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电动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随之而来的,是铅蓄电池的迅速涌入市场。
铅蓄电池拥有良好的性能,被众多产品所广泛使用,但同时也会产生巨大的环境负担。
出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国现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加强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减少其可能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
二、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2、全面推行排放控制原则,加强环保倾向性产品选择;3、加强综合协调,积极研究和推广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4、强化责任意识和执行力,提高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成效。
三、内容1、定义铅蓄电池是指以铅、铅酸、锂、碱、锰酸锂等化学物质为主要原料,设计封装成各种形状大小的金属外壳或模塑塑料的可充电电池,因其具有高容量、安全可靠、耐环境对抗以及良好的可充电性能,被广泛应用于手机、MP3、笔记本电脑电池等电动产品中。
2、管理要求(1)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回收设备,实施自身回收利用,处理废铅蓄电池,并保护其有害物质不流失。
(2)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当将产品销售出去后,做好与消费者的回收利用管理,定期收回废旧铅蓄电池,依法处置,并承担回收利用责任。
(3)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各领域的专家联合研究,提出相关技术支持,有效地推动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
(4)国家将对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管,以确保铅蓄电池的合理生产和回收利用,确保环境的安全。
3、后续计划(1)落实责任分工。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回收利用,制定回收利用促进计划,组织专业服务团队,开展回收利用工作。
(2)推动回收利用行业发展。
需要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技术支撑,鼓励技术创新,提高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技术标准,改善设备设施。
(3)强化管理和检查。
应当设立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确保回收利用顺利进行。
四、尾声以上便是我国现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总体情况,它旨在加强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减少其可能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有效保护我们的环境,最终实现绿色发展。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探索建立完善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体系,防止废铅蓄电池在回收过程中污染环境,遏制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和环境保护双重效益,根据我省铅蓄电池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现状,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试点期间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指南。
2.术语概念2.1废铅蓄电池:指丧失蓄电功能的铅蓄电池产品。
2.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2.3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指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的产品回收组织,负责建立共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专业从事产品回收、处理、循环利用。
2.4电池生产企业:指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2.5再生铅企业:指将废铅蓄电池按环保要求拆解分选后,经冶炼生产再生铅的企业。
需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6收集网点:铅蓄电池销售网点如铅蓄电池分销或零售店、机动车4S店、电动车维修店、汽修厂等可作为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
2.7溯源管理:指利用溯源管理平台,采用二维码识别的技术,实现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追踪和管理。
2.8回收授权书:指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赋予电池销售网络或第三方回收企业可回收废铅蓄电池权利的书面授权。
2.9溯源平台注册卡:溯源平台在企业完成注册后发放注册卡。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3.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3.3《关于印发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70号)3.4《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5《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6《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3.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3.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3.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3.10《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3.11《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0号)3.12《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5号)4.企业、政府和消费者责任指铅蓄电池产品丧失蓄电功能后,在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过程中,企业、政府和个人应履行的责任。
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
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废旧铅酸蓄电池是一种常见的储能设备,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动车、太阳能发电系统等领域。
然而,由于铅酸蓄电池的特殊性,其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态环境与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与处置1.回收责任主体: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由生产商、经销商、使用单位和回收企业等共同承担回收责任。
生产商应建立回收网络和回收渠道,确保废旧铅酸蓄电池能够及时回收。
经销商要协助生产商把废旧铅酸蓄电池送至指定的回收企业。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给生产商或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2.回收方式: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方式主要包括定期回收、集中回收和零散回收三种。
定期回收是指制定固定时间对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回收,由回收企业派员上门回收。
集中回收是指将废旧铅酸蓄电池集中到特定场所,由回收企业或指定单位进行回收。
零散回收是指废旧铅酸蓄电池由生产商、经销商和使用单位通过现场交接等方式进行回收。
3.处置方式:回收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理。
首先,需要进行蓄电池拆解和分解。
拆解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阻止酸液和铅粉外泄,避免对环境和人员的伤害。
然后,对拆解后的铅板、电解液等进行分别处理,分别回收铅、再生电解液等有价值物质。
4.监管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生产商、经销商、回收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管与检查,确保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与处置的合规性。
对于违反回收制度和规定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的认识与意识。
二、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再利用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铅、电解液等有价值物质可以进行再利用,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1.铅的回收与再利用:铅是废旧铅酸蓄电池中最主要的有价值物质。
回收的铅可用于铅酸蓄电池的再生产,降低对原料的依赖,并减少新能源材料的开采。
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
