监护⼈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为,任何组织和个⼈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维护⾃⼰的合法权益,增强⾃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保护⼯作。
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保护⼯作;将未成年⼈保护⼯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本级政府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法 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充分的保护,促进其全面发展。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该法律
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安全、教育、健康等方面的需求。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等不同方面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责任和义务。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最重要环境,法律规定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保护等。
学校和教育部门也承担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提供安全、健康、良好的教育环境。
社会各界也被要求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措施。
这包括保
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虐待、遗弃、弃养未成年人,以及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活动等。
法律还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救助措施。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应当共同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致力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只有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他们才能健康成长,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汇报5篇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汇报5篇篇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汇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以来,我局严格按照《XXX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未成年相关保护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的后备力量,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
我局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全局重点工作,从优化未成年人在成长环境、学习生活、身体健康等方面,充分发挥本单位职能优势,全面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大型游乐设施和广告、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管执法,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未按规定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行为的监管执法,切实营造良好的未成年健康成长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履职尽责,铸牢保护防线。
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切实发挥好市场监管职能作用。
一是“校内+校外”,全面加强校园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推动全区所有学校食堂进行“明厨亮灶”,设立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专干,每学期与学校食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压实学校的食品安全责任。
加大零售药店、诊疗机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药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
二是“重点带全面”,净化市场环境。
围绕校园周边、网吧、餐饮、便利店、超市等重点区域,以具有抽奖性质和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学生文具、儿童玩具、校服等为重点,持续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问题整治,依法严处经营”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危险玩具、抽奖性质玩具、各类“盲盒”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行为。
加大质量监督抽检力度,严查重处生产经营伪劣婴幼儿奶粉、儿童化妆品、儿童电话手表、定配眼镜、校服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XXX年以来,共抽检涉及婴幼儿、青少年群体的商品XX批次,查处质量不合格案件XX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作者:刘馨月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6年第12期[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与教育是一个国家能够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我国自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在这期间我国不断的对其进行补充完善,但是其中仍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本文谈谈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看法,望抛砖引玉。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反思在2014“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专家学者大多认为法律与现实脱节是眼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难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被称作“没有牙齿的法律”。
专家学者指出这两部法律“仅仅是一种导向型的保护法和预防犯罪法,它更多属于软法,是一种政策性的导向,缺乏责任条款。
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性不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其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没有得到法院和社会适用,有研究表明在过去的25年中,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和保护未成年人时,运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比例极低。
在2006年第一次修订以前,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只有1/3左右的法条。
这一研究的结果也正符合一些专家学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可操作性,为政策导向型,“没有牙齿的法律”的评价。
笔者在进行论文创作的过程中,积极的在网上搜索了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发现我国法院适用1991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84个,适用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件数48个,适用2012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16个。
在1992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后的23 年时间里,法院适用该法审理的案件数总共为148个。
法院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理的案件数总共为87个,平均一年不到4个案件,这一调查使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新的认识。
二、缺乏对未成年法律意识的培养笔者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深感现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学校中大家斗殴的现象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黄赌毒也是扑不灭浇不息。
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导读素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其特点包括充实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等。
修订过程中,近2万名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参与,提出意见,主要涉及减轻学习负担和防治校园欺凌两方面,其意见和诉求也得到了具体条文的反映。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未成年人享受哪些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如下: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
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但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展权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
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受保护权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
对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
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家庭篇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而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也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应当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
但让很多父母始料不及的是,自己的一些行为不经意间也可能带给孩子伤害。
下面,我们就通过场景一起来学习一下: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饮酒《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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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授课时间:2017年1月15日上午10:40至12:00 学时:2学时授课教师:潘文军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34%。
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
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
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1、立法宗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2、立法依据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随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其客观现实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是一个单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准绳。
宪法中对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护要求、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对儿童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来公民所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等都做了规定。
例如,《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指明了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
除此而外,宪法中凡涉及到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思想和容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及其相关条例提出的法律依据。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依据了《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例如《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又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第三,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应从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来考虑。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幼稚个体,其身心还未成熟,若要其健康成长就必须受到保护。
人们在从出生到18岁的这一阶段中,个体的身心变化是巨大的,在不同的年龄段会表现出不同的身心特点,其保护法就应在了解这种变化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来制定只有在遵循未成年人的变化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保护法规才是真正有效的。
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要依据未成年人的生存现状。
在现实社会环境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合适的法规以规社会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我国现存的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迫切的。
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条件,封建落后思想的制约而不能接受正常的文化教育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家长因观念不正确,不平等对待子女,打骂甚至虐待子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社会中不良环境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现象也为数不少。
这些事实都无疑需要国家在制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时,仔细加以考虑。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育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作用就是使全社会都明确保护实施未成年人顺利成长的重要意义,明确社会中各主体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义务和要求,统一各方面的教育思想,使社会各方面形成教育合力,使年轻一代能够在一个较为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方面的保护责任都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的正确开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它使人们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学校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各方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所必须做到的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
这使社会各方明确了自己的具体任务,以便于掌握好工作中的原则,摆正自己的位置,注意自己的形象,考虑随时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9条)。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还保证了社会各方面的教育协调,可以使教育形成合力,更有效地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
4、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未成年人也具有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方式与成年人有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要求成年人的保护。
(1)未成年人首先是被保护者。
这是由他们所处的年龄段所决定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系指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人从出生到满18周岁正是由无能到有能、从无知到有知逐渐成长的时期。
这一时期里,个体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处于发展过程之中。
由于生理和心理发展程度限制,他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还难以独立行事,经济上也缺乏独立能力。
他们必须在社会各方面的关怀、帮助、指导、引导下,才能在成长过程中不受或少受伤害,才能最终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具有良好品德的公民。
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是无庸置疑的。
(2)未成年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国家未来事业的建设者。
新代谢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新生一代将成为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历史重任会自然而然地降落在他们的肩上。
所以,未成年人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承担这一角色。
我国法律上确定未成年人的受保护地位,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必须保证他们受到应有的教育,使他们最终成长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新人。
这正是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即“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中做了具体规定,它贯穿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始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1)保障权益原则保障权益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必须注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很广泛,主要有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财产权,受教育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
(2)尊重人格尊严原则尊重人格尊严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遵重未成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指法律予以保护的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泛指生命权、健康权、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尊重人格尊严原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用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体罚和变相体罚、谩骂、讽刺、侮辱等。
(3)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是指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而且身体和心理的发展不平衡。
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在安排未成年人的活动时,应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的承受能力,考虑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不得组织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有害的活动。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教育和保护结合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注意把教育与安全保护结合起来。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并且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容易上当受骗,在处理事情时,往往情绪化,容易出现过错。
但即使学生出现过错甚至违法行为,也要从教育和保护的原则出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一)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
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