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制度-29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规范激素药物的临床应用,避免和减少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疗效及降低费用,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一、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组及职责由质管办、医务部、药剂科对临床相关科室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指导,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二、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科室质控组及职责由各相关科室药事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师激素类药物使用的技术指导及安全检查;三、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原则一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二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治疗方案包括选择品种、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等;根据不同疾病糖皮质激素的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 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2、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3、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 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 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四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四、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嘱患者进食低钠高钾高蛋白饮食;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14:00-15:00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6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服预防消化性溃疡及出血等不良反应的药物;6、下列情况应尽量避免使用或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1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2未能控制的感染如水痘和真菌感染等3病毒感染;4活动性消化性溃疡;5新近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6严重糖尿病;7严重高血压病;8妊娠初期和产褥期;9癫痫、严重精神病的患者,儿童也应慎用;10单纯疱疹性角结膜炎及溃疡性角膜炎、角膜溃疡;11活动性肺结核;12较严重的骨质疏松;13寻常型银屑病;14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若是必须使用糖皮质类激素药物才能控制疾病,挽救患者生命时,如果合并上述情况,可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严密监测上述病情变化的同时,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二性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性激素对其他器官的影响;对其他脏器及疾病有一定影响,如肝脏、肾脏,故对某些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以免引起不良反应;2、勿间断治疗;治疗中勿随意停用或漏用性激素,以免引起激素水平波动而影响疗效,甚至引起不规则出血;3、治疗期限;人工周期疗法以连用3个周期为宜,然后停药观察,以期待卵巢功能自行调整恢复,必要时经一定时期的停药后,再酌情使用;4、性激素类药物性能上的特点;1雌激素类药对绝经后妇女应慎用,乳腺癌及女性生殖器恶性肿瘤禁用;此类药服用后可引起恶心、呕吐、头昏、水钠潴留等副反应,如在睡前服,并与维生素B6、C及镇静剂同服,可减轻反应;必要时可改为肌注;用于功血时,血止后,不可骤然停药,而应逐渐减量,以免影响疗效;2孕激素类药大剂量应用强效孕激素类药对肝脏有损,有肝功能损害者应慎用或禁用;3雄激素类药不宜长期或过量应用,以免引起男性化;每月总量以<300mg为宜,年青妇女应慎用;4LHRH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及克罗米芬用药过程中应适当注意卵巢可能出现囊性增大,并可能破裂以及蒂扭转等;5个体反应机体对激素的反应常用明显差异,相同的剂量可能引起不同的效果和反应,用药应注意个体反应;五、激素类药物的分级管理根据治疗疗程分限制使用级和非限制使用级两级使用;冲击疗法、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为限制使用级,其他方案为非限制使用级;六、医师处方权限一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二短、中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时,需具备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且严格掌握适应症,品种选择原则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三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相应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四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定需医院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七、监督管理一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症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二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的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三由药剂人员负责处方检查,对处方中不合理的激素类药物的使用,药剂人员有责任记录并通知医师改正,并定期将情况汇总;四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激素类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五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六执业医师必须接受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要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核;七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各临床科室的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八对不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质管办、医务科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组及职责由质管办、医务科、药剂科对临床相关科室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指导,检查结果及时反馈与临床科室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二、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专家组及职责由各相关科室主任、副主任及一名主任医师组成,负责本科室住院医师激素类药物使用的技术指导及安全检查。
三、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原则(一)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二)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四)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四、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它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特别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糖皮质激素管理制度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我院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临床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
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⑹、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
6、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⑴、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⑵、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⑶、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⑷、消化性溃疡;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⑹、糖尿病;⑺、高血压病;⑻、妊娠初期和产褥期;⑼、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规范激素药物的临床应用,避免和减少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疗效及降低费用,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一、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组及职责由质管办、医务部、药剂科对临床相关科室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指导,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二、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科室质控组及职责由各相关科室药事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师激素类药物使用的技术指导及安全检查;三、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原则一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二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治疗方案包括选择品种、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等;根据不同疾病糖皮质激素的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 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2、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3、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 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 