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和利用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这种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资源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般来说,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回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体系,包括回收网络、回收站点的布局
和相关政策支持。
2.处理与利用规定:明确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处理和利用方式,确保其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3.监管与执法:建立监管机构,加强对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确保相关法规的执行。
4.技术研发与推广:支持和推动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处理效
率和资源回收利用率。
5.宣传教育:开展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
社会各界参与到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中来。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促进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合理回收、安全处理和资源再利用,从而达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废铅酸电池管理制度
废铅酸电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铅酸电池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提高资源利用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废铅酸电池的生产、使用、处置等相关单位,包括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回收企业等。
第三条废铅酸电池管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实行免费回收和处理,促进企业履行责任,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第四条废铅酸电池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责任,加强政府监管。
第二章废铅酸电池回收管理第五条废铅酸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合有资质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企业开展废铅酸电池的回收工作。
第六条废铅酸电池回收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建立废铅酸电池回收设施,定期开展废铅酸电池回收工作,确保回收量和质量。
第七条废铅酸电池回收设施应具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废铅酸电池回收企业应做好废铅酸电池的分类、包装、标识工作,确保回收的废铅酸电池安全运输、存储和处置。
第九条废铅酸电池回收企业应加强对回收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废铅酸电池回收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废铅酸电池回收企业应定期进行废铅酸电池回收情况的统计和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确保废铅酸电池回收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废铅酸电池处理管理第十一条废铅酸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废铅酸电池交给具备资质的废旧电池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废铅酸电池处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建立废铅酸电池处理设施,定期开展废铅酸电池处理工作,确保处理量和质量。
第十三条废铅酸电池处理设施应具备相关的环保设施,定期进行环保检查,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废铅酸电池处理企业应做好废铅酸电池的分类、包装、标识工作,确保处理的废铅酸电池安全处置、循环利用。
第十五条废铅酸电池处理企业应加强对处理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废铅酸电池处理工作的安全进行。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现状及方法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现状及方法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这事儿啊,现在是有不少情况呢。
先说说现状吧。
现在铅蓄电池的使用那是相当广泛啊,到处都能看到它的身影,像汽车里用来启动发动机的电瓶,还有一些应急照明设备啥的。
这么多铅蓄电池在用,那产生的废旧电池数量就很庞大了。
不过呢,回收的情况有点复杂。
有些地方回收做得还不错,有专门的回收企业。
这些企业呢,有比较正规的流程,他们知道怎么把铅蓄电池里有用的东西给提取出来,像铅啊,硫酸啊。
但是啊,也有不少小作坊在偷偷搞回收。
这些小作坊可就不那么靠谱了,他们往往没有什么环保措施,就想着把铅弄出来卖钱,结果把周围的环境弄得一塌糊涂,污染特别严重。
在回收渠道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一些铅蓄电池的使用者不知道该把废旧电池送到哪里去回收。
比如说有些车主,他们换了汽车电瓶后,就把旧电瓶随手一扔,或者卖给那些收废品的,也不管这些收废品的会不会把电瓶送到正规回收渠道。
这就导致很多铅蓄电池没有进入正规的回收体系,而是在一些不正规的地方流转,最后可能就被那些小作坊给处理了。
再讲讲回收利用的方法吧。
对于铅蓄电池的回收,最主要的就是提取里面的铅。
正规的企业会先把铅蓄电池进行拆解,这可不能随便拆,得有专门的工具和技术人员。
把电池拆开后,里面的铅板、铅膏这些含铅的东西就会被分离出来。
然后呢,会通过一些特殊的冶炼方法,像火法冶炼或者湿法冶炼,把铅给提炼出来。
火法冶炼就是把含铅的材料放到高温的炉子里去熔炼,就像打铁一样,高温把铅从其他杂质里分离出来。
湿法冶炼就相对温和一些,利用一些化学溶液把铅溶解出来,再通过一些化学反应把铅还原出来。
除了铅,硫酸也是可以回收利用的。
电池里的硫酸可以被收集起来,经过处理后,还可以用于一些工业生产,比如说在一些化工行业里,对硫酸的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
我就遇到过这么个事儿。
我有个朋友在一个小县城,他看到有个小院子里堆了好多铅蓄电池。
那个地方啊,周围的土地都被污染得变色了。
后来才知道,是一个没有资质的人在那里回收铅蓄电池,就是为了提取铅卖钱,根本不管对环境的破坏。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探索建立完善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体系,防止废铅蓄电池在回收过程中污染环境,遏制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和环境保护双重效益,根据我省铅蓄电池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现状,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试点期间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指南。
2.术语概念2.1废铅蓄电池:指丧失蓄电功能的铅蓄电池产品。
2.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2.3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指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的产品回收组织,负责建立共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专业从事产品回收、处理、循环利用。
2.4电池生产企业:指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2.5再生铅企业:指将废铅蓄电池按环保要求拆解分选后,经冶炼生产再生铅的企业。
需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6收集网点:铅蓄电池销售网点如铅蓄电池分销或零售店、机动车4S店、电动车维修店、汽修厂等可作为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
2.7溯源管理:指利用溯源管理平台,采用二维码识别的技术,实现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追踪和管理。
2.8回收授权书:指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赋予电池销售网络或第三方回收企业可回收废铅蓄电池权利的书面授权。
2.9溯源平台注册卡:溯源平台在企业完成注册后发放注册卡。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3.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3.3《关于印发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70号)3.4《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5《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6《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3.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3.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3.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3.10《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3.11《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0号)3.12《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5号)4.企业、政府和消费者责任指铅蓄电池产品丧失蓄电功能后,在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过程中,企业、政府和个人应履行的责任。
