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汇总
美、日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美、日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美、日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小企业融资经验包括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创新的融资方式,为我国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日本小企业融资经验注重长期合作关系和信任,这种经验可以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建立稳固的融资网络。
接着,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强调政府支持和金融机构的包容性,为我国搭建了更加完整的融资体系。
然后,对比我国的融资现状,可以发现存在着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等问题。
结合美、日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可以给我国提供启示,如加强创新融资产品、建立合作共赢的融资生态等。
美、日中小企业融资经验的启示将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美国、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经验、我国、现状、启示、结论1. 引言1.1 本文旨在探讨美、日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本文旨在探讨美、日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小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关键,而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深入分析美国、日本和中国小企业的融资经验,探讨其成功之处,将有助于我国小企业的融资路径。
美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小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包括银行信贷、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多种方式。
这种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为小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了其创新和扩张。
日本小企业在融资方面注重长期关系和信任,银行信贷是主要融资渠道。
政府也通过各种政策支持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为其发展提供了保障。
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包括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政府通过不断完善融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等新兴融资方式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对我国而言,借鉴美国和日本小企业融资经验,加强融资渠道的多样性,提高银行信贷效率,加强政府支持,将有助于解决我国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2. 正文2.1 美国小企业融资经验一、多元化的融资方式美国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以选择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如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天使投资、股权融资等。
美日等国中小企业立法情况及其启示
美日等国中小企业立法情况及其启示我国于今年6月29日颁布《中小促进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发展的专门法律具有历史的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中小数量众多、情况复杂,有限的立法内容只能在原则上体现国家规范和支持中小发展的政策精神,具体措施还要依靠有关部门制订配套的法规、规章加以落实。
因此,研究和了解国外关于中小的情况和立法经验,有助于我们把对中小的支持落到实处,促进国内中小的发展。
一、美国中小立法情况美国对中小一般称为小。
小已成为当前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就业和技术创新是其两大功能。
1995年,美国政府《小状况的报告》中指出:“在全国经济的各项指标中,小占从业人员的60%,占销售量的5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占私人部门产量的50%”。
1986-1995的10年间,每年都有超过60万家新诞生,创造了很多的就业机会。
美国对小的定义最早见于1948年的《义务兵役法》,1953年的《小法》对该定义进行了规范,小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不居支配地位的”,根据这一定性方法,再按所属的行业按照一定的资产总额或从业人数进行具体划分。
美国对小的专门立法始于1953年《小法》,之后又颁布了《小投资法》、《小经济政策法》和《小创新法》以及小受惠颇多的《精简文件法》、《管理文件法》等,现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
根据《小法》,联邦政府设立小管理局,隶属联邦商务部,后又上升为直属的联邦政府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免。
地方各州设立小办公室作为地方政府职能机构,执行和实施小局以及州政府的小政策。
联邦小局和地方小办公室的职能就是帮助小获得政府的贷款、采购合同及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社会化服务。
美国关于小的立法思想体现了该国对小的态度和认识水平。
美国代表了以规模化大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大发展战略,但在扶植小问题上,提出了“摆平竞技场”的思想,即通过政府干预,尽量弥补小先天不足的缺陷。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对小的基本认识:即小问题的解决与否涉及对自由竟争的维护,应当改善小因先天不足导致的基础薄弱和缺乏发展动力状况,政府要从信息、管理、技术咨询等多方面的配套服务对小的扶持和帮助,使之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以确保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
中小企业成长环境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小企业成长环境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措施。
本文将对中小企业成长环境进行国际比较,并对我国的发展提出一些启示。
中小企业成长环境包括多个方面的因素,如政府政策、市场环境、金融支持等。
在政府政策方面,有些国家对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减税、贷款、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支持创业者,如提供低利贷款、税收减免和创业辅导等。
这些政策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成本,增加其竞争力。
对我国而言,可以借鉴这些先进的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在市场环境方面,一些国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新加坡创办了中小企业发展局,提供各种资源和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市场。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市场扶持,促进其规模化发展。
在金融支持方面,一些国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灵活的贷款条件。
德国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风险投资。
这种金融支持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其发展。
我国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创造更多融资渠道,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
一些国家还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
美国设立了创新技术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
这种支持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其成长。
我国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持,提供更多的研发资金和知识产权保护。
中小企业成长环境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但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市场扶持、金融支持和技术创新支持,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这样可以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
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
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张宝山受国际国内严峻金融形势的影响,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的目标已转变为“扩内需、增就业、促增长”。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中小企业不仅在分散市场风险、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吸纳新增就业、扩大内需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支撑力量,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发动机。
在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下,我国中小企业陷入了出口减少和融资困难的“两难”窘境。
鉴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及时出台了相关财税和信贷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努力解决其融资瓶颈。
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了法律基础,但是随之而来就是要明确政府政策扶持的范围,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界定问题。
2011年6月我国政府出台并执行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标准的实施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上有长达近百年的历史经验,站在不同角度审视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许在实施新标准的背景下,能指引相关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日本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演变及修订动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加以修订完善而形成的,加之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东方文化的范畴。