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四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四、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嘱患者进食低钠高钾高蛋白饮食;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14:00-15:00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6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服预防消化性溃疡及出血等不良反应的药物;6、下列情况应尽量避免使用或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1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2未能控制的感染如水痘和真菌感染等3病毒感染;4活动性消化性溃疡;5新近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6严重糖尿病;7严重高血压病;8妊娠初期和产褥期;9癫痫、严重精神病的患者,儿童也应慎用;10单纯疱疹性角结膜炎及溃疡性角膜炎、角膜溃疡;11活动性肺结核;12较严重的骨质疏松;13寻常型银屑病;14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若是必须使用糖皮质类激素药物才能控制疾病,挽救患者生命时,如果合并上述情况,可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严密监测上述病情变化的同时,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二性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性激素对其他器官的影响;对其他脏器及疾病有一定影响,如肝脏、肾脏,故对某些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以免引起不良反应;2、勿间断治疗;治疗中勿随意停用或漏用性激素,以免引起激素水平波动而影响疗效,甚至引起不规则出血;3、治疗期限;人工周期疗法以连用3个周期为宜,然后停药观察,以期待卵巢功能自行调整恢复,必要时经一定时期的停药后,再酌情使用;4、性激素类药物性能上的特点;1雌激素类药对绝经后妇女应慎用,乳腺癌及女性生殖器恶性肿瘤禁用;此类药服用后可引起恶心、呕吐、头昏、水钠潴留等副反应,如在睡前服,并与维生素B6、C及镇静剂同服,可减轻反应;必要时可改为肌注;用于功血时,血止后,不可骤然停药,而应逐渐减量,以免影响疗效;2孕激素类药大剂量应用强效孕激素类药对肝脏有损,有肝功能损害者应慎用或禁用;3雄激素类药不宜长期或过量应用,以免引起男性化;每月总量以<300mg 为宜,年青妇女应慎用;4LHRH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及克罗米芬用药过程中应适当注意卵巢可能出现囊性增大,并可能破裂以及蒂扭转等;5个体反应机体对激素的反应常用明显差异,相同的剂量可能引起不同的效果和反应,用药应注意个体反应;五、激素类药物的分级管理根据治疗疗程分限制使用级和非限制使用级两级使用;冲击疗法、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为限制使用级,其他方案为非限制使用级;六、医师处方权限一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二短、中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时,需具备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且严格掌握适应症,品种选择原则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三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相应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四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定需医院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七、监督管理一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症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二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的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三由药剂人员负责处方检查,对处方中不合理的激素类药物的使用,药剂人员有责任记录并通知医师改正,并定期将情况汇总;四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激素类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五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六执业医师必须接受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要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核;七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各临床科室的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八对不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沁源县人民医院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规范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避免和减少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疗效及降低费用,特制定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组及职责由质控办、医务科、药剂科对临床相关科室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指导,检查结果及时反馈与临床科室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二、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科室质控组及职责由各相关科室主任为组长的科室质控小组,负责本科室住院医师激素类药物使用的技术指导及安全检查。
三、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原则(一)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二)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四)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四、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以防感染扩散及加重。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嘱咐患者进食低钠高钾高蛋白饮食。
医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1.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全院医疗、药学和相关管理
人员。
2.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
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3.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4.短(疗程小于1个月)、中程(疗程3个月以内)糖皮
质激素治疗时,需具备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严
格掌握适应症,品种选择原则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
的品种。
5.长程(疗程大于3个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相
应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6.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定需内
分泌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7.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的用量。
8.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定期组织医务管理、临床、药学等专家进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开展专项处方医嘱点评,分析反馈,促进、指导、监督临床合理使用。
9.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情况纳入医疗质量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10.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临床合理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能力和水平。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我院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级原则激素类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1.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患者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激素类药物。
2. 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激素类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患者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
3.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患者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激素类药物;新上市的激素类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第三条临床用药选择原则临床选用激素类药物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因、病程及药物的药理作用、疗效、安全性、患者耐药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考虑。
2. 参照相关临床指南、规范和药物说明书,合理选择药物的品种、剂量和给药方式。
3. 优先选择非限制使用的激素类药物,仅在非限制使用药物无法满足治疗需求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的激素类药物。
第四条医师培训与考核1. 医师在使用激素类药物前,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激素类药物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及分级管理要求等。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师进行激素类药物知识考核,确保医师合理、规范使用激素类药物。
第五条处方权限1. 非限制使用的激素类药物,医师可根据临床需求处方。
2. 限制使用的激素类药物,医师需具备相应的处方权限,并在处方时注明用药理由。
3. 特殊使用的激素类药物,医师需具备相应的处方权限,并在处方时注明用药理由,同时需经过科室主任审批。
第六条用药监测与评估1. 医疗机构应建立激素类药物使用监测制度,定期分析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情况,对异常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广泛使用,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