铅蓄电池收集管理制度
铅蓄电池收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铅蓄电池的生产、使用、回收和处理,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使用铅蓄电池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铅蓄电池是指以铅和其他金属为主要电极材料的储能装置,包括汽车蓄电池、UPS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等。
第四条铅蓄电池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遵循“减量、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铅蓄电池的监管,指导和支持铅蓄电池的回收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铅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环保责任。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铅蓄电池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铅蓄电池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生产环节第八条铅蓄电池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和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有害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使用环保型原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在产品上标明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监管和追溯。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回收和处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产品达到循环利用标准。
第三章销售和使用环节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铅蓄电池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环保评估,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当加强产品宣传和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鼓励购买环保型铅蓄电池产品。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合法使用铅蓄电池产品,并遵守产品使用说明,防止因错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维护和管理制度,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产品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点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制度
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点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制度一、概述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点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制度是指对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转运和处理时所涉及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废旧铅酸蓄电池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废物,其中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不得当处理,将会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建立和完善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点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点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护环境: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有害物质如果在处理过程中泄漏或排放到环境中,将会对土壤、空气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 保障人类健康: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人们对有害物质的接触。
3. 规范企业行为: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约束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理企业的行为,保障废物处理的安全和合规性。
三、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点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1. 立法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点危废转移的管理责任和要求,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及奖励政策。
2. 行政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转运点的监管和检查,保证废物的合规处理。
3. 企业自律: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艺流程,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点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关系到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也是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我认为政府和企业应当共同合作,加强对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管理和监督,以推动废物处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五、总结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点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制度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是我们应当重视的工作。
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共同努力,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对废物的管理和处理责任。
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构建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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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废弃电池及废旧铅酸蓄电池
对生态系统的危害
废弃电池及废旧铅 酸蓄电池中的重金 属会污染土壤和水 体,影响植物和动 物的生长和生存。
废弃电池及废旧铅 酸蓄电池中的有害 物质会通过食物链 进入人体,对健康 造成危害。
废弃电池及废旧铅 酸蓄电池中的酸性 物质会破坏生态系 统的平衡,导致生 态系统的崩溃。
废弃电池及废旧铅 酸蓄电池中的有害 物质会污染空气, 影响人类和其他生 物的呼吸健康。
个人在处理废弃 电池及废旧铅酸 蓄电池时应遵循 的法律法规
公益组织在处理废弃电池中的作用
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废弃电池处理知识,提高环保意识 组织活动:组织各类公益活动,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废弃电池回收 合作与支持:与政府、企业等合作,共同推进废弃电池处理工作 监督与评估:对废弃电池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有效进行
企业需按照国家政策与法规要求,建立废弃电池及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体系,确保合 规处理。
地方政策与法规
地方政策:各地方政府针对废弃电池及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处理制定了相关政策,包括回收、 处理、再利用等方面的规定。
法规制定: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范废弃电池及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 运输、处理和再利用过程。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废弃电池及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有 害物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重金属铅、汞等。
