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欠债总承包人是否负连带责任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在建筑施⼯前会对承包单位进⾏投标或招商,确认承包单位后,不管是总包还是分包,承包单位都要对建筑施⼯进⾏责任承担。
那么,如何理解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呢?接下来,店铺⼩编将会为⼤家详细地进⾏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建筑⼯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筑⼯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建筑⼯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确⽴了分包的含义,即部承包单位将承包⼯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如果是业主直接将某⼀单项⼯程发包给总包之外的另⼀单位,那么就是业主直接发包,⽽不是分包。
所以只要定义为分包,不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还是总包选定经业主同意的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业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确定分包商的过程中业主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已。
如果因为业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设⼯程质量缺陷,那么发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是04年最⾼院建设⼯程施⼯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相关知识:⼯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1)对应的主体不同。
⼯程分包发⽣在总包⼈和专业承包⼈之间;⽽劳务分包则发⽣在总包⼈或专业承包⼈与劳务分包⼈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
⼯程分包的对象是⼯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程的全部;⽽劳务分包的对象是⼯程施⼯中涉及⼈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不同。
⼯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的⽆效⾏为;⽽劳务分包属合法⾏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
建筑工程合同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的连带责任
第一条连带责任的定义
在本合同中,“连带责任”指甲方或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该责任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共同的,具体由违约方全额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第二条甲方的连带责任
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停工或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应按日支付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作为补偿。
3. 甲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未经书面同意导致乙方增加成本的,由甲方负责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三条乙方的连带责任
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偿修复或重新施工。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需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
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四条第三方责任
1. 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甲乙双方或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第三方停止侵害行为,并依法追求其连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欠债总承包人是否负连带责任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欠债总承包人是否负连带责任对比合法分包中发包人就工程质量追究责任时的情况,可以看出,发包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几乎是相同的,因为在合法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同样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两种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不同:合法分包中,由于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故分包合同的签订可视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的授权与分包人签订的,故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的规定应为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的合意,如果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即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有违约行为,基于违约,法律规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明知违法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应当就工程质量的瑕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虽然同为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而且往往是需要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所以让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实践意义不大。
四、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救济途径转包和非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在追讨欠付工程款时面临很大困难。
依据合同相对性⑧的原理,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之签订合同的转包人索要工程款,而有的转包人由于未实际施工且已获得转包利润,不再进行工程结算或对工程结算不积极,有的转包人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有意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遇到转包人携款而逃、破产、被撤销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难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其利益就难以保障。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为连带责任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为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对于该责任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是,上述规定首先明确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同时又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但是实践中当事人未约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也没有规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在没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应当以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均未明确规定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不宜认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性质上看,更接近于代位责任,即发包人代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或者说实际施工人代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位请求发包人履行义务。
发包人承担代位责任后,发包人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债务以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实际施工人的债务相应消灭。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负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负债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负债是指分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包括对业主、总包商和其他分包商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分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
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和维修。
在工程交付后,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或者总包商可以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赔偿。
二、工程进度款分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分包商完成工程进度后,有权向业主或者总包商申请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三、工程变更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工程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分包商在工程变更后,有权根据变更协议的约定向业主或者总包商申请支付相应的工程变更款。
四、工程索赔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损失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分包商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工程损失的,可以向业主或者总包商提出索赔。
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索赔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五、违约金分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
分包商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业主或者总包商遭受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总之,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应当承担的负债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款、工程索赔款和违约金等。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方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各方的责任问题是关键所在。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种类、程度和方式,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进行约定,包括连带责任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明确了各方在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作为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是合理且常见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该解释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时的基本原则和限制,为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的连带责任约定通常涉及多个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这些责任的连带性质,不仅意味着各方需共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还要求各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相互协作、配合,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并达到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中建三局: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欠款责任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中建三局: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欠款责任认定及其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