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其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
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治疗适应证掌握是否准确;二是品种及给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理。
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证尤其是相对适应证较广的药物,但是,临床应用的随意性较大,未严格按照适应证给药的情况较为普遍,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
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1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
2、合理制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定,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
(1)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
(2)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
一般认为给药剂量(以泼尼松为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长期服用维持剂量: 2.5~15.0mg/d;②小剂量:<0.5mg/kg.d;③中等剂量:0.5~1.0mg/kg.d;④大剂量:大于1.0mg/kg.d;⑤冲击剂量: 7.5~30.0mg/kg.d。
(3)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天。
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
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管理”规定,规范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管理①组织管理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
1)负责制定全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规定,激素类药物使用指南;2)负责制定全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检查和考核标准;3)定期组织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培训与教育;4)定期对科室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内容包括: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糖皮质激素知识调查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②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购与遴选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1)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由采购办统一采购供应,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品种。
3)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2.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原则①糖皮质激素使用要求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应严格执行卫生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按照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激素类药物使用指南”,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管理,规范此类药物的临床应用,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降低医药费用,根据卫办医政发[2011]23号文《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糖皮质激素应用的基本原则本《规定》中激素是指糖皮质类激素,其在临床治疗工作中应坚持如下原则:(一)合规原则。
糖皮质激素在临床诊疗工作中须遵循《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
(二)谨慎原则。
糖皮质激素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
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
(三)正确与合理应用原则。
使用糖皮质激素需把握好治疗适应症是否准确,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确保其疗效并减少不良反应。
二、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具体规定(一)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症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症尤其是相对适应症较广的药物。
临床应用中存在未严格按照适应症给药的情况,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
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I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
2、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
(1)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症,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
(2)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
(3)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天。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南溪区人民医院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组及职责由医务科、药剂科对临床相关科室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指导,检查结果及时反馈与临床科室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二、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专家组及职责由各相关科室主任、副主任及一名主任医师组成,负责本科室住院医师激素类药物使用的技术指导及安全检查。
三、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原则(一)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二)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四)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四、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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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药事管理编号D-29
生效日期2020.3题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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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质量管理办公室、医务科、药学部及相关临床科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办法(试用)。
1、激素类药物治疗分级与医生权限
1.1冲击疗法(甲强龙单次用量 500mg 及以上或其他品种等效剂量)需具有
Attending 资质的医师开具医嘱。
1.2短程(1 个月内)、中程(3 个月内)糖皮质激素治疗时,需具备 Fellow
(含)以上资质的医师制定治疗方案并开具首次医嘱,且严格掌握适应症,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Resident 开具医嘱。
1.3长程(3 个月以上)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治疗方案需相应学科 Attending
医师制定,首次医嘱由 Attending 开具,随访和剂量调整必须由 Fellow (含)以上医师决定,随访续药可由Resident 开具医嘱。
1.4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需由内分泌科Attending 医师制
定,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Fellow(含)以上医师决定。
1.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糖皮质激素剂量,但仅限于
3 天的用量,并应在病程记录上详细记载相关情况,2
4 小时内由上级医生
审核。
2、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
2.1总体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
2.2知情同意:单次使用糖皮质激素剂量相当于甲强龙 250mg,或糖皮质激素
使用时间超过 5 天,必须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2.3糖皮质激素使用后必须在病程录中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激素的原
因(适应症),激素的种类,剂型剂量,预期使用时间,并发症的监测,以及激素治疗的疗效评估等。
2.4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激素类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2.5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激素类药物。
3、临床应用评价与监管
3.1药学部:负责定期对激素类处方检查,重点检查内分泌科、皮肤科、肾内
科、危重医学科、呼吸科、血液科等六个糖皮质激素用量较大的科室,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交质量管理办公室。
3.2质量管理办公室:分析处方检查结果,提出存在的问题,反馈给临床科室,
同时汇报至医务科,定期提交医院DTC 讨论。
3.3医务科:督促临床科室对存在问题或DTC 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持续改进,
协调IT 中心等部门予以技术支持。
3.4将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对于滥用激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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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药事管理编号D-29
题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页数2/2
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其激素使用处方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获经批准
院长日期2020.3.28
药海无涯学无止境专注医学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