因此,借鉴和吸取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历史经验就非常有必要。
1940年,日本以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作为划分中小企业的依据。
1946年,日本政府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经济,实施“倾斜生产方式”的经济政策,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的扶持范围,相应地将职工人数标准上限提高到200人。
1950年,开始采用职工人数和资本金额作为划分标准,进一步将职工人数上限提高到300人。
1963年,日本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界定了中小企业的划定标准,此次标准相对于之前的三次标准来说是一次质的飞跃。
【doc】美、日、欧盟等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比较及其启示
美、日、欧盟等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比较及其启示美,日,欧盟等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比较厦共启示工商管理理论论坛美,日,欧盟等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比较及其启示口林汉川魏中奇126一我国即将制定中国第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根本太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迫切需要制定合理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将对中小企业发展得较好的美国,日本,欧盟和中国台湾省最新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比较,并详细分析其成因,在此基础上得出几点启示,以期以我国台理确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有所裨益.一,美,日,欧盟及台湾省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比较美,日,欧盟和台湾省中小企业界最新界定标准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通过对表l中美国,日本,欧盟和台湾省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的比较,可以发现他们当前采用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都有各自特征,现分析如下.美国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最突出的特征是简单明了.目前在美国有关中小企业的定义中,一般使用一种比较简单的划分方法,即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这种简单明了的界定标准有利于在各个不同的部门形成统一认识,协调行动.但也有其缺点,它不能反映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也限制了政府制定政策时的灵活空间.因而实践中有些部门有可能采取相应变通措施,如规定服务业中雇工人数不超过1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以符合服务业的行业特征,有时采用.一个企业只要在其行业内不占统治地位就是中小企业"这样的定性界定标准以增加政策的灵活性等.日本当前中小企业界标准具有两个特征,分行业制定界定标准和采用复台界定标准.不同的行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特征各异,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对此应有所体现.日本对制造业等行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分别制定了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比如从业人员标准在以上行业中分别为300人以下,100人以下,50人以下和100人以下,这样就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较为合理.日本中小企业界表1是,日,歇盟和台湾省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一览表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美国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日本制造业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本额3亿日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i00人以下或资本额l亿日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服务业:从业人员i0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致盈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下并且年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并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太企业持有25%以上的股权.其中:雇员少于50人,年产值不超过700万埃居.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帮不超过500万埃居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为小企业§育者制造业:经常雇员人数在2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8000万元新台币以下矿业与土石开采业:经常雇员人数在2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8000万元新台币以下服务业:经常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或营业额在l亿万元新台币以下资料来源:美国国会:'美国小企业法',2001年版;日本中小企业厅'日本中小企业白皮书',2000年版,Activitiesin~avourofSMEsandthecrahs~ctoT(EuropeanCommision,1998PP15).及于宗先,王金利着:'台湾中小企业成长'(台湾中国经济企业研究所,2000定标准的另一个特征是采用了复合标年版)等资料编制而成.*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贷助项目子课题,批准号为79930400本文得蓟国务院发展中心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陈小洪研究员的指导与帮助,在此对他表示衷心感谢.准,即从业人员和资本额的复合,而且符合任一个条件的企业便可视为中小企业,这样就增加了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伸缩余地.日本这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尽管不如美国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简单明了,但更能反映经济现实,又增加了政府的灵活性,因而应该是更为合理的做法.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具有3个特征,即复合性,将小型企业界定标准单独列出和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企业的法人地位.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标准的复合性特征不同于日本中小企界标准的相应特征.日本规定凡符合从业人员条件或资本额条件之一的便可界定为中小企业;欧盟则规定凡符合雇员人数250人以下并且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并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股权"条件之一的为中小企业,同时每一个条件其实又都是两个次级条件的复合,并且需同时具备两个次级条件.这样看来,欧盟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复合性尽管增加了政策伸缩空间,但由于受同时具备两个次级条件限制,其灵活性要小于日本的做法.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第二个特征是将小型企业界定标准单独列出,这样就可以制定专门针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政策的选择空间.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第三个特征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企业的法人地位,体现在"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股权"和"有独立法人地位",这样就将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排除在中小企业行列之外.台湾省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总体上说与日本相应界定标准的特征接近,都是具有分行业特征和复合性特征.台湾省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中对行业的划分与日本不同,日本采用的是"制造业等行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的四分法,而台湾省采用的是"制造业,矿业与土石开采业和服务业"的三分法,比较而言,日本的划分方法更为合理一些.就复台性而言,日本各行业的复合标准都是从业人员和资本额的复合,台湾略有不同,制造业和矿业与土石开采业采用了经常雇员人数和资本额的复台,服务业则采用了经常雇员人数和营业额的复合.总体而言,美国,日本,欧盟和台湾省的最新《管理世界》(月刊)2002年第1期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各有特色,但也都有不足之处.通过比较可知日本和台湾省的做法更值得我国大陆借鉴.二,美,日,欧盟及台湾省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美,日,欧盟及台湾省当前所采用的界定标准都有其各自的成固,对这些形成过程和成固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刻地理解这些国家或地区为何采用当前的界定标准,也可帮助我们科学地借鉴其成功之处,从而为中国大陆制定合理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提供有价值的建议.1美国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美国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如表2所示.可见,美国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规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为"私人所有,独立经营并且在所经营的行业中不占支配性地位".这一定义没有定量指标,使得操作起来任意性太大.