废弃电池及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有 害物质还可能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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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接触这些有害物质可能导致人 体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生殖系统 等方面的疾病。
此外,废弃电池及废旧铅酸蓄电池 中的有害物质也可能对环境造成污 染,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Part Four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全省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全省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鲁环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全省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9〕137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决策部署,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行政成本,结合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转移联单发放等环境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确定由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铅蓄电池收集站、暂存点的申报注册、核查审批、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管理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公示的纳入全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范围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名单,对辖区内有关企业组织开展现场环保核查(现场环保核查要求详见附件1)。
对建设达标、公示无异议、通过审核的企业,公布其收集资格。
待国家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指南发布后,由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要求和《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鲁环发〔2019〕73号)有关要求,向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站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准入许可条件,禁止无合法再生铅能力的企业拆解废铅蓄电池,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工作(国家和省有关管理文件详见附件2)。
对于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或调整,进一步提高回收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但应严格执行全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站和暂存点的建设标准和运行程序,规范相关企业的收集行为。
二、执法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和收集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勤联动。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基本概况.2办法全文.3办法解读.▪制定背景.▪制定原则.▪编制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4附录基本概况《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联合印发,2018年8月1日施行。
共有五章三十一条。
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废铅蓄电池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废铅蓄电池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10-23【正文】第1条本标准依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标准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废铅蓄电池:系指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公告之应回收废铅蓄电池。
二废酸液:系指废铅蓄电池内之酸性电解液。
三相容性:指废铅蓄电池与其贮存容器、栈板或其他物质接触后,不发生下列效应者:(一)产生热。
(二)产生激烈反应、火灾或爆炸。
(三)产生可燃性流体或有害流体。
(四)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第3条一运送时车辆机具应设置防雨措施,并避免发生溢出、泄漏、飞散、掉落等造成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情事。
二运送之车辆机具应具备紧急应变处理设备或材料、紧急灭火设备及急救箱等。
三贮存地点、容器、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有废弃物飞扬、溢出、泄漏、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积水等情事。
四应贮存于具排水及污染物截流、抗酸耐蚀之不透水地面。
地面并应具有倾斜度,以利集中、收集泄漏之废酸液及雨水。
五贮存厂(场)区四周应设置围篱及设置贮存专区,废铅蓄电池及其再生料、衍生废弃物应依其特性及数量分区贮存,并标示其种类及名称。
六分区贮存之高度不得超过六公尺,相邻堆置之高差不得超过一.五公尺,分区贮存宽度及长度不得超过二十公尺,各区域间应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
并应采取绳索捆绑、护网、挡桩、堵墙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飞散、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七废铅蓄电池及其再生料、衍生废弃物采露天贮存者,应有遮雨设施。
八废铅蓄电池贮存应整齐堆置于具相容性之栈板上或贮存容器内,栈板及贮存容器应具备收集废酸液及防止腐蚀功能。
九废铅蓄电池贮存时,金属部分不可触正、负极,防止产生火花。
一○废铅蓄电池运送时顶部朝上,以防止废酸液溢出。
一一贮存专区周围六公尺范围内应严禁烟火,且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示。
一二贮存专区之分隔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阻碍安全出口、消防安全设备及电气开关等。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回收利用主体1. 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利用体系,确保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及资源再利用。
2. 回收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义务,并进行回收管理。
3. 利用企业:对回收蓄电池进行分类、检测、拆解和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再生资源的安全利用。
三、回收利用流程1. 回收: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确保回收的安全和合规。
2. 溯源:对回收的蓄电池进行溯源管理,追溯其生产、使用和回收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3. 检测:对回收的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排除损坏和不合格的产品,确保再利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拆解:对经过检测合格的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处理,分类提取有价值的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 利用:将分类提取的资源转交给符合要求的再利用企业,进行资源的二次利用,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
四、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成效。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互联,提高管理效率。
3. 各主体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履行回收利用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五、处罚与奖励1. 对未按规定进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单位,将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2. 持续开展回收利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政府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其继续努力。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处理。
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技术及相关政策分析