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这条规定的准确执行面临复杂的情况。
发包人(下称甲)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下称乙),乙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工程分包人(下称丙),丙又将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下称丁),也即承包人实施了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由此造成的工程款拖欠,也即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拖欠工程款,甲、乙、丙、丁各方该如何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涉及责任认定及其准确处理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上述情形之下,各方如何承担责任,首先涉及到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甲乙之间合同属于正常的承发包合同,只涉及乙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乙丙之间、丙丁之间的合同因为违反《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属于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列举的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以及第4条规定,乙、丙、丁都在承包人项下,乙丙之间、丙丁之间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工程款支付仍然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且乙、丙、丁都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既然工程结算参照合同约定执行,但丁可以向哪些人主张欠款、甲乙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针对司法实践中这一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处理,笔者认为丁可以起诉发包人甲、违法分包人丙,发包人甲在欠付乙方工程款范围内对丁承担责任,同时责任范围不超过丙方欠付丁方工程款范围。
丙对丁方承担欠款责任。
乙方对丁方欠款承担不承担责任。
笔者的观点可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建筑工程合同业主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业主连带责任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业主连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业主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承包商遭受损失的,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合同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有利于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一、业主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业主作为合同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业主作为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如果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当对承包商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业主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业主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承包商无法正常施工的,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资料等,导致承包商无法正常施工的,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3.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如未能协助承包商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交付工程等,导致承包商遭受损失的,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4.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范围等,导致承包商遭受损失的,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三、业主连带责任的履行业主连带责任的履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范围等。
3.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如协助承包商办理相关手续、按时交付工程等。
4.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1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辨析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辨析根据《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实务中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三者间的关系复杂,存在违法分包、并行的专业发包、发包人指定分包、总承包人自主分包等情形。
分包合同中对于价款、质量、验收和管理费等约定也各有不同,故对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进一步的辨析。
一、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均明确了总承包人(包含施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连带责任《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8条、第12条对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在此不作赘述。
《建筑法》第67条“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分包合同违法,故二者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三、合法分包情形下的连带责任1、总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民法典》和《建筑法》也分别规定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
合法的分包关系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1)经发包人同意;(2)分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3)分包的内容属于非主体工程;(4)分包人不存在再分包的情形。
依据《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否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过程中,总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总承包人和第三人对于其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全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发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华东公司应对被告房德银承担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责任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华东公司是城北花苑项目的总承包人,而非工程发包人。
在实际施工人要求其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华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一、案件来源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0660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2125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2009年4月16日,华东公司城北花苑项目经理部代表华东公司与房德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华东公司承建的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房德银,工程款由房德银与华东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工程款目前尚未结算完毕。
房德银系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
该11、12号楼瓦工清包工先是由孙守专承包施工,房德银与孙守专签订了《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施工承包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孙守专因该工程需要垫资等问题退出并结算领取了15000元工程款。
分包人欠款 发包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分包人欠款发包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现实社会中很多的工程为了赶进度实施分包活动,这样的话工程进度就可以得到改善,一般来说工程分包是要签订相关的协议的,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拖欠工程款问题,那么分包人欠款发包人要承担责任吗?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一、分包人欠款发包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组织的后果有哪些1、发包人以设备租赁的方式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并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该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以租赁方式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建筑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企业需在其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故建筑企业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是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
不具备建筑资质承包人不能承建相应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给无建筑企业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针对发包人依据该无效的合同而取得的违法所得是否收缴,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同时以平衡当事人利益,避免激化矛盾为目的,作出决定。
承包人依据无效合同组织施工并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后,应获得与付出劳动相符的劳务报酬。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分包人违约包含哪些内容
施⼯专业分包合同中分包⼈违约包含哪些内容第三⼈就其完成的⼯作成果与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
法律咨询:施⼯专业分包合同中分包⼈违约包括哪些内容的咨询律师回答:答:分包⼈违约:⑴分包⼈与发包⼈或⼯程师发⽣直接⼯作联系;⑵分包⼈将其承包的分包⼯程转包或者再分包;⑶分包⼈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期或承包⼈同意顺延的⼯期竣⼯的;⑷因分包⼈原因⼯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⑸分包⼈不履⾏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义务的其他情况。