后来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规定资产额在1000万美以下或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这一数量指标较为明确,但资产额这一数量指标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障碍:(1)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式中小企业,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难区分; (2)无形资产进入总资产的情况下,评估的技术可操作性差;(3)资产总额常随企业经营环境,负债状况和销售难易等因素而起伏不定;(4)信息不对表2走国当前中草薜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彤成过程袁阶段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第一阶段1953年《小企业法》规定为:私人所有,独立经崔并且在所经营领域中不占支配性地位第二阶段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最初定义资产额在1000万美以下或从业人员在500人下第三阶段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修改后的定义雇工人数在500人下或营业额在500美元以下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定义:符合下列条件中两项(或上):(1)企业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2)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提供的:(3)企业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在当地;(4)与同行业的太企业相比规模较小口:雇工人数500人以下资料来源根据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所译:《美国小企业洼》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年版;《美国法典商业贸易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袁美娟:《世界小企业的发展与借鉴》王津^民出版社,1994年版和美国国会:《美国小企业法》,2001年版等资料编制而成.——127——美,目,欧盟等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比较震共启示工商管理理论论坛锘i造业等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1999年从业人员300^从业人员100人从业人员5O人以从业人员100人下或资本额3以下或资本额1下或资本额5000以下或资本额亿日元下亿日元以下万日元以下5000万日元以下1963年业J\员300k从业人员1O0人从业人员50人以从业人员50人以以F或资本额1以下或资本额下或资本额1000下或资本额1000亿日元下3000万日元以万日元以下万日元以下1950年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本额1000万日元以下1946年从业人员200人以下1940年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注:(1)表中制造业等牺盖矿业建筑业,电气,燃气,供热,东遭业运输,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不动产业等;(2)表中批发业中包括饮食业.(3)从业人员包括经常性雇员,十人业主.有薪管理者,无薪的家旗暇工等但不包括企业各分所,分社与分店的职员.资料来源:表中l940l946,1950年数据取自日本官方法规,1963,l999年敷据取自(小企业基本告》《中小企业白皮括》和其他官方法规文件.称条件下,一些业主为使自己的企业加入中小企业行列获得优惠条件而可能隐瞒其资产量,而事实上这些企业不应在中小企业之列.出于以上原因I,J,企业管理局对原来的界定标准作了修订,规定雇员人数在500人以下或营业额不足500美元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营业额指标尽管比资产额指标更易于获得,但仍然要受到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于是出现了与小企业局界定标准并存的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标准,即凡符台以下四项指标中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这四项指标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也是经理,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或几个人提供的,企业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在当地以及与同行业的大企业相比规模较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和经济发展委员会的界定标准不尽一致,有时会引起混乱,于是美国便形成了目前比较一致的单一界定标准,即规定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2.I:1本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日本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la本政府早在1940年就对中小企业有了简单明确的规定,即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平均从业人员增加,于是1946年ILl本将从业人员标准提高到200人以下.由于单一界定标准限制政府政策活动空间,1950年开始la本采用从业人员和资本额复合标准,并且将从业人员提高到300人以下.1950年界定标准比以前界定标准有所进步,但仍没有考虑不同行业的不特征,于是一128—1963年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开始分行业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对行业划分采用了"制造业等行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的四分法.与1950年界定标准相比,1963年标准又是一个质的飞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1963年标准仍需进一步调整.1999年标准(沿用至今)对各行业的资本额标准都有较大提高,从业人员标准基本未变(只是服务业由50人以下调高到100人以下),这是因为日本企业平均资本额大大增加,而平均从业人员变动不大(服务业除外)所致.3.欧盟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欧盟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演变过程和表4所示.欧盟前身欧共体1989年对欧洲中小企业界袁4欧盟(噩其成员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演变过程表珩段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第一阶段1989年欧共体对中小企业界定为企业职工人(欧共体)数在500人以内,固定资产值不超过7500万埃居,被大企业所持有的固定资产比重低于1/3第二阶段德国:工业部门中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营业(各成员额在1亿马克下,批发业中职工^数在200国各自人以下,营业额在200万马克下,零售业中职为政)工人数在100人以下,营业额在200万马克以下,手工业中职工人数在5O人以下,营业额在200万马克以下.法国雇用职工9人以下为特小企业.1O~49人为小企业,50~499人为中型企业.意太利唐用职工100人下为小企业,100--499人为中型企业西班牙职工人数在l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lO~49人为小企业,50~249人为中型企业荷兰雇员人数在15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第三阶段1996年欧盟委员会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l~9 人的为非常小的企业,l0~49人的为小企业.50~249人为中型企业.幕四阶段1998年欧盟委员会界定标准为:企业雇员^数(当前)在250人以内且年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且不被1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上股权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资料来埠根据欧共体企业政策文件:《斯亲西斯报告》,1989年版;罗虹波,戒殿新主编《眺盟中小企业与巾一欧合作》,t国经济出版社,2(101年版,EnterprisesinEurope(EuropeanCommls~ sion,FourthReport.1996)&Activitiesinm…,oSSMEs口ndthe…sector(EuropeancommissionI998)等资料编制定为:"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内,固定资产值不超过7500万埃居,被太企业所持有的固定资产比重低于1/3的企业.这一界定采用的是复合标准,并且需3个条件都具备,相当严格,而且资产值这一指标操作中存在3大障碍(如前所述),因而许多欧盟成员并不愿采用.后来许多欧盟成员国规定了自己的标准,有的是简化标准(如荷兰),有的以雇员人数为标准并将中小企业作进一步细分(如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还有的采用分行业界定标准(如德国).为改变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1996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新的界定标准,即雇员人数单一标准,并对中小企业作进一步细分.到1998年,为增加政策灵活性,欧盟再次采用复合标准(但不同于第一阶段的复合标准),这一标准沿用至今"4台湾省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台湾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演变过程如表5所示台湾省自1967年开始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采用分行业("制造业,矿业与土石开采业和服务业"三分法)界定法.并使用了复合标准,其中制造业和土石开采业采用经常雇员人数和资本额的复合,服务业采用经常雇员人数和营业额的复合.这样界定中小企业既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同特征,又增加了政策伸缩余地,因而1973年3月,1977年8月修订时界定方法未变,只是指标数值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有所提升.制造幢,服务业自1982年7月至1995年9月中断采用经常雇员人数标准l3年,矿业与土石开采业白1978年2月至1995年9月中断采用经常雇员人数标准l7年,这主要是因为这段时间台湾省劳工在企业l流动性大为增加,减少r经常雇员人数标准的准确性,但价值指标(资本额,营业额)一直采用,并逐步提升.从1995年9月开始,界定疗法又采用丁复合标《管理世界》(月刊)2002年第1期准,主要是考虑到单一标准限制了政策的灵活性, 而且劳工在企业间的流动也趋于正常;同时,价值指标数值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2000年1月界定标准与1995年9月界定标准做法一样,仅是价值指标数值有所提高,这同样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平均资本额和营业额增加所致.三,借鉴与启示通过以上对美国,日本,欧盟和台湾省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比较,以及对各自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演变过程的回顾和成因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在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时,可资借鉴之处主要有以下4点:1.界定标准要繁简适度.一方面,按大的行业分类制定标准后,一般不需要进行过度细分.