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技术及相关政策分析废铅酸蓄电池是一种常见的废弃物,如果不得当处理,会对环境和人类带来严重的危害。
因此,控制和防治废铅酸蓄电池污染的技术和政策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技术和政策两个方面分析相关内容。
废铅酸蓄电池在冶炼、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气体和废水,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以下是一些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技术:1. 熔炼和倒渣技术在废铅酸蓄电池的熔炼过程中,倒渣技术能够有效地减少铅蒸汽和二氧化硫的排放。
同时,通过对熔炼渣的控制,可以达到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效果。
2. 蒸馏技术蒸馏技术对于废铅酸蓄电池中铅的回收尤为有效。
通过对蒸馏过程中的温度、气体流速和反应时间的调整,可以达到高效回收铅的目的。
3. 活性吸附技术活性吸附技术利用活性吸附剂对废水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吸附,以达到净化的效果。
该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废铅酸电池污染防治领域。
我国对于废弃物污染治理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在控制和防治废铅酸蓄电池污染方面也有相关政策:1. 标准化处理要求2013年,我国印发了《废旧铅酸蓄电池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废铅酸蓄电池必须规范处理,禁止私自销售、拆解、无害化处理等行为。
2. 政府资金补贴政府对于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
截至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了多项补贴政策以推动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的实施。
3. 加强监测和执法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于废铅酸蓄电池污染治理行动的监测和执法力度,同时规范相关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确保达到国家废物排放标准。
综上所述,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技术和政策虽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推广。
未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也将日趋成熟和完备。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
市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社会源专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社会源专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废铅蓄电池是一种常见的危险废物,对环境和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废铅蓄电池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实现废铅蓄电池的最大化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2.建立健全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确保废铅蓄电池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3.提高废铅蓄电池回收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动社会源发展。
三、工作内容1.制定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规定。
2.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监管。
3.完善废铅蓄电池回收制度,明确回收责任和义务。
4.加强废铅蓄电池回收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
5.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6.推广废铅蓄电池回收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7.加强废铅蓄电池回收与资源利用的研究和合作。
四、工作步骤1.制定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规定。
(1)明确废铅蓄电池的定义和分类。
(2)制定回收责任和义务。
(3)规定回收报废蓄电池的时间和方式。
(4)制定废铅蓄电池回收的补贴政策。
2.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信息系统。
(1)建立废铅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等环节的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
(2)实现废铅蓄电池回收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共享。
3.完善废铅蓄电池回收制度。
(1)加强废铅蓄电池回收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监管。
(2)明确废铅蓄电池回收的安全处理要求。
(3)建立回收责任主体和机构的监督机制。
4.加强废铅蓄电池回收市场监管。
(1)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2)加强对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3)打击非法回收和倒卖废铅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5.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技术培训。
(1)组织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进行技术培训和交流。
(2)提供回收技术指导和支持,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
6.推广废铅蓄电池回收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1)加强国内外先进废铅蓄电池回收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2)为回收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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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以及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为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控制环境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铅蓄电池,包括作为启动电池、动力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铅蓄电池。
第三条(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协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制度设计及监督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规范和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回收、利用和处置环节的环境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标识制定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四条(回收目标)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
制定发布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目标。
到2025年底,规范回收率要达到6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回收目标。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通过自行回收、与社会回收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承担完成回收目标的责任,每年于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国内销售量加权平均值×100%。
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进口量加权平均值×100%。
新设立的生产企业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国内销售量(进口量)为基准。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费系统的材料和产品不计入年度回收率计算范围。
第五条(统一编码)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制度,编码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产品编码应在铅蓄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不易损毁,清晰可读取。
对实施统一编码前的市场存量电池,由回收网点在回收时统一加贴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回收编码。