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在本合同专⽤条款内约定分包⼈赔偿承包⼈损失的计算⽅法或分包⼈应当⽀付违约⾦的数额。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建筑⼯程勘察、设计、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企业在⼯程设计或者施⼯作业中,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建筑⼯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五条建筑⼯程实⾏总承包的,⼯程质量由⼯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六条建筑⼯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需要承担哪些质量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需要承担哪些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需要承担的质量责任建筑⼯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并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程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
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程项⽬实⾏分包,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订⽴分包合同,将这部分⼯程项⽬交由分包单位完成。
总承包单位,是指承包⼀个建设单位全部建筑⼯程的施⼯单位。
分包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接受⼯程总承包单位发包分包⼯程的单位。
在这种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总承包⼈应当对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程任务的质量负责,即使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程任务分包给他⼈的,总承包单位也得对分包的⼯程任务的质量负责。
对于分包⼯程的质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都要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对分包⼯程所负的质量责任为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对因分包⼯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其他受损害⼈既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推诿。
当然,对属于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程质量问题,总承包单位在向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追偿。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监督。
总承包单位要对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程任务的质量,包括分包⼯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当然也有权对分包⼯程实施质量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进⾏严格的审查,慎重选择分包⼈的基础上,通过向分包⼯程派出管理、监督⼈员,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指导、监督以及对分包⼯程的质量进⾏定期检查等⽅式,加强对分包⼯程的质量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不得拒绝。
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约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
这可以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承担方式,或者是一种针对特定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2. 违约行为:发包方或承包方一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了损失。
例如,承包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或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3. 违约责任认定:对违约行为是否属实及造成的损失的认定。
一般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相关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认定。
4.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对环境污染或伤害事故造成损失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条件和适用范围,可能会因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具体参考相应的法律和合同条款,并采取合适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来解决争议。
分包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分包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分包工程合同是指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其他承包商完成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这种合同中,总承包商作为发包方,分包商作为承包方。
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责,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1. 发包方违约责任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若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或资料,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导致工程延误或质量问题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承包方违约责任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若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导致工程延误或质量问题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计算与赔偿1. 违约责任的计算违约责任的计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
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则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在计算损失时,应考虑到因违约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 违约责任的赔偿违约责任的赔偿应以现金为主,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赔偿。
若因违约导致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受损方可要求追加赔偿。
在赔偿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以达成共识。
三、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在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若调解或仲裁仍无法解决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拖延或阻挠争议解决进程。
工程合同工程款连带责任
工程合同工程款连带责任在工程合同中,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当涉及到工程款时,连带责任通常意味着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或产生损失,则相关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工程款连带责任条款范本:第N条工程款支付及连带责任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于每个付款周期内足额支付工程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2. 如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迟延利息,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且影响乙方正常施工进度,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材料损耗、人工成本增加等。
4. 甲方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暂停工程施工,直至甲方清偿欠款及相关费用。
在此期间,工期相应顺延。
5. 对于由第三方担保的工程款项,若第三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甲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6. 若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款调整,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支付条件及连带责任条款。
7.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方违反工程款支付及连带责任相关条款,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工程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条款旨在明确各方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约时的处罚措施。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乙方的利益,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的工程停滞,同时也为甲方提供了一定的约束力,促使其按期履行支付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特别是在涉及资金支付的问题上,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运作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
一、前言在建筑市场中,分包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分包商在完成自身承包工程的同时,还需与其他分包商、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往往面临着代位求偿的风险。
为了保障分包商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的定义与法律规定1. 定义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是指分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总包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分包商遭受损失,分包商有权要求发包人(或总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发包人(或总包商)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也对分包商的权利进行了保障。
三、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的风险成因1. 发包人(或总包商)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或总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延迟支付工程款、要求提前交工、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违约行为,都会导致分包商遭受损失。
2. 分包商的违约行为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擅自停工、擅自变更工程内容等违约行为,也会导致分包商遭受损失。
3. 第三方原因如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也可能导致分包商遭受损失。
四、施工合同中分包人代位求偿的应对措施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分包商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分包商可以与发包人(或总包商)就赔偿条款进行协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控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确保发包人(或总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分包商应妥善保存与施工有关的证据,为代位求偿提供依据。