如台湾省1973年规定制造业企业经常雇员人数在1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同时规定其中制表,制鞋,电子类企业经常雇员人数在300人以下,食品类企业在2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后来的界定标准便取消了这一繁琐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内进行规模细分时,只需分出小型企业即可,没有必要再分出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亚类.最后,对界定标准的动态调整要避免过于频繁,以免给人以无所适从之感.2界定标准要有灵活性.可从3个方面考虑:(1)经常雇员人数,资本额和营业额3项标准中符合其中两项便可界定为中小企业;(2)不同的部门,由于特殊的政策要求,可以(下转第15l页)表5台湾省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演变过程表制造业矿业与土石开采业服务业经常雇员人数资本额(新台币)经常雇员人数资车额(新自币)经常扈自^羲营业额(新台币)1967年9LO0』,以下500万元以下100』,以下500万元以下5O人以下500万元以下1973年3j_咖^nFc其目500万元以下LO0』,以下500万元以下50』,以下500万元以下表,制.业300,k,食生20(^")l977年8300』,以下2000万元以下100^以下500万元以下5O人以下2000万元E^FL978年2300』,以下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下50』,以下2000万元以下L982年7一4000万元以下一2000万元以下4000万元以下【g91年lI4000万元以下一2000万元以F4000万元蹦下L995年9200人以F6000万元以F200』,以下6000万元以下50』,以下8000万元以F2000年l200人以下8000万元以下200』,以下8000万元以下50』,以下1亿元"F 资料来源:根据台湾经济部叶】小,处:《中小企业融资指南》,1994年:台湾省经井耕巾小企业处:《r小帝业苎己展条侧》,1998{.于采T尢,I.盘千叮井.舟博巾小企业成》.台湾巾国鲐济廿=业研究所.2000午及棚羔同站资料编制而成一l29—的犯罪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一种体制问题.即个人贡献所得与公司绩效的严重偏离.既然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尊重』,的经济』,本性.就必须使报酬与业绩相吻合否则.储时健现象就永远不会消除.因此,解决我国公司治理中的激励问题.关键不在于运用何种激励手段,而在于如何用制度来保库报酬与业绩的吻合第四,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作者分析了美英为代表的外部控锶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和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控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劣利弊,指出综合型公司治理将是全球公司治理发展的必然方向.从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理状看.似乎更接近于内部控制主导型公司治理.但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而远不是我们所要建立的目标模式.作者指出,既然公司治理的必然趋势是向综合型发展,我们就不必再绕弯子,从单极的内控型或外控型公司治理人手,待成熟后再发展另一极.而应同时从两极^手,一方面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发展和规范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市场,同时强化银行的监控作用.这种观点是裉有道理的.概括起来.该书有3十特点一是重视对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深层次的锶度根源的挖掘和解剖.二是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治理的比较分析.三是许多资料的获取是通过作者自己的问卷和典型调查.这三个方面在理有的公司治理研究中是不多见的.在现有的公司治理研究中.大多比较注重公司治理机关的构成情况.而且主要限于上市公司,所用资料也主要是有关上市公司的统计出版物.我们并不否定这种分析的重要意义.但有一定的局限性.公司《管理世界》(月刊)2002年第1期治理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制度,但更主要的还是一种形式.公司治理机关健全井不意味着治理效率一定会高.如果公司治理机关不是由市场经济的内在机锶来决定.而是由凌驾于公司的某种人为的因素来决定.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治理机关的效率永远不会实现最大化. 在这里,是计划制度还是市场制度来决定公司治理机关, 对公司治理效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公司治理的研究对象看.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资料容易获取.因而大多数研究局限于上市公司.然而,上市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只是所有国有企业的一小部分,非上市国有企业的治理同样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应加大研究力度,可实际情况却远不尽如人意.对后者的研究严重滞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类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即使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研究.通常也以公开出版的数据为依据.众所周知,由于制度映位及由此引发的上市公司运作的不规范,上市公司公布的数据井不能令人荫意,甚至包含许多虚假的数据(从这方面诉讼案件的频频发生中不难看出这一点),以此为依据得出的研究结果的科学性也就大打折扣.这样.以实际调查和问卷调查数据为依据的实证研究也就显得异常重要.在该书中,作者运用大量亲身调查数据.对上市与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对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治理(包括约束和激励)都进行了锶度上的反思和讨论,这是难能可贵的.总之,该书是一部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可读性很强的一部着作,读者不妨一读,相信会有所稗益.(作者单位:中国琏革研完基金奇)(上接第129页)适当调整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如劳动部门为扩大就业,可以放宽雇员人数标准);(3)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对不同地区执行界定标准时亦可辅之以一定百分比(如10%)的调整空间.3.界定标准要具有动态性.随着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平均资本额,营业额往往呈扩大趋势,平均雇员人数也呈现出先上升,然后趋于稳定(并且个别行业如高科技行业还有可能下降)的趋势,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应该随之作出动态调整.4.界定标准要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不同的行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特征各异,。
国外中小企业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 中小企业政策 的共同点
将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置于国家经济发展战 略高度
美国政 府认 为保 障 自由竞争 可以导致 国家 的繁 荣 , 而扶持 援 助 、 帮助获得政 府采购 合同等; 同时, 还 为负责实施 小企业政 中小 企业能够消除不完全竞争 , 因此其把中小企业政 策视 为其 策的联邦政 府小企业 管理局 的设立提 供了法律依据 。日本 《 中
成 为企业欧 洲, 在2 0 1 0 年前成 为世界上最具 活力和竞争力的知 识经济 区。 2 0 0 6 年3 月 欧 盟2 5 国首脑 会议上 , 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
再次作为推进 “ 里斯本战略”的重要内容被提上议程。
制定涵 盖财税、 金融、 创新 等多方面的政 策措 施
美国的中小 企业政策体系涵盖了财税 、 金融、 创新 、 信息、 创业 支持 、 市场 拓展等各个方面 , 政 府通过 产业政 策引导中小
建 立以政 府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企业 调整产品和 技术 结构, 加快技 术创新, 开发适合市场需 求
各同都无一 例 外地 相继 建 立起 以官方 机 构引导和扶持 中 的 、 具有 自 主 知识产权 的高新技 术产 品, 催 生卜 大批高新 技
小 企业 发展 的组 织体系 。 美同 的小企 业管 理机 构 主要包括 隶 术型中小企业在新兴产业中快速发 展。 日 本中小企业政 策涵盖 属国会 的小 企业委员会、 白 宫的小企 业会 议和作为政府 部 门的 了金融政 策、 财税政 策、 组织化政 策、 创业支持政 策、 信息化政
一
步完善我 国的中小 企业政策体系。
建 立起包括 中小企业基本法在内的完备法律体系
美 国国会 1 9 5 3 年 通过 的 《 小企业 法》 , 被 视为美国 的中小 企业 基本 法。《 小企 业法 》 奠定了美 围小企 业政 策的 基础 , 确
企业战略-国外中小企业政策比较及借鉴
★★★文档资源★★★内容摘要:美日两国之所以重视小企业发展是因为小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的不可替代作用和大企业无法比拟的企业家精神、创新精神、灵活的运营机制。
文章通过与美国、日本的小企业政策进行比较,试图对我国的小企业政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应当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
政府应当制定和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对小企业支持应重点着眼于提升产业层次,发展高科技产业和清洁技术上,这主要有: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积极发展风险投资,拓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等等。
为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人才环境和****环境。
关键词:小企业小企业地位小企业政策美日对小企业的定义在美国小企业的定义由小企业管理局(简称SBA)规定:制造业雇员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在8万美元以下。
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SBA的统计数据,1990年,美国小企业创造了39%的国民生产总值和52%的企业销售收入。
小企业的就业人数体现了美国小企业的重要地位。
1993年,小企业的数量为2150万个,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54%。
从1981年至1988年间,小企业创造了45%的新增加就业。
但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的其他经济指标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如1958年至1977年间,小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从占全部企业的52%下降至47%。
同一期间,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从占全部企业的52%猛降至29%。
销售收入则从1958年的57%下降至1982年的50%,到1990年才恢复到52%。
与美国不同,日本小企业有明确的定义,通产省(MITI)规定雇员不超过3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并且根据雇员人数和资本额明确了在各个行业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