第六条(台账制度)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废旧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台账的标准样式,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组织制定发布。
第七条(信息管理)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式,记录电子台账信息,并于每季度前15日内将上季度台账信息上传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第三方核查)国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开展核查工作,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果承担责任;核查结果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信用采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部委联合惩戒。
第三章回收、贮存、运输
第十条(合法经营)所有从事铅蓄电池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工商
营业执照,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得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一条(分类管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电池组装时在电解液密封后加装防拆标识,进口企业在电池密封位置加装防拆标识。
防拆标识完整的未破损废旧铅蓄电池,在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环节实行有条件豁免危险废物管理;无防拆标识、防拆标识不完整、已破损的废旧铅蓄电池,按危险废物管理。
具体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逆向回收网络)鼓励生产企业依托机动车维修网点及电池销售网络建立废旧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备案为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网点、中转贮存库。
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等商业策略提高逆向回收率。
第十三条(共建回收网络)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规范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和无害化处置企业加强合作,共建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促进铅蓄电池的规范回收。
第十四条(网点备案)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网点、中转贮存库、集中贮存库需按不同类型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
未备案的,不得开展废旧铅蓄电池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业务。
类型A:主要用于回收网点暂存,允许暂存量不超过3吨,允许暂存时间不超过30天;
类型B:主要用于中转贮存,允许贮存量不超过5000吨,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180天。
类型C:主要用于集中贮存,对允许贮存量和贮存时间不设限。
各回收节点主体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案类型,禁止超时限和超量存放废旧铅蓄电池。
对类型A、B、C网点实行差别化环境管理,对不同类型存放场所的环境管理规范及相应的分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
第十五条(批量备案)满足下列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规范回收公司、资源化利用企业(含再生铅企业、大型铅冶炼企业等),可对其管理的回收网点、中转贮存库、集中贮存库等向省级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批量备案,并对其申报的备案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对其违规回收行为承当连带责任。
(一)企业在申请省份的销售(回收)网络覆盖50%以上的市县;
(二)企业在申请省份具有5000吨以上的中转、贮存能力;
(三)企业建立了回收网络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建立了铅蓄电池回收风控制度和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集中申请、批量审查、国家备案、连带责任”的原则进行批量审查备
案并颁发相应类型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报备。
第十六条(中转贮存站点布局)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铅蓄电池市场规模、人口规模、环境承载力和资源化价值等因素,对中转贮存站点设置与布局进行合理规划,防止无序建设。
第四章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合理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内铅蓄电池市场规模、废旧铅蓄电池年产生量及回收体系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和规模,鼓励有关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建立废旧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园区化管理)废旧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位于功能定位相符、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内,优先向“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布局,原来分散布局的既有企业应逐步退城入园,实现园区化布局。
第十九条(原料管理)废旧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采购合法废旧铅蓄电池,禁止采购非法来源的粗铅;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废旧铅蓄电池,不得要求排空酸液后采购;不得长时间贮存废旧铅蓄电池,集中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生产管理)废旧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采用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装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企业达到《再生铅行
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II级以上水平。
禁止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旧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铅蓄电池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未完成年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目标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国家相关补助资金,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不予核准企业新建项目。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编码的,未及时统计报送相关数据或数据造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据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回收企业将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交售给不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条件的再生铅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注销备案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回收企业将废旧铅蓄电池交给未持有废铅蓄电池危险物经营许可证企业,以及再生铅企业接收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铅蓄电池、收购倒酸废铅蓄电池、非法来源的粗铅及废铅膏等含铅废物,超期贮存废旧铅蓄电池,将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资源化利用企业将生产的再生原料销售给不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注销备案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工作机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开始试行,自年月日执行。
术语与定义
(一)铅蓄电池,指由电解液、元件以及盛装它们的容器组成的,能够以化学能的形式储存接收的电能并能在接入用电回路后释放能量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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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旧铅蓄电池,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铅酸蓄电池。
(三)收集,指废旧铅蓄电池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废旧铅蓄电池进行集中的活动。
(四)暂存,指将废旧铅蓄电池临时存放于收集网点中的活动。
(五)贮存,指将废旧铅蓄电池置于废旧铅蓄电池经营单位设置的专用贮存设施或者场所(不含收集网点)中的活动。