3. 及时采取救济措施一旦分包商发现发包人(或总包商)存在违约行为,应立即采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催告、暂停施工、申请仲裁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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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欠债总承包人是否负连带责任】
对比合法分包中发包人就工程质量追究责任时的情况,可以看出,发包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几乎是相同的,因为在合法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同样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两种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不同:合法分包中,由于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故分包合同的签订可视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的授权与分包人签订的,故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的规定应为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的合意,如果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即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有违约行为,基于违约,法律规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明知违法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应当就工程质量的瑕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虽然同为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
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而且往往是需要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所以让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实践意义不大。
四、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救济途径
转包和非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在追讨欠付工程款时面临很大困难。
依据合同相对性⑧的原理,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之签订合同的转包人索要工程款,而有的转包人由于未实际施工且已获得转包利润,不再进行工程结算或对工程结算不积极,有的转包人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有意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遇到转包人携款而逃、破产、被撤销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难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其利益就难以保障。
1.司法解释在程序方面给实际施工人的救济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也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为便于查清案清,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这样在程序规范上,赋予了实际承包人越过转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权,减少了诉讼障碍。
在此,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追讨欠付工程款,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此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财产增加,另一方财产减少,一方的获益与另一方的损失有因果关系,且此种财产变动无法律依据但不以违法和过失为要件。
利益受领人需负利益返还义务,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利
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劳务及管理费后,由法院收缴。
⑨这里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二者之间无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工程如果质量合格,且已由发包人占有使用,发包人获得该项工程的使用收益,该利益可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约定工程价款计算(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不论合同有效还是合同解除,工程价款应依照合同约定),扣减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则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为其不当得利,实际施工人的损失即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司法解释规定虽然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应付工程款参照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约定计算),发包人在取得不当得利的范围内(即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有一点需要注意,当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没有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支付过任何款项,那么发包人的得利要高于实际施工人的损失,因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必然比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高(否则就不会转包),差额应怎样处理呢?按照不当得利法理,应予以收缴。
总之,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工程款的诉讼,依据的就是不当得利之债,承包人(即转包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承包人可能已从发包人受偿了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应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然,如果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发包人不必支付工程款。
可见,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依据的是
无效的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即合同无效之债,而以发包人为被告,依据的是不当得利之债。
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各自独立的,在法律上,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既不是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连带侵权责任,也不是对承包人未清偿部分的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此处实际施工人起诉的依据是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间的不当得利之债是相独立的,并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关系。
2.实际施工人受偿工程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标准
实际施工人起诉,通常是因为无法取得工程款,而转包、非法分包合同的无效,使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实现权益面临很大风险,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量合格与否而非合同有效与否决定工程款是否支付的标准,也就是说,不论是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解除、还是合同有效,只要建筑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发包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价款;如果建筑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发包方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这里的验收合格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不合格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当然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根据过错承担修复费用)。
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多方利益,工程价值大,承包方回收工程款才能发放劳工工资,司法解释对承包方受偿工程款给予了很大余地,只要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保质保量地完成承包工程,就能受偿工程款,发放劳工工资、偿还赊欠的材料欠款,保证了国家干预建筑市场以保证工程质量、维
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这一中心目的的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实际施工人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时,也可就质量合格的工程参照合同约定受偿工程款,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事实上认可了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因为实际施工人并不能获得如同法律认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有效时所能获得的权利。
因为合同无效,就是说合同自始不存在,就谈不上违约和违约责任。
在宣告合同无效以后,只能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则来处理,通过赔偿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赔偿的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为签订合同支出的一些费用,因此赔偿的标准就是非违约方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和现在状态之间的差距,这样就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各种有效的救济。
而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反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就是违约责任。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
当合同有效时,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实际施工人可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救济方式。
况且违约损害赔偿与合同无效损害赔偿不同,其赔偿标准应当是受害人在合同严格履行时能获得的利益与他在对方违约以后的状态的差距,不仅要赔偿实际的损失,还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而无效后的赔偿是不能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的。
所以,违约损害赔偿要明显的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在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就不能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对承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无故终止合同、不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等行为
追究其违约责任,仅能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获偿工程款,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不能对转包人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这样转包人大可以随意违约,即便实际施工人胜诉,其只需偿还已做合格工程的工程款,而不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