在战后的日本,小企业同样在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MITI1995的统计数据,在制造业中,小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企业的52%,增加值的57%;在流通领域,小企业占全部批发额的60%,零售额的78%。
日本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演变与启示
小 企 业 , 定 资 本 额 在 10 万 1元 以 规 0 5 0 1 下 ,或从 业人 员在 3 0 以下 的企业 0人 为 中小 企 业 。 1 6 3年 1本 政 府 制 定 9 5 1 中小企 业基 本法 》 ,开 始 分 行 业 制 定 中小 企 业 界 定标 准 :制 造 业 等行 业 中 , 从 业 人 员 在 3 0人 以 下 或 资 本 额 0 在 1 1元 以 下 的 企 业 为 中 小 企 业 ; 亿 5 1 批 发 业 中 ,从 业 人 员 在 1O人 以 下 或 O 资 本额 在 3 0 0 0万 1元 以 下 的 企 业 为 5 1 中小企 业 零 售 业 中 ,从 业 人 员 在 5 O 中, 业 人员 在 5 人 以下或 资本 额在 从 O 5 0 万 1元 以 下 的 企 业 为 中 小 企 业 ; 00 5 1 服 务 业 中 , 从 业 人 员 在 10人 以 下 或 0 业 人 员 界 定 标 准 呈 上 升 趋 势 。日本 企
就不 分行 业 的界 定标准 而言 , 从
灵 活 性 和 合 理 性 。因 为 有 些 行 业 尽 管 从 业 人 员 较 多 ,但 资 本 额 并 不 大 ( 如 矿 业 ) 按 资 本 额 标 准 仍 可 界 定 为 中 ,
小 企业 。
规 定 :制 造 业 等 行 业 中 ,从 业 人 员 在 3 0人 以 下 或 资 本 额 在 3亿 日元 以 下 0 的 企 业 为 中小 企 业 ;批 发 业 中 , 从 业 人 员 在 1O人 以 下 或 资 本 额 在 1 1 O 亿 5 1
业 平 均 从 业 人 数 增 多 ,中 小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界 定 标 准 也 随 之 提 升 。此 外 , 1 4 、 14 0 6年 都 是 单 一 标 准 , 但 到 9 9 15 年 之后 变成 复合 标 准 ( 加 了资 90 增 本 额 标 准 ) 增 加 了 政 府 政 策 运 作 的 ,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发展与启示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发展与启示一、日本中小企业发展概况据日本中小企业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日本有中小企业419.80万家,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7%;中小企业员工2784余万人,占全部企业员工总数的69%;中小企业年销售额570万亿日元,占全部企业销售额的53%左右。
二、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一)政策目标中小企业政策由日本经济产业省的新工业促进战略决定,该战略强调了下列主要与提高竞争力有关的目标:对人力资源和技术的投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价值创造的最基本因素的投资);优先培育工业集团,充分发挥日本优势;复兴中小企业,恢复地区经济;制定战略贸易政策,包括设立东亚经济集团。
中小企业社(SMEA)的基本政策目标可以分为:便利基金供应,强化产权投资市场(equity market);促进商业创新和中小企业的设立起步;加强中小企业的管理基础;理顺中小企业对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的适应;针对小型企业的措施。
(二)政策历程在过去的60年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一直是日本政府政策的一大特色。
日本中小企业社将这60年中的政策制定和发展分为六个阶段:重建期(1945—1954):1948年,日本设立了中小企业社,也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政策工具,包括金融、组织升级、管理诊断以及指导;高增长期第一阶段(1955—1962);包括认识到需要调整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差距,中小企业政策变得更为系统化;高增长期第二阶段(1963—1972);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还包括一系列的政策加强,比如调整中小企业的劣势、对小型企业的措施、增加获得股权资本的可能性及通过《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稳定增长期(1973—1984):主题包括强调知识的重要性和加强管理资源。
日本设立了一个中小企业大学校,用以支持这些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建立了一个小型企业信息中心网络;转型期第一阶段(1985—1999):进行结构性变化和产业整合的过程,为新起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转型期第二阶段(2000以后):制定了新《中小企业基本法》,通过优惠税收和一条龙的行政程序等来促进公司改制。
美国中小企业政策的借鉴与启示
美国中小企业政策的借鉴与启示一、政策措施截至2002年底,美国共有中小企业2700多万家,占了企业总数的99%。
创造的工业增加值超过非农私营企业GDP的50%。
创造的就业机会占全社会就业岗位的50%,新增就业岗位的60-80%。
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实现的创新发明超过了全社会创新发明的50%,成为支撑和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一)财税政策在美国,《小企业投资法》规定,国会向联邦小型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缩写SBA)提供资本金,并授权SBA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资助。
(二)融资支持在美国,SBA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融资支持,包括贷款计划、投资计划和赈灾贷款计划。
(1)贷款计划。
贷款计划又包括7(a)贷款担保计划、504贷款计划和小额贷款计划。
7(a)贷款担保计划是指SBA为中小企业从商业借贷机构获得的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短期和长期贷款担保约75%,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
504贷款计划是指SBA通过全美约270家注册开发公司(CDC),向成长型小企业提供诸如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贷款,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创造和保持就业机会。
小额贷款计划是指SBA通过170家社区借贷中介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单笔最高3.5万美元的小额贷款,并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技术援助和培训,以最小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2)投资计划,是由SBA特许和资助而由私人所有和经营的投资公司,专门向具有较高风险而难于从一般渠道得到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股本融资或者债权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SBA 向小型成长型公司提供风险投资的主要方式。
(3)赈灾贷款计划是SBA向私人非农业灾害受灾机构提供长期融资、进行修复性援助的主要项目。
(三)技术支持在美国,政府除在融资、税收、培训、风险投资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支持外,联邦《小企业创新法》还规定,研究开发额达1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机构必须参与中小企业的研究创新,向中小企业安排占预算额1.25%的研究开发合同。
美日等国中小企业立法情况及其启示.doc
美日等国中小企业立法情况及其启示-我国于今年6月29日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具有历史的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情况复杂,有限的立法内容只能在原则上体现国家规范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具体措施还要依靠有关部门制订配套的法规、规章加以落实。
因此,研究和了解国外关于中小企业的情况和立法经验,有助于我们把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落到实处,促进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美国中小企业立法情况美国对中小企业一般称为小企业。
小企业已成为当前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就业和技术创新是其两大功能。
1995年,美国政府《小企业状况的报告》中指出:“在全国经济的各项指标中,小企业占从业人员的60%,占销售量的5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占私人部门产量的50%”。
1986-1995的10年间,每年都有超过60万家新企业诞生,创造了很多的就业机会。
美国对小企业的定义最早见于1948年的《义务兵役法》,1953年的《小企业法》对该定义进行了规范,小企业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不居支配地位的企业”,根据这一定性方法,再按所属的行业按照一定的资产总额或从业人数进行具体划分。
美国对小企业的专门立法始于1953年《小企业法》,之后又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和《小企业创新法》以及小企业受惠颇多的《精简文件法》、《管理文件法》等,现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
根据《小企业法》,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隶属联邦商务部,后又上升为直属的联邦政府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免。
地方各州设立小企业办公室作为地方政府职能机构,执行和实施小企业局以及州政府的小企业政策。
联邦小企业局和地方小企业办公室的职能就是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的贷款、采购合同及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社会化服务。
美国关于小企业的立法思想体现了该国对小企业的态度和认识水平。
美国代表了以规模化大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大企业发展战略,但在扶植小企业问题上,提出了“摆平竞技场”的思想,即通过政府干预,尽量弥补小企业先天不足的缺陷。
中小企业成长环境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小企业成长环境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小企业是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同国家中小企业成长的环境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可以看看美国和德国两个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成长环境。
在美国,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到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融资便利、创新氛围浓厚等优势。
美国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托着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大量的创新资源,快速成长。
而在德国,中小企业同样也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得益于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对创新的重视,德国的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很大的竞争力。
这两个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我们来看看亚洲国家中小企业的成长环境。
在日本,中小企业一直是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非常大,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而在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中小企业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些国家的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我们来看看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成长环境。
在巴西、印度和中国等国家,中小企业也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这些国家的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不断崛起,成为国际市场上的新力量。
通过对以上国家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成长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关注。
而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市场准入便利和创新资源,帮助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要改善中小企业的创新环境。
政府应该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要优化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
政府应该精简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流程,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要加强中小企业的国际合作。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竞争力。
国外中小企业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中小企业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刘泉红刘健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第19期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
各国中小企业政策体系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各自独特的地方。
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
一、国外中小企业政策的共同点(一)将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置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高度美国政府认为保障自由竞争可以导致国家的繁荣,而扶持中小企业能够消除不完全竞争,因此其把中小企业政策视为其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
日本通产省制定了多项产业政策,给予中小企业很大支持。
政府有针对性的、旨在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政策措施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强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成批出现,某种意义上己经形成一种与大企业相抗衡的力量。
欧盟及其成员国一直对中小企业给予较大支持,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2000年3月的欧盟里斯本峰会提出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使欧盟在2005年成为企业欧洲,在2010年前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知识经济区。
2006年3月欧盟25国首脑会议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再次作为推进“里斯本战略”的重要内容被提上议程。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各国都无一例外地相继建立起以官方机构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体系。
美国的小企业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隶属国会的小企业委员会、白宫的小企业会议和作为政府部门的小企业管理局。
小企业管理局是1958年被国会确定为“永久性联邦机构”,依法具有制定、协调政策,资金支持等职能。
日本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专门机构是中小企业厅和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
中小企业厅是日本中小企业最高的专门机构,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作为首相府的附属机构,提议或审议各种政策,并与中央政府的各省厅保持密切联络,进行协调。
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专门机构一方面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另一方面制定和执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的一些特殊和具体政策。
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历程的借鉴意义
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历程的借鉴意义摘要:日本是制定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最早、执行最为典型的国家,也是为中小企业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
日本中小企业特有的发展模式,及其特色鲜明的政策,为世界各国企业界,经济学界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我国正处于中小企业政策体系的形成过程之中。
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的理念转变及其相应的做法,对于我们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历程借鉴一、日本中小企业的政策演变历程二战后,日本商业振兴政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后经济复兴期的振兴政策、高度经济成长期的振兴政策和安定成长期的振兴政策。
“二战”后,日本由于将有限资源向大企业倾斜,大量中小企业陷入了因资金和生产资料供应不足而引起的困境之中。
为此, 日本所采取的中小商业振兴政策是主要对的中小零星商业企业给予保护,采取的是消极政策,缺乏谋求中小商业的产业培养的观点,使其处于一种自由放任的状态。
日本政府早在1940年就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了明确界定。
1950年从资本额和从业人员两方面界定中小企业,规定资本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1947年11月阁在“中小企业振兴政策纲要”这一纲要中提出要在建立技术指导。
经营诊断制度的同时,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指导机构。
而在高度经济成长期,日本首先对中小企业分布叫多且高度成长具有基础作用的机械零配件行业,纺织行业和电子行业,指定了专门的行业振兴政策,并于1956年制定了<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各个都道府县公布政府方面的补助金额. 1953年日本政府经济白皮书所指出的,企业大小规模的差距扩大了,所以在日本的现代化大企业与建立在非现代化的中小企业之间出现了两极对立,因而消除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双重结构”便成了当务之急。
同时由于对外贸易的扩大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大企业向中小企业领域扩的需求也急迫起来。
在这种状况下,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问题开始认真对待,从纠正“双重结构”的目标出发,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政策,并为指导今后的政策而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纲领性法规。
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汇总
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张宝山受国际国内严峻金融形势的影响,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的目标已转变为“扩内需、增就业、促增长”。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中小企业不仅在分散市场风险、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吸纳新增就业、扩大内需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支撑力量,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发动机。
在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下,我国中小企业陷入了出口减少和融资困难的“两难”窘境。
鉴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及时出台了相关财税和信贷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努力解决其融资瓶颈。
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了法律基础,但是随之而来就是要明确政府政策扶持的范围,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界定问题。
2011年6月我国政府出台并执行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标准的实施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上有长达近百年的历史经验,站在不同角度审视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许在实施新标准的背景下,能指引相关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日本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演变及修订动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加以修订完善而形成的,加之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东方文化的范畴。
因此,借鉴和吸取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历史经验就非常有必要。
1940年,日本以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作为划分中小企业的依据。
1946年,日本政府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经济,实施“倾斜生产方式”的经济政策,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的扶持范围,相应地将职工人数标准上限提高到200人。
1950年,开始采用职工人数和资本金额作为划分标准,进一步将职工人数上限提高到300人。
1963年,日本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界定了中小企业的划定标准,此次标准相对于之前的三次标准来说是一次质的飞跃。
美、日、韩及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模式和经验
美、日、韩及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模式和经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成熟发展,中小企业已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
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搞好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已经成为维护宏观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应如何建立我国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本文仅对美、日、韩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模式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以总结他们的规律性经验。
一、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美国的企业只分大企业与小企业。
对小企业的服务,美国从19世纪末就已经开始,当时制定了反垄断法,试图通过限制垄断来维护小企业利益,但实际未见成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小企业在美国的就业、稳定经济方面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美国政府在继续对垄断进行限制的同时,才真正意义上开始强调对小企业的扶持和帮助。
这样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小企业服务体系。
这个体系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多层次服务组织体系(1)政府机构。
1953年美国制定了《小企业法》,并由此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和相关机构。
小企业管理局局长由总统任命,直接对总统负责。
小企业局的职能是:听取小企业的意见,及时向总统报告,向联邦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对小企业提供各种援助与帮助,为它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提供商业机会。
小企业管理的组织体系设置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华盛顿的总部。
它负责为小企业制定为方针、政策和指导下属各级机构工作;第二层次是设在十大城市的十个区域办公室(地区局),负责指导各地方机构工作;第三层次是遍布全美的各地方机构,它们是向小企业直接提供支持的基层组织。
此外,美国政府还建立了贸易和开发署、小企业基金会等机构来配合小企业管理局工作。
(2)民间机构和行业协会。
它由民间自发建立或政府推动形成。
民间机构包括小企业的投资公司、技术推广中心、退休经理服务团、在职经理服务团、美国高校“小企业学院”等;行业协会是在各行业建立的专业协会和协会联合会组织等。
(3)半官方机构。
这种组织是由政府和民间合作建成。
中小企业发展国际经验借鉴及相关启示
中小企业发展国际经验借鉴及相关启示一、各主要经济体扶持中小企业采取措施(一)设立中小企业服务发展机构1.日本:3月18日,日本成立“地域经济活性化支援机构”,负责重振中小企业搞活地方经济。
机构将通过注资、贷款等资金面措施扶持地方骨干企业,并派遣企业重组方面的专家。
机构还将在推动金融机构放宽贷款条件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放宽部分行业贷款发放条件。
二是针对失业者提供创业贷款或培训支持。
三是提供专项资金,补贴亏损企业。
四是减免部分税收(见表1)。
表1:各主要经济体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一览表—1—(三)协助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1.日本:为扶持中小企业投资海外,日本以贸易振兴机构为牵头单位,通过与当地日本大使馆、商工会议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以及人才派遣公司等携手在新兴经济体等设立“支援组”。
除为日本—2—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有关国家的制度、市场信息之外,“支援组”还将协助企业寻找工厂以及办公场所,当地的人才派遣公司、金融机构等,使企业能够迅速便捷地聘用到人才以及筹措到资金。
支援组计划于7月前在中国等8个国家设立。
2.新加坡:4月1日,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推出三年共1800万元的新计划,协助1000家营业额不超过1亿元的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新市场。
企发局也将另外拨款三年共2000万元,协助商家在国际化时应对人力问题,包括与大学和企业界合作吸引1300大学生加入海外工作团队。
3.泰国:4月10日,泰国内阁会议批准了支援中小企业走向海外项目经费1亿铢。
国际贸易促进厅制定连续3年、每年给500家中小企业提供扶持的工作计划,以增强其公司经营实力。
而计划面向的目标市场包括东盟国家、中国、日本、韩国和其他有针对性的市场。
(四)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创新企业发展1. 英国:3月25日,英国发布2014~2015年春季预算案,其中,针对小企业帮助计划(政府通过购买研发性服务,推动新技术进入市—3—场,使其未来在公共领域获得采购订单)的投入将在新财年增加到两亿英镑。
美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模式比较及启示
美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模式比较及启示本文以国别为划分标准,介绍了以美国和日本两国为代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国际化模式,通过比较研究,找出中国在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方面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以期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道路提供借鉴。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模式美国日本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其国际化更多的是指广义的实现过程,真正达到国际化中的高级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比较少。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国际化也分为外向国际化和内向国际化。
前者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去”模式,指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和间接出口、技术转让、国外各种合同安排、国外合资经营、海外子公司和分公司等,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利用外部已有的技术、生产资源、发展环境等要素,实现自身的成长;后者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请进来”模式,指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口、购买技术专利、“三来一补”、国内合资合营、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即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以吸引和邀请国外高技术公司来本地投资,主动参与其价值链,一起开发国内市场,利用并学习引进的技术、管理方法和服务等。
具体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内容包括:目标市场或区位投资的选择;外国市场进入方式及国际化经营战略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其“国际化”战略主要指企业的产品、技术、人才、资本、服务等要素的国际化配置,企业面向全球建立起国际性协作分配和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等。
本文以国别为划分标准,主要研究以美国和日本两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国际化模式。
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国际化模式(一)概况二战后,在日元长期低估的环境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日本产品的出口做出了巨大贡献。
日本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非常活跃,仅20世纪70到80年代日本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外投资项数就已经占制造业对外投资总项数的40%左右。
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主要在发展中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市场较小,采用进口替代政策发展产业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适用技术和小规模投资的发展战略,这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另一种类型是在发达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大企业的分(转)包企业跟随大企业进军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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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美国及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与启示
张宝山
受国际国内严峻金融形势的影响,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的目标已转变为“扩内需、增就业、促增长”。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中小企业不仅在分散市场风险、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吸纳新增就业、扩大内需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支撑力量,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发动机。
在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下,我国中小企业陷入了出口减少和融资困难的“两难”窘境。
鉴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及时出台了相关财税和信贷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努力解决其融资瓶颈。
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了法律基础,但是随之而来就是要明确政府政策扶持的范围,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界定问题。
2011年6月我国政府出台并执行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标准的实施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上有长达近百年的历史经验,站在不同角度审视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许在实施新标准的背景下,能指引相关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日本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演变及修订动因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加以修订完善而形成的,加之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东方文化的范畴。
因此,借鉴和吸取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历史经验就非常有必要。
1940年,日本以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作为划分中小企业的依据。
1946年,日本政府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经济,实施“倾斜生产方式”的经济政策,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的扶持范围,相应地将职工人数标准上限提高到200人。
1950年,开始采用职工人数和资本金额作为划分标准,进一步将职工人数上限提高到300人。
1963年,日本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界定了中小企业的划定标准,此次标准
相对于之前的三次标准来说是一次质的飞跃。
其一,行业划分采取四分法,有利于政府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扶持特定行业的发展;其二,采用职工人数和资本金额复合指标,有利于增加政府实施扶持政策的活动空间;其三,不同行业划分标准的指标上限不宽不窄,比较符合当时日本国内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截至20世纪末,日本国民生产总值仅次于美国,处于世界第二位,正是因为其庞大的经济总量。
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与实际经济发展呈现脱节现象,因
此,1999年对1963年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不同行业的资本金标准提高到与国民经济相适应的额度,职工人数标准基本没有变化。
日本对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修订总共达五次,每次均服从国民经济的需要,尽可能地提高划定标准上限,从而避免因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界定过窄引致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的僵化,从中也可看到日本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准确实施中小企业
保护政策。
此外,2010年颁布《中小企业宪章》,虽然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没有变化,但是将其地位提升到“国民经济的牵引力和社会发展的主角”。
与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比,日本不论职工人数还是资本金的上限均严重小于我国同类型企业相应指标上限,如果仅从“量”的角度比较的话,日本中小企业的范畴基本上与我国小微企业的概念相同。
美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演变及其特点
美国着手探索和研究支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末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期间,由于此前美国政府对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破产倒闭或者被兼并重组,造成了严重的失业问题,危害到社会稳定与安全。
因此,美国政府开始着手研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和优惠政策。
1953年颁布《小企业法案》,首次以联邦政府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小企业范畴,成立了永久性隶属于联邦政府专管小企业认定、担保、融资等一系列工作的小企业管理局,不过该法案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是定性准则,即凡属独立拥有和经营,且在所属行业中不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是小企业。
然而,该定性标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随意性过大而备受争议,随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修订了该指标,采用定量指标加以代替,即规定凡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可认定为小企业,这些小企业就可以享受到政府的扶持政策和融资优惠。
随着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中小企业管理局又将企业雇员人数作为划分小企业的一个指标,并用较易获取的销售额
指标替代原有的资产总额指标,即雇员人数在5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均可认定为小企业。
与此同时,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为了防止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享受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侵占小企业的融资资源,也从企业独立经营和产业发展政策的角度制定了小企业的标准。
但是两种标准并行的结果是统计混乱,不利于政策的实施。
由于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小企业的认定等工作,因此,美国现行的小企业认定标准,以小企业管理局颁布的标准为准。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在北美工业分类系统的基础上,将小企业划分为20个产业大类,近1000个细分行业,每个行业依据其具体特性,或是采用年均雇员数,或是采用企业前三年平均销售额,作为划分小企业的标准,操作性极强。
美国小企业划分标准有如下两个特点:其一,小企业归属的行业划分非常细致;其二,具体行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唯一,操作性极强;此外,在美国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演变过程中,虽然也曾经出现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现象,但是由于在小企业认定的具体实施中两者易起冲突,最终以定性指标被舍弃而告终。
美国的经验似乎启示人们,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制定中定性指标不易操作,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在同样拥有中小企业数量巨大的欧盟,定性指标却是划分中小企业的必要指标,那么欧盟的认定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呢?
欧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特点
欧盟将中小企业视为欧洲经济发展的源动力,较早地认识到中小企业对欧洲经济的贡献,但直到1996年欧盟才制定了首个中小企业
的划分标准,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2003年欧盟委员会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加以修订的。
现行标准的特点有三:第一,采用两个定量指标即雇员人数和年营
业总额或年资产负债总额,以及一个定性指标即被认定企业不能被其他企业拥有25%以上的股权来划分中小企业,并且年营业总额和年资产负债总额相较于1996年的标准有较大提高,凸显指标设置时考虑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雇员人数指标较1996年标准没有变化;第二,引入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独立性”的概念,即被认定企业不能被其他企业拥有25%的股权,主要区分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旨在避免和减少利用政策漏洞冒充中小微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尽其所能地保证使有限的资金和优惠政策落实到真正应该得到扶持和帮助的中小企业上;第三,首次比较明确地提出了“微型”企业的概念,使欧盟中小企业政策更有针对性,微型企业的认定主要根据雇员人数指标,虽然年营业总额和年资产负债总额也作为参考,但是微型企业没有“独立性”的界定,因为微型企业多数是没有雇员或者只雇佣自己家庭成员,2003年只有自己或者家庭成员经营的微型企业就达900万家,占欧盟企业总数的46.61%,而到2009年末该类型的微型企业数量达到了1906万,占欧盟企业总数的91.8%,吸收的就业数量占全社会从业总量的29.7%,由此可见,微型企业已成为欧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主要启示
日本、美国和欧盟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制定是动态的,均立足于本国国情,制定的标准均作为认定那类企业可以享受政府颁布的
优惠政策,对我国中小企业标准的界定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具有以下两点启示。
其一,中小企业划分的定量标准是相对指标,而不是绝对指标,每个国家应根据本国国情设定具体的定量标准,2003 年中国和欧盟中小企业的数量占企业总数量的百分比均为 99%,但是按照当年年末汇率换算后,欧盟对中型和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上限要比中国高出一倍多,而日本 1999 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上限又比中国相同类型企业的划分上限小得多,这或许有汇率换算方面的误差,但整体来讲,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定量指标不具有横向可比性。
其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一个动态的完善过程,亚洲文化区的国家不倾向于采用定性指标,而欧美国家一般较认同定性指标作为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虽然定性指标在美国的实施过程中因与定量指标相冲突而被遗弃,但是有关企业“独立性”的定
性指标在欧盟地区被广泛地采用。
此外,美国在小企业划分标准及相关政策制定实施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其一,美国制定小企业标准和认定哪些企业符合小企业标准的部门是唯一的,所有权利归属于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其二,美国划分中小企业的行业非常细致,具体到每个细分行业,划分标准唯一,实际操